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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基层工会的财务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13:30:2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市总工会起草的《加强基层工会财务管理办法》,供各区县总工会参考,请各区县总工会可以根据本辖区工会工作的实际情况,重新制定或进行修改。

XX区县总工会 加强基层工会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管好、用好工会经费,做到“用得合理,群众满意”,更好地为职工群众服务,为工运事业服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和《工会会计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财务活动为独立核算或非独立核算的各级工会组织。

第三条 工会经费管理原则:坚持经费独立管理原则。要独立建立银行账户,实行单位核算。坚持遵纪守法原则。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政策规定和开支范围、标准,认真执行工会财务制度,遵守财务纪律。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

1 第四条 工会会计的主要职责:进行会计核算、反映预算执行、实行会计监督、参与预算管理、合理调配资金,组织指导和检查下级工会会计工作,负责制定有关实施细则,组织工会会计培训,不断提高政策业务水平。

第五条 工会财务管理体系:依法建立独立的工会预算管理体系,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制度。预算管理实行下管一级的原则。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六条 工会会计性质:对工会预算的执行和对工会经费收支活动进行反映、核算和监督的专业会计。

第七条 工会会计核算对象:以工会实际发生的业务活动为依据,客观真实地记录、反映工会各项收支状况和结果。各项资金和资产统一纳入工会预算会计核算,不得私设小金库和账外账。

第八条 工会会计记录和会计报表应当清晰明了。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会计核算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不存在待摊费用。

第九条 工会各项财产或物资以购进的实际价格进行核算。不提取折旧,不得自行调整账面价格。

第十条 凡是指定用途的资金,要按规定的用途使用,并单独核算反映。

2 第十一条 会计核算应按照《工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前后期一致,确保会计指标口径一致。

第十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依法做好工会经费独立核算工作的通知》总工办发[2004]23号的规定“工会经费应当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各基层工会应当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单独开立账户,独立进行核算,不允许与单位机关财务或党、团其他组织财务合账户集中核算,也不允许将工会财务纳入当地会计结算中心管理”。

第十三条 基层工会经费应重点用于维护职工权益、开展职工教育和职工群众活动方面。坚持预算管理原则。一切费用均纳入预算,并按区总工会的要求,认真编报和执行。坚持勤俭节约原则。要少花钱,多办事,办好事,节约开支,依靠职工用好经费,提高经费使用效率。坚持民主管理原则。要定期公布账目,接受会员监督和经审会审查。坚持为职工服务原则。工会经费不得用于非工会活动开支,不得支付社会摊派或变相摊派的费用,不得为单位和个人提供资金拆借、经济担保和抵押。

第三章

会计要素

第十四条 工会会计要素是: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支出五类。

3 资产—是工会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

负债—是工会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以资产偿还的债务。

净资产—是资产减负债,收入减支出的差额。 收入—是工会根据《工会法》以及有关政策规定开展业务活动所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支出—是工会为开展各项工作和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及损失。

第四章

会计科目

第十五条 经费收入是工会根据《工会法》以及有关政策规定开展业务活动所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收入科目:

会费收入:按照全国总工会工发[1978]101号和工财字[1994]69号)文件规定执行。机关会员交纳会费按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合计的0.5%。事业单位会员交纳会费按职务工资、等级工资合计的0.5%。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人会员交纳会费按岗位工资、等级工资合计的0.5%。 以上工资合计尾数不足10元不计算。 学徒工会员按每月人民币0.05元交纳。无固定收入的会员按本人上月所得工资额计算交纳会费。

4 拨缴经费收入:行政方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向工会拨缴经费。工会方需向行政方开具《工会经费拨缴专用收据》,并在税前列支。

上级补助收入:区总工会下拨的各项补助收入。包括回拨补助、专项补助、超收补助、帮扶补助、送温暖补助、救灾补助、其他补助。

行政补助收入:工会取得的所在单位行政方面按照《工会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拨给工会的各项补助,包括工会收到行政拨付的劳动竞赛经费、工会开展活动的费用补助等。

政府补助收入:指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工会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予工会的补助款项。包括工会收到财政拨付的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和生活补贴、帮扶资金、送温暖经费、疗养事业补助、劳模补助、基建、维修及大型活动的补助等。

事业收入:指独立核算的工会附属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和非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各项事业收入。

投资收益:指工会对外投资发生的损益。

其他收入:不属于以上各项收入,如银行存款利息、财产变卖处理废品收入等。

第十六条

经费支出是指工会为开展各项工作和活动所发生的业务,凡是行政下拨的经费,必须专款专用,用工会经费开展的各项活动须按照规定的科目列支。

支出科目:

5 职工活动支出:核算工会为会员及其他职工开展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发生的支出。

