广灵五中学生考试违纪与作弊处罚条例
为了维护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严肃学校的纪律,培养学生诚实的品格和严谨治学的态度,进一步端正考风考纪,树立诚信考试的良好风气,维护考试信誉,特制定本条例。并对违反考试规则和舞弊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一、考试违纪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不在试卷指定位置写姓名、号码、班级的;或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班级等信息的;
四、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五、在考场范围内大声喧哗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或扰乱考场秩序,不服从监考老师教育管理的,性质恶劣,影响极坏的;
六、未经监考老师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题卡、草稿纸等考试用纸擅自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
或者以其他方式在试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十、违纪或舞弊学生扣班级考评总分每人次3-5分。
考生有以上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除进行通报批评教育外,同时,扣除该科考试成绩的50%,情节严重者,取消该科成绩。
二、考试作弊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在考试过程中使用手机等通讯设备的;
三、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手势或传纸条的;
四、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五、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题卡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或偷抄偷看书籍、资料的;
六、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或帮助他人考试舞弊;
七、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题卡、草稿纸的;
九、其他作弊行为。
考生有以上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一律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回家反省、取消所享受一切资助和勒令退学等处分。
在考试过程中利用手机等通讯设备进行作弊者,第一次:给予警告,并通知其家长,其作弊的通讯工具由学校暂扣、通报批评。第二次:给予回家反省处分,记入学生个人档案;第三次:取消其学籍,勒令退学。
以上处罚规定适用于各年级月考、期中考试、期末考试等各种考试。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广 灵 五 中
二〇一四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