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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小贷公司分级审批授权管理办法.详解

发布时间:2020-03-02 19:22:4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XXXX小贷公司

《贷款分级审批授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有效实行统一管理与内部控制,增强防范和控制风险的能力,保护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和《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评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公司贷款审批授权实行分级授权、权责一致的原则。被授权人(以下就“受权人”)必须在授权范围内开展经营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法定授权人为本公司董事长;业务分级授权和被授权人分别为总经理、副总经理、业务职能部门和关键岗位。

第四条、本公司授权以授权书形式办理。岗位授权可以通过颁发规章制度的方式办理。对一些经营权限和授权额度需要经常调整的业务,在授权书中只作原则授权,具体权限和额度将以下发文件等形式进行专项或特别授权。

第二章 授权的分类、形式和内容

第五条、本公司授权分为法人授权和业务授权。

第六条、法人授权是指授权人对受权人的业务活动、行政管理、人事管理、财务管理等经营监督管理及处理经济纠纷权限的规定。

第七条、业务授权是指授权人对受权人开展常规业务经营活动权限的规定,贷款分级审批授权资金额度等,主要包括:

㈠营运资金的经营权限,公司全体员工均有权实施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积极开展各种经营活动,充分发挥各自的资源优势,在不违反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努力开拓本公司的信贷市场,公司将按照个人信贷业务经营业绩给予奖励。

㈡贷款分级审批授权资金额度:

1、信贷部经理贷款审批授权额度为:信用贷款2万元以内,抵押贷款、担保贷款、质押贷款5万元以内;

2、总经理、副总经理贷款审批授权额度为:信用贷款10万元以内,抵押贷款、担保贷款、质押贷款20万元以内;

3、董事长贷款审批授权额度为:信用贷款、抵押贷款、担保贷款、质押贷款50万元以内(含50万元)。

4、审贷委员会贷款审批授权额度为:信用贷款、抵押贷款、担保贷款、质押贷款50万元以上(不含50万元)。

㈢现金支付审批权限,本公司不开展现金支付业务;

㈣利率浮动权限,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0.9—4倍以内; 第八条、如需超越第六条、第七条授权内容或有其他常规经营活动以外的事项需要授权的,受权人应向授权人提出书面申请,由授权人给予特别授权。

特别授权由本公司行政部按受权人的申请制作特别授权书,报本公司法定代表人批准和签发。

第九条、法人授权书(见附件2)是授权人给予受权人法人授权的法律文件,由董事长签发。

业务授权书(见附件3)是授权人给予受权人业务授权的法律文件,由总经理、副总经理、各业务部门经理按照分管权限逐级签发。

第十条、各级应按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和制度签发业务授权书。 第十一条、法人授权书和业务授权书自授权人与受权人签字后生效,至离开所任命的岗位职务时自动失效。

第十二条、行政部负责法人授权书、业务授权书的拟订与下发。 行政部应根据人事部任命文件拟定法人授权书,授权书为一式两份,。一份存档,一份发送受权人,由本公司董事长签发。

第十三条、总经理、副总经理、各业务职能部门应按规定的考核指标确定对下属授权的原则和类别,并对涉及本部门的授权事项及时进行调整,并拟定业务授权书报本公司法人签发。

第十四条、受权人在公司法人授权范围内可对其副职或下属、关键业务岗位转授权。

第十五条、转授权仅限于直接授权书许可的范围:转授权不得大于直接授权。

第十六条、受权人应于转授权书签发之日起五日内,将转授权书送交董事长审核后,及时交公司行政部备案。

第十七条、本公司规章制度中对受权人的经营管理权限另有规定的,如该规定不违背并且不超越授权书的规定,视为本公司的授权。授权后至授权变更或终止前,上级主管部门或本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

内容与授权书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第三章 授权的期限、变更与终止

第十八条、公司法人授权与受权人任职期限一致。业务授权的有效期限与在岗任职时间一致。根据本办法,授权被撤销或因其他原因终止的除外。

第十九条、如发生以下情况,授权人应撤销受权人的法人授权:

1、受权人被提前解职;

2、受权人被宣布停职、调离原职或主动离职;

3、受权人代表的机构被撤销;

4、其他受权人职务提前终止的情形;