(1)职工教育费—核算工会开展职工教育活动的各项支出。

(2)文体活动费—核算工会开展职工业余文体活动的各项支出。

宣传活动费— 核算工会开展职工宣传活动方面的各项支出。

其他活动支出—核算基层工会支付的会员特殊困难补助的费用以及工会开展其他活动的各项支出;

业务支出:核算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

(1)培训费—核算工会干部、积极分子培训等支出。 (2)会议费—核算工会代表大会、委员会、经审会以及工会专业工作会议的各项支出。

(3)外事费—核算工会开展外事活动方面的费用。 (4)专项业务费—核算工会开展工会组织建设、考核表彰、建家活动、大型专题调研、经审专用经费等专项业务的支出。

(5)其他业务支出—不属于以上业务开支的其他费用 维权支出:核算工会直接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 (1)劳动关系协调费:核算工会在协调劳动关系争议中

6 发生的支出。

(2)劳动保护费:核算工会开展职工劳动保护发生的支出。

(3)法律援助费:核算工会向职工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发生的支出。

(4)困难职工帮扶费:核算工会对困难职工帮扶发生的支出。

(5)送温暖费:核算工会向职工送温暖发生的支出。 (6)其他维权支出:核算以上各项维权活动之外的维权支出,如参与立法费等。

行政支出:本科目核算工会为行政管理、后勤保障等发生的各项日常支出。

(1)工资福利支出:核算工会开支的专职工作人员和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伙食补助费等。

(2)商品和服务支出:核算工会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不包括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的支出)。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 费、交通费(燃料费、保险费、修理费、其他交通费)、差旅费(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维修(护)费、租赁费、招待费(餐费、其他招待费)、专 用材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

7 工会经费、福利费等。

(3)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核算工会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包括:离休费、退休费、退职费、抚恤金、生活补助、医疗费、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等。

(4) 其他行政支出:核算不能划分到上述经济科目的其他支出。

资本性支出:本科目核算工会从事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实际支出。

(1)房屋建筑物购建:核算工会用于购买、自行建造办公用房、仓库、食堂等建筑物(含附属设施,如电梯、通讯线路、电缆、水气管道等)的支出。

(2) 办公设备购置:核算工会购置纳入固定资产核算范围的办公家具和办公设备的支出。

(3) 专用设备购置:核算工会购置具有专门用途、纳入固定资产核算范围的各类专用设备的支出。

(4)交通工具购置:核算工会用于购置各类交通工具的支出(含车辆购置税)。

(5)大型修缮:核算工会各类设备、建筑物等的大型修缮支出。

(6)信息网络购建:核算工会用于信息网络方面的支出。如计算机硬件、软件购置、开发、应用支出等。购建的计算

8 机硬件、软件等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不在此科目核算。

(7)其他资本性支出:核算工会其他上述科目中未包括的资本性支出。

补助下级支出:本科目核算工会为解决下级工会经费不足或根据有关规定给予下级工会的各类补助款项。

(1)回拨补助:核算工会按有关规定给下级工会的回拨经费补助。

(2)专项补助:核算工会对下级工会指定项目的补助。 (3)超收补助:核算工会按有关超收增缴的规定对下级工会的超收补助。

(4)帮扶补助:核算工会按有关规定对下级工会的困难职工帮扶补助。

(5)送温暖补助:核算工会拨付下级工会用于开展送温暖活动的补助。

(6)救灾补助:核算工会拨付下级工会用于慰问在自然灾害中经济财产遭受损失、生活遇到困难的职工和家庭的补助。

(7)其他补助:核算工会拨付下级工会的除上述明细科目所述内容以外的其他补助。

9 事业支出:本科目核算工会对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补助和非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各项支出。

本科目应按单位或部门设置明细账。

其他支出:本科目核算各级工会以上支出项目以外的各项支出。如资产盘亏、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捐赠支出以及按规定计提有关专用基金等。

第十七条

国家规定由行政承担的费用支出

根据《工会法》、全总工会、财政部及国家的有关规定,下列费用应由行政列支:

(一)基层工会办公用房、文艺、体育、教育和服务等活动场地设施、设备及维修、水、电、取暖等费用。

(二)基层工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奖金、医疗、补贴、劳动保护费用及其他福利待遇。

(三)基层工会专职人员的离退休及退职生活费。 (四)基层工会兼职干部短期学习工资及差旅费。 (五)工会组织的劳动竞赛、技术交流、技术革新活动所需的奖励费用。

(六)企业光荣榜制作的设备材料费。 (七)企业车间、科室、班组订阅的报刊费。

(八)企业行政主办由工会进行管理的。设施的人员和设

10 备等费用。

(九)由行政方面委托工会组织的各类庆祝活动和重大节日所需的宣传活动费。

(十)行政方面委托工会举办的劳模、积极分子及先进生产(工作)者评比、奖励、考察、休养会议等各种活动费用。

(十一)基层工会为搞好劳动保护工作所需的费用以及劳动保护宣传教育费。

(十二)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所需的各项费用。 (十三)由工会管理的企业职工困难补助费。 (十四)基层单位行政办学的职工教育费。

