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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协书画院章程

发布时间:2020-03-03 23:42:5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市政协书画院章程

(2007年9月27日书画院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一、宗旨

第一条本书画院为学术研究、艺术创作和友好交流为主的群众性艺术联谊组织.在宣城市政协的领导下,本着艺术为社会主义服务,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以书画为桥梁纽带,广泛团结联系社会各界人士,扩大文房四宝之乡的知名度,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书画艺术,为活跃我市文化生活,促进和发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作贡献.

二、组织机构

第二条本书画原设院务委员会。院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院务委员组成。人选由市政协主席会议决定,每届任期五年。

第三条 院务委员会负责决定工作规划及院长提请讨 论的书画院重大事项。

第四条 本书画院设名誉院长、院长、副院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在院务委员会领导下,院长负责处理书画院日常工作,副院长协助院长开展工作。

第五条 根据需要,本书画院可聘请顾问若干人。

三、书画师

第六条 凡在书画创作及研究方面有一定造诣或热爱 书画并有一定创作能力的市、县(市、区)政协委员和社会

各界人士,只要赞成和遵守本章程,本人提出申请,报请院长办公会批准,可聘为书画院书画师。

第七条书画师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拥护社会主义事业和祖国统一大业,自愿为发展先进文化献计出力。

第八条书画师的权利:

1、可在书画院展厅免费举办个人作品展览;

2、参加书画院举办的艺术创作、观摩交流和考察等活动;

3、在书画院编辑出版的艺术图书中优先刊录个人作品;

4、对书画院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5、有退出书画院的自由,但须向书画院备案。

第九条书画师的义务:

1、遵守书画院的章程;

2、积极参加书画院组织的各项活动;

3、每年须缴1-2件书画作品;

4、宣传和维护书画院的声誉。

四、附则

第十条书画院可通过代销、委托拍卖、定向创作和举办书画讲习班等形式,为丰富我市文化市场提供有偿服务。其收入除返还作者稿酬和支付一定劳务费后,作为书画院活动经费。

第十一条书画院接受社会赞助,用于开展有关书画和社会公益活动。

第十二条本章程解释权属院务委员会

市政协书画院内部管理暂行规定

为加强书画院的管理,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每年召开一至两次院务委员会议,研究书画院重要事项。

二、书画院实行院长办公会管理制度,每年召开一至两次办公会议。

三、书画院日常工作由院长负责处理,副院长协助院长开展工作。

四、书画院经费实行独立核算、帐户单列。担任机关负责人的副院长分管财务,进行审批报销,每年向院长办公会议报告书画院年度财务收支情况。

五、每年召开一次书画院代表或全体会议(含书画师),总结和研究工作,布置任务。

六、加强书画院物品保管,由专人负责,并严格物品进出登记制度。

七、加强与书画师的联系,热忱为书画师做好服务工作,及时征缴书画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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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协书画院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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