第二十条、如发生下列情况,授权人应变更或撤销对被授权人的业务授权:

1、经营管理水平降低或经营状况恶化;

2、资产负债规模或质量明显下降;

3、主要负责人或重要管理人员变动;

4、风险控制能力显著减弱;

5、授权制度执行情况较差;

6、当地经济条件或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7、受权人发生重大越权行为或开展未经授权的业务;

8、授权事项改变或不存在;

9、受权人负责人失职造成重大经营风险或损失;

10、授权人认为需要变更或撤销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一条、法人授权和业务授权因下列情形而终止:

1、授权期限届满;

2、授权被撤销;

3、授权人认为应终止授权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转授权的变更与终止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四章 行使授权人的职责

第二十三条、行使授权的职责是指受权人行使授权应该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受权人或受权人负责人对行使授权负总的责任,副职对分管范围的工作负责;主管责任人对其主管的授权项下的业务负责;直接责任人对其经办的事项负责。行使转授权的职责参照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受权人负责人是指受权人的正职领导或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受权人负责人代表受权人接受授权并行使所授予的权力。

第二十五条、行使授权职责的主要内容包括:

1、受权人应选派符合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授权范围内的工作;

2、必须保存行使授权工作中各项业务环节所留存的文件或凭证、单据等;

3、行使授权必须符合规定的程序;

4、本办法及本公司其他相关制度规定的责任;

5、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五章 授权书的使用与保管

第二十六条、本公司授权书是被授权人对外证明其行使管理与业

务经营权限的法律文件,可对外出示或提供复印件。

第二十

七、条公司各级领导、各业务职能部门应妥善保管好授权书。失效的授权书应按有关文档管理办法归档,妥善保存。

第二十八条、授权提前终止,被授权人及时将授权书退回授权人。 第二十九条、留存的授权书应根据有关文档管理制度妥善保管。

第六章 监管与检查

第三十条、公司行政部门、信贷部、风险部、财务部门等业务职能部门,对涉及本部门的授权工作实施检查与监督。发现超越授权的、不能正常行使授权的、未经授权开展业务的以及其他重大风险事项的应及时向行政部反映,并对是否变更、撤销授权提出建议。

第三十一条、行政部有权对全公司授权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发现超越授权,不能正常行使授权,未经授权开展业务以及其他重大风险事项及时向董事长反映,并对是否变更、撤销授权提出建议。

第三十二条、受权人应严格按照授权从事经营管理,同时应监管授权及授权执行情况,履行执行授权和监管下一级的双重职责。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职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举报的权利和义务,举报的受理部门为公司行政部。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对公司的纪律处分,包括通报批评、限期纠正和补救,调整或撤销授权等;对公司各级高管人员、部门主要负责人、主管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纪律处分包括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或者调离工作单位等。

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主要负责人是指本公司各部门经理;主管责任人是指业务部门在派遣开展某项业务工作时的负责人;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是指直接经办人员;在执行罚则时,按照公司《绩效考核办法(试行)》和公司制度的《A、B角自动授权管理模式》,承担责任,接受处罚。

第三十五条、对业务职能部门未经授权擅自开展业务活动的,视其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和情况,对该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调整或撤销授权;对该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处分;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直到开除处分,或建议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犯罪的,承担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如授权不明确,受权人未经请示擅自开展业务活动,造成经济损失,应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与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承担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对超越财务、贷款、资金拆借和审批等业务授权的,视其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情况,对该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调整或撤销授权;对该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直至开除处分,对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处分;并视情节追究其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承担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对违反规定进行转授权的,对该部门主要负责人、主管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直至开除处分,并承担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对未按规定擅自变更授权或扩大授权权限的,对主

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处分,并承担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对上级主管部门检查发现越权、职工举报越权、未经授权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制止和纠正的,对该部门主要负责人及主管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直至开除处分,并承担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对未按本办法履行职责和违反其他条款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和造成后果情况,对失职和违规的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经济损失等严重后果的,对有关主管领导、主管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对违反转授权的行为,适用本章的规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国家法律法规及各级金融办等监督管理部门对授权事宜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XXXX有限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XXXX小贷公司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六日

小贷公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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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小贷管理办法

某小贷公司分级审批授权管理办法.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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