鸣凤山书画院章程
鸣凤山书画院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鸣凤山书画院
第二条 性质: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艺争鸣”的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艺术多样化,积极团结组织我县与全国知名书画家、书画爱好者、文艺人士交流与合作的社会组织.第三条 宗旨:我院将研究、传承、交流、发展、弘扬传统书画艺术。繁荣远安文化事业,促进远安社会经济建设。在从事艺术活动中,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二章 任务
第四条 本院设立于鸣凤山风景区,面向全国,加强与各地书画界的联系与交流,积极组织特聘本土书画家、院外书画师开展书画研究、展览交流活动,编辑出版个人/书画院作品集,为特聘书画家与院外书画师提供自我展示的宣传平台和优质服务。组织和联系艺术界名人名家、广大书画爱好者,同社会各界多渠道、多形式地开展书画艺术交流与合作,积极为书画艺术家寻求书画收藏及销售机会。
第 1 页 鸣凤山书画院章程
1.举办书画展览、书画笔会,书画采风,讲座、等书画艺术交流活动;
2.帮助广大书画艺术家组织策划个人画展,出版个人书画专集、著作及收藏、销售等方面的服务;
3.研究介绍艺术发展的理论、方法和经验;
4.吸收和发展会员、研究员、院士、高级书画师、理事及理事委员会;
5、积极开展书画人才的培训工作,努力提高画院书画家与社会书画爱好者的思想道德素质与艺术创作水平。 6.积极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的密切联系与合作,并提供相关的咨询与服务工作,共谋发展与壮大文化产业大计。
第三章 会员
第五条 凡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热爱书画艺术,具有一定的书画艺术造诣和影响力或组织能力,并愿意同本院一起发展的书画专家及书画艺术爱好者。由加入者本人自愿申请,经本院核准并颁发证件后即成为鸣凤山书画院正式会员。会员有效期为一年,期满后重新审核。
第 2 页 鸣凤山书画院章程
第四章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七条 会员有对书画院的意见和建议权;
第八条 会员优先参加本院组织的学习、参观、展览、交流、研讨、联谊等有关活动;按会员价购买书画院书画作品;有权申请书画院收藏、展览、或代售有价值书画作品;限量使用书画院提供的书画用品。
第九条 遵守本院章程和有关制度,积极参加本院活动;不得在书画院内干涉和从事任何个人性质的商业活动.第十条 入院自愿,退院自由。退院时应向本院提出书面报告,并退回相关证件;
第十一条 对于一年内无故不参加书画院任何活动的会员,视作本人自动放弃会员资格。 第五章 院士
第十二条 凡市及以上书法家协会、美术家协会会员、为书画艺术事业做出各种贡献和艺术上有一定造诣的、承认本院章程、拥护本院宗旨的,经本人自愿申请,由常务理事会批准,均可成为本院院士。
第 3 页 鸣凤山书画院章程
第六章 院士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院士须经过严格审核通过后,办理鸣凤山院士证,并享受特殊的权利和义务。
1.免费参加本院组织的学习、参观、展览、交流、研讨、采风等相关活动.2.免费使用有本院提供的书画用品。
3.可携三位以内爱好书画的人士免费进入景区,节假日和特殊指定日期除外.4.免费创作及展览个人书画作品。
5.院士需交代表作品两幅作为本院存档,作品不退。 6.遵守本院章程和执行本院决议的义务。
7.院士享受会员的所有权益,并遵守会员义务(见章程四) 第七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聘顾问1名、艺术顾问2名、名誉院长1名、院长1名、副院长2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2名,理事10名,院士10名(暂定),会员30名(暂定)。
第十三条 院务会根据需要组建相应工作机构,由若干艺术
第 4 页 鸣凤山书画院章程
家、院士、会员、理事、评论家等组成的专家委员会及其他组委会。
第八章 组织纪律
第十四条 画院成员必须遵守书画院有关规定,没有征得院组织的同意,不得以画院的名义在社会上开展任何活动。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院章程和制度,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损害本院声誉的成员,经院务会讨论,给予相应处理。 第九章 经费来源
第十六条 会费、赞助;
第十七条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的有偿服务收费; 第十八条 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章 附则
第十九条:章程由鸣凤山书画院院务委员会讨论通过,其修改、解释权均属于本院院务委员会。管理细则见《鸣凤山书画院组织管理制度》。
第 5 页 鸣凤山书画院章程
第 6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