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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领导职务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16:38:2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XX区科级非领导职务晋升管理办法(试行)

(初稿)

第一条 为建立科学规范的科级非领导职务晋升激励机制,进一步激发广大干部职工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形成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激励机制,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规划纲要》、《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非领导职务晋升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从严管理、能上能下原则,依法办事、相对稳定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非领导职务指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直机关《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在编在职干部。

第五条 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职数,不得超过乡科级领导职务职数总数的50%,职务层次不得高于所在机关或者所在内设机构的机构规格。科级非领导职数由区委在编制限额和职数内统一掌握调配,职数不得突破规定的比例。

第六条 晋升科级非领导职务,必须德才兼备,其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应当达到相应的任职要求,身体健康,

并具备以下任职条件和资格。

(一)具备《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

(二)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1960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可适当放宽)。

(三)近5年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

(四)晋升副主任科员职务,应当任科员三年以上。

(五)晋升主任科员职务,应当任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主任科员三年以上(任职时间可累计计算)。

以上时间计算截止到开展晋升科级非领导职务工作当年的12月31日(或在当年退休的,时间计算到法定退休年龄当月)。

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逐级晋升。军队转业干部和新录用公务员担任非领导职务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科员、副主任科员达到国家退休条件,根据德才素质表现情况,经组织考察符合晋升上一级非领导职务的,在职数限额内可晋升为上一级非领导职务后办理退休手续。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晋升:

(一)正在被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立案审查的;

(二)还在试用期内的;

(三)尚未解除行政处分的;

(四)受党内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后不满1年,受党内撤职处分不满2年,受留党察看处分和受留党察看后处分恢复党员权利不满2年以及开除党籍处分的;

(五)不符合晋升条件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晋升科级非领导职务,在符合第六条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的人员中,采取量化计分方式由高到低全区拉通排序,根据非领导职务空缺职数,优先考虑得分高者,得分相同的,优先考虑年龄大者。男年满59周岁,女年满54周岁,经组织考察符合任职资格和条件的,优先解决(退休前受过警告(含警告)以上党纪政纪处分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量化计分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工作年限(连续工龄)1年计1分。

(二)近10年年度考核结果:优秀1年计1分;称职1年计0.8分;基本称职1年扣1分;不称职1年扣3分。担任科级领导职务的,不评定考核等次的当年,按称职等次计算。

(三)任副主任科员职务1年计1分;任正股级每年计0.7分,任副股级每年计0.5分,股级职务量化计分只适用于股级干部或一般干部,科级非领导干部兼任股级职务的,只计算非领导职务任职年限,不同时计算。

(四)获奖情况按以下标准计分(只计算工作期间获得的奖励):

(1)获国家级表彰奖励的个人一次计3分,省部级表彰奖励的个人一次计2分。

(2)授予荣誉称号的一次计3分,荣立个人一等功的一次计2分,二等功的一次计1分,嘉奖或三等功的一次计0.5分。

(3)获市委、市政府表彰奖励的个人一次计1分;获区委、区政府表彰奖励的个人一次计0.5分。受上级和区委、区政府或本单位通报批评的,一次扣1分。

(4)获本单位表彰奖励的个人一次计0.5分。

同年同一项奖励不累计计分,就高不就低。获上级主管部门条线表彰的综合先进个人(不含单项奖)比照下一级党委、政府表彰计算。

(五)参加区委、区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工作的,满半年计0.5分,满1年计1分。对因作风不实,不作为、乱作为或“庸、懒、散”等原因,影响工作进展,造成较大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被诫勉谈话一次扣3分。

上述

(一)、

(三)、

(五)项计分,只计算年度考核为称职及以上的年份。

第十条 科级非领导职务晋升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报名单、资格审查。各单位对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出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拟晋升人员建议名单,并将量化计分明细及结果在本单位公示3个工作日,广泛接受干部群众监督。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将有关材料报送区委组织部。区委组织部对各单位上报的名单进行任职资格审查,根据空缺职数,按全区拉通量化计分从高到低排序。

(二)民主推荐、组织考察。根据空缺的职数,区委组织部按照量化计分从高到低确定建议人选,对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名

单反馈各单位,由各单位按照《干部任用条例》规定进行民主推荐和组织考察,并形成考察材料。

(三)确定人选、讨论决定。各单位根据民主推荐情况和考察情况,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拟晋升非领导职务的人选,并报区委组织部,区委组织部对各单位报送的人选进行重点考核,报经区委组织部部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后,提请区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四)任前公示、下文任命。对确定的拟晋升非领导职务的人选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不影响晋升的,由区委下文任命。

第十一条 有关问题的处理:

(一)担任副科级领导职务时间满8年且年龄超过40岁,表现突出,群众公认的,经组织考核批准,在职数限额内按本管理办法可优先晋升为主任科员,但必须免去现任副科级领导职务。

(二)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科级非领导职务晋升工作参照本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对因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改任非领导职务或退出领导岗位保留原级别待遇的副科级干部,积极参加区委区政府重点项目,实绩突出,群众公认的,在职数限额内可晋升为主任科员,晋升后不再保留原职级待遇。

(四)区委根据全区非领导职务空缺情况,在编制限额内,适时采取竞争性选拔方式面向乡镇机关选拔区直机关科级非领

导职务。根据各乡镇实际,按照出一进一的原则,从相关单位选派干部到乡镇工作。

(五)担任非领导职务人员退休、调离等,职务自然免除,不另行文。

第十三条 科级非领导职务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一)非领导职务干部自觉参加本单位组织的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不断提高政治理论素养和业务水平,增强法纪观念。

(二)担任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接受所在同级机构担任领导职务公务员的领导,经领导授权或委托可负责某一方面的工作。

(三)根据工作需要,非领导职务干部可列席本单位领导班子讨论全面工作和各时期中心工作的重要会议;参加中心组学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对人事安排等重大问题,单位党组织可事先征求他们的意见,也可事后通报情况。

(四)科级非领导干部要正确对待个人职务的进退留转,服从组织安排,发挥好“传、帮、带”作用,全力支持单位领导班子开展工作。

(五)根据工作需要,区委将适时安排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参与“三重”工作(重点工程、重要工作和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或在临时机构参与一些难度较大、较为复杂的阶段性工作,鼓励非领导职务干部发挥聪明才智,施展才华。

(六)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管理协调工作由区委组织部负责,工资由区委组织部审批。日常管理工作由所在单位负责,各

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特长,合理分配工作,明确工作职责,抓好平时考核,并根据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对非领导职务干部的年终考核、奖惩和调整使用提出建议。

(七)对非领导职务干部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的,由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对工作、思想表现较差的,经诫勉仍无明显改进的,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按照有关规定,降低或免去其非领导职务。

(八)对德才兼备、实绩突出、群众公认的非领导职务干部,符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资格条件的,经考察考核合格的,也可提拔或转任领导职务。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共白云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对科级非领导职务晋升有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白云区科级非领导职务晋升量化计分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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