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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范文(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07-04 12:07:45 来源: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管理办法

XXX乡草原禁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落实国家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政策,保护草原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四川省草原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区域内的草原禁牧活动及禁牧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禁牧,是指为保护恢复草原植被,在一定时期内对全县草原划为禁牧区实施禁牧封育的管护办法。

第四条 乡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禁牧的组织实施和宣传工作,村民委员会具体落实禁牧工作。

第五条 县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的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禁牧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乡人民政府配备专职草原监督管理人员。 实施国家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政策的村可根据草原面积聘用1名草原管护员,为固定公益性岗位,由县草原监督管理机构统一聘用,一年一聘,统一管理。

第二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七条 县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草原生态预警监测情况,将以下草原划为禁牧区重点保护:

(一)生态脆弱、生存环境非常恶劣的草原;

(二)草场严重退化、不宜放牧的草原;

(三)位于河流及重要水源涵养区的草原。

第八条 禁牧草原划定后,我乡人民政府根据县政府发布的禁牧令,在禁牧区域的主要出入口、围栏区域、人畜活动区域设立草原保护标志和界桩、护栏、标牌等设施。

第九条 在禁牧区域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放养牛、羊等各类草食动物;

(二)破坏、盗窃、擅自移动禁牧标志、围栏设施;

(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十条 将禁牧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责任制,乡与村、村与户层层签订禁牧管理责任书。责任书必须载明以下事项:

(一)禁牧草原类型、四至界限、面积;

(二)禁牧期限;

(三)禁牧封育、建设、改良草原的责任和义务;

(四)监督检查职责;

(五)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禁牧区域内的村级草原管护员应当承担以下责任:

(一)宣传草原保护法律、法规及政策;

(二)对管护区草原进行经常性巡查;

(三)监督草原承包户履行禁牧责任;

(四)制止并及时向乡人民政府或县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草原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在禁牧区放牧、破坏围栏设施、开垦和非法征占用草原等行为。

(五)制止草原上的各种违章用火行为,发现火情必须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第十二条 实施禁牧的农民享受国家草原禁牧补助,禁牧补助应当按照已承包到户的禁牧草原面积直接发放到户。

禁牧补助资金发放实行村级公示制,公示的内容包括牧户姓名、承包草原面积、禁牧补助面积、补助标准、补助资金数额等。乡(镇)政府组织村级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第十三条 乡人民政府应当引导禁牧区域内农民实行舍饲养殖,促进农民增收。

第十四条 乡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草原监督管理机构应当通过建立固定监测点和典型调查的方式,对禁牧区域内的草原植被恢复效果进行动态监管,并定期向县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监测结果。

第十五条 禁牧草原植被完全恢复需要解除禁牧时,由乡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监测结果提出报告,经省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县人民政府发布解禁令,将禁牧草原转为草畜平衡管理。

第三章 监督和检查

第十六条 乡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禁牧区域的巡查制度、举报制度和情况通报制度,加强对禁牧工作的监督检查。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公民有权举报,接到举报的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受理查处。

第十七条 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资料,并可以进行查阅或者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对草原权属等情况作出说明;

(三)进入违法现场进行拍照、摄像和勘验;

(四)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责令停止违规行为,情节较轻的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可从禁牧补助资金中扣除一定数额罚金。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依据《草原法》和四川省草原条例》有关规定依法查处。

第十九条 乡、村草原管护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因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

(二)截留、挪用草原禁牧补助资金的;

(三)超越批准权限批准在禁牧草原上放牧的,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批准使用禁牧草原的;

(四)滥用职权或过失行为造成他人经济损失和人身伤害的。

新格乡草畜平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畜牧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农业部《草畜平衡管理办法》,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乡境内利用草原从事畜牧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我乡对草原实行草畜平衡制度。

本办法所称草畜平衡,是指为保持草原生态系统良性循环,在一定时间内,草原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通过草原和其他途径获取的可利用饲草饲料总量与其饲养的牲畜所需的饲草饲料量保持动态平衡。

第四条 开展草畜平衡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加强保护,促进发展;

(二)以草定畜,增草增畜;

(三)因地制宜,分类指导;

(四)循序渐进,逐步推行。

第五条 我乡制定当地的草原管理办法,加强草原管理,按时统一转场,通过设卡检查和清理牲畜数量等办法控制超载牲畜头数。

第六条 加强草畜平衡的宣传教育培训,普及草畜平衡知识,推广草畜平衡技术,实现草原资源的永续利用。

第七条 加强草原保护建设,稳定和提高草原生产能力;支持、鼓励和引导农牧民实施人工种草,储备饲草饲料,改良牲畜品种,以小畜换大畜,在农区推行舍饲圈养,牧区逐步推行冬季舍饲圈养,夏季放牧。定居牧民的生产母牛可进行舍饲圈养,加快畜群周转,降低天然草原的放牧强度。

第八条 制定草原载畜量标准或者核定草原载畜量时,应当充分听取草原使用者和承包经营者的意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确保草原载畜量标准和草原载畜量核定决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九条 建立草畜平衡管理档案,并与草原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签订草畜平衡责任书。

第十条 牲畜饲养量超过核定载畜量的,草原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实现草畜平衡:

(一)加强人工饲草饲料基地建设;

(二)购买饲草饲料,增加饲草饲料供应量;

(三)实行舍饲圈养,减轻草原放牧压力;

(四)加快牲畜出栏,优化畜群结构;

(五)通过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增加草原承包面积;

(六)能够实现草畜平衡的其他措施。

第十一条 我乡应当每年组织对草畜平衡情况进行抽查,主要抽查内容如下:

(一)测定和评估天然草原的利用状况;

(二)测算饲草饲料总量,即当年天然草原、人工草地和饲草饲料基地以及其他来源的饲草饲料数量之和;

(三)核查牲畜数量。

第十二条 草原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因饲草饲料量增加的,可以在原核定的载畜量基础上,相应增加牲畜饲养量。

第十三条 对实行舍饲半舍饲、禁牧休牧、划区轮牧和种草养畜,改良品种、加快周转、增草增畜达到草畜平衡的乡镇或牧户,县人民政府优先安排生态建设项目和畜牧业建设项目。完全舍饲圈养的牧户,不限制饲养规模。

第十四条 对积极进行草原保护与建设,转变畜牧业生产经营方式,实行舍饲半舍饲和禁牧、休牧、轮牧,实现草畜平衡的草场承包经营者、草场所有者,,以及在草畜平衡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 违反草畜平衡规定的依照自治区有关规定予以纠正和处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XXXX人民政府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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嫩江湾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嫩江湾国家湿地公园的生态环境保护和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促进湿地多功能效益发展,维护投资者、开发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湿地的建设经营活动,营造优美、健康、安全、文明优质的湿地旅游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嫩江湾国家湿地公园建设坚持“科学规划、突出特色、高标准建设、市场化运作、全社会参与、加快恢复建设进程”的原则。

第三条 鼓励合法的湿地旅游资源开发和旅游设施建设。 第四条 凡在嫩江湾国家湿地公园内从事湿地旅游资源开发和旅游设施建设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市政府设立的嫩江湾湿地保护开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湿管办)负责湿地公园的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工商局、环保局、文化局、卫生局、水产局、大赉乡等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湿管办做好湿地公园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保护

第六条 嫩江湾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由湿管办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林业局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经履行相关程序后,由湿管办按照规划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如

确需对变更规划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报批。

第七条 嫩江湾国家湿地公园景区、景点建设前必须提交功能分区建设规划(含平面规划图、单体效果图、工程概算书),由嫩江湾湿地项目建设规划审核委员会,组织由专家、社会知名人士参加的审核评审会通过方可实施,并严格按评审意见组织建设,不得改变。

第八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遵照湿地公园的规划,规范湿地公园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在湿地公园、外围保护地带和周边景观控制区内,禁止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禁止新建大型的排污设施和设臵废弃物倾倒区和填埋场。

严格控制影响湿地公园环境质量的污染物排放,使湿地公园的环境质量达到国家和省规定标准。湿地公园内现有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的,应当依法责令其关闭或搬迁。

第九条 湿管办要做好植树绿化、花草美化、护林防火和防治病虫害工作,保持良好的生态环境,加强对自然景物和人文景观的管理,建立建全规章制度,落实保护责任。

第十条

在湿地公园内及嫩江公园段捕捞水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湿地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开(围)垦湿地、取土、修坟以及生产性放牧等。

(二)商品性采伐林木。

(三)猎捕鸟类和捡拾鸟卵等行为。

(四)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建设项目和开发活动。

第三章 开发与设计

第十二条

严格遵照湿地公园的各项规划要求,在确保湿地资源的可持续性前提下,适度开发和利用湿地资源。嫩江湾湿地景区、景点的开发和设计要突出主题、突出特色,注重其使用价值和吸引能力,以较小的投资和较短的建设周期产生较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十三条 建筑设计应当贯彻适用、美观、节能、环保、安全的原则,符合国家有关节约资源、抗御灾害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景区、景点建设项目的布局和建筑物造型、风格、规模等应当与周围景物和环境相协调,保持地方特色和民族风格。

严禁开设与湿地公园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 第十五条 嫩江湾湿地景区、景点的开发建设,必须认真进行科学论证,应当遵循先评价环境、后开发建设的原则,防止对湿地旅游资源原貌和环境的破坏。

第十六条 鼓励开发生产、经营具有地方特色、景点特色和文化内涵的旅游商品、纪念品。

第四章 旅游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十七条 嫩江湾湿地建设旅游景区、景点、别墅、宾馆、酒店等以及与之相配套的其它旅游设施和项目必须符合嫩江湾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十八条 凡需在湿地公园内从事经营的经营者,应先征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经工商、卫生等部门许可后,持有关证照,在商业服务网点规划确定的区域或设施内经营,并接受检查监督,按照有关规定交纳税费。

第十九条 禁止擅自搭棚、设摊、设点、扩大经营面积等行为。

禁止在营业区域、地点外揽客、兜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等行为。 第二十条 旅游设施项目建设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和施工,并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规划进行建设。遵守各种法律、法规,按建筑市场程序运作,执行相应的规划和标准。

第二十一条 对未按规定程序批准的建设项目,影响或破坏景区、景点、景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整改或拆除。

第二十二条 在景区、景点进行项目建设,施工单位必须保护周围的景物、植被、水体和地貌,工程竣工时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植被后方可验收。

第二十三条 湿地公园内举办宣传、演出、咨询、展览等公众活动,内容应健康、文明,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禁止在景区、景点内搞封建迷信活动,兴建封建迷信、邪教设施。

第二十四条 湿管理机构及景区、景点经营的单位和个人要对辖属范围内的卫生、安全、防火、经营负全责,建立健全各项制度,落实各项措施,接受游客监督。

第二十五条 景区、景点应做好安全防护设施的建设,经营码头、游船、浴场、垂钓等旅游项目的,除按安全评价意见书建设外,还应制订安全保护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二十六条 景区、景点内所建的各类旅游设施和项目,凡属于营业性质的,必须按批准的项目经营范围进行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和方式扩大经营范围和改变用途。

第二十七条 湿地办依法有序回收园内资产,并对国有资产

实行统一管理。

第二十八条 景区、景点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交纳物业费和资源使用费。

第二十九条

上午8:00至下午19:00,湿地公园实行定时封闭管理,收取门票。其它时间免费对市民开放。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湿地公园内违反森林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环境保护、土地管理、规划建设、卫生监督、水利、治安、工商、价格监督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大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2012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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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管理,规范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行为,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结合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以下简称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和对移民安置监督评估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是指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各类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加固、修复、拆除等项目)及其配套和附属工程。

第三条 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依法实行全过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受委托的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应当对移民安置进度、移民安置质量、移民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以及移民生产生活水平的恢复情况等进行监督评估。

第四条 从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业务。

从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业务。

第五条 水利部负责对全国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委托

第六条 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地方人民政府和项目法人(以下简称委托方)应当采取招标的方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并依法签订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合同。

第七条 两个以上具有资质的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承接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业务。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各方应当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协议提交委托方。联合体的资质等级,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一方确定。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委托方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对委托方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条 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合同的内容应包括:监督评估项目的名称、监督评估的范围和内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提供的工作条件;保密内容与措施;监督评估费用及其支付方式;违约责任;合同生效、变更与中止;争议的解决方式;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等。

第九条 委托方和负责移民安置实施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为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支持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独立开展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业务,不得要求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从事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活动。

委托方应当按照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合同约定,支付移民安置监督评估费用。

第十条 移民安置监督评估收费标准参照国家规定的工程监理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与被监督评估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目的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业务。

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不得以串通、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业务。

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业务。

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不得转让、分包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业务。

第三章 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实施

第十二条 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的主要依据有: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规程规范;

(二)国家有关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政策;

(三)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

(四)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文件及设计变更;

(五)项目法人与地方人民政府签订的移民安置协议;

(六)移民安置年度计划;

(七)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合同;

(八)其他有关文件。

第十三条 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实行移民安置总监督评估师负责制。总监督评估师应当由具有工程类、经济类等与移民工作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三年以上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工作经历的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师担任。 总监督评估师负责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职责,发布有关指令,签署移民安置监督评估文件,协调有关各方的关系。

监督评估师在总监督评估师对其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具体负责所承担的业务,并对总监督评估师负责。

第十四条 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应按照下列程序实施移民安置监督评估:

(一)按照合同组建项目移民安置监督评估机构,选派总监督评估师和监督评估师,进驻现场:

(二)按照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编制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工作大纲,明确项目移民安置监督评估机构的工作范围、内容、目标和依据,确定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工作制度、程序、方法和措施,并报委托方备案;

(三)按照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工作大纲和移民安置年度计划,编制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实施细则;

(四)按照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工作大纲和实施细则开展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工作,编制并向委托方提交移民安置监督评估报告。

第十五条 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应当采取现场监督、跟踪检查、资金审核、监测评估等多种方式对移民安置实施全过程监督评估,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报告委托方,并研究提出整改建议。

第十六条 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应当将项目移民安置监督评估机构及

其人员名单、总监督评估师和监督评估师的授权范围书面告知委托方和负责移民安置实施的地方人民政府。

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实施期间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人员有变化的,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应当及时告知委托方和负责移民安置实施的地方人民政府。

第十七条 委托方应组织移民安置规划编制单位,向负责移民安置实施的县级人民政府进行规划交底。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应当做好配合工作。

第十八条 移民安置过程中,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应当根据合同向委托方提交移民安置年度计划实施情况监督评估报告。

移民安置达到阶段性目标,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应当向委托方提交阶段性移民安置监督评估报告。

移民安置工作完毕后,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应当向委托方提交移民安置监督评估总报告,并移交档案资料。

第十九条 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应当配合移民安置验收主持单位做好验收工作。

第四章 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内容

第二十条 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分为移民安置实施情况监督评估和移民生产生活水平恢复情况监督评估。

移民安置实施情况监督评估是对移民安置和专业项目实施进度及质量、移民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评估,主要包括农村移民安置、城(集)镇迁建、工矿企业迁建、专业设施迁(复)建、库底清理、移民资金的拨付和使用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移民安置进度监督评估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协助委托方审核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单位提交的移民安置年度计划;

(二)对移民安置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与监督,并提出监督评估意见;

(三)对移民安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规划设计变更提出监督评估:

(四)参与移民安置进度计划协调会议。

第二十二条 移民安置质量监督评估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督促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单位严格按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组织实施,对移民安置质量进行检查监督;

(二)参与移民安置项目质量问题处理;

(三)参与移民安置专业项目的验收工作;

(四)对移民安置质量提出监督评估意见。

第二十三条 移民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监督评估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跟踪检查移民资金拨付和使用,监督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单位按照批复的概算和年度投资计划合理使用资金;

(二)协助委托方对移民安置预备费的使用提出意见;

(三)协助委托方审核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单位报送的移民安置年度计划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统计报表;

(四)对移民资金拨付和使用效果提出监督评估意见。

第二十四条 移民生产生活水平恢复情况监督评估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立移民安置前的生产生活水平本底资料;

(二)跟踪监测移民安置规划确定的移民生产生活水平恢复措施的实施情况及效果;

(三)跟踪监测移民安置后的生产生活水平恢复情况;

(四)对移民生产生活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并报委托方。 第二十五条 对移民安置进度、质量、资金拨付和使用中出现的严重问题,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应当及时提出整改建议并报告委托方。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按照《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六十日后施行。

主题词:水利 移民 规定 通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

水利部办公厅 2010年11月30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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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明珠小额贷款

有限公司信贷部小额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信贷管理水平,规范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质量和信贷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人民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和公司《贷款业务基本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我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贷款业务泛指各类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助业和个人消费贷款,贸易融资等信贷业务。 第三条,贷款发放必须遵守的原则:

1、必须符合金融规章制度和公司贷款业务的规定;

2、坚持以“三农”、“农民”、“农村”发展优先的原则;

3、自主经营,择优扶持的原则;

4、坚持安全性、效益性、流动性的原则;

5、贷款调查采取双人调查的原则;

6、实行审贷分离、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分级审批的原则;第四条,小额贷款业务信贷资金应按借款人的用途使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券市场,期货市场和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和对外借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准入条件

第五条,贷款对象:

1、三农客户是指一般农户、农村专业大户、农业产业龙头企业和围绕农村服务的涉农企业;

2、一般客户指辖区内城镇居民,法人和机构客户;

3、重点客户:指信用等级高、偿还能力强、无不良记录、发展前景好、综合经济效益好等客户;

4、重点项目,列入政府发展计划的重点项目;

5、优势区域、指经济发达、信用环境好、地方政府重视发展的区域;

6、优势行业,指具有垄断优势的系统行业;具有比较优势的支柱产业和具有后发优势的高新技术产业等; 第六条,贷款准入条件:

一、城镇居民、农户、农村专业户: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信用观念强、资信状况良好、符合我公司对征信记录规定的要求(贷款欠款累计不得超过六次,连续不超过三次);

3、城镇居民应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固定住所;

4、农户、农村专业户从事土地耕作等农业经营活动,家庭成员中必须具有劳动生产或者经营管理能力的劳动者,并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贷款金额符合贷款人承受的能力;

二、公司贷款客户:

1、经国家工商行政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且年检验合格;

2、企业生产符合国家行业、产业政策、环保要求、体现本地区域经济特征、主业突出、经营稳定、具有较高科技含量、较好的发展前景、经济效益突出的企业;

3、有必要的组织机构,经营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4、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5、持有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证(卡);

6、信誉良好,具有履行合同偿还债务的能力,还款意愿良好,不良信用记录;

7、能遵守国家金融法规政策及公司有关规定;

8、贷款用途的合理合规;

9、企业经营者或实际控制人素质良好。

第三章 贷款用途

第七条,城镇居民、农户、农村专业户贷款

1、农业、种植业、养殖业、牧业、休闲旅游业等生产所需周转贷款;

2、小型农具,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贷款;

3、助学及消费贷款;第八条,公司类贷款:

1、围绕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等贷款;

2、生产经营活动正常生产所需流动资金贷款;

3、为扩大生产规模。购买设备等固定资产贷款;

4、为扩大生产规模实行技术改造所需贷款;

5、购买大型设备融资租赁贷款;

6、贸易合同项下贸易融资;

7、银行保证贷款;

第四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

第九条,贷款额度根据客户抵(质)押物价值、担保单位、客户财务状况和经济效益等综合因素确定。最高限额按《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中限定条件执行。

第十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年,融资租赁和贸易融资产品的单笔融资融资期限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一条,贷款利率:

1、按照风险与利率相结合的原则,风险越高利率就越高;

2、利率水平按《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公司将利率分为三个档次,并结合贷款企业的具体情况,实行上下浮动20%执行;

3、对三农贷款,实行优惠政策,按公司同档次利率的0.9倍执行;

4、对重点客户,优质客户实行优惠利率;第十二条,计息方式:

贷款实行按当日计息、按月结息;每月20日贷款利息结息日,每月21日为偿还贷款利息日。 第十三条,还款方式:

1、期限在一年内的贷款,可以选择按月,按季还本或到期一次性还本的方式;

2、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贷款,原则上按月或按季整贷分期偿还贷款方式;

第五章

额度授信

第十四条,公司可对个人和企业进行额度授信,通过综合评价客户资信状况,财务状况等因素核定客户最高贷款限额。

1、公司原则上按客户需要对需要进行额度授信的客户都实行额度授信;

