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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案例

发布时间:2020-03-03 05:42:4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事故案例

一、当涂“6.16”盾安化工有限公司特大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爆炸事故 事故时间:2006.6.16 15:09

事故地点:当涂盾安化工有限公司粉状乳化炸药生产车间生产线

事故损失:16人死亡、3人重伤、21人轻伤,直接财产损失606.66万元 事故性质:企业违法改扩建且超核定生产能力生产、操作工违规操作造成的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经过:2006年6月16日下午,盾安化工有限公司粉状乳化炸药生产车间二班接班后生产线正常生产。操作工在15:02发现胶体磨出料变慢,估计堵料了,喊另一名操作工和班长帮忙处理。三人违反《岩石粉状乳化炸药工艺安全操作规程》操作,未能避免螺杆泵空转,造成泵腔内的基质由于剧烈机械摩擦作用升温,至15时09分爆炸,据事故调查组专家推算,整个厂房参与爆炸的药量为1.2-1.5吨。爆炸的巨大能量使厂房彻底摧毁。

直接原因:爆炸的粉状乳化炸药生产线超核定生产能力生产,设备故障和检修频繁,输送高粘度、高温状态乳化基质的螺杆泵等高危险性设备未设置安全连锁控制装置,未能避免螺杆泵空转,使泵腔内的基质因剧烈机械摩擦作用升温,导致生产过程炸药爆炸。 责任人员处理情况:

1)盾安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违反《安全生产法》第17条、《刑法》第134条、135条《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第7条、《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第4条的规定,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直接领导责任,依法逮捕,追究刑事责任。

2)盾安化工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分管生产安全、设备等工作,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直接领导责任。其在这起事故中受重伤,暂缓追究刑事责任。

3)盾安化工有限公司粉乳车间主任,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直接管理责任,依法逮捕,追究刑事责任。

4)盾安化工有限公司粉乳车间操作工,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事故直接责任,二班班长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直接管理责任,二人均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5)盾安化工有限公司粉乳车间副主任,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直接管理责任,盾安化工有限公司生产安全部部长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直接管理责任,开除。

6)当涂县安监局局长、副局长、公安局副局长,当涂县人民政府分管安全工作的副县长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行政记大过处分。

7)当涂县人民政府县长、常务副县长、负重要领导责任,行政记过处分。

8)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一定的管理责任,责成其向马鞍山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的检查。

9)盾安化工有限公司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事故直接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82条、第83条、第84条、第86条的规定,没收盾安化工有限公司2005年度和2006年3月以来的违法生产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罚没并处100万元。 事故教训:

二、安徽省芜湖市“1.12”建筑坍塌事故 事故时间:2010.1.12 11:50

事故地点:芜湖华强文化科技产业园配送中心工程工地 事故损失:8人死亡、8人受伤,配送中心工程1-7轴地面以上工程损毁,直接经济损失706.3万元

事故性质:这是一起由于施工等有关方面违法违规造成的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事故经过:2010年1月12日7时50分,芜湖恒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瓦工班长按本公司配送中心工程项目部技术负责人魏某布置,带领21名瓦工到配送中心工程屋面,浇筑1-7轴屋面梁板;同时芜湖恒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木工班长带领3名木工配合施工。9时10分左右,魏某签收了配送中心工程项目部监理工程师送达的监理通知单(主要内容为“因模板及支撑系统存在安全隐患,不得擅自进行该部位混凝土浇筑”),未予理会。10时30分左右,现场发现6轴梁附近有下沉现象,芜湖恒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木工班长李某指令芜湖市富贵建筑安装架业有限公司架子工班长带领11名架子工到正在作业的1-7轴屋面模板下加固支撑。约11时50分,已浇筑的混凝土部位支撑系统垮塌,造成2名木工、6名架子工死亡,8名瓦工受伤。

直接原因:

1、现场搭设的模板支撑体系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2、芜湖恒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木工班长在明知梁底出现下沉的情况下,不仅未组织人员撤离危险区域,反而强令芜湖市富贵建筑安装架业有限公司安排工人冒险到正在进行浇筑作业的模板下对支撑系统进行加固作业,导致重大人员伤亡。 责任人员处理情况:

1)芜湖恒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7条规定,由省安监局对其处以50万元罚款,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吊销其建筑企业资质证书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

2)李义龙,芜湖恒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未履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未按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领导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8条规定,由省安监局对其处以2009年个人年收入40%的罚款,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40条规定,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依法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3)李义虎,芜湖恒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配送中心工程项目部经理,在高大模板专项施工方案既未进行专家论证有未经项目总监和建设单位负责人签字且未进行技术交底的情况下,任由芜湖市富贵建筑安装架业有限公司凭经验搭设,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直接管理责任,其行为已涉嫌犯罪,依法逮捕,追究刑事责任。

4)魏金红,芜湖恒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配送中心工程技术负责人,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直接管理责任,其行为已涉嫌犯罪,依法逮捕,追究刑事责任。

5)李义文,芜湖恒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木工班长,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其行为已涉嫌犯罪,依法逮捕,追究刑事责任。

6)芜湖市富贵建筑安装架业有限公司安全管理薄弱,施工组织混乱,组织多名不具备资格的人员实施高风险建筑施工,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重要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7条规定,由省安监局对其处以50万元罚款,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40条规定,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吊销其建筑企业资质证书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

7)蒋传付,芜湖市富贵建筑安装架业有限公司配送中心内架钢模支撑劳务分包负责人(与芜湖恒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致使多名不具备特种作业操作资格的人员从事模板支撑作业,未按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意见对隐患进行整改,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直接主管责任,其行为已涉嫌犯罪,依法逮捕,追究刑事责任。 8)芜湖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重要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7条规定,由省安监局对其责任承接单位中铁芜湖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处以50万元罚款,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40条规定,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吊销其建筑企业资质证书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

9)周晓,中铁芜湖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总经理,张皖湘,中铁芜湖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书记,二人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领导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8条规定,由省安监局对二人各处以2009年个人年收入40%的罚款。

10)张旭彤,监理师,配送中心项目总监,项目监理部第一责任人,对配送中心项目监理失控负有直接主管责任,其行为已涉嫌犯罪,依法逮捕,追究刑事责任。 11)芜湖华强公司未在承包合同中明确本企业与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和安全监督手续,并先后多处违规违纪,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一定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7条规定,由省安监局对其处以50万元罚款。

12)戎志刚,芜湖华强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公司组织实施项目违法行为负有主管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8条规定,由省安监局对其处以2009年个人年收入40%的罚款。

13)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芜湖市建筑工程管理处等单位及单位领导,分别负有监管、领导责任,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事故教训:该起事故8人死亡、8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706.3万元,比起上起事故损失要小得多,而处理力度却大得多。逮捕5人,单位罚款200万元,4人个人罚没年收入40%,处罚的单位有:业主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承包单位、分包单位,逮捕的人除业主单位、设计单位外,承包单位、分包单位,连监理单位都逮捕了人,整个事故从直接经济损失、死亡赔偿(按50万元一人计)、医疗费用、事故调查费用、究其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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