(十五)工会组织劳模、先进生产(工作)者休养活动的往返差旅费、住宿费、伙食补助。

(十六)工会组织职工疗(休)养活动的费用。

第十八条

按照全总工财字[2000]46号文件中规定:离退休职工不计提工会经费,工会经费不支出离退休人员的各项活动费用。

第五章 预算的编制、执行和调整

第十九条

各级工会预算由本级工会委员会(或常委会)组织执行,具体工作按照区总工会的要求,由本级工会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工会预算遵循的原则:坚持勤俭节约,体现

11 工会的工作特点,坚持按照统筹兼顾,保证重点,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把较多的资金安排在维护职工权益,开展职工活动上和为职工办实事方面。体现政策性、合理性、完整性、统一性。

第二十一条 工会预算的编制方法:收支预算根据上年实际收入情况结合本年度相关因素编制。

预算审批程序:各级工会的本级预算草案,要听取本级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经工会委员会(或常委会)审查通过,报区总工会审批。

第二十二条 预算执行:预算在未批准之前只能列支必要活动经费,预算批准后,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二十三条 预算调整:单位预算在执行过程中,需要进行调整预算,需听取本级经费审查委员会的意见,经工会委员会(或常委会)通过,报区总工会审批。

第二十四条 各级工会要加强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工会财务制度,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不得以拨代支,以领代报。

第六章

会计日常核算业务

第二十五条 各级工会配备的财务人员应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具备会计从业资格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六条 各工会应当严格执行岗位分工制度,出纳

12 工作由出纳人员负责,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出纳人员、制证人员、稽核人员、审批人员、记帐人员不能由一人兼任。

第二十七条 各级工会应按照财务制度规定制定本级工会的支出审批制度并在日常报销工作中严格执行。每一笔资金的报销都应有经手人、审批人签字,并且经手人和审批人不能为同一人。各级工会要坚持“一支笔”审批原则。根据审定的预算,工会经费由工会主管财务主席“一支笔”审批。

第二十八条 各级工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会计帐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第二十九条 各级工会业务经办人员应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核。

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接受,并向上级领导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应予以退回,并要求经办人员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第三十条 会计人员依据审核无误后的原始凭证填制记帐凭证要加盖制单人员、审核人员、记帐人员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印章或者签字。

第三十一条 会计帐簿必须连续编号,经审核 无误后装订成册,并由记帐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字或者盖章。

13 第三十二条 各级工会应加强资金管理,确保工会经费的资金安全。会计人员应定期、不定期对现金、银行存款等有价票证进行盘库,并做相应记录。

第三十三条 各基层工会应加强物资采购管理,确保物资采购工作的顺利。

应建立物资采购制度,对物资采购指定专人负责,每次采购均有经手人、验收人、批准人。领用物资时必须制定物资领用制度,每次领用都必须有领用原因、领用人、批准人。

各级工会应建立定期、不定期的盘库制度,制定物资管理员以外的专人对库存物资和物资的领用进行查验、核对,并做相应记录。

第三十四条 各基层工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等,应当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属于普通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为15年(其中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保存25年,银行余额调节表和银行对账单保存5年),属于永久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为永久。

第七章 决算

第三十五条 编制工会决算的原则:符合法律法规,做到数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14 第三十六条 决算审批程序:各级工会的本级决算草案,要听取本级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经工会委员会(或常委会)审查通过,报区总工会审批。

第八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十七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原则:在本级工会的领导下,依照《全国总工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固定资产管理的任务: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明析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合理配备并节约、有效使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三十八条 固定资产标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一般设备单价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在8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九章

呆账的处理

第三十九条 呆账的确认:用工会经费形成的由工会财务部门管理的呆账。呆账的确认(一)投资损失。以工会经费对外投资,由于接受的单位撤消、破产,经履行清算后确认不能收回的投资;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导致经济活动停止,投

15 资本金不能收回的部分。(二)借出款。以工会经费借出的款项,借款合同欺满后,逾期三年以上不能归还的欠款。(三)暂付款。暂付三年以上的,由于债权人的原因尚未收回并按管理权限无法收回的。

第四十条 呆账处理原则:(一)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各级工会的呆账处理由本级工会决定,报上级工会财务备案。(二)处理呆账按照“分清责任,账销债留”的原则办理,保留备查账薄,对投资失误者要追查责任。(三)造成借款损失的单位,应停止借款。(四)有弄虚作假、伪造呆账等行为,追究负有直接责任人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呆账处