2、授信方式公司一律采用一般额度授信方式;

3、一般授信额度有效期最长不超过3年,具体期限由审贷会确定;

4、额度授信按信贷业务管理方式审批;

5、额度授信可在额度授信范围内由企业选择贷款或为其他企业担保两种形式,但两种形式之和不得超过最高额度授信;

6、在最高授信额度内办理或为其他企业担保采用会签方式直接审批;

第六章

客户信用评级

第十五条,为了防范风险,对贷款达到200万的客户实行信用等级评定。

第十六条,信用等级评定按中国建设银行客户评级方法评定。

第七章

贷款受理

第十七条,贷款受理

受理阶段主要包括:客户申请---资格审查---客户提交资料---初步审查,信贷人员要依据相关规定审查,是否接受客户的信贷业务申请。

1、客户申请,该环节是客户主动到公司申请信贷业务,也可以是公司主动向客户营销信贷业务。根据客户申请,信贷人员可以了解客户的基本情况,同时向客户介绍相关规定;

2、资格审查,主要看客户是否列入银行不良信用名单;

3、客户提交资料,受理阶段主要审查基本材料是否齐全;(1)、城镇居民,农户,农村专业户应具备以下资料a.贷款申请书b.身份证c.户口簿d.结婚证e.收入证明f.抵(质)押物清单,权益证书和评估报告g.保证人身份证h.保证人担保意向证书。 (2)、公司类客户应具备以下基本资料:a.贷款申请书b.身份证c.税务登记证d.贷款证(卡)e.企业代码证f.法人代表身份证g.公司章程h.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最后一期报表i.抵(质)押物清单,权益证书和评估报告j.借款单位有权机关同意贷款决议k.担保单位有权机关同意担保决议l.担保单位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资料。

(3)、公司类客户其他补充资料:

a.建筑企业需要补充的有:《资质等级证书》、《承建资格证书》,《建筑安装企业施工安全资质证》、《工程项目安全许可证》、《建

6 筑合同》、《招标文件》;

b.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补充的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 c.外资企业需要补充的有:《进出口经营许可证》、《外资账户批文》、《外汇登记证》、《允许持有外资限额的批文》;

d.煤矿企业需要补充的有《煤矿生产许可证》、《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矿矿长资格证》;

4、初步审查,审查资料是否齐全,并对材料的完整性,合法性,规范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

第十八条,贷款条件,结合公司的有关规定和具体情况,公司可按以下几种条件贷款。

1、建筑企业招标围标银行保证贷款,建筑企业参加招标围标,基备以下几个条件,公司可以发放信用贷款;

(1)、投标保证金以银行保证方式作为投标保证金; (2)、建筑企业本身具有一家以上投标保证金;

(3)、建筑企业要与公司签订协议,在招标结束后,按招标文件规定按时归还公司贷款;

(4)、保证金要存入公司指定的银行;

(5)、投标保证金以实拨资金存入建设单位的,必须考虑建设单位情况,并以建设方达成协议,投标结束后除保留一家保证金外。其他几家由公司贷款的保证金必须退到公司账户上,并且建设方保证金要存入指定的银行。贷款利息按月息12.6‰执行,到期一次还本付

7 息。

2、被四大国有专业银行评为AA级以上信用等级或授信以及同意贷款的企业和贷款分类被四大国有专业银行分类属于正常类贷款的企业,如临时需要贷款,我公司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和金额范围内对其实行信用贷款同时准许这些企业为其他客户担保贷款,具体金额如下:被四大国有专业银行评为AA级以上信用等级的,可以按我公司最高限额200万贷款或为其他企业担保,授信以及同意贷款的企业,按授信金额与正常类的企业,可按其在四大国有专业银行贷款的一半确定其贷款额和担保额。贷款利息按月息12.6‰—13.8‰执行,6个月以内的贷款利息按月息12.6‰执行,担保利息按月息12.9‰执行,6个月—1年以内贷款利息按月息13.5‰执行,担保利息按月息13.8‰执行。

3、抵(质)押贷款,可参照四大国有专业银行管理办法执行,贷款金额与抵(质)押之间的抵(质)押率60%—80%计算。贷款利息按月息9.9‰—11‰执行,贷款期限在6个月以内按月息9.9‰执行,6个月—1年以内按月息10.5‰执行。

4、煤炭行业是同前高风险高收益的行业,目前大多数银行和信用社从风险与效益的角度出发,控制向煤炭行业贷款,其贷款方式可以采用煤矿所有权抵押,抵押率按70%计算。

贷款利息按月息15‰—16.2‰执行,贷款期限在六个月以内的按月息15‰执行,6个月---1年以内的按月息16.2‰执行。

5、对市场前景广泛,技术新,具有发展潜力的新企业和与较好

8 效益的企业签订供货合同,服务合同和建筑合同的客户,并且应收账款有回收保证的,在不具备抵(质)押和担保的情况下,可以以股权作为抵押,但所占股份公司应达到该企业51%以上,以便发生风险和纠纷时处于有利地位。贷款利息按月息15‰—16.2‰执行。贷款期限在6个月内按月息15‰执行,期限在6个月到1年内按16.2‰执行。

6、融资租赁贷款客户首付不得低于30%。其收入来源至少应大于每月还款和还息金额的两倍以上,不足部分必须具备抵押和担保,利息按月息14.4‰。

7、企业临时周转贷款,企业拥有较强的实力,在其他银行贷款,临时需要贷款还旧按一下要求办理。

(1)企业经营稳定,有稳定可靠的经营收入; (2)抵(质)押物的价值明显高于贷款金额; (3)企业贷款总额明显高于贷款金额; (4)企业无不良记录;

(5)企业贷款期限超过正常借款还款期限,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补救。贷款利息按月息12.6‰执行。

第十九条城镇居民、农户、农村专业户贷款:

1、城镇居民按其收入来源可分为三类。

(1)、公务员群体,可以申请30万元的信用消费贷款和担保资格;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电力、电讯、烟草、铁路、四大国

9 有专业银行和医院等工作人员可以申请20万元的信用消费贷款和担保资格;

(3)、民营企业人员、普通企业从业人员、个体工商户、农户、农村专用户可以申请消费5万元的信用贷款和担保资格; (4)、配偶双方其贷款额度和担保资格可以相加,如配偶双方都为三类人员,也可以取消或者降低其信用贷款额度和担保资格;

(5)、抵(质)押物贷款,可参照建设银行管理办法执行,利息按月息9.9‰--11‰执行,6个月以内的按月息9.9‰执行,担保6个月的按月息10.2‰执行。贷款6个月---1年以内的按10.5‰执行,担保6个月---1年以内的按10.8‰执行;

第八章 调查评价

第二十条对公司类客户调查评价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财务分析,了解客户财务状况,策一还款来源,贷款用途;

2、确定贷款的期限,利率,金额等;

3、评价本笔业务给我公司带来的附带效益;

4、风险分析,分析该笔贷款业务的风险点合防范措施;

5、对担保单位进行评价;

6、对抵(质)押物进行评价;

7、达到信用等级评价的客户进行评定;

8、风险评价,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道德风险,大部分中小企业所有者和管理者相同,存 在的道德风险高于大企业,主要表现在企业管理混乱,财务不实,报表失真,甚至根据需要,随意编制或提供虚假报表,信息,信用意识淡漠,重贷轻还,随意拖欠贷款本息,有的甚至逃贷,赖贷。

(2)、流动性风险,小企业规模小,抗市场风险能力有限,一旦决策失误,贷款面临风险较大,故贷款额度不宜超过企业自有资金数额。

(3)、行业、政策风险,国家每隔几年市场,政策等都会发生变化,对小企业影响较大,不同行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受到的政策支持力度和政府的管制程度,都对小企业存在较 大的影响。

第二十一条,对个人类客户评价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重点调查可能影响第一还款来源的真实性,主要包括:

工资收入(应结合借款人所从事的行业,所任职务等信息,对其收入水平及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作出判断),利息和租金收入等。

2、借款人资产与负债情况调查,包括确认借款人实际家庭

的人均收入和年薪收入情况,其他可变现资产,或有负债,家庭负债总额与家庭收入比重。

3、风险调查、评价。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收入风险,由于我国目前行业收入差距较大,而行业优势随时都会变化,应考虑其收入发生变化而发生的风险;

11 (2)、其他风险,借款人违法犯罪,职业变动,重大疾病等也会给贷款造成损失。

第二十二条,贷前调查完成后,调查人员应对调查结果进行整理,分析,对贷款申请人的贷款申请情况,抵(质)押情况,担保情况,偿还能力,还款意愿,征信记录,主要风险防范和措施,贷款额度和期限,利率等情况作出明确的意见。

信贷部门负责人对调查评价要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核,对不合格的,应签署意见,退回重新核实或退回客户,合格的应及时报审贷小组审批。

第九章 贷款审批

第二十三条,审批方式,审批方式可以采用审贷小组会签,单签审批,原则上采用审贷小组会签制度。

1、审批结论,分为同意(含附加条件同意)、不同意和待议三种。

(1)、审批结论为同意(含附加条件同意)的,可以直接进入发放环节;

(2)、审批结论为待议的,信贷部门按相关规定申报材料申请待议,一笔信贷业务只允许待议一次;

(3)、审批结果为不同意的,信贷部按相关规定申请复议,一笔贷款只允许复议一次。

第十章 贷款发放

第二十四条,信贷业务的发放包括五个步骤,分别是落实贷前条

12 件,签订合同,落实用款条件,支持和信贷登记。

1、落实贷款条件:

经审批同意发放的贷款,信贷部门应及时通知客户,并与客户协商落实审批条件确定贷前条件。

2、签订合同:

3、落实用款条件: 用款条件包括:客户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办妥与信贷业务有关的批准、登记、交付及其法定手续,办理抵(质)押贷款的,抵质押物清单、权益证书和评价报告已办妥。办理担保的,担保合同或其他担保方式已生效,客户没有发生双方约定的任何违约事项,其他待定条件已满足。为了方便便于管理,贷款客户原则上公司指定的银行开户,并且资金要在指定的账户周转。在贷款当中产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保险费等费用一律由贷款人承担。

4、支出:

以上条件满足后,信贷部门应填写核定贷款指标通知单,交营业室办理支出手续。

5、信贷台帐登记: (1)、登记贷款证(卡); (2)、登记信贷业务台帐; (3)、档案管理;

包括贷款档案目录(清单),借款人全部申请材料,贷款部门调查报告,贷款业务申报审批表,借款合同,抵(质)押物合同,担保

13 合同,核定贷款指批通知单等。

贷款合同按9位数编排,前四位为年,月编号,后五位为合同编号,个人类以1开头,企业类以2开头。

第十一章 贷后管理

第二十五条,贷后管理包括:信贷资产的检查,回收,展期,借新还旧,及不良资产管理:

一、贷款检查:

对发放的贷款每季度应走访一次,如企业未按月还利息和未按时偿还本金。应及时走访,写出逾期还款的理由。并汇同风险部门做出防范风险的措施。

二、回收:

1、回收在贷款期限截止日前,信贷人应该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到期通知书,并了解贷款客户对贷款到期的态度,如出现异常,应及时向风险管理部门和公司领导汇报。

2、贷款收回应及时登记贷款台帐,并退还抵(质)押物相关证件。提前归还贷款,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应及时书面通知公司,征得公司同意后,方可提前归还。发生下列情况,按公司约定可以要求客户提前归还贷款,(1)拒接接受公司贷后检查的;(2)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3)挤占挪用贷款用途的;(4)借款人或者担保人未经同意发生兼并,合资等或即将停产,停止经营,解散,关闭,清理整顿,破产清算,卷入或者即将卷入重大诉讼或者其他法律纠纷的;(5)借款使用的建设项目被取消或缓建等;(6)其他违法违约行

14 为。如有以上行为,信贷部门应提出提前还款意见,报相关部门批准,发放《提前归还贷款通知书》。

三、贷款展期:

贷款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司可以受理借款人提出的借款展期申请。

1、由于国家调整价格,税率或者利率等因素,影响借款人经济效益,造成还款能力下降,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

2、借款人生产经营正常,贷款原期限过短,不适应借款人正常经营周期需要的;

3、本金无逾期的;

4、符合公司经营政策有关规定的;

四、借新还旧:

1、贷款期限不匹配,是指借款人具有较强的还款能力,但由于原贷款期限或还款方式设定不合理,与客户生产经营周期或现金流量不符合造成客户还款困难,并同时满足一下三个条件:(1)贷款期限和还款时间调查到客户生产经营周期或现金流量相符,贷款新借旧还后客户能偿还贷款。(2)还款来源有保证,能按时支付利息,无不良还款记录。(3)贷款分类结果为正常和关注类。

2、清收贷款利息的借新还旧,是指借款人生产基本正常,具备一定的还款能力,但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且还款意愿一般,往往以偿还部分利息或全部利息为条件,要求借新还旧并满足以下条件:(1)借款人生产经营基本正常。(2)借款人要先归还部分或全部利

15 息。(3)借新还旧借款人能逐步归还剩下的利息,并能按时归还新贷款本息。

3、借新还旧金额不得大于原贷款金额,期限原则上不能超过原贷款期限。

第十二章 不良信贷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贷款逾期发生后的一周内,信贷部门应向借款人,担保人加盖信贷部门业务公章逾期还款催收通知书及时进行催收,并取得送达回执。信贷部门应书面说明贷款逾期的原因,并上报风险管理部门和公司领导。

第二十七条,对发生的不良贷款,信贷部门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不良贷款的管理工作。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公司信贷部门制定,由公司董事会批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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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财务管理办法

为合理有效管理保证金,及时回笼资金,减少风险,保证账务的清晰、准确,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保证金的范围:包括以电汇、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保函、现金、支票等方式支付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

二、保证金的支付要求:

1、必须提供正规的电子或纸质的招标文件,能走电子流程审批的公司必需走电子流程审批以提高审批效率。

2、客户对保证金的格式有明确要求的,务必严格按照客户的要求执行。如客户无要求,保证金金额较大的、投标有效期较长的,建议以保函的形式办理,且必须明确保函有效期;客户对保证金没有进行项目管理,存在随意从保证金中扣减标书费、中标服务费等费用的,建议以银行汇票的形式办理;保证金申请人要求保证金的支付速度快、到账时间紧急的可以电汇的方式办理;支票形式的保证金只能参加同城的投标活动;一般不建议现金支付保证金,如需现金支付的保证金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有明确标识,并严格执行上笔保证金不退回下笔现金方式的保证金不予办理的规定。

3、保证金的支付申请必须提前三个工作日送达财务,如果是以保函的方式,必须提前五个工作日送达财务。未按时间要求而引起保证金支付不及时的,由保证金申请部门承担全部责任。

4、保证金的支付,金额在二十万元以内的分公司经理/部门经理审批即可;金额在二十万(含)到五十万的需分管副总经理/非电力销售团队第一负责人审批;金额五十万(含)到八十万的需集团高级副总裁审批;八十万(含)以上的需集团总裁审批。

5、月度资金计划的保证金支付都需集团总裁审批后方可支付。

6、保证金的额度准确性由申请者所在的分公司经理或部门经理以及集团招投标小组负责。

三、保证金的退回要求:

1、保证金要求在投标结束后或按保证金退回的要求实现后的一个月内退回,退回的方式包括现金或银行存款的退回、转为中标服务费的发票退回。

2、投标保证金若转为履约保证金或质量保证金等其他保证金的,需提供客户单位盖章的证明文件。

四、保证金的催收管理要求:

1、销售分公司经理或销售部门经理是保证金申请和退回的第一责任人。

2、财务是协助办理保证金和督促销售分公司或部门及时退回的管理部门。每月由财务管理部发布投标保证金催收表及时向相关部门传达最新情况,由预算管理部根据保证金的支付和中标等情况,向营销下达月度保证金的回款任务,独立统计、考核、通报。

3、对于未按本办法第三条按时退回保证金的,每超期一天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对保证金的申请人进行处罚,处罚金额从结算或工资中扣除。

4、对于月度保证金退回任务未完成80%的分公司或部门,视同月度回款任务未完成,直接影响分公司经理/部门经理的绩效和奖励。

5、对因非正常因素造成保证金被没收的情况,由保证金申请人提交报告,待明确责任人后,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罚。

6、各分公司会计、销售费用会计办理客户经理异动和离职手续时,请务必查实客户经理经办的保证金是否已交接或清理完毕。

五、保证金的账务核算要求:

1、针对投标保证金转中标服务费的,特对发票的开具提出如下要求:

(1)投标保证金申请人需及时了解保证金的动向,对有投标保证金转为中标服务费的,需及时催收发票并做好报帐工作,同时务必在发票上注明结转的具体金额;

(2)对于已由客户核实转为中标服务费的投标保证金并已由客户所开具原始发票遗失的,应由申请人出具客户加盖财务章的中标服务费发票的复印件以平帐或是分清发票遗失责任并给予责任人按发票金额的1%的处罚并要求做好补救措施;但原则上杜绝此情况发生。

3、对与我公司既有应收账款往来又有保证金往来的客户,为避免将保证金退回误作为回款录入系统,请客户经理在办理保证金退回时,在备注栏写明“退投标保证金”等字样。

4、对于客户经理以现金方式交纳而客户以对公付款的方式将保证金退回公司账户的情况,请客户经理本人发起OA说明,财务管理部查实后再据以调账。

本管理办法至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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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科技职业学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管理办法

一、《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是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确定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是用人单位与毕业生正式确立劳动关系的标志,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意向的文书和学校编制、上报就业方案的凭据,由国家教育部高校学生司统一印制。

二、发放对象: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应届毕业生。

三、《协议书》由学校毕业生就业处到自治区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统一领取,由各学院组织发放。

四、符合发放条件的毕业生每人只能有一套《协议书》(一式四份)并且必须由本人亲自签领。各学院在发当前统一编号,并要求毕业生在《协议书》上填写本人姓名,方可领取。

五、《协议书》签订注意事项

1、毕业生落实签约单位,与用人单位签约后将《协议书》交到毕业生所在的学院,学院编制就业建议方案后,由学校毕业生就业处统一编制学校毕业生就业建议方案上报自治区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

2、毕业生签约前必须向用人单位如实说明有无参加考研情况,如有考研的,应协商好录取研究生后《就业协议书》接触的条件和办法。录取研究生前已与单位签约的毕业生办理解除就业协议后,将《就业协议书》及单位同意解除协议的书面证明交到所在学院,并由所在

学院送交学校毕业生就业处备案。

3、《就业协议书》的签署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毕业生签约前应认真阅读《协议书》上的说明条款,不得弄虚作假欺骗签约单位,否则后果自负。

4、如果用人单位恶意违约,不履行协议,经毕业生本人和学校协调不果的,毕业生可凭《就业书》向自治区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申请协调解决,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各学院应加强毕业生签约的诚信教育,降低违约率。

六、更换、补发条件

1、毕业生签领《协议书》后,因损坏、涂污需更换《协议书》的:凭本人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学院公章后,到学校毕业生就业处登记在《宁夏科技职业学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补办、更换登记表》后给予更换,更换时必须将原件退还。

2、毕业生因解除协议需要更换《协议书》和本人申请,经所在学校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学院公章后,到学校毕业生就业处登记在《宁夏科技职业学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补办、更换登记表》后给予更换。

3、领取协议书后因故遗失的:须由毕业生本人提出补办申请(注明遗失经过),交所在学院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学院公章后,到学校毕业生就业处登记在《宁夏科技职业学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补办、更换登记表》后补发。

七、各学院必须妥善保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协议书不得代

领,不得随意更换或发放多份,各学院在毕业生离校后,必须将相关登记表、剩余协议书等材料上交学校毕业生就业处,学校毕业生就业处审核准后回收。如有不按学校规定管理、发放《就业协议书》,或因此引发问题的,上报学校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处理。

八、本办法自下发之日开始执行,有学校毕业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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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2013年3月修订)

河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网 时间:2013-03-08 17:08:00

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2013年3月修订)

为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和哲学社会科学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对全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规划和管理,推进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省社科基金项目)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促进我省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发展,根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省社科基金项目的管理,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遵循哲学社会科学发展、研究和管理规律,充分发挥社科基金项目及其规划、管理的导向作用,促进理论和学术观点创新、学科体系创新和科研方法创新,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推进经济强省和谐河北建设提供理论支撑和决策参考。

