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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评审方案(2014年版)
为进一步做好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评审工作,根据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评审命名管理办法和建设标准,制定本评审方案。
一、评审目的和原则
(一)评审目的
促进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申报地区(以下简称“申报地区”)创建活动深入、有序开展,推动当地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强化组织领导,加大支持力度,全面落实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政策,引导基层中医药工作健康持续发展。
(二)评审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确保评审客观、科学、有效。
2.评审与改进相结合,以评促建,不断提升申报地区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
3.分级负责,省级评审为全面评审,国家级评审对部分指标尤其是重点指标进行抽查。
二、评审对象
(一)省级评审对象为各省(区、市)辖区内的申报地区,具体包括:
1.县级中医医院、县级综合医院。
2.4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
3.40名城乡居民。
4.相关卫生技术人员。
5.政府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
(二)国家级评审对象为经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评审合格后推荐的申报地区,具体包括:
1.县级中医医院。
2.4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
3.20名城乡居民。
4.相关卫生技术人员。
5.政府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
三、评审方法
(一)书面审查:包括审核申报材料、统计信息资料,查阅文件资料、工作记录、病历记录、健康档案、财务档案等。
(二)现场检查:包括现场观察、问卷调查、访谈、考核、专家讨论等。
四、评审程序
(一)省级评审
1、形式审查
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对申报地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确定是否对其开展省级评审。审查主要内容为:
(1)申报地区申报材料是否齐全、规范。
(2)申报地区自评是否合格。
2、实地检查
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按照《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评审细则》(省级评审)要求,对申报地区的各项建设指标进行全面评审,具体组织形式、参加人员和评审时间由省级中医药管理
部门自行确定。评审合格后,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进行申报。
(二)国家级评审
1、形式审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对省级评审意见和申报材料等进行审查,确定是否对其开展国家级评审。审查主要内容为:
(1)省级申报材料是否齐全、规范。
(2)省级评审组织工作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3)省级评审结论是否合格。
2、实地检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选派专家组到申报地区进行实地检查,专家组由4人组成,工作时间为1天半(路途等时间除外)。实地检查按照《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评审细则》(国家级评审)要求,主要对申报地区部分指标尤其是重点指标进行抽查,日程安排为:
(1)第一天下午(专家报到当天):召开评审预备会,进行工作对接,明确要求和分工,审阅文件资料。
(2)第二天上午:召开评审工作汇报会,抽取确定实地检查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访谈,查阅相关资料。
(3)第二天下午:实地检查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满意度调查。
实地检查结束后1周内,专家组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提交评审报告。
3、公示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在局网站、中国中医药报对评审合格的地区进行公示,所在地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同时在省级卫生计生部
门或中医药管理部门网站进行公示,为期1周。
4、命名
对于国家、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公示无异议的地区,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集中予以命名,授予“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
五、评审结论
评审结论分为合格、整改后复查和不合格三种。
(一)省级评审总分为1000分,得分在850分以上且重点指标全部达标的,为合格;800—850分且重点指标全部达标的,为整改后复查;低于800分或1项以上重点指标未达标的为不合格。
(二)国家级评审总分为100分,得分在85分以上且重点指标全部达标的,为合格;80—85分且重点指标全部达标的,为整改后复查;低于80分或1项以上重点指标未达标的为不合格。
六、监督管理
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评审工作严格规范,取得实效。被评审地区和评审专家要严格遵守有关工作要求和纪律,厉行节约。在评审过程中如发现被评审地区弄虚作假、违反公务接待规定或评审专家接受超标准接待、收受礼金礼品等行为,一经查实,将取消被评审地区或专家的评审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