第二条 省社科基金项目,突出战略性、前瞻性、应用性和对策性研究,优先支持河北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研究,加强对具有河北特色和优势的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研究,重视基础理论和新兴边缘交叉学科研究。

第三条 依据当前我省研究力量和财力状况实际,适当选择和确定社科基金项目的立项数量、项目类型和重点研究领域。突出重点,量力而行,注重发挥集体智慧,提倡跨学科、跨部门、跨行业联合攻关。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中共河北省委宣传部为省社科基金项目的主管和领导部门。河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社科规划办)是省委宣传部领导下的省社科基金项目组织、管理机构,是联系广大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的重要纽带。其主要职责是:提出全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和事业发展规划;拟定和实施省社科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和有关规章;组织省社科基金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管理和成果的鉴定、验收、推广和奖励;具体管理省社会科学基金;受全国社科规划办委托,根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协助做好本省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的申报、管理和成果鉴定、验收、推广等工作;组织策划有关学术研究和咨询服务;组织哲学社会科学学术交流等。

第五条 省社科规划办根据省社科基金项目管理的需要设立同行评议专家库和学科专家组,聘任学科专家组成员。专家库入库专家由高等院校、党校、社科院等科研机构及有关职能部门推荐,由理论工作者和实际工作者组成,省社科规划办负责入库专家的最后审定。学科专家组成员均从同行评议专家库入库专家

中产生。

第六条 学科专家组及同行评议专家的主要职责是:协助制订省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规划和项目指南;从事省社科基金项目的立项评审和最终成果的鉴定、评奖;提供相关的咨询服务等。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七条 河北省社科基金项目面向全省征集、立项,实行公开申报、平等竞争、择优立项的原则。

第八条 凡在河北省工作,具有副高级(或相当于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社会科学工作者及相关人员均可申报河北省社科基金项目。不具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须有两名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推荐。

第九条 河北省社科基金项目包括年度项目、委托项目、确认项目、学科共建项目等。省社科规划办可以根据我省哲学社会科学事业发展需要调整项目类别。

第十条 年度项目申报人要依据申报选题及研究计划,科学、准确、量力确定最终成果形式。

1、最终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系列论文和著作三类。应用对策研究报告完成时间为1年,不得延期;基础研究报告、系列论文类项目完成时间一般为1年;著作类项目完成时间一般为2--3年。研究起始时间以立项通知下达时日为准。

2、省社科规划办每年编制《项目指南》。《项目指南》说明本年度社科基金年度项目研究的指导思想、基本要求、主要研究选题和研究方向,通常在每年年初发布。自《项目指南》发布之日,省社科规划办开始受理申请。各单位的申报工作由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组织。

3、申报人应根据《项目指南》中规定的研究选题和研究方向,具体设计项目论证,并按规定认真填写《项目申请书》。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对《项目申请书》要认真审核,实事求是地签署意见并承担规定的义务。

第十一条 委托项目的选题由规划办根据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重大活动、重大举措和主要领导同志关注的重点问题,经研究论证后提出,在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网上发布,或委托相关专家承担,项目负责人直接申报最终研究成果,规划办择优在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成果专报》上刊发并报省领导。

第十二条 确认项目的选题由项目申报人根据自己的研究方向,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相关问题自行设计。项目研究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以科学的态度、前瞻的视角,强化项目研究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务求有所创新。

第十三条 学科共建项目按年度项目要求一同申报。

第十四条 一个项目只能确定一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享有省社科基金项目的各项权利并承担相应义

务。

第十五条 一人一般不得同时作为两个项目的负责人;一人最多只能同时参与两个项目的研究;每个项目组成员最多不能超过6人。正在承担省社科基金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须待完成现有项目,并通过合格等级以上鉴定后,才能申报新的省社科基金年度项目。

第四章 项目评审和立项

第十六条 省社科基金年度项目评审、立项一般经过省社科规划办资格审查、匿名通讯初评、会议集中评审、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四个环节。

第十七条 匿名通讯评审专家和会议评审专家从同行评议专家库中遴选,并严格实行专家回避制度。专家库成员作为项目负责人申报项目时,不得作为该年度评审专家;作为项目参加人申报项目时,可以作为评审专家,但必须回避与自己有关的项目。对于在评审工作中信誉不良、违反评审工作有关规定的专家,从专家库中除名。

第十八条 年度项目立项需符合以下要求:

1、有较高的应用价值,对解决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具有一定指导作用,能为党委政府正确决策提供依据。

2、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和河北地方特色,有利于发挥我省学科研究的优势,对全面繁荣我省哲学社会科学有一定的推动作用。

3、项目负责人必须是该项目的真正组织者和指导者,并能在研究中承担主要任务;项目组成员具有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政治素质和科研能力。

4、有较为充分的前期准备和研究成果。

5、经费预算合理。

6、所在单位在管理及研究条件上能为项目的研究工作提供保障。

第十九条 省社科规划办对通过资格审查的申报项目首先组织同行专家就项目设计论证进行匿名通讯评审,然后按匿名通讯评审结果择优推荐给学科专家组进行会议集中评审。学科专家组在按立项要求对申报材料内容进行全面分析、比较的基础上,择优评出拟立项项目,经省社科规划办进行综合整理后,报省委宣传部审批。

第二十条 学科专家对申报立项材料的评议意见有保密责任,对申报立项材料评价的高低有解释、说明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省社科规划办根据年度申报情况和省社科基金总额,确定各类项目、各个学科的立项数额和资助等级。

第二十二条 省社科基金项目实行协议立项制。经批准立项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及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与省社科规划办签定《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立项协议书》。《协议书》须载明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省社科基金项目管理的基本要求,是具有合同性质的文件。《协议书》签定后,由省社科规划办下达《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立项通知书》,申报项目即正式立项。

第二十三条 学科共建项目的评审与年度项目一起进行,由规划办根据我省的学科建设情况和各高校实际,确定拟立项项目,报省委宣传部领导审批。

第五章 项目中期管理

第二十四条 省社科基金项目实行省社科规划办与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两级管理的办法。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并为研究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证研究计划的顺利实施。

第二十五条 对不作任何请示和说明,无故停止研究计划或不完成研究任务的课题组,省社科规划办将撤销该项目,追回已拨资助经费,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该项目负责人从撤项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报省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

第二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不得随意改变项目名称及研究方向、研究内容、研究计划和成果形式。确有特殊原因需要改变或调整的,应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省社科规划办批准。

第二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必须按《立项协议书》规定的时间完成课题研究并办理结项手续。需要延期完成、结项的,项目负责人应写出书面申请,详细说明原因,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省社科规划办批准。研究项目因研究原因申请延期完成的,须与原《项目申请书》相比有新思想、新设计或新材料,保证研究成果质量有明显提高。

第二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及课题组成员不得随意更换和调整。确因研究工作需要,项目负责人需要变更的,由项目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省社科规划办批准;课题组成员需要调整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报省社科规划办备案。

第二十九条 项目研究中期检查工作由省社科规划办统一部署。届时项目负责人应将研究进展、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存在的问题以及经费使用等情况向省社科规划办如实汇报。

第三十条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要将本单位所立项目及时建档管理。每个项目的完整档案材料(复印件)应有:(1)《立项通知书》;(2)《立项管理协议书》;(3)《中期检查表》;(4)《结项申请书》;(5)《结项证书》;(6)最终成果;(7)批复报告等其它应存档材料。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一条 省社科基金项目经费由省财政专项划拨,用于开展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现实问题,以及对学科建设和发展具有重要理论和实践意义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此项经费按《省委宣传部专项经费审批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审批、拨付,由省委宣传部办公室、省社科规划办和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共同负责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 项目经费实行部分资助的办法,不足部分由课题组及其所在单位自筹解决。资助金额视研究成果质量、社会效益情况确定。

第三十三条 项目资助经费,根据项目类别和完成期限及成果等级拨付。批准立项的年度项目和学科共建项目,分两次拨付资助经费,立项通知书下发后,拨付一定数额的项目启动经费;鉴定结项后拨付项目结项经费,数额视成果鉴定合格、良好、优秀的不同等级梯次递增。委托项目和确认项目,待最终成果鉴定结项后一次拨付资助经费。

第三十四条 项目资助经费拨付后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财务部门代管。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财务部门对项目研究资助经费要单独记帐,妥善保存帐目和单据,接受审计部门和省社科规划办、省委宣传部办公室的财务审查。

第三十五条 项目资助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严格按照项目研究的目标和任务掌握使用,确保经费用于项目研究。

第三十六条 对无故不完成项目研究任务者,省社科规划办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经费;对因严重违反财务制度或其他原因而被撤销项目的,追回已拨经费。

第三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因工作调动等原因需更换科研管理部门及财务管理部门的,要经调出、调入单位同意并报省社科规划办批准。但项目及研究经费不得带出河北省及驻冀单位。

第三十八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会同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编制项目决算表,并附上财务部门打印的项目经费开支明细,报省社科规划办作结项处理。结项后所余经费,留作原项目组成员的科研经费。

第七章 鉴定和结项

第三十九条 为科学地评估项目的研究质量,项目研究成果须进行鉴定,通过省社科规划办组织的鉴定后方予以结项。

第四十条 省社科基金年度项目和学科共建项目研究工作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省社科规划办提出成果鉴定申请,填写《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鉴定结项申请书》,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对成果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后,报送省社科规划办。

第四十一条 申请结项的年度项目和学科共建项目最终成果要符合以下条件:论文,要求在公开刊物

上发表论文不少于2篇(其中在核心期刊上发表的论文须在1篇以上,项目负责人作为第一作者的论文须在1篇以上);著作,一般要求10万字以上;研究报告,一般要求1万字以上(总文字复制比一般不超过10%)。项目研究成果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进入决策,可直接申请结项:得到省委省政府领导肯定性批示,并有明确采纳要求的(须在批示页显著位置注明“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字样);被省重要文件吸收的;转化为省委、省政府重要政策措施的;被省级人大机关立法时采用的。

第四十二条 省社科基金年度项目和学科共建项目最终成果为系列论文和研究报告的,其阶段性成果和最终成果公开发表时均须注明“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字样。最终成果形式为专著的,必须在封面和扉页注明“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字样,并在后记中详细写明“本书为作者XXXX年承担的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项目编号:XXXXXX”等相关内容。封面和扉页标注及后记中的说明缺一不可。

第四十三条 凡不按照或不符合上述第四十二条规定发表、出版的所有项目成果,不能作为该项目成果进行结项,其导致的一切后果由项目负责人负责。

第四十四条 申请鉴定的省社科基金年度项目和学科共建项目,应向省社科规划办报送如下材料1式3份:

1、《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鉴定申请书》;

2、《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书》复印件;

3、《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立项通知书》复印件;

4、《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立项管理协议书》复印件;

5、《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成果登记表》;

6、项目研究成果简介;

7、项目研究阶段性及最终成果;

8、研究成果转化及社会反响材料;

9、《项目执行变更申请书》(有变更事项的提交);

上述材料一律用 A4 纸打印,左侧装订,封面加厚并注明“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年度项目”及项目名称、立项编号、项目类别、项目负责人、项目组成员,材料按上述顺序编排。研究成果为著作的,可将著作单放,其它材料按上述要求装订。

第四十五条 省社科规划办对四十四条所列材料进行审核后,组织学科专家对符合要求的项目进行鉴

定,办理结项手续。初次鉴定费用由省社科规划办承担。

第四十六条 委托项目的研究成果(研究报告的总文字复制比一般不超过10%)要得到省委省政府领导肯定性批示,根据进入决策的参考应用程度和最终成果质量确定结项等级。

第四十七条 确认项目的研究成果要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求是》杂志、《经济日报》和《河北日报》上公开发表或研究成果被省委省政府、国家部委领导做出肯定性批示(须在批示页显著位置注明“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字样),根据报刊等级、成果质量确定结项等级。

第四十八条 确认项目的研究成果在《河北日报》发表的,字数不少于2500字;在上述其它报刊发表或被省委省政府、国家部委领导肯定批示的,字数不少于2000字(总文字复制比一般不超过10%)。

第四十九条 确认项目的研究成果发表在国家级报刊上的,题目下署 “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课题组”或“河北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发表在《河北日报》上的,题目下署 “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课题组”,文章结尾署课题组成员(不超过3人)。

第五十条 凡符合第四十

七、四十

八、四十九条规定的研究成果,由作者登录“河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网”(http://kxghw.hebei.com.cn),在申报专栏,下载《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确认项目申请登记表》,按要求填写并报送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经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寄)送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申报材料包括:发表成果的报刊或省委省政府、国家部委领导批示原件1份(没有批示原件要由有关部门出据证明)、复印件2份、申请登记表1份。省社科规划办对申报材料组织审核,对符合要求的成果给予确认,办理结项手续。

第五十一条 省社科基金项目的最终成果鉴定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暂缓结项”、“不合格”。

1、鉴定结果为“优秀”、“良好”、“合格”者,省社科规划办颁发《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结项证书》,并在证书上标明结项等级。

2、鉴定结果为“暂缓结项”者,项目组在收到修改通知后半年内向省社科规划办提交修改说明和修改后的成果各一份。经省社科规划办审核并获得通过后,颁发结项证书;审核不能通过者,按撤项处理。

3、鉴定结果为“不合格”者,项目负责人在收到修改通知后半年内对成果进行修改,申请第二次鉴定。第二次鉴定不能通过者,按撤项处理。第二次鉴定费用由课题组承担,在预留经费中扣除。

第五十二条 最终成果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按撤项处理:有严重政治问题;与批准的项目设计严重不符;造假和剽窃他人成果等。

第五十三条 通过鉴定的项目,省社科规划办向项目负责人及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下发《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结项通知》和《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结项证书》。

第八章 成果推广和评奖

第五十四条 省社科规划办、项目所在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应采取积极措施加强省社科基金项目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转化,充分发挥其在为党委政府决策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中的作用。

第五十五条 建立相对稳定的成果宣传、推广渠道,充分利用刊物、报纸、网络、广播电视等媒体,逐步形成项目成果宣传推广的有效机制。

第五十六条 对有较高学术价值和有重要决策参考价值的研究成果,省社科规划办及时摘报省委、省政府领导及有关决策部门,或向社会广泛宣传。

第五十七条 依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河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优秀成果评奖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办[1996]98号)精神,每两年对已完成研究并正式结项的省社科基金项目组织一次评奖活动,以奖励省社科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发挥良好的激励和导向作用。

第九章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2009年颁布的《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以往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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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 目的

为了加强我县建筑安装业发票管理、堵塞税收漏洞、制止买卖税款违法行为,确保“以票控税,以票促管,以票促收”,防止税款流失。

适用范围

地税机关对建筑安装业发票领购、开具、使用、缴销、检查各环节的管理。 职责

1、县局发票所负责建筑安装发票使用范围的控管和审核。

2、办税服务厅负责建筑安装发票的开具管理。

3、稽查局负责建筑安装发票专案稽查。

工作程序

1、建筑安装发票的领购

办税服务厅、属地分局按照上报的发票领购计划、领取建筑安装发票。发票所必须在发票联上“加盖XX分局有效的印章”,防止建筑安装发票超出本辖区范围使用,从源头上控制利用发票买卖税款。

2、建筑安装发票的开具、使用

(1)建筑安装发票由地税机关集中管理,统一填开,按填开发票金额依率计征税款。

(2)凡在我县境内从事建筑业(建筑、安装、修缮、装饰业)及其他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税务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取得建筑安装发票。

(3 )在城区范围内(工业园区)县以上各行政、企事业单位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在城区办税服务厅开具建筑安装发票,跨乡镇超范围开具和使用的发票一律无效。

(4)建筑单位必须凭地税机关开具的建筑安装发票支付各种工程款(包括预付工程款)对跨乡镇超范围使用的建筑安装发票和非建筑安装发票应予拒绝支付各种工程款项,否则由建筑单位补缴税款。

(5)县局设立建筑业税收专职稽查机构,负责全县建筑业税收和建筑安装发票的稽查,查处利用发票,偷逃、抗税、买税卖税等税收违法犯罪案件。 3、建筑安装发票的缴销、审核

办税服务厅将填开的建筑安装发票存根按本装订,每月(季)上缴发票所,发票所专人审核,发现问题及时移交稽查局实施专案稽查。

开票原则及依据

建筑安装业发票必须是本区的,即:施工地税务机关的发票,属地原则

第一条依据原则

32、

33、

34、

35、36条规定,企业外出经营的必须要到经营地报验登记,在当地纳税。

第二条依据原则

第27条规定,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使用的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第三条依据原则

第48条第10款将“未经批准,跨规定的使用区域开具发票”列入“未按规定开具发票行为”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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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国家税务局远程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进学习型国税机关建设,不断增强全市国税系统干部接受教育培训工作的普遍性、针对性和长效性,并更加有效、规范地运用《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教育培训管理系统》,根据《山东省国税系统2008-2010年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规划》、《淄博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淄博市国税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实施意见〕的通知》,制定《淄博市国家税务局远程教育培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坚持以打造国税干部过硬的政治素质、文化素质、业务素质、提高实际工作能力为核心,以日常学习、在岗在线全员培训为基础,以岗位练兵、业务考试、技能考核等形式为手段,努力实现培训质量和培训效益的统一,不断探索、开创干部在线教育培训工作的新局面,推动学习型国税机关和学习型干部队伍建设。

第三条遵循的原则

(一)学以致用

在线教育学习应紧紧围绕税收中心工作实际,坚持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实施各个岗位的课程培训。

(二)集中辅导与日常自学相结合

1.设计在线培训课程,或者利用课件组织在线培训班,使干部在规定的时间内,集中学习培训课程。通过干部完成的课后作业以及问题库,分析干部的知识点掌握情况,并进行有针对性的辅导。

2.根据干部在一个阶段的考试、学习练习情况,组织干部进行针对性集中培训、利用兼职教师或专家辅导。可以通过岗位达标和阶段测验,找出干部知识掌握的薄弱环节进行进一步强

化学习。

3.干部可以利用业余时间完成规定课程的学习,对疑难问题可以通过集中辅导或“我的社区”模块和其他干部进行在线交流而获取答案。

(三)基础知识学习与专业技能训练相结合

在线教育学习的实施既要紧密结合税收工作对税务干部基础知识、基本业务理论的要求,又要兼顾专业技能素质的提高,要把基础知识的掌握和岗位技能的提高有机地结合起来,通过适时的、有针对性的培训,实现干部队伍业务素质持续提高。

(四)坚持动态管理与适时激励

在线教育学习的内容应随着国家税收政策的变化、岗位设置的调整不断做出相应的更新和完善,以保证培训系统的科学合理,从而更好地适应国税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学习的需要。对在该系统中,通过知识竞赛、岗位练兵、岗位达标、学习完成情况等经过考核评估取得优异成绩的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并在选拔业务能手、人才库等先进人员时给予优先考虑。

第二章学习、组织管理

第四条按照《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培训管理系统》的功能,利用市局信息中心搭建的税收应用软件应用模拟环境,实现基础知识和模拟操作技能的学习、演练,使《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培训管理系统》与实际工作中所需要的各系统有机地结合起来。

(一)基础知识的学习。通过“我的课程”模块按时完成必修课程、选修课程以及自学课程的学习;

(二)模拟操作技能的学习。熟练掌握根据目前工作需要搭建的应用软件模拟操作系统。如电子政务、公文处理、CTIS系统、防伪税控系统等。

第五条《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培训管理系统》实行省、市、区(县)分级管理、分工负责。上一级负责对下一级学习内容的指导与监督、对在线教育系统学习培训情况进行考核与考评,各单位应按照职责范围认真做好相关的工作。

(一)市局培训中心负责各单位学习培训课件的预审、上传,同时负责编写和开发课件(课件的开发同时接受省局的业务指导)。

(二)市局各有关业务科室(含市局稽查局)根据工作岗位职责定期按季度对学习内容、题库进行更新、完善(题库将作为今后各类考试、考核、技能测试的参考),同时指导各区县局组织实施在线学习、岗位竞赛、技能达标和考试考评工作。

(三)各区县局建立税务干部个人培训档案,根据干部参加培训的课程内容、完成学习课时以及干部的学习效果做出评估,鼓励在岗学习、日常学习、持续学习的导向性。

(四)所有系统管理员都要定期对本单位干部的各类信息进行维护、完善和修改,以保证在线教育系统各项数据、信息的准确性。

(五)各单位系统管理员按期对干部的在线学习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将有关情况上报市局。

第六条每年三月底前各单位应制定全年培训计划,确定培训项目、培训重点。并对上年的培训学习情况及效果进行评估,并上报市局。

(一)每年年初,各区县局自行组织培训需求调查,制定全年培训计划,并上报市局培训中心。

(二)每年年初,市局各有关业务科室(含市局稽查局)根据需要,合理制定出全年的培训计划,并上报市局培训中心。

(三)市局培训中心根据各单位的培训计划,设计培训项目、培训重点,制定出全市国税

系统在线教育培训计划。

(四)各区县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制度,并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组织各项考试和岗位练兵。

(五)市局组织全市国税系统的考试和达标,并定期检查、分析各区县局组织培训、考试和干部在线学习情况。

第三章考核评价

第七条系统内各级干部应根据岗位不同自觉按时完成市局和各区县局制定的学习计划,按照培训要求完成必修课程的学习和岗位达标以及每日一题,完成率须达到95%。市局将根据年初制定的全年学习计划,对各区县局进行考核(市局党办负责对市局机关部门、人员的相关考核)。

第八条干部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自行进行选修课程的学习,选修课程的学习课时计入到该干部的学习总课时。

第九条干部在线学习时间每月累计不少于20小时,通过“我的练习”、“自由训练”、“我的必修课程”、“我的选修课程”、“我的自学课程”等模块完成在线学习,同时完成至少一题的“每日一题”练习,各级培训机构可以通过系统自动记录的数据对干部的在线学习情况做出相应的考核。

(一)我的必修课程的学习,考核干部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所学课程,并是否通过结业考试。

(二)我的选修课程的学习,按照课程要求,考核干部根据学习情况将获得的相应学分。

(三)岗位达标的学习,考核每个干部的完成情况、正确率以及是否通过每一阶段的测试。

(四)通过每日一题的学习,考核干部的答题数量、正确率等指标。

为了保证干部在线学习时间和效果,在管理制度允许的范围内,各单位须无条件为本单位干部提供电教室的使用。

第十条各单位可以根据系统提供的功能,自行实现“每日一题”、“每月一测”、“每季一考”的学习交流。

第十一条各级培训机构应根据系统提供的功能,在实施培训的过程中根据培训的不同类别,严格进行不同层次的培训效果评估,不断提高培训质量和培训效益。

(一)对培训项目的评估。通过问卷调查,以及评估组分析,将培训项目评估结果记录到培训项目的评估报告中。

(二)对干部的学习情况的评估。通过干部学习时间、登录次数、学分、考试成绩等进行考核和评估。

(三)对各次考试成绩的评估。通过“综合分析”的各项报表,对学习和考试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第十二条各级培训机构要建立在线教育培训领导机制。把在线教育学习、培训形式作为一项长期的、基础性的工作列入议事日程,通过全员参与,形成以市局为指导,区县局为主抓,各基层单位为重点实施的培训网络,由主管教育部门牵头,信息中心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确保年初有目标计划,日常有落实措施,年终有评价考核,形成分管领导总负责,专人管理的工作格局。

第十三条切实建立培训、考核、奖励、使用相结合的机制。

(一)把税务干部的培训情况与业务能级管理结合起来。各单位应试人员业务能级管理综

合知识考试和业务技能考核总分的50%由各单位通过日常学习考试确定。

(二)把税务干部的培训情况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培训考核结果应记入本人绩效考核总分,对于在线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者,应在使用、争先创优等方面做出相应调整;税务干部职务晋升、岗位调整时应以完成在线教育培训情况作为晋升和调整的依据之一。

第十四条各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在线教育培训管理制度。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充分利用该系统实现“在学习中工作、在工作中学习”的优势,实施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地培训。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各区县局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局培训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开始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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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高速公路养护有限公司

独立核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各养护队管理水平,正确计算养护施工工程成本,便于成本资料的比较与分析,准确考核各养护队工程成本完成情况,根据公司要求,特编制本办法。

第二条

养护队成本独立核算的任务是:建立和完善各养护队成本核算的基础工作,确定成本开支范围,合理确定成本计算对象,规范养护队经营管理的观念,做到条理清楚,线条明确,定岗定则,责任到人,并且能准确、及时、完整的提供成本核算资料,及时发现成本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能够予以纠正,以成本管理机制对养护施工提供动态指导,以便寻求降低工程成本扩大工程应收的途径。 第三条

养护公司各养护队的成本核算,均遵循本办法。

第二章:成本核算办法

第四条

主要根据集团公司有关的成本管理规定并结合本单位施工管理特点编制此成本核算办法。此次成本管理办法采用目标成本法(产值收入-成本支出=盈、亏)进行成本核算管理。其中产值收入指:每月各队的合同内统计产值、合同外项产值。成本支出指:每月各队的工程直接费用(操作手工资、分包结算、施工用机械的折旧及主材消耗)、工程间接费用(养护队管理人员工资、机械的维修与保养及配件的更换、燃油消耗、其材的消耗)、管理费用(办公用品的折旧与摊销、办公用车的维修与保养及油耗费用、生活及施工的用水、用电费用、人员工服及餐费)。先通过对各养护队每月成本及产值的测算,制定统计收入除与成本支出限额,以确定月或年的目标利润值。在根据每月末各养护队成本报表与月初的目标利润值进行对比,查找并分析统计收入及成本支出过大或过小的原因。

第五条

目标利润值只为各养护队当月的成本盈、亏提供动态指导,以达到控制成本支出及提高工程产值的目的,不可作为各养护队当月盈、亏的依据,盈、亏依据以各养护队当月发生的实际成本为准。 第六条

划清本期成本和下期成本的界限,不得随意提前、延后或待摊、虚减成本。在成本核算中,材料耗用量必须以计算期内实际材料耗用量为准。

第七条

划清已完合同成本和未完合同成本的界限。应当由已完工程负担的成本支出必须全部计入已完工程成本,不得任意压低或提高未完工程的施工成本。

第八条

划清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的界限。

第九条 以上成本所填表格及要求,详见成本管理细则。

第三章 成本管理职责

第十条 在公司总经理的领导下,分管领导分工负责,由财务部、合约部牵头,各职能部门及各养护队按规定的要求进行成本管理和核算的管理体系。 第十一条 公司各职能部室的成本管理职责

一、财务部管理职责

1、配合合约部开展目标成本测定,开展目标利润的测算与分析。

2、负责财务成本的管理和控制,出具月度财务成本控制分析报告。

3、编制月度财务成本报表,并进行月经济活动分析。

二、合约材料部管理职责

1、编制施工预算,确定各养护队的计划目标成本。

2、根据月生产经营计划编制月度目标成本。

3、对月度目标成本进行分解,落实责任到各养护队与责任人。

4、实施对分包工程的成本控制。

5、办理各养护队内外工程结算、项外工程单价审批,做好结算资料统计、登记、保管,协助财务部开展成本分析。

6、合约部根据工程部上报的月工程量统计报表确定各养护队当月产值金额,并按比例计提各养护队职工工资总额。此项工作于当月28日完成。

7、具体负责材料费的成本管理和控制,组织开展材料的量、价分析。

8、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和材料需用计划制定材料采购计划,降低材料采购成本。

9、根据分部、分项工程材料控制计划制定材料限额领用。

10、对各养护队每月材料的耗用进行核实,保证数据填报的准确性。

三、工程部管理职责

1、实行限额设计。编制技术方案时,应对单项工程的规模、标准控制在相应单项工程合同总额的一定范围之内。

2、实行技术方案比选制度。对5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须提出两套或更多的技术方案,并技术方案交合约部进行经济比选。选择成本最低的的技术方案。

3、优化现行的施工设计。

4、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提高工效、降低成本。

5、对各养护队上报的月工程量进行校核,待准确无误后,于26日报送合约部。

6、对各养护队每月上报的施工计划进行分析以确定其合理性。

7、对分包单位上报的结算工程量进行确认。分包暂估单工程量应与统计产值相一致。中期结算单工程量应与工程最终审计确认的工程量相一致。

四、机械部管理职责

1、具体负责机械使用费成本管理和控制。

2、对设备利用率、完好率、施工机械配置负责,避免因机械设备配置不合理等造成的施工成本的增加。

3、在购买施工机械时应与相应的施工方案相结合,并出具设备方案必选。防止设备配置不合理,造成的施工成本增加。

4、对设备全寿命周期进行监控,防止由于设备使用时间过长所导致的固定支出增加。

五、综合办公室管理职责

1、负责办公设备、用具、用品、文印、业务招待费的计划与控制。

2、负责生活区域水电管理,监督、检查后勤管理工作。

3、出具办公费用、招待费用及后勤管理的成本控制分析报告。

六、人力资源部管理职责

1、负责对人工费用的管理和控制,制定养护队工资分配制度和劳动管理制度,依据集团公司的工资政策,控制人工工资总额。出具月人工费成本管理和控制分析报告。

七、直属养护队管理职责

1、各养护队必须有一名领导分管成本管理和核算工作。

2、各养护队每月需定期召开本单位成本分析会。

3、做好分项工作设备台时、台班记录,及时上报本办法规定的各项成本核算资料,协助项目部财务部门开展成本核算,配合机关职能部门进行的有关经济考核工作。

4、做好材料物资的管理与控制,做好物资进库、出库、转料的台帐记录,避免丢失,降低施工成本。

5、出具本单位月综合成本控制分析报告。

第四章:成本计划

第十二条 依据施工方案和管理措施,按照公司目标利润、作业效率、工资水平、市场价格信息等进行工料机等分析,编制施工预算成本。在编制施工预算的基础上,根剧各养护队的月计划目标产值确定各养护队的目标计划成本。

第五章:成本控制

第十三条

加强材料采购成本的控制。

1、采用“同质比价、同价比质”的原则进行采购。

2、项目部建立主要及常用物资材料价格信息库。

第十四条

加强分包工程成本控制。

1、严格执行工程分包管理办法,控制工程分包,对确需协作的工程项目的产值也应降到最低限度。

2、对确需分包和协作的项目,应多方面考察选择分包商,并采用招标方式选择分包商。

第十五条

优化施工方案,合理调配资源,科学施工调度,减少 窝工损失,提高劳动效率和机械利用效率。

第十六条

加强施工合同管理和施工索赔管理,正确运用施工合 同条款有关法规,该索赔的及时进行索赔。

第六章:成本分析与考核

第十七条 按照量价分离的原则,用对比法分析影响成本节超的主要因素包括:实际工程量与预算工程量的对比分析,实际价格与计划价格的对比分析,各种费用实际发生额与计划支出额进行对比分析。及时发现计划偏差、目标偏差和实际偏差,并以目标偏差为目的进行控制。

第十八条

根据集团公司下发的成本考核管理规定并结合本单位成本管理特点制定考核方法。

1、利润的分配为:各养护队每月净利润的10%上交公司,可分配盈余的70%计提绩效工资,无利润的养护队不提取绩效工资,利润为负数的养护队按亏损的程度扣减一定额度的基本工资。剩余可分配盈余的30%资金,可以留作养护队的绩效工资基金,以后发放,以丰补欠。

2、各养护队职工的工资以每月完成的工程产值的4%计提,由分包单位完成的工程产值按1%计提工资。当分配有剩余时,可用做队内基本工资基金,以后发放,以丰补缺。

3、由于各养护分部对计量审核日期不定,工程产值以每月统计产值为准,由最终审计结果造成的统计与计量差数,统计应及时调整,已确定过的人员工资与利润随当月调整过的统计数据上下调增。

4、公司管理人员也实行浮动工资制,即以现在的薪酬结构为基础,以各养护队实发工资与档案工资平均数的比值为基数,相乘得出养护公司机关管理人员的应发工资数。其年终奖金也与养护队的年终奖金挂钩。

5、基本工资和绩效提取不足的发放最低工资标准时,由公司补足。

6、利润为负数的养护队按亏损的程度扣减一定额度的基本工资。

7、出现当月的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提取达不到职工档案工资现象,养护队长要向公司领导班子说明情况,拿出整改意见,此情况持续2个月的,对该队队长进行留职查看一个月的处理,第三个月仍然发不了档案工资,养护队队长将被免职。

8、对一些认为不能很好的履行本职工作,以及工作态度不积极,不负责任的职工,有权向公司提出停职并退回公司,经过公司调换工作岗位或一段时期的培训,人不能适应的,解除该职工劳动协议。

第十九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各养护队,每月应定期召开成本分析会。对项目完成工作的预算成本、计划成本和实际成本的状况随时提供情报,对发生的问题及早发出警报,并提出改进意见。 第二十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养护队队每月5日前向公司上报成本管理和控制分析报告。分析报告一式两份分别报合约部和财务部。该分析报告是公司月成本例会的会议材料,应根据本单位、的具体业务特点编制。一般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上月成本核算情况,反映上月养护队成本控制情况。

二、按上月结算的产值(实际结算收入)与同期实际成本(实际成本支出),分工程项目进行对比,反映当期盈、亏。

第七章 施工成本资料管理

第二十一条 成本资料管理是提高施工管理水平,及时反映施工过程的资源消耗,及时调整施工程序与方法,使施工成本得到有效控制的十分重要的工作,公司各部门及养护队必须高度重视。

第二十二条

成本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保存与上报。

一、各养护队的成本管理资料,由各养护队自行收集、整理、装订成册,统一编码保存,并接受合约部的检查、指导与查询。

二、各养护队分月(年)的成本管理资料按照公司的规定日期及时报送合约部财务部。

三、所有成本管理资料,包括原始资料、各类表格中的数据,均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并将收集的资料和汇总资料及时输入计算机。

第二十三条

成本核算资料管理要形成责任人追究制度,确保原始资料记录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各养护队、公司部门负责人应对所提供的数据资料审定签字,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章 附则

公司成本管理的方法和成本核算的数据资料是公司内部的重要经济秘密,必须妥善存档保管,未经主管领导和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向外透露。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合约材料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11篇:管理办法

南淝河中游左岸河堤改造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

合肥市南淝河中游左岸河堤改造工程

项目管理办法

南淝河中游左岸河堤改造工程工期紧、任务重、难度大,为了贯彻落实南淝河中游左岸河堤改造工程项目“又好、又快”的方针,有效遏制施工现场各类违章行为的发生,由合肥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水环境治理处编制本工程现场综合管理办法。各参建单位须高度重视、各司其职、精心组织、严格管理,确保按质按量完成南淝河中游左岸河堤改造任务,

第一章

建设单位管理职责

第一条:依据国家、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办法,按照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程序和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工作制度与工作部署,认真、高效地做好本工程建设的日常管理与协调工作。

第二条:配合计划处做好工程前期有关设计方案论证、初步设计审查、投资测算、招投标、优选承包商及商务谈判等工作。 第三条:负责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监理合同、设备采购合同、技术服务合同以及廉政协议签订工作,检查督促合同履行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四条::负责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办理工作。

第五条:负责工程项目经理证书及总监理工程师证书的备案工作。 第六条:负责编制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第七条:负责组织杆管线迁建工作。 南淝河中游左岸河堤改造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

第八条:负责河道管理部门及所涉及的社居委会等相关单位的协调工作。

第九条:负责联系协调工程前期测绘交桩。

第十条:负责联系市容部门做好工程渣土外运协调工作。 第十一条:负责联系市政管理部门,园林管理部门做好工程施工的占道、坡路、绿化移植等工作。

第十二条:联系交警部门做好交通组织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负责做好工程进度、质量和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负责承办工程形象进度报表填制及工程款项审签支付工作。

第十五条:负责办理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经济签证的相关手续,以及决算初审工作。

第十六条:负责工程建设过程中各建设主体的不良行为记录工作。 第十七条:负责工程建设有关方面的市长热线回复及来人、来电、来函接处工作。

第十八条:负责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移交工作。

第二章 “监理管理”实施办法

为了推行“小业主,大监理”项目管理模式,加强南淝河中游左岸河堤改造工程项目管理,合理控制工期和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及管理水平,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按“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八字方针,依据国家和相应主管部门制定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技术标准,以及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和依法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南淝河中游左岸河堤改造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

按监理服务的范围内履行监理义务,“严格监理、秉公办事”服务于工程,更好更快完成南淝河中游左岸河堤改造工程项目。业主根据工程进展情况,跟踪检查监理工作,并进行综合评价,特制定“监理管理”办法。

一、工程前期工作

第一条:工程招标阶段,先进行监理招标,确定监理单位后,由监理单位派由协助编制工程控制清单,帮助业主选好承包商,在此过程中,当好“参谋”、做好服务。

第二条:业主组织设计、承包商等各有关单位与监理进行对接。 第三条:监理进场后,熟悉施工环境,熟悉图纸,提出针对本工程的施工方案、设计方案等相关建议。

第四条:开工前建立对施工区域的障碍物进行统计,对交通状况进行调查,并上报业主。

第五条:开工前监理与设计、施工联系,完成现场交桩、验桩工作,并复测成果。

第六条:建立检查承包商人员、机械设备进场情况的制度,每月统计后上墙。

第七条:监理积极配合业主召开工地例会,并做好会务工作及会议记录。

第八条:监理配合业主做好工程报建的相关手续。

第九条:监理主持、业主配合做好施工、安全等各项工作交底。 第十条:监理积极配合业主做好外围协调工作。 南淝河中游左岸河堤改造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

第十一条:业主及时提供需要的有关工程资料。

第十二条:监理负责检查和审批各项方案,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审批意见上报业主。

二、工程施工中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业主组织外部环境协调,监理协助负责具体协调、落实工作。

第十四条:现场监理机构负责整个工程施工过程中的监理工作,做好“四控、两管、一协调”,加大控制力度,做好问题的备案记录,重大问题及无法处理的事项及时向业主汇报并提出建议和办法。 第十五条:工程质量管理,监理对工程质量全程进行管理,监督承包商质保体系的正常运行,监理行使质量认可权,业主行使质量否决权,若出现质量问题监理未采取措施,按合同约定对监理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工程进度管理,根据工期要求,对承包商的工程计划和投入人、材、物进行分析,提出具体要求的意见,并敦促承包商按要求加大人、材、物投入,合理组织施工,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加快施工进度,若因监理敦促不力,按合同约定对监理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工程造价控制,监理根据招、投标文件要求和合同约定,控制工程造价,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控制工程签证,认真审查承包商的进度报表,对工程款支付进行严格审核,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 第十八条:施工安全管理,监理依据批复的安全专项方案,督促检查承包商安保体系的正常运行,严格要求承包商落实现场安全措施,若因监理监督检查不力,按合同约定对监理予以处罚。 南淝河中游左岸河堤改造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

第十九条:文明施工管理,监理按有关文件提出具体要求,审查承包商文明施工专项方案,督促承包商按要求落实到位,若因监理监督检查不力,影响工期,按合同约定对监理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针对承包商提出的问题,监理积极主动协调解决,将处理情况向业主汇报,做好各项记录,无法处理的问题立即报告业主提出建议和办法。若拖延汇报,将对监理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涉及到设计上的有关问题,由监理组织有关部门召开专题会(邀业主参加),及时整理会议纪要,按具体要求完成有关资料,并上报业主。

第二十二条:需要设计部门现场解决问题,由监理与设计部门联系,邀请设计人员到现场确定处理意见,并上报业主。

第二十三条:配合质检站、安监站做好工程质量、安全检查,对存在问题,及时督促相关单位在限期内整理完毕,若因监理监督不力,在限期内未完成整改,将对监理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关于征地、拆迁协调问题,监理联合承包商进行现场摸底,具体情况及时向业主汇报。

第二十五条:工程签证,监理审核签证,做好有关原始记录,并按程序完成上报资料,将所有资料上报业主。

第二十六条:为了确保工程质量和正常施工,监理具有预留金动用的建议权力及对承包商的处罚权,报业主审批。

第二十七条:由监理组织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业主选派人员参加。 南淝河中游左岸河堤改造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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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程竣工阶段管理文件

第二十八条:监理负责检查承包商竣工资料。

第二十九条:监理负责组织工程初验,初验意见及时报告业主,对初验存在的问题,必须督促承包商整改完毕,并限期完成,若因监理督促承包商不力,在限期内未完成,将对监理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监理在组织工程初验合格后编写《质量评估报告》,报告业主,由业主组织竣工验收,监理积极配合。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报来计量的工程数量与实地不符,监理工程师未作复核或更正,每发生一次对监理进行警告,累计三次警告后,要求监理单位三天内撤换计量工程师。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提出的变更设计资料或补充完善设计资料,以及竣工结算资料,监理单位应根据合同、规范及原设计图纸进行审核。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单位所报工程量和变更项目是否成立负责,若监理工程师不审核或审核不认真,经业主和审计部门发现,则对监理单位进行处罚。

四、其它

第三十三条:有关会议会务由监理负责,并在一日内完成会议纪要,若延期将对监理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在整个工程实施过程中,监理随时发现问题,随时处理问题,加强主动控制,将处理结果向业主汇报,处理不了的问题,立即向业主汇报并提出建议。

第三十五条:监理依据合同约定,加大对施工单位的管理,对承南淝河中游左岸河堤改造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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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商工程施工中的违规行为,将采取“监理工程师通知单”或按“南淝河中游左岸河堤改造工程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执行,对于严重的,屡教不改的,采取专题汇报、备忘录等形式向业主报告,业主给予支持。

第三十六条:本实施办法,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将不断修改完善。

南淝河中游左岸河堤改造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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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南淝河中游左岸河堤改造工程监理考评实施办法

一、监理单位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及工程建设需要,设计组织机构,配备监理人员。

二、所有进场监理人员每各月工作以满足工作需要为前提,监理人员每个月驻地时间不少于26天。

三、总监、总监代表及各专业监理工程师,离开工地须办理请假手续,总监及总监代表请假由业主批准,其他监理人员由总监批准,业主备案。请假期满,签到销假,都在按擅自延长假期处理。

四、监理部应对每天监理人员进行考勤记录,每月25日将考勤记录报业主。

五、业主每周不少于1次对监理资料进行检查,资料包括:施工方案、技术交底、会议记录、文件收发、质保资料、工程开工报告、“四控”报表等,以及涉及到计量支付、变更、重要活动、重要部位、隐蔽工程应拍摄有关音像资料。

南淝河中游左岸河堤改造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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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施工现场综合管理办法

一、工程质量、进度管理办法

第一条:现场施工时必须由技术管理人员在场,且管理人员必须挂牌上岗,未挂牌上岗的罚款50元/次,现场无技术管理人员的罚款200元/次。

第二条:施工单位必须有满足施工进度及质量要求的机械设备,管理人员及足够劳动力,如不能满足要求,限期调整到位,否则每人罚款200元/天,每台机械罚款500元/天。

第三条:上道工序未经监理工程师检查验收及第三方检测合格,擅自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的罚款3000元/次,并责令整改。

第四条:施工单位必须按施工规范施工,凡违反技术规范要求和不执行监理程序,经监理工程师口头通知未落实的,及时下发通知单责令整改并处罚1000元/次。

第五条:进场的原材料及半成品,经第三方检查不合格的,应在24小时之内清场,若发现使用的除返工外,罚款2000元/次。 第六条:每道工序完成必须及时上报工序报验资料,未及时上报并擅自施工的,经业主和监理检查资料不全的罚款1000元/次。 第七条:对业主要求、监理指令、质检站的整改通知单,要在规定时限内整改后回复,未完成罚款2000元/次。

第八条:根据指挥部下发的节点工期计划,未按时间完成的,按合同约定进行处罚。 南淝河中游左岸河堤改造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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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第九条:本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参建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条:对以下情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注手续

(一) 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注范围以外场地的;

(二) 可能损害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及公共设施的;

(三) 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第十一条:工程概算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十二条:贯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设部{2004}213号文件《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

第十三条:建立本工程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制度,切实将施工起重机械的使用置于政府的监督之下。

第十四条:对施工红线内及毗邻区域供水、排水等地下管线,相邻建筑物、地下工程,由各产权单位向施工单位进行现场与书面交底,并由双方签认,明确双方责任。

第十五条:业主成立临时由建设、质检、监理组成安全监督小组,不定期对本项目(施工单位安全保障体系是否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及分部、分序工程安全技术交底,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施工单位现场安全检查制度的落实情况,现场安全标志落实情况及文明施工的实施情况)等安全文明施工,进行全面检查。对安全检查结果制定南淝河中游左岸河堤改造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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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应奖惩标准。

第十六条:监理单位除按进行日常安全监理工作外,业主建立由监理单位委派的安全督察员每日检查制度。业主根据检查结果采取相应的奖罚措施。

第十七条: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正确戴好符合质量要求的安全帽,进入施工现场的泵车、工程车及随车人员,在驾驶室外应佩戴安全帽,违者罚款100元/人次,安全员施工期间不在现场的罚款1000元/次。 第十八条:发现安全隐患,口头或书面整改通知单后,承包商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或作出书面情况说明的,罚款1000元/次,并根据情节严重做除进一步的处罚。

第十九条:凡需设置警示牌、警示标志及其他必要的防护设施的地方必须按规定设置,否则罚款500元/处/天(以业主,监理现场拍摄数码相片为依据)。

三、例会制度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每周

在会议室召开综合调度会,承包商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总监、总监代表、设计单位现场代表、第三方检测现场代表应准时出席,且有书面汇报材料。未事先向总监或业主代表请假而缺席人员,罚款300元/人,迟到者罚款100元/人,未有书面材料罚款100元/次。

第二十一条:因工程需要而召开的其他现场会议和重点局召开的会议,业主或监理应提前发出会议通知,项目部根据要求安排相关人员出席,未事先向总监请假而缺席的人员,罚款300元/人,迟到者南淝河中游左岸河堤改造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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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100元/人。

四、请销假制度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施工现场有关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必须常驻现场,由建设单位对监理单位进行考勤,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进行考勤。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离开工地必须向建设单位现场管理人员及总监理工程师请假,同意后方可离开;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离开工地必须向建设单位现场管理人员请假,同意后方可离开;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总监、总监代表等离开合肥必须向建设单位分管领导或项目管理处负责人履行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回到合肥后,要及时履行销假手续。

五、罚款收缴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监理根据现场违章事件填写处罚通知书,业主代表签字后送达承包商,低于10000元的(含10000元)于次日将罚金送达监理部,高于10000元在当月计量支付中扣除。监理单位违章的自行填写处罚通知书,业主代表签字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对于如提前完成节点工期、安全文明工作出色、监理工作负责到位等情况,指挥部将签发奖励通知书予以奖励(奖励资金来源于罚款收缴)。

第二十五条:奖罚资金由监理单位设立账户保管,奖罚收支情况每周公示,每月以清单形式(含奖罚原因)上报局主管部门。 第四章“设计为工程服务”实施办法

一、总则 南淝河中游左岸河堤改造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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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使施工效果充分体现设计意图,设计部门应在工程施工期间全过程跟踪服务,以便施工中所遇到有关设计问题能及时解决,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为了“更好更快”的建设南淝河中游左岸河堤改造工程项目,设计单位必须全过程服务、指导。

第三条:针对河道治理的特点,不可预见因素较多,设计代表必须进驻现场,及时解决有关问题。

二、设计交底

第四条:设计单位须及时提供设计图纸,以便施工人员、监理人员阅读领会设计意图。

第五条:设计单位必须认真进行设计交底,明确设计指导思想、意图、目的及施工中应该注意事项。

第六条:根据业主和工程需要,按时提供相关的设计调整方案和图纸。 第七条:根据本工程特点,对施工预案、交通组织、施工方案、提供指导性意见。

第八条:对设计交底中有关部门提出的疑问,设计须3日内及时予以书面答复。

第九条:对整个工程施工、交通组织,设计单位应提供指导性方案。

三、工程施工跟踪服务

第十条:工程施工中,设计单位必须选派设计代表常驻现场,并参加综合协调会,及时了解信息,会后现场查看解决。

第十一条:对施工现场存在的技术上的疑难问题,现场设计代表无法南淝河中游左岸河堤改造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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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处理的应立即与院有关专业人员汇报,由设计院拿出具体处理方案,及时交予监理,由监理安排实施。

第十二条:对涉及到工程变更,按有关程序,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设计变更图纸。

第十三条:对涉及施工单位提出的工作联系单,需设计答复的,现场能答复及时答复,现场不能答复的2日内给予书面意见。

四、例会、工程验收

第十四条:按时参与工程例会和专题会议,发表设计意见或建议。 第十五条:参与工程重要分项、分部、附属工程的验收。

第五章 第三方见证试验管理办法

第一条:建设单位委托信誉好、诚信度高、具有要求资质等级的实验检测机构对已完工程质量进行抽检。建设单位择优选择实验检测机构进行见证取样部分的实验,实验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以进一步保证实验报告的可靠性。

第二条:第三方见证频率按承包人自检频率30%进行检验,对于标准试验,重要原材料及监理单位认为有必要进行见证的试验进行100%见证。

第三条:第三方见证实验人员服从建设、监理单位管理并派人常驻现场,在施工现场应布置常规试验设备。对于现场无法进行试验的项目检测单位应在满足试验要求时间同时第一时间提供检测结果,对于无故拖延时间影响工程进度,业主将给予相应处罚。 南淝河中游左岸河堤改造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

第四条:见证试验应在承包人自检合格及监理抽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由监理方通知第三方见证人员进行见证试验,明确见证的项目内容、数量等,并由第三方见证人员填写见证委托试验单由监理现场签认,同时作为见证试验费用结算的依据之一。

第五条:承包人应严格按规范规定频率进行自检,杜绝承包人将第三方见证试验作为自检试验。

南淝河中游左岸河堤改造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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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篇:管理办法

洮河甘南段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洮河甘南段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水生生物资源及其生态环境的保护管理,保护渔业生态资源,保持生物多样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保护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护区位于东经103°03′41″—102°55′26″,北纬34°38′45″—34°49′19″范围内。总面积630公顷,保护区功能区划为:核心区490公顷,实验区140公顷。

第三条 凡在保护区内从事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洮河甘南段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主要保护对象是厚唇裸重唇鱼(俗称石化鱼),其他保护对象包括黄河裸裂尻鱼、花斑裸鲤(俗称大嘴黄鱼)、极边扁咽齿鱼(俗称小嘴黄鱼)、嘉陵裸裂尻鱼、黄河雅罗鱼、黄河高原鳅等鱼类资源和冷水鱼类赖以生存的水生生态环境以及伴生性野生水生动物。

第五条 保护区必须以管护为主,积极开展鱼类资源保护工作,坚持实行统一规划、科学管理、依法监管、协调发展的原则。

第六条 合作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保护区,洮河甘南段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局正在积极申报

当中,拟将作为市政府的派出机构。合作市农牧局具体负责管理保护区内的水生生物资源及其自然环境。

第七条 保护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保护工作的领导,做好保护区水生生物资源管护及其生态环境的保护等工作。

第八条 保护区内的居民应当遵守保护区的有关规定,在不破坏水生生物资源及其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可以从事正常的物业生产等活动,也可以有偿承担保护区管理局组织的劳务或保护管理任务。

第九条 保护区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

(二)编制保护区总体规划、发展计划以及各项管理制度,并组织监督实施;

(三)调查水生生物自然资源,组织环境检测,建立资源档案;

(四)组织开展鱼类资源及生物多样性保护方面的科学研究,保护生态环境,拯救濒危物种;

(五)开展水生生物资源及其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

(六)对保护区业务人员进行培训和技术指导。第十条 未经省人民政府的批准不得改变保护区的性质和范围,禁止在保护区内进行捕鱼、钓鱼、炸鱼及破坏生态环境等活动。

第十一条 保护区划分为核心区和实验区。由市人民政

府树立标志并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核心区是高原冷水鱼类的集中分布地和产卵场所,未经保护区管理局批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因科学研究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于三十日前向保护区管理局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批准后方能进行。

第十三条 实验区内是进行高原冷水鱼类科学研究和实验以及人工模拟繁育地段,经保护区管理局批准,可以进行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地质勘测、参观考察旅游以及强化培育等活动,并按有关规定向保护局交纳资源保护管理费。

第十四条 缓冲区位于核心区的周围,防止人为活动对核心区的影响,在缓冲区内的草场实行禁牧休牧,森林资源实行封育。

第十五条 在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将其活动成果的副本提交保护区管理局。

第十六条 在保护区内开展旅游活动必须坚持保护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的原则。

旅游项目必须征得保护区管理局同意,并报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批准。

旅游活动应当在划定的旅游地点和路线内进行。 进入保护区内旅游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乡(镇)人民政府和保护区管理局的管理。

第十七条 保护区的草场和森林资源属国家所有,确因需要必须占用草场和林地的,经市人民政府和管理局的同意,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并根据国家和省上的有关规定必须

交纳植被补偿费和植被恢复费。

第十八条 在保护区水域上进行水电站开发或进行水下爆破、勘探、施工作业等活动时,首先要征得保护区管理局和市人民政府的同意,并按程序逐级上报审批,同时要聘请有关专家做好环评,采取措施,防止或减少对保护区水生生物及其生态环境的影响,造成湿地资源损失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赔偿。

第十九条 禁止采伐保护区内灌木林及其它植物资源。每年十月一日至次年的五月三十一日为保护区的森林草原防火期,在此期间,严禁野外用火。

第二十条 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需要猎捕保护区内水生动物的必须向管理局申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管理局给予奖励。

(一)认真执行本办法,全面完成水生生物资源保护任务成绩显著的;

(二)长期在基层从事保护区工作成绩优异的;

(三)在冷水鱼类等自然资源保护科学研究方面有重大贡献的;

(四)同破坏水生生物资源及其生态环境的行为作坚决斗争有功绩的。

第二十二条 经保护区管理局批准后在保护区内从事捕捞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的规定进行作业并遵守

国家有关渔业资源的规定,同时填写渔捞日志。

第二十三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或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禁渔区进行捕捞的或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除没收捕捞工具、罚款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禁渔区或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未经保护区管理局批准,没有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予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造成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破坏或者渔业污染事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保护区管理局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13篇:管理办法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筑施工企业:

为进一步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切实抓好质量安全管理基础性工作,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行业情况,制定了《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监督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4年12月25日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监督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提高建筑施工企业的自律意识和自控能力,指导和督查建筑施工企业建立健全\"制度完善、执行有力、监管到位\"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辖区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的本地及外地入青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建筑施工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负责市南、市北、李沧范围内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的监督、检查工作,并对其他区市进行监督指导。其他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 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及专职人员设置

第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设立专门的质量安全管理机构,统一负责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总承包特级、一级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负责人应具有高级及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称;总承包二级及二级以下企业、专业承包一级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负责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称;专业承包二级及二级以下企业、劳务分包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负责人应具有初级及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称。

第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应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本地总承包特级企业各不少于6人,外地入青总承包特级企业各不少于4人;本地总承包一级企业各不少于4人,外地入青总承包一级企业各不少于3人;本地总承包二级及二级以下企业、专业承包一级企业各不少于3人;其他企业各不少于2人。工程量在50万平方米以上时,每增加20万平方米,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工作人员各增加1人。

第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从事专职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人员都应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并建立质量安全管理专职工作人员档案。

第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施工现场应配备相应数量的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施工现场项目部质量安全管理专职工作人员的配备要求:建筑工程合同造价5千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专职工作人员各不得少于1人;5千万(含)~1亿元或1万(含)~5万平方米的工程,各不得少于2人;1亿元(含)~5亿元或5万平方米(含)~15万平方米的工程,各不得少于3人,每增加5千万(含)~1亿元或1万(含)~5万平方米的,质量安全管理专职人员各增加1人,并分别设立质量安全主管。

劳务分包企业施工现场项目部质量安全管理专职工作人员的配备要求:施工人数在50人以下的,质量安全专职工作人员各不得少于1人;施工人数在50(含)~200人的,各不得少于2人;施工人数在200人(含)以上的,各不得少于3人,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

第三章 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及专职人员监督职责

第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具体监督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建筑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规范、技术标准及有关规定;

(二)负责制订落实企业质量管理制度、质量责任制。参与企业施工技术标准的编制,并监督实施;

(三)每季度组织开展本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自查,确保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四)编制并适时更新施工现场项目部质量管理制度和工程质量检验制度,并监督实施;

(五)组织企业内的质量管理交流和教育培训工作;

(六)配备必备检测检验仪器,组织对在建项目的施工质量进行检查,每个项目每月不少于2次,及时制止不符合要求的质量行为;

(七)对结构复杂、施工难度大或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项目及创优评奖项目应当组织专项质量检查;

(八)指导和督促项目部贯彻落实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管理;

(九)掌握和了解工程质量动态,帮助解决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监督质量问题的整改与验收,参与质量事故处理,并按规定对在建项目的施工质量提出奖罚意见;

(十)开展\"自检、互检、专检\"(以下简称\"三检\")工作,并监督实施;

(十一)参加工程项目的地基基础、主体及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

(十二)负责工程项目质量控制资料的检查、归档和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竣工项目的质量保修与投诉处理,并监督实施;

(十四)制定工程项目的质量回访制度并监督实施;

(十五)督促落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质量整改要求;

(十六)企业明确的其他质量管理职责。

第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对在建工程监督检查中,应重点对以下重点环节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并落实到位。

(一)施工现场项目部按规定配备专职质量、技术、资料管理人员及持证上岗履职情况;项目部必备检测检验仪器配备情况;项目部现行规范、规程、标准、图集等配备情况;项目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配备情况;

(二)施工图纸会审记录及重大设计变更施工前图纸审查等落实情况;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及质量通病防治措施制定落实情况;技术交底落实情况;

(三)深基坑、桩基、地基处理等施工质量及检测报告、验收记录情况;

(四)基础、主体工程的钢筋、混凝土、砌体等材料质量和施工质量情况;

(五)防水、保温、钢结构、幕墙、外墙粘(挂)饰面等工程主要材料、重点部位、关键节点质量控制及隐蔽验收情况,严格落实\"样板领路\"责任制;

(六)供热采暖和制冷系统、照明和通风、电气及智能化等工程的材料、设备及其施工安装质量和检测试验情况;

(七)屋面、外墙和卫生间、淋浴室等有防水要求的房间、部位及卫生器具防渗漏试验的记录情况;

(八)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重要分部(分项)的质量验收资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及质量验收情况;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资料整理情况;

(九)住宅工程分户验收检查记录情况;

(十)项目经理执业签章情况;

(十一)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和工程质量责任承诺书签订情况;

(十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质量整改要求落实情况等。

第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具体监督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技术标准及有关规定;

(二)编制并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三)组织或参与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及演练;

(四)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与交流;

(五)协调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六)组织对在建项目的施工安全进行检查,每个项目每月不少于2次,及时制止不符合要求的行为;

(七)监督在建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

(八)参与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会审;

(九)参与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

(十)参与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大模板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十一)参与在建项目违规违章查处;

(十二)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评优评先工作;

(十三)建立企业在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十四)考核评价分包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及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十五)每季度组织开展本企业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自查,确保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十六)按规定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相关工作;

(十七)贯彻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对在建工程监督检查中,应重点对以下环节实施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并落实到位。

(一)施工现场项目部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及持证上岗履职情况;

(二)施工现场项目部每天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检查、整改及记录情况;

(三)深基坑设计方案评审、基坑支护验收、基坑检测、日常巡查等内容;

(四)起重机械产品备案、安装拆卸、检查验收、安装检测、使用登记、日常使用等内容;

(五)脚手架、大模板安全方案论证、搭设拆除、检查验收日常使用等内容;

(六)\"三宝\"、\"四口\"、\"临边\"防护和施工用电、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七)防汛和重大突发事件、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情况;

(八)施工现场围挡墙、临建设施、场地硬化等文明施工相关情况。

(九)施工现场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技术交底执行落实情况;

(十)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执行落实情况。

第十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工作人员在施工现场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施工现场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应当场给予纠正并落实整改,检查记录、整改复核记录由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签署意见后,分别独立成卷存入施工现场资料档案备查。

第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部应重点履行以下质量安全管理职责:

(一)项目部每周组织一次质量安全情况检查;

(二)项目经理等应进行考勤的人员每月在岗时间不少于20天;

(三)项目部质量安全管理专职工作人员每天对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生产情况进行不少于2次的检查,检查应当包含工程操作层情况、现场重大危险源质量安全方案实施情况、大型设备情况,并做好检查记录备查;

(四)严禁无证作业人员上岗,抓好作业人员的质量安全教育培训及技术交底,对作业人员违规违章行为应当场予以纠正或查处,并做好记录备查;

(五)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六)对进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

(七)严格施工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

(八)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见证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检测;

(九)组织开展现场施工过程中重要工序的质量检验,及时发现报告质量问题;

(十)对发现施工现场存在的质量安全隐患应立即整改,并将整改情况记录备查;

(十一)对发现的重大质量安全隐患,应立即向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报告并做好记录备查。

(十二)严格执行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要求。

第四章 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动态考核

第十五条 各建筑施工企业按照《建筑施工企业质量管理动态考核标准》(附件1)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动态考核标准》(附件2)实施质量安全管理动态考核。考核结果分别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对应绿、黄、红三色动态监管,绿色为最高级别,红色为最低级别,企业初始监管状态为绿色,上一年度考核结果不计入下一年度。

第十六条 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动态考核实行量化打分制,汇总分值作为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动态考核的依据,存在问题作为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不良行为予以记录。

第十七条 企业质量或安全管理动态考核汇总分值85分(含)以上,定为合格,列入绿色监管,抽查该企业5%的施工现场。

第十八条 企业质量或安全管理动态考核汇总分值70分(含)至85分(不含),定为基本合格,列入黄色监管。由企业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与该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预警谈话,限期整改,并至少抽查该企业30%以上施工现场。整改后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复查合格的,可解除黄色监管,转为绿色监管。

第十九条 企业质量或安全管理动态考核分值70分(不含)以下定为不合格,列入红色监管。由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与该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预警谈话,限期整改,对该企业所有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并按规定向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理建议。

第二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每季度组织一次本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自查,全面检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专职工作人员配备、企业制度建设等情况,并针对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存在的漏洞和缺陷,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予以纠正。并于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通过《青岛市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动态考核系统》上报自查结果。

企业自查记录及整改措施需经企业法人代表(外地入青企业驻青主要负责人)审签确认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分管负责人,应严格落实对青岛市辖区内在建工程的检查工作,每项工程质量安全检查每月应各不少于1次,重点检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在施工现场的执行落实情况,并在企业检查隐患整改通知单上签字并存档备查。

外地入青建筑施工企业其总部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对青岛市辖区内的在建工程检查每季度应不少于1次。

第二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人员在开展施工现场检查时,应首先检查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专职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及职责履行情况,督促现场人员履行好质量安全管理责任,督促企业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建设,落实好质量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第二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组织不少于一次的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抽查工作。

第二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以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管理为突破口,全面提升施工现场文明施工、质量、安全、队伍、工程监理等方面的综合管理水平。按照《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评价标准》(附件3),对施工现场的综合管理情况进行动态考核评价。对考核评价得分90分以上(含90分)的工程,可推荐\"青岛市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样板工程\";对考核评价得分低于70分(不含70分)的工程,列为重点监管项目督促整改;对存在问题较多的工程,要依法予以停工,并不打招呼组织召开现场会进行曝光。

第二十五条 建立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动态考核激励制度。对于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成效显著、考核一年(含)以上列入绿色监管的企业,在评选各级各类先进集体和个人,予以优先考虑。

第二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出现下列问题的,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按照青岛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考核办法给予考核扣分。

(一)建筑施工企业每季度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运行自查工作不真实的;

(二)企业分管负责人、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开展检查次数未达到规定要求的;

(三)企业分管负责人开展检查记录不真实或代签字的;

(四)质量安全管理专职工作人员不到岗到位、企业与项目部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或质量与安全管理人员相互兼职的;

(五)质量安全管理专职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不到位,对各类隐患未及时发现或未进行有效整改的;

(六)企业及项目部质量安全管理记录不全,存放整理不清晰的;

(七)施工现场未严格执行标准化管理要求的。

第二十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出现下列问题,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外,同时视为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运行不畅,按照青岛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考核办法给予扣分,并将该企业列入重点监控企业,与该企业法人代表进行预警谈话。属本地企业将重新复核企业资质条件和安全生产条件;属外地入青企业将重新复核其入青信用登记。

(一)建筑施工企业未开展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运行季度自查自纠工作的;

(二)企业分管负责人或质量安全机构未开展检查的;

(三)企业分管负责人或质量安全机构未认真履行职责,未发现现场质量安全较严重隐患的;

(四)质量安全管理专职工作人员数量未达到本规定配备标准,虚报人员或者非本单位人员的;

(五)对发现的质量安全违章违规行为或隐患,未当场给予处理的;

(六)企业及项目部伪造施工质量控制资料的;

(七)投诉处理不力,引发大规模群体、越级上访的;

(八)工程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的有效期为2015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

附件:1.《建筑施工企业质量管理动态考核标准》

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安全动态考核标准》

3.《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评价标准》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4年12月25日

青建管字59号附件.rar 如果您对该文件有疑问,可以通过

方式咨询相关单位

第14篇:管理办法

北京市积分落户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积分落户管理办法(试行)》是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16年8月11日发布的积分落户政策,政策的整体框架是“4+2+7”,即4个资格条件,2项基础指标和7项导向指标。资格条件中包含需持有北京市居住证、法定退休年龄以下、在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7年以及无刑事犯罪记录。

根据《办法》规定,本市积分落户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每年申请一次。2018年4月11日,发布《北京市积分落户操作管理细则》(以下简称《细则》),4月16日将正式开放在线系统,接受社会申报。[1]

中文名

北京市积分落户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单位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16年8月11日 施行日期 2017年1月1日 有效期至 2019年12月31日

北京市积分落户管理办法(试行)出台背景

北京市积分落户管理办法(试行)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和国家《居住证暂行条例》明确提出,人口超过500万的特大型城市,要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指标,合理设置积分分值,对达到规定分值的流动人口,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2]

北京市积分落户管理办法(试行)制订经过

2014年以来,北京市就组织成立了积分落户政策起草小组,配合居住证立法工作,对北京建立实施积分落户制度进行了深入研究。

起草组充分借鉴其他城市实施积分制度的经验做法,结合北京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起草形成了《办法》初稿。

在此基础上,起草组向市人大、市政协进行了专门汇报,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意见建议;多次组织召开专题座谈会,广泛征求专家学者意见,围绕资格条件、指标设置等关键问题进行了反复讨论;专门听取了部分来京人员对政策制定的相关建议。市委市政府多次召开会议,对《办法》制定和修改情况进行审议,并于2015年12月面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受到社会广泛关注。根据公开征求意见情况,起草组又对《办法》进行了认真修改。

北京市积分落户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内容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户籍制度改革精神,坚持和强化首都城市战略定位,进一步加强人口服务和管理,逐步有序推进长期在京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落户工作,紧密结合本市实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积分落户是指通过建立指标体系,对每项指标赋予一定分值,总积分达到规定分值的申请人,可申请办理本市常住户口。

第三条 坚持公平公正、总量控制、存量优先、有序推进的原则,稳步实施积分落户制度。

第四条 申请人申请积分落户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本市居住证;

(二)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三)在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7年及以上;

(四)无刑事犯罪记录。

第五条 积分落户指标体系由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以及教育背景、职住区域、创新创业、纳税、年龄、荣誉表彰、守法记录指标组成。总积分为各项指标的累计得分。

(一)合法稳定就业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与在京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连续工作满1年及以上,或在京投资办企业并连续经营满1年及以上,或在京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并连续经营满1年及以上;以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年限作为合法稳定就业年限的计分标准,每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积3分。

(二)合法稳定住所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拥有取得本市房屋所有权证的自有住所;或签订正式房屋租赁合同,合法租赁符合登记备案、依法纳税等有关规定的住所;或居住在用人单位提供的具有合法产权的宿舍。申请人需连续居住满1年及以上。在自有产权住所每连续居住满1年积1分,在合法租赁住所和单位宿舍每连续居住满1年积0.5分。当连续居住年限多于缴纳社会保险年限,以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年限作为连续居住年限。

(三)教育背景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取得国民教育系列及教育部认可的学历(学位)的,可获得相应的积分。具体积分标准为:大学专科(含高职)10.5分,大学本科学历并取得学士学位15分,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硕士学位26分,研究生学历并取得博士学位37分。学历(学位)的认定以申请人获得的最高学历(学位)为准,不累计。取得学历(学位)期间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年限及连续居住年限的积分与学历(学位)积分不累计。

(四)职住区域指标及分值。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申请人居住地由城六区(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转移到本市其他行政区域的,每满1年加2分,最高加6分;申请人就业地和居住地均由城六区转移到本市其他行政区域的,每满1年加4分,最高加12分。

(五)创新创业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在科技、文化领域以及创新创业大赛获得国家级或本市市级奖项的,可获得相应加分。其中,获国家级奖项的最高加12分,获本市市级奖项的最高加6分。只计最高分,不累计加分。

申请人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且在持股比例、工资收入等方面符合一定条件的,工作每满1年加2分,最高加6分。

申请人在经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及众创空间中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企业投资或就业,且在投资金额、持股比例、工资收入等方面符合一定条件的,投资或就业每满1年加2分,最高加6分。

申请人在经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及众创空间、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专业科技服务机构投资或就业,且在投资金额、持股比例、工资收入等方面符合一定条件的,投资或就业每满1年加1分,最高加3分。

上述创新创业各项加分不累计,同时符合多项加分条件的,只计最高分。

(六)纳税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近3年连续纳税,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加6分:工资、薪金以及劳务报酬的个人所得税纳税额平均每年在10万元及以上;依法登记注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的出资人,根据企业已缴纳的税金,以其出资比例计算纳税额,平均每年纳税20万元及以上。以上情况积分不累计。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有涉税违法行为记录的个人、企业法人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申请积分落户的,每条记录减12分。

(七)年龄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年龄不超过45周岁的,加20分。

(八)荣誉表彰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获得以下荣誉表彰之一的,加20分:被评选为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全国道德模范或首都道德模范;全国见义勇为英雄模范或首都见义勇为好市民。国家相关表彰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以上情况积分不累计。

(九)守法记录指标及分值。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申请人在本市因违反有关法律被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每条行政拘留记录减30分。

第六条 市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积分落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包括积分落户指标的具体认定标准和政策执行具体操作流程等。

第七条 积分落户每年申请一次。符合第四条规定的申请人,可向用人单位提交申请,由用人单位统一向有关部门申报。

第八条 市政府根据年度人口调控情况,每年向社会公布积分落户分值。市有关部门根据申请人积分情况和落户分值,初步确定年度积分落户人员,并将其积分情况向社会公示。公示通过后,申请人可按相关规定办理本市常住户口。

第九条 获得积分落户资格的申请人,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落户;其配偶、父母申请落户按照本市现行亲属投靠落户政策办理。 第十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在积分落户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等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申请人及所在单位应当保证所提供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对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取消申请人当年及以后5年内的积分落户申请资格;已经落户的,予以注销。对所在单位协助提供虚假材料的,当年及以后5年内不受理其积分落户申请事项。以上情形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由市有关部门对积分落户指标体系适时提出调整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 年1 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 日。[3]

北京市积分落户管理办法(试行)申报流程

积分落户申报流程“

4、

9、8”

“积分落户498,便捷申报就靠它”,关于申报,请大家记住“

4、

9、8”这组数字。这里的“4”指的是4项资格条件:持有本市居住证、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在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7年及以上、无刑事犯罪记录。需要注意的是,今年居住证的持有时间截止到细则发布前,即2018年4月10日前向本市公安机关申领《北京市居住证》,无论该证件目前是否有效,都可以参加2017年度的积分。

“9”指的是9项积分指标:包括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教育背景、职住区域、创新创业、纳税、年龄、荣誉表彰和守法记录。资格条件和积分指标在《办法》里已有明确规定。

“8”指的是8个经办步骤:包括系统注册、关联单位、积分填报、确认提交、数据核查、查看初核结果、复查及现场审核、发布及公示。

本市积分落户申报需通过用人单位,即申请人所在社保缴纳单位提交申请。启动申报后,用人单位应首先登录市人力社保局“积分落户服务专栏”,在申报系统注册。用人单位注册通过后,具备4项资格条件的人员可注册申报系统并填写9项积分指标,按8个经办步骤逐一操作。[1]

北京市积分落户管理办法(试行)阶段安排

本市积分落户实行年度申报制,分为申报、核查、复查、公示和落户办理阶段,各个阶段时间相互不交叉。今年总体申报审核时间安排如下:

4月16日至6月14日为申报阶段。在这60天里,申请人和所在单位可以在申报系统提起注册申请,经系统自动核验,符合资格条件的可成功注册,进入实际申报页面。申请人逐项填报各项积分指标,经用人单位确认提交后即可等待初核结果。

6月15日至7月30日为核查阶段。在这一个半月,本市各相关部门分别根据确定的审核职责,对提交的申报数据进行比对核查,得出初步核查结果。 7月31日至9月4日为复查阶段。在这一阶段,申请人可登录系统查看初核结果。对自有住所信息、创新创业指标奖项信息、荣誉表彰指标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提出复查申请。对合法稳定住所指标中需要证明夫妻关系、纳税指标中需要证明投资企业纳税情况的,也在这一阶段进行现场审核。

9月5日以后,市政府将根据实际申请人员积分情况,统筹考虑城市承载能力和人口调控目标要求,合理划定落户分值,确定落户规模。我们将在今年第四季度向社会公布落户分值,公示拟落户人员信息,为经公示无异议人员办理调京落户。

第15篇:管理办法

一、诫勉谈话

(一)、对大(中)队军政主官的诫勉谈话,应当按照规定的批准权限和程序进行。

对大(中)队党委、支部书记的诫勉谈话,由支队党委书记或副书记进行,也可以由书记或副书记委派其他党委成员进行谈话。

诫勉谈话工作,由支队政治处具体承办。

(二)、大(中)队军政主官下列情况之一,尚不够纪律处分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1、宗旨意识不强。主要体现为受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的影响,意志不坚定,抵御能力不强,理想信念发生了动摇,贯彻落实上级政策、命令、决定不力;

2、民主意识淡薄。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作风不民主,独断专行,造成决策失误或官兵不良反应;

3、工作态度不端正,不认真履行职责,对本职业务技能掌握不全,贯彻不力,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

4、工作作风不严。作风漂浮,工作不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严重,缺乏基本的责任心;

5、执行纪律不严,目无法纪,对组织纪律,财务纪律,廉政纪律及条令条例的执行力不高,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影响;

6、述职述廉和干部考核中,参加民主评议或者民主测评的人员有三分之一以上认为不称职;

7、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三)、诫勉谈话时,应当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认真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根据实际情况指出需要

注意的问题,要求其提出改正措施,并明确改正的期限。 进行诫勉谈话一般不少于2人,并应当作谈话记录。谈话记录须经谈话对象核实并签署意见。

(四)、诫勉谈话后,纪委、政治处应当采取适当方式了解谈话对象对自身问题的改正情况。对于在期限内确已改正的,应当通过适当方式给予肯定,并告知本人;对于在期限内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应当向支队党委报告,并根据党委的意见,提出下一步处理方案。

二、脱岗学习

(一)、对大(中)队军政主官实施脱岗学习,应当按照规定的批准权限和程序进行。

对大(中)队党委、支部书记实施脱岗学习,由支队党委书记或副书记批准,支队政治处组织实施。

(二)、大(中)队军政主官在工作中出现较大问题,经支队党委诫勉谈话后仍无法改正,且尚不够纪律处分的,应当对其进行实施脱岗学习。

(三)、脱产学习过程中,应当针对学习对象的不足之处,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学习内容。

(四)、脱产学习期限一般为30工作日,课程结束后,经支队考核仍未通过的,需继续学习。继续学习时间一般为15工作日。

(五)、在脱产学习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条令条例和部队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迟到、早退。

三、调整岗位

(一)、大(中)队军政主官调整岗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批准权限和程序进行。

(二)、大(中)队军政主官在工作中出现较大问题,经支队党委诫勉谈话、脱岗学习后仍无法改正,且尚不够纪律

处分的,应当对其调整岗位。

(三)、大(中)队军政主官调整岗位应由支队政治处上报支队党委,经支队党委研究决定后,政治处下发文件实施。

(四)、干部任职前,支队党委应与被调整干部进行谈话,提出工作要求,并需在军人大会前做表态发言。

第16篇:管理办法

三、管理人员岗位制度:

管理人员分工,是任职和工作范围的分工。公司根据每个人的特长、道德品质、工作经验和实际需要而确定各自的职务和权限。任何人都要忠于职守、严格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并明确各自的责任范围,不要该干的干不好,不该干的瞎参与,即影响工作又妨碍团结,更不允许违背分工原则去搞个人特色。

1、总经理职责领导公司全面工作,确立一系列符合公司实际需要的各项规章制度,尽心尽职为公司服务,统筹全局、正确制订企业的发展规划。重点抓好经营决策、人事任免、财务、材价审批工作,并亲自抓好广大职工的来信来函工作。用科学规范的理念做好本职工作,按照现代化企业制度管好企业,广泛听取广大职工的意见,策划企业的进退,负责做好管理人员的思想工作,制止不正之风。全面掌握各项目的施工质量动态,指导与督促各项目部按公司的要求做好每一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进度及质量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对施工质量进行检查、评分并组织好每月的评比工作。

2、总部办公室职责严格执行公司核心层的决议决策,向总经理负责,协助总经理监督下属人员的不正之风,为总经理任免干部提供所有人员的优劣情况;负责公司文件、信函的撰写、搜集整理企业档案、印刷资料等文秘工作;负责人员培训取证和职称审报工作;检查督促各项目部对公司会议精神的宣传贯彻工作;做好公司宣传以及各种会议筹备工作。

3、总工程师职责在公司经理的领导下,负责本单位质量体系的建立和运转等工作;负责各工程项目施工技术和施工组织设计工作,组织项目技术人员学习专业知识,提高业务水平,检查各项目工程的图纸更改记录以及工程签证手续;督促各项目部指定保证质量、安全的技术措施;组织培训工程项目的技术员、质量员、安全员等,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责任心;负责实施新规范、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推广工作。 财务职责负责财务、材料、成本核算工作。宏观控制资金适用,及时向领导提供经济信息,安排要款计划;掌握每个工程项目的进度情况,健全各种报批手续,合理支付进度款,算好经济帐;做到“三统一”(统一合同、统一单价、统一台帐),“四不结算”(没有合同不结算、超出合同不结算、不符合公司劳务管理办法规定的不结算)、“五不付款”(领导签批的白条不付款、结算签认手续不完备不付款、结算依据不明确不付款、不使用统一规定的格式不付款、不符合财务规定的签字不付款)。

4、负责把好成本核算关。

5、预算员职责精通所在地的取费标准、各种辅料费用;防止漏项错算,随时注意图纸变更,提供经济信息;督促各项目做好预决算工作;组织做好招投标报价和预决算的审核工作,以台帐形式妥善保管好合同书。

6、安全员职责负责公司的全面安全工作,经常性的指导各项目部的安全生产工作,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各项目部的安全生产、安全设施等进行检查、评分,组织好对各项目部每月的安全生产评比工作;负责公司所有特殊、少数工种的培训、取证、换证工作。必须经常有计划地做好安全教育工作,及时作出所有员工和班组的安全奖罚,随时查找安全隐患,制止一切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在各项施工工作前做好安全技术书面交底工作,记录好安全资料,参与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和整改措施工作。

7、项目经理职责执行公司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完成公司下达的各项指标;负责项目工程全面工作,召开每周生产会议及每月职工大会;参与签订各类合同,并且确保合同的兑现;监督制订好工程的年计划、月计划,抓好工程要款工作。

8、项目副经理职责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协助项目经理工作,经理不在时负责全面工作。每天必须召开干部碰头会,解决实际生产问题,认真落实监督月计划的工作,做好各个工种劳力、材料调配工作,对机械、料具的使用及执行定额用工情况。做好考勤审批工作。

9、技术负责人职责负责编制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和质量计划,编制分部分项施工方案。参加图纸会审,提出整改措施;组织学习新技术、新规范等;在施工前及时做好各道工序的技术交底工作;办理好图纸更改记录和签证手续;对项目上出现的各种违章操作有权处置,对已造成问题的有权提出整改和返工指令。

10、施工员职责具体安排项目工程的现场施工;严格实行各工种各班组大样图施工,做好书面技术交底;编制并下达施工作业计划任务。

11、质量员职责严格按国家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标准去检验质量;随时办理职工的施工质量签字手续,组织学习新规范、新标准,组织好工程质量的验收和评比工作,作为每月评分考核依据;深入现场抓好质量通病的防止工作;对项目上出现的各种违章操作有权处置,对已造成问题的有权提出整改和返工指令,并有权对不服从的工长进行罚款。

12、工长职责配合项目领导制订好生产计划,坚决实施月计划、周计划;无条件接受技术、质量、安全等人员对施工过程交底及管理,并迅速组织落实到各班组;对本工种的产品质量负有直接责任,严格做好自检、交接检工作,认真履行工序交接检查手续;抓好本工种的施工管理工作,合理安排各个班组的劳力、技术、定额任务;对职工的出勤工时、评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合理;协调配合好其它工种,顾全大局不搞本位主义。

13、采购员职责严格按照领导批示的购货计划单和财务管理制度去采购材料,必须重视商品质量,不买伪劣质次及“三无”产品,及时提供材料产品质量证随时掌握市场行情,力求市场最优产品和最低价格。遵守材料采购的报支手续。严格按照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去做好本职工作。把好材料价格、数量、质量关;负责对甲供、地材、料具、采购、仓库保管员的调查、辅导、考核、监督工作;每月及时负责对清甲方和内部的材料帐;不挪用公款;控制高额借款;合理支付材料款;加强成本核算,积极主动要款。平时确保工程项目的资金使用,并及时为成本考核提供精确的材料数据。

14、仓库保管员职责严格做好进场/库物资的验收、保管、发放工作,完备进出手续,做好进场/库物资的正确标识和记录工作,严格执行限额领料制度,做到进料有凭证,发料有计划,样样以旧换新,帐物相符。

15、钢筋翻样职责严格按照图纸和国家的规范要求以及工程实际需要进行翻样,不得浪费,随时收集新规定、新规范,如有变更或疑难之处必须在办回签证手续或在技术与有关部门书面联系好后,方可进行翻样,严禁私自调节钢筋型号,单位工程翻样完后,必须完整地交一份给预算。

16、机具负责人职责熟悉公司内所有机械设备的性能情况并进行编号,根据各个工程项目的实际需要,合理安排调度使用,制订保养维修计划以及机操工制度,进行规范管理。组织机操工的培训学习和取证换证工作。

四、管理处罚制度 管理人员不论职务高低、权力大小,都是职工的公仆,是公司制度的模范执行者,应该清正廉洁、办事公正、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企业着想。不允许抵制规章制度各行其是,更不允许分裂、削弱公司利益。为此,对于妨碍公司利益的管理人员采取如下措施:

1、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上是具有一切自主权利的。不管是谁离开了公司,已和本公司不存在任何关系。所以本公司人员,利用集体给他的方便,以集体的名义,花集体的资金帮助别人承揽工程项目后,都必须承担任职期间集体花费的所有业务费用和其他支出(包括工资)。

2、以集体名誉、花集体资金去办个人私事的,经举报查实后其全部费用皆由个人承担,并每次给予罚款200元。

3、在公司内拉帮结派,推荐一些腐败堕落分子、社会地痞流氓分子进入工地的,一律劝其回去,并且对介绍人至少罚款200元。

4、利用职权,擅自安插亲戚朋友中那些年老体弱、患有慢性病的人进入公司当非生产人员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劝其离开工地,待遇按6分工处理,介绍人还要承担200元路费。

5、在工作范围内,个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都要赔偿。属于客观原因造成的,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的5%。属于主观原因造成的,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的10%~25%。属于严重渎职原因造成的,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的30%~50%。

6、在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和他人合伙做生意,或者由其家属出面做生意的,公司坚决予以阻止。要和公司业务往来,必须由总经理同意。

7、利用职权和业务关系,把公司的设备、料具借给他人,并假托关系户不收租金,损害公司利益中饱私囊,一经查出,一律加倍处罚。

8、对于宗派思想严重,不以大局为重,随意拉人推人的,处予100元以上的罚款。

9、把工地材料送给有关单位和个人,事先要征得领导同意。200元以内项目经理作主,200元以上必须有总经理同意。如果擅自送给他人,则按价赔偿。如果以送人名义偷运回去,则按双倍罚款。还有一些人,骗得领导同意后,用工地材料调换货物,再偷运回去,给予双倍罚款。

10、严格遵守上下班、开会制度。上班和开会迟到早退10分钟,给予罚款50元;迟到早退30分钟扣除半天出勤;不上班又不参加会议,扣除全天出勤。特殊情况事先请假。

11、值班人员不允许坐办公室、宿舍里聊天,必须认真负责的在现场检查指导解决问题,发现不在工作岗位去睡觉玩耍的,取消当日出勤,严重失职的按损失费30%赔偿。

12、管理人员的出勤,一律由总部指定人员负责记载,必须实事求是,出勤表公开,项目经理签字。发现多记、误记、漏记,每次给予记载人200元罚款。

13、班组长负责记录本小组所属职工当天的出勤情况,在晚饭前报至项目经理处。记录必须详细具体,弄虚作假者,取消当日工分,并罚款100元。

14、严禁打击报复,败坏公司作风,造成严重影响的,坚决给予降级或罚款300元以上处分。

15、为人处事必须公正,待人实事求是,严格按照规章制度,不得随意奖罚职工。

16、管理人员受贿索贿,全部没收归公司,并罚款3倍。2000元以上的,降级处理;数额较大的一律开除出工地。情节严重的报上级检察机关处理。

17、管理人员要立场坚定,敢作敢为,遇到破坏捣乱、造谣惑众、贪污盗窃,都要挺身而出、检举揭发。不应该畏缩不前、听之任之,特别是那些不明是非,包庇袒护坏人坏事的,坚决给予处罚。

五、费用报销制度

1、每次业务招待费:总经理1500元以内,项目经理700元以内,各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300元以内,特殊情况请示总经理同意。

2、各项目部工程交际用烟,每月一条。

3、逢时过节需要拜访的合作单位,都得事先请示总经理,否则所发生费用不予报支。

4、一般管理人员出差差旅费,火车报硬座,飞机票不报,住宿费每夜100元以内;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以上人员报支火车硬卧,住宿费200元以内,乘飞机与小车须征得总经理同意。

5、职工市内出差一律乘坐公交车,办证、外出开会、去医院照顾病人等,无特殊情况出租车一律不报。去甲方领用支票或来总部领取支票、生活费所乘坐的出租车车费按单趟计算,每月月末报销。

6、项目正副经理,技术负责人设单独宿舍,其他人员一律集体宿舍。

7、各项目部因材料搬运、职工调动工地使用台班,应由项目经理、施工员签字共同,任何管理人员凡利用职务之便去办私事的,举报查实后将全部费用记入个从帐户,并给予每次罚款200元。

六、施工技术制度

1、开工前,技术负责人必须按照国家规范要求、特殊施工条件、新工艺等,组织做施工组织设计以及施工方案,保证达到规定要求,让建设方、总包方满意。如果施工组织设计达不到要求而影响工程的,给予责任人罚款200元。

2、每项工程开工施工员都要组织编制符合合同要求的施工形象进度总计划、月计划、周计划,并在计划中详细标明部位、工作内容、工程量、完成时间,劳动力曲线表,编制人、审批人,缺一项处罚责任人100元。

3、施工技术员(指各类技术员)要领会图纸的设计意图,明确技术要求,发现设计中存在的差错,要迅速提出意见,避免质量事故发生,如果由此引起经济损失和质量事故,罚责任人不低于200元。

4、

4、施工单位无权修改施工图,如有大的疑难之处,只有通过建设(监理)单位向设计单位提出进行修改后根据设计单位的洽商委托书和相关签证进行施工,如擅自修改,由责任人负全部责任,并罚款200元。

5、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制定项目施工方案,着重于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及分部分项施工方案的编制与实施。技术负责人必须组织相关技术人员把这项工作干在施工前头,如拖延时间按长短予以处罚。

第17篇:管理办法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管理,规范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行为,维护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市场秩序,保障电力安全,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颁发、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负责指导、监督全国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电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许可证的受理、审查、颁发和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许可证。除电监会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许可证,不得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

本办法所称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是指对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

第五条

取得许可证的单位依法开展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分类与分级

第六条 许可证分为承装、承修、承试三个类别。

取得承装类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安装活动。

取得承修类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维修活动。

取得承试类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试验活动。

第七条

许可证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和五级。

取得一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所有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二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22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三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11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四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35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五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1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第三章 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

第八条 申请许可证,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的派出机构提出。

申请人取得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或者变更经营范围。

第九条

申请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注册资本;

(三)具有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设备、经营场所;

(四)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具有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任职资格,且不能同时在其他单位任职;

(五)具有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专职专业人员;

(六)具有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

申请一级至三级许可证的,还应当具有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业绩。

许可证不同类别、不同等级的具体申请条件,由电监会另行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申请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许可证申请表;

(二)法人证明材料和净资产证明材料;

(三)主要设备及机具清单、经营场所证明材料;

(四)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的简历、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

(五)专业技术人员明细表、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或者任职培训合格证书等证明材料;

(六)电工作业人员登记表;

(七)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的证明材料。

申请一级至三级许可证的,还需要提交相关业绩报告以及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合并后新设单位申请许可证的,除应当提交第十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合并的证明材料;

(二)合并前各单位的许可证。

第十二条

分立后新设单位申请许可证的,除应当提交第十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分立的证明材料;

(二)业绩证明材料;

(三)分立前单位的许可证。

分立后至多一个单位部分或者全部延续分立前单位从事同类活动的业绩。

第十三条

派出机构收到申请,应当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派出机构有权要求申请人就申请事项作出解释或者说明。

第十四条 派出机构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向申请人发出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并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派出机构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第十五条 派出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申请审查,并按下列规定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一)经审查,申请人的条件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派出机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许可证;

(二)经审查,申请人的条件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派出机构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通知书中应当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第十六条

派出机构在审查过程中认为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的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七条

派出机构自受理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

派出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向社会公开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办理情况以及申请材料目录、申请材料示范文本等信息。

第四章 变更与延续

第十九条 许可证的变更分为许可事项变更和登记事项变更。

许可事项变更是指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的变更。

登记事项变更是指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变更。

变更后的许可证,有效期限不变。

第二十条 申请许可事项变更,应当提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材料和许可证原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增加许可证类别或者提高许可证等级的,一年内不予受理:

(一)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二次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发生重大质量责任事故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增加许可证类别或者提高许可证等级的,二年内不予受理:

(一)超越许可范围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活动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许可证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承包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转包或者分包的;

(四)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第二十一条

派出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程序办理许可事项变更。

许可事项变更后,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登记事项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事项变更申请表;

(二)许可证原件;

(三)变更后的法人证明材料;

(四)涉及修改单位章程的,应当提交修改后的单位章程。

变更后的住所与原住所属于不同派出机构管辖的,应当向变更后住所地的派出机构提出登记事项变更申请。

派出机构应当自收到登记事项变更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三条

许可证有效期为六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提出申请,提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材料和许可证原件。派出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程序,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延续并补办相应手续。

第二十四条

许可证损毁的,应当及时向颁发许可证的派出机构申请补办;许可证遗失的,应当立即在规定的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刊登遗失声明十日后方可向颁发许可证的派出机构申请补办。

申请补办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许可证补办申请表;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法人证明材料;

(四)损毁许可证原件或者许可证遗失声明。

派出机构应当自收到许可证补办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有关规定补发许可证。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电监会对派出机构实施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六条

派出机构依法对辖区内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一)依法取得许可证的情况;

(二)在许可范围内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活动的情况;

(三)依法使用许可证的情况;

(四)遵守国家有关转包或者分包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规定的情况;

(五)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情况;

(六)遵守相关电力技术、安全、定额和质量标准的情况;

(七)遵守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向有关派出机构报送信息:

(一)人员、资产、设备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已不符合许可证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自发生重大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颁发许可证的派出机构报告;

(二)解散、破产、倒闭、歇业、合并或者分立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之日起十日内向颁发许可证的派出机构报告;

(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事故发生地派出机构报告;

(四)发生重大质量责任事故的,应当自有关主管机关作出事故结论之日起十日内,向事故发生地派出机构报告。

前款第

(三)项、第

(四)项规定事项,事故发生地不属于颁发许可证的派出机构管辖的,事故发生地派出机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颁发许可证的派出机构。

第二十八条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在颁发许可证的派出机构辖区以外承揽工程的,应当自工程开工之日起十日内,向工程所在地派出机构报告,依法接受其监督检查。

工程所在地派出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将监督检查情况及时通报颁发许可证的派出机构。

第二十九条

派出机构对电力企业遵守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制度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电网企业对用户受电工程依法实施中期检查、竣工检验,应当查验施工企业是否具有许可证,对未经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承揽用户受电工程的,应当立即向派出机构报告。

第三十条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立自查制度,报送自查结果。派出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对自查报告进行抽查。

第三十一条 派出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

(二)询问被检查单位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损毁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四)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业务组织技术鉴定;

(五)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派出机构实施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第三十二条

派出机构应当建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定期综合评价制度,定期对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给予综合评价。

定期综合评价等次分为良好、一般和差。派出机构应当及时将定期综合评价等次结果告知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定期综合评价等次结果为差的单位,派出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三十三条

派出机构应当建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的许可证信用档案,记录其基本情况、重大生产经营情况、良好行为、违规情况等,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四条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的人员、资产、设备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已不符合相应许可证条件、标准的,派出机构应当根据其实际具有的条件,重新核定其许可证的类别和等级。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法撤销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

(一)派出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许可的其他情形。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许可,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派出机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许可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基于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派出机构应当依法办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注销手续:

(一)许可有效期届满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批准的;

(二)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因解散、破产、倒闭、歇业、合并、分立等原因依法终止的;

(三)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许可证被依法收缴或者吊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派出机构在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的营业执照有效期内撤销、撤回许可,或者收缴、吊销许可证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责令当事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申请许可证的,派出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一年内不再受理其许可申请;情节严重的,二年内不再受理其许可申请。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申请许可事项变更的,派出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并给予警告,一年内不再受理其许可事项变更申请。

第三十九条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的,由派出机构撤销许可,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三年内不再受理其许可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变更许可事项的,由派出机构撤销许可事项变更,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三年内不再受理其许可事项变更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许可证的,由派出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收缴其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规定未取得许可证或者超越许可范围,非法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的,由派出机构责令其停止相关的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行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的,处五万元以上 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没收从事无证经营的工具设备。

第四十二条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在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中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重大质量责任事故的,由派出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整改,在规定限期内未整改的或者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降低许可证等级;情节严重的,收缴其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手续的,由派出机构责令其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电力企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发包给未取得许可证或者超越许可范围承揽工程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由派出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电网企业发现未取得许可证或者超越许可范围承揽用户受电工程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报告的,由派出机构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向派出机构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文件、资料,或者拒绝、阻碍派出机构及其从事监管工作的人员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依照《电力监管条例》第三十四条的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十六条

电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许可证由电监会统一印制。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第18篇:管理办法

二次供水管理部关于 二次供水设施改造管理办法

1、目的

本办法规定了二次供水改造工程的管理程序和要求,以保证工程安全和工程质量,保障供水公司管辖范围内居民的用水质量,规范服务于民。

2、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二次供水管理部(简称:二供部)监管的二次供水设施改造的全过程。

3、术语 3.1二次供水

指在用户端将自来水通过储存加压后输配给用户使用的一种供水形式。

3.2二次供水设施

指居民住宅内涉及供水的水箱、水池、管道、阀门、水泵及其附属设施。

4、职责

4.1二供部业务管理组(简称:业务组)为本办法的主要责任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和监督。

4.2二供部技术管理组(简称:技术组)负责“三来”受理和处理、质量回访等。

5、程序 5.1改造计划的编制

5.1.1业务组根据上级部门转发的各区二次供水设施改造计划,按照市政府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工程要求,编制上水相应的配套改造计划,并测算各类改造费用。

5.1.2改造计划和费用测算经部长室审核后,由业务组报送上级部门审批。

5.1.3收到上级部门计划审批回复后,业务组根据批准的年度计划,另行编制实施计划后,开始实施改造计划。5.1.4计划的变更

5.1.4.1对非计划内的项目,由业务组同上级和各区主管部门协调,可实施的补列计划,按计划内的程序实施;不可实施的,则退回各区。 5.2改造方案的审核

5.2.1业务组收到各区二次供水主管部门递交的本区二次供水设施改造方案(包含设计图纸)后,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受理、登记、立项,并进行审核。

5.2.2业务组收到改造方案(包含设计图纸)后5个工作日内应完成方案的审核并给出书面结论。

5.2.3方案的审核主要依据《上海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工程管理办法》和《上海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工程技术标准》,同时参考业务组《二次供水设施改造送审图纸审核细则》实施。5.2.4对通过审核的项目,业务组则出具《二次供水联系单》;对需修改重审的项目,须出具书面建议。 5.2.5业务组负责改造方案(包含设计图纸)的留底和建立电子台账。 5.2.6业务组对通过审核的项目登记电子台帐后,应将信息传递至各供水管理所。需修改后重审的项目待再次送交业务组后,按本办法5.2.2重新审核。

5.2.7业务组的改造方案电子台帐应在服务器中进行共享。5.3水表外移

5.3.1水表外移原则上由各区主管部门在实施立管改造时一并施工,二供部负责提供水表外移相关材料。

5.3.2业务组收到各区或物业的二次供水设施改造的开工报告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安排业务外勤到现场核查工程进展情况,根据施工规模、进度予以分批发放材料。

5.3.3在施工过程中,业务组应业务外勤到现场监督,并做好水表外移材料的监管记录。如有需要协调的情况及时向组里汇报,便于及时联系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协调。

5.3.4业务组应及时将改造项目的开工信息和进展情况在台帐上进行更新。

5.3.5工程完工后,业务组应督促施工承包方及时递交水表外移的相关资料,并对竣工资料进行核对、登记、汇总。

5.3.6业务组每月初应将水表外移完工情况通过公司OA系统告知各供水管理所。5.4施工监管

5.4.1业务组收到项目改造方案(包含设计图纸)审核通过的信息及开工报告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安排业务外勤到现场核查工程进展情况。

5.4.2业务组负责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工程项目现场施工过程的全程监管,对影响二次供水设施和设备使用安全的质量问题,业务外勤负责开具《工程质量整改单》。

5.4.3《工程质量整改单》具有时效性,一般问题整改期限为7天,重大问题整改期限为15天。约定期限内施工单位负责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

5.4.4《工程质量整改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施工单位、一份业务组留档。

5.4.5业务外勤负责对于限时整改项目内容的跟踪督促,负责施工单位整改后的质量认定。5.4.6整改质量认定

5.4.6.1整改合格的业务外勤在《工程质量整改单》整改结果栏上签字、盖章;

5.4.6.2整改不合格的业务外勤再次开具《工程质量整改单》,要求再次整改,并按本办法5.4.2重新监管;

5.4.6.3整改内容因为客观原因无法进行的由施工单位提出协调申请,向区主管部门说明情况,由区主管部门出具书面说明,业务外勤负责审核,业务组负责备案。

5.4.7业务外勤负责《工程质量整改单》的登记。

5.4.8业务组负责建立《工程质量整改单》的电子文档和汇总、上报。5.5竣工验收及接管

5.5.1二次供水设施改造项目竣工后,业务组负责受理申请人提出的验收申请和对提供的验收资料进行审核。

5.5.1.1有关方面提出验收申请时,必须同步提交《二次供水项目移交简况》、《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验收申请书》;非新建住宅的还应提交《供水公司区域二次供水设施委托管理意见征询表》。 5.5.1.2验收资料应与《二次供水设施验收接管资料初审表》内的要求相符。

5.5.2业务组收到书面资料后,必须当场进行核对,然后在《二次供水设施验收接管资料初审表》上进行记录并出具初审意见。5.5.2.1业务组负责记录核对信息时必须逐项进行。对每项资料的页数应仔细清点并记录在该项的“页数”栏内;当某项的资料不完整时,除在该项的“页数”栏内记录具体页数外,还应在该项的“备注”栏内注明“缺”;当某项资料没有提供时,则在该项的“页数”栏内注明“无”。

5.5.2.2业务组出具初审意见时,对提供资料完整齐全的,或者缺少的资料不影响验收工作进行的,应钩选“基本满足验收条件,我们将安排专人与您确定具体验收时间”;对缺少竣工图纸影响验收的,则应钩选“缺少资料影响验收,望贵处回去尽快按上表补齐资料再次提交”。有资料缺少情况的,业务组均应要求申请人尽快补齐资料。 5.5.2.3审核完成并申请人签字认可后,业务组收下提交的资料。《二次供水设施验收接管资料初审表》交一份由申请人带回,业务组留一份进行备案。

5.5.3对于通过初审的项目,业务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申请人确定具体现场验收日期,并由业务组负责通知相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到场配合进行验收。

5.5.3.1现场验收时,业务组应根据《小区现场查看记录》(管道)、(屋顶)、(水箱池)、(泵房)进行逐条查验并进行记录,必要时还应要求申请方现场配合人员进行操作和模拟运行。

5.5.4现场验收完成后,对验收合格且资料齐全的项目,由业务组出具《二次供水竣工验收报告》;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或者验收合格但是缺少资料的项目,由业务组出具《二次供水设施验收情况说明》,申请人应落实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再向业务组申请复验。 5.5.5出具《二次供水竣工验收报告》后,业务组应将相关信息通知各供水管理所,由供水管理所统计水箱清洗消毒用水量。

5.5.6出具《二次供水竣工验收报告》后,当政府或上级部门政策法规允许时,业务组负责将申请移交接管及验收合格的信息通知各供水管理所。

5.5.7业务组负责联系各方,组织协调现场接管验收日期。5.5.8接管验收过程中,供水管理所对不符合接管标准的内容开具书面整改单,业务组负责督促施工单位整改,整改后重新组织双方现场验收。

5.5.9接管验收通过后,业务组组织双方签订书面移交协议。5.5.10业务组负责竣工资料的整理、归档,协助做好资料的移交工作。

5.6项目决算

5.6.1业务组根据合同、工程竣工资料审核工程决算。5.6.2审核通过后,业务组报部长室审批。 5.6.3部长室批准后,业务组送财务进行工程结算。 5.7项目费用

5.7.1改造计划实施后,业务组根据改造进度,测算需支付的改造费用,填写《工程项目拨(付)款申请会签表》,送部长室审核。5.7.2部长室审核同意后,由业务组将申请报送相关部门。 5.7.3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并且资金到位后,由财务根据结算资料与施工承包方进行费用结算。 5.8“三来”处理

5.8.1改造过程中,技术组在受理“三来”时,应先根据台帐上的信息先行进行处理;如无法处理时,应及时派单到业务组,业务组接单后负责处理并做好销单工作。

5.9业务组于次月5日前应将《二次供水设施改造情况月报表》报送相关部门,相关数据统计截止日期为当月25日。

第19篇:管理办法

公司业务部内部职能管理办法

一、人员配置

公司业务部岗位设置10人,其中经理1人,负责公司业务部日常管理、指标考核等全面工作;综合员1人,负责日常报表统计及档案管理工作;外勤人员8人,负责贷款营销及全辖客户经理的业务培训及资格考核。取消原有尽职调查岗。

二、岗位职能

(一)贷款营销职能

1、职能定位

为切实体现效益型机关的特点,市区联社公司业务部在联社的统一领导下,在全市范围内(包括七区九县)进行市场开拓和大额贷款营销,主要针对50万元(含)以上的个人类、公司类贷款。

2、操作模式

在流程银行引入执行之前,公司业务部暂采取独立营销、委托放款和独自管理的模式。具体如下:

(1)所有营销的贷款均需报授信审批部并按照审批程序审批通过后方可发放;

(2)审批通过后,录入信管系统,与客户签订合同。在流程银行正式执行前,将公司部外勤营销客户经理调至建华社,视同建华信用社客户经理,将客户相关资料信息录入信管系统,同时与客户签订合同等。

(3)暂时委托建华社柜员进行放款的账务处理。关于

贷款营销本金及收息,暂时手工记账区分,涉及业务授权的,由建华社主任或副主任暂时代理,同时签订贷款营销责任书,明确该笔贷款的放款手续规范性、贷款管理、按期回收责任等均由公司业务部相关责任人负责,与建华社经办人员及授权人员无关。

(4)公司部外勤客户经理负责所营销贷款的管理、回收、催收、诉讼等。

(5)公司部负责人及营销人员对所营销的贷款承担的责任及绩效兑付方式与基层社主任及信贷客户经理等同。

(二)新产品研发职能

1、职能定位

公司部要根据市场情况及时掌握最前沿的业务动向,在联社领导下,根据基层社信贷业务需要,在深入市场详细调研的基础上,进行新品贷款业务的开发,并保证开发品种的安全性、可行性和效益性。

2、操作模式

对于新产品的研发要本着借鉴经验和开拓创新的原则。可以定期组织人员到外地市新品业务开展较好的单位进行考察学习,结合市区实际研发新品种;也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自主研发新品业务,但要确保业务的安全性和可控性。公司业务部为联社机关内设的前台职能部门,所研发的每一项信贷产品要提交市联社信贷管理部。

(三)业务指导及考核职能

1、职能定位

公司部除了贷款营销和新品研发外第三大职能就是对全辖信贷客户经理进行业务指导和业务技能训练并配合人力资源部对其进行业绩考评。该职能由三名外勤人员兼职完成,分别按照公司类、个人类和三农类对全辖客户经理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并进行定期业绩考核。

2、操作模式

公司部三名外勤人员除自身营销职能外,必须掌握分管条线的相关业务知识,加强自身业务学习,在联社的统一安排下,定期下乡进行业务培训和指导。培训后要定期组织培训成果的考核,确保培训成效。今后基层客户经理(包括公司部外勤)办理业务需持证上岗,如办理公司类贷款业务必须通过公司类业务考试,考取公司类上岗证。考核实行动态调整,对于不适应本岗位的客户经理调整业务范围。

(四)协调管理职能

公司部除自身营销外,还承担全辖贷款营销业务的协

调、统筹与管理工作,保证贷款营销任务指标的完成。

三、绩效薪酬及考核

(一)薪酬绩效

本着责权利相结合、风险效益共担的原则,对公司业务部明确各岗位薪酬标准,即:

1、公司业务部负责人由于参与贷款的全部过程,兼职审批及授权,并且要承担风险责任,绩效参照基层社主任按部门员工平均绩效的3倍计提;

2、公司业务部外勤人员由于要承担全部风险,与基层

社客户经理计提标准相同(收息额的百分之三),计提贷款的全部绩效;

3、内勤人员由于不承担风险,视同机关人员取得绩效。

(二)指标考核

对公司业务部外勤人员进行任务指标考核,确定全年营销计划,并实行末位淘汰制,必要时不能发挥营销作用的人员进行交流,另从基层社中选拔营销能力突出人员承担公司部营销重任,激发员工动力,促进公司业务不断发展。

1、全年信贷营销指标

全年营销计划12000万元(外勤每人2000万元,目前6名外勤)。前三个季度分别纯增3000万、6000万、3000万。

即外勤人员每人第一季度500万元,第二季度1000万元,第三季度500万元。各月具体计划分配:

(1)一季度:

2、3月分别增长200万、300万;

(2)二季度:

4、

5、6月分别增长300万、300万、400万;

(3)三季度:

7、

8、9月分别增长100万、200万、200万;

(4)四季度:每人保持2000万信贷规模至年末。

完不成计划的外勤,从3月份开始(2月份营销为主),按照完成计划比例兑付当月信贷绩效。差距在一半以上的,不适合从事公司部外勤工作,调离公司业务部。

2、贷款绩效考核原则

(1)全额收回每笔贷款本息后,按照每笔贷款计提绩

效工资全额兑付。

(2)到逾期贷款回收额在98%以下,不予兑付绩效工资,转入应付工资账户,待全额收回贷款本息后予以兑付绩效工资,贷款形成不良或造成损失的予以包赔和追责。

(3)绩效工资执行延期支付。

(4)其他未明确事项,参照基层社。

第20篇:管理办法

陕西省产业扶贫项目管理办法

[ 信息录入:bjsjwl | 时间:2013-05-08 | 作者: | 浏览:918次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产业扶贫项目管理,不断提高我省产业扶贫工作水平,加快贫困农户脱贫致富步伐,根据《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中发[2011]10号)、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的实施意见》(陕发[2011]13号),《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1]412号)、《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陕财办农[2012]264号),《陕西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等法规、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产业扶贫项目是指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进行扶持、补助和贴息的,能带动贫困农户增收的生产发展项目。具体包括贫困户生产发展项目、产业化扶贫项目、科技扶贫项目和信贷扶贫项目。

第三条

产业扶贫项目围绕区域特色主导产业,按照“一村一策、一户一法”扶贫方略,以培育贫困地区优势主导产业和贫困户增收致富为目标,坚持“瞄准贫困、突出特色,整合资源、注重效果,民办公助、择优扶持”的原则,因地制宜选择项目,扶持贫困户发展生产,增加收入。

第四条

产业扶贫项目在扶持区域选择上,按照国家连片特困片区县、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省级连片特困片区县及面上有扶贫任务县的先后顺序,择优扶持。在同等条件下,对国家片区县和国家重点县的项目优先扶持。与移民搬迁安置小区相结合的项目优先扶持。

第五条

各级扶贫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产业扶贫项目进行管理。

项目资金在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预算中统筹安排。

第二章

贫困户生产发展项目

第六条

贫困户生产发展项目是指直接扶持贫困户围绕区域主导产业,发展生产,提高收入水平的项目。包括整村推进项目中安排的产业开发到户项目和产业扶贫项目中安排的生产发展项目。

第七条

贫困户生产发展项目的扶持对象是年人均纯收入在陕西省扶贫标准线以下,并登记在册的贫困户。

第八条

贫困户生产发展项目资金主要用于对贫困户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及其它增收产业所需的设施、购买种苗种畜等费用的补助。

整村推进项目中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70%用于扶持贫困户发展增收产业,根据产业发展需要,可适当安排部分资金用于产业发展相关的基础设施配套,最高比例不得超过30%。

第九条

贫困户生产发展项目的补助标准为:发展传统种养业每户最高补助不超过5000元,发展现代设施农业和小型农副产品加工业每户最高补助不超过10000元。具体标准由各县(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条

贫困户生产发展项目实行资金切块到县、县级管理、省市备案的管理办法。

第三章

产业化扶贫项目

第十一条

产业化扶贫项目是指以涉农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协会)为主体,采用现代农业经营模式,与贫困户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关系,组织和带动贫困户发展生产、增加收入的项目。

第十二条

产业化扶贫项目重点扶持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协会)按照“企业(合作社)+基地+农户”的产业化经营模式,在贫困地区建设标准化种植和养殖基地、发展山林经济、开发乡村旅游等带领贫困户增收致富的项目。

第十三条

申报产业化扶贫项目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国家注册登记机关依法注册登记并运行两年以上;

(二)企业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专业合作社和专业协会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

(三)通过建立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带动贫困户达到一定数量:企业应达到100户以上;专业合作社和专业协会应达到30户以上或贫困户社员占30%以上;

(四)两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和涉税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

涉及贫困农户参股的项目申报单位除具备第十三条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资产负债率低于70%;

(二)连续赢利2年以上,不拖欠职工工资;

(三)有注册商标和品牌,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近两年内未出现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四)能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和扶贫义务。

第十五条

产业化扶贫项目资金的70%用于对项目区内贫困户按照项目实施规划发展种养业、加工业等增收产业及参股、土地流转进行补助,对每个贫困农户的补助标准最高不超过1万元,具体标准由各市县根据当地产业发展实际确定;30%用于对项目建设所需的良种和专门技术引进、建设标准化示范设施、为贫困户提供技术服务和培训、市场培育和开发、生产标准及质量安全标准制定等关键环节的补助。

第十六条

鼓励各类企业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协会)吸纳贫困农户参股,安排贫困农户青壮年劳动力就业。对贫困农户到扶贫龙头企业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参股进行适当补助,补助标准按照每个参股贫困农户不超1万元执行,补助资金作为贫困农户的入股资金,量化为每个参股贫困农户的股份。贫困农户作为股东,依法享有其股东权益。

第十七条

为了鼓励项目区内耕地、林地向涉农企业、专业合作组织、专业协会流转,在当地土地转包费用的基础上,给贫困户再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标准原则上不能超过当地年土地转包费用的50%,每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元。对贫困农户的一次性土地流转补助可从70%的到户补助资金部分支出。

严禁以实施产业化扶贫项目为名,强迫贫困户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改变土地用途。

第十八条

产业化扶贫项目实行省级管理制度。每年由省扶贫办、省财政厅根据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确定的扶持重点和资金预算额度,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县级按照年度产业扶贫项目申报指南在本行政区域内征集项目,择优申报;市级根据项目控制指标编制项目计划,报省级审批。

第四章

科技扶贫项目

第十九条

科技扶贫项目是指通过引进和推广新技术、新品种,带动贫困户发展产业、增收脱贫致富,并且对参与该项目的贫困户进行相关联的技术培训和技术指导,增强贫困群众的自我发展能力的项目。

第二十条

科技扶贫项目资金主要支持解决制约片区县及重点县特色优势产业发展的关键技术和关键环节。

(一)产业基地建设。主要支持良种引进、扶贫对象良种补贴、培育和种植养殖技术的培训和推广。

(二)生产、加工环节。主要支持先进实用技术引进、推广和培训,推动贫困地区生产向专业化、标准化和规模化方向发展。

(三)设施农业。主要支持农户培训、扶贫对象种苗补贴以及技术推广必须的少量设备购置等。

科技扶贫项目资金不能用于项目单位劳务费、厂房修建等开支。

第二十一条

科技扶贫项目主要扶持国家和省级片区县及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特色优势产业的发展,片区外的项目不予扶持。

按照项目广辐射的原则,项目实施范围在国家和省级片区县及国家重点县可跨县安排,具体范围由省扶贫办根据项目发展目标确定。

第二十二条

科技扶贫项目实行分级管理制度。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安排的科技扶贫项目按照国务院扶贫办和财政部的规定,由中央审批;地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安排的项目原则上实行同级审批。

第二十三条

科技扶贫项目由市县负责征集项目,按程序逐级申报。中、省资金安排的项目由省级组织项目评审。中央管理的项目报国务院扶贫办和财政部审定,省级资金安排的项目由省级审批,市、县(区)负责组织项目实施。

第五章

信贷扶贫项目

第二十四条

信贷扶贫项目是指扶贫龙头企业、扶贫示范合作社和贫困户为了扩大生产规模、发展生产,向金融机构贷款或向互助资金协会借款,由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对其贷款或借款所产生的利息支出进行补贴的项目。

第二十五条

信贷扶贫项目包括小额到户扶贫贷款项目和扶贫龙头企业(示范合作社)扶贫贴息贷款项目。

(一)小额到户扶贫贴息贷款项目主要对项目区内贫困户为了发展生产,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组织贷款或向互助资金协会借款所产生的利息支出进行补贴。每个贫困农户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0000元,利息补贴标准按照贷(借)款额度的7%给予贴息。互助资金借款额度按照互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对有创业技能和意愿的贫困户,扶贫贴息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80000元。

(二)扶贫龙头企业(示范合作社)扶贫贴息贷款项目主要对在贫困地区从事粮油、果蔬、畜禽等农产品加工以及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流通设施建设的扶贫龙头企业和示范合作社为了扩大生产规模、进行技术改造、解决流动资金等向金融机构贷款所产生的利息支出进行补贴。每个项目单位贴息贷款额度不超5000万元,利息补贴标准按照贷款额度的5%给予贴息。

对贫困户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创业的项目优先扶持。

第二十六条

小额到户扶贫贴息贷款项目实行贴息资金切块到县,县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扶贫龙头企业(示范合作社)扶贫贴息贷款项目实行省级管理。年初由项目单位向所在县级扶贫部门申请,县级扶贫部门审核同意后编制年度扶贫龙头企业(示范合作社)扶贫贴息贷款项目计划并逐级上报。省级审核并公示公告后下达项目计划。

第二十八条

申报扶贫龙头企业(示范合作社)扶贫贴息贷款项目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应是市级以上扶贫龙头企业或扶贫示范合作社;

(二)连续赢利2年以上,不欠税、不拖欠职工工资;

(三)有注册商标和品牌,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近两年内未出现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无不良信用记录和涉税违法行为;

(四)应与县级扶贫主管部门签订的扶贫责任书;

(五)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未向金融机构贷款的除外)。

第六章

项目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各市县(区)扶贫部门要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编制产业扶贫规划,建立产业扶贫项目库,认真做好项目储备工作。列入年度项目实施方案和申报计划的项目,应当从项目库中选择。

第三十条

贫困户生产发展项目由县级扶贫部门根据产业扶贫规划和年度资金计划编制年度项目实施方案,并组织项目实施,项目资金直接量化到户,并按报账制管理的规定,实行报账管理。

第三十一条

产业化扶贫项目计划下达后,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批复的项目建设内容和资金规模,制定详细的项目实施方案,明确财政扶贫资金的具体用途和资金使用计划。70%的到户补助部分,要有明确的补助对象、补助标准和资金兑付方案。项目实施方案由县级扶贫部门批复并报市级备案后组织实施。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为一年,从县级批复项目实施方案之日算起。

第三十二条

产业化扶贫项目的实施实行项目单位法人负责制管理,项目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按照项目实施方案、财政扶贫资金使用计划及项目实施进度,采取预拨资金、分批报账的方式将项目资金兑付到项目实施单位。具体预拨款比例和报账批次由县级扶贫、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十三条

产业化扶贫项目资金中70%的到户补助部分,原则上要由项目单位先行垫付,凭资金兑付到户的凭证和相关资料,按照财政扶贫资金报账程序进行报账。县级扶贫部门要建立贫困户台账,详细记录对贫困户的扶持措施及补助金额。

贫困户参股补助在项目单位的财务账面上要将贫困户的股份量化到户,持贫困户确认后的入股证明资料按报账程序报账。参股资金到位后,项目单位要按照企业和专业合作组织注册登记的有关规定,到注册管理部门进行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并将变更登记的批复资料报县级扶贫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扶贫贴息贷款项目要及时通知项目单位,按照项目贷款审批程序,商请金融机构进行评估,一年内落实贷款。每年10月底以前,各市县将逐级审查后的《陕西省扶贫项目贷款利息补贴结算表》及相关的项目贷款资料上报省扶贫办、省财政厅,省扶贫办、省财政厅审核后拨付贴息资金。

第三十五条

小额到户扶贫贷款贴息资金由县级扶贫部门根据贫困户申请和到户贷款发放情况,将贴息资金兑付到户。

第三十六条

产业扶贫项目资金使用涉及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实行政府采购。

第七章

项目检查验收和监测

第三十七条

县级扶贫部门要对产业扶贫项目实施的全过程进行跟踪监测,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十八条

市级扶贫、财政部门要定期对各县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对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通报,并报省扶贫办、省财政厅。省扶贫办、省财政厅根据工作安排,不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抽查。

第三十九条

项目实施结束后,由市级扶贫、财政部门组织对各县(市、区)的项目进行全面验收,并形成验收报告,报省扶贫办、省财政厅备案。省扶贫办、省财政厅对各市、县的项目进行抽验。

第四十条

各级扶贫、财政部门要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对项目申报审批、项目组织实施、项目统计监测等资料归档管理。

第八章

奖惩措施

第四十一条

对产业扶贫项目实施情况良好,扶贫效果明显,并在项目检查验收中被评为优秀的市县(区),在下年度安排产业扶贫项目时,给予项目奖励。

第四十二条

由于项目实施监管不到位,导致产业扶贫项目实施出现问题并产生严重后果的县,暂停产业扶贫项目安排,并扣减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

第四十三条

产业化扶贫项目和信贷扶贫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问题,项目单位拒不整改的,或是在项目实施期限内无法实施的项目,县级扶贫、财政部门应当终止项目,收回资金,并提出项目调整意见,按程序报省级批复后对项目进行调整。三年内该项目单位不得再申报产业扶贫项目。

第四十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弄虚作假、套取扶贫资金的,或是违反政策规定导致项目建设出现严重问题、损害贫困农户利益的,除依法追回扶贫资金外,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以陕扶办发[2011]50号文件印发的《陕西省贫困户产业发展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和以陕扶办发[2012]43号文件印发的《陕西省产业扶贫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管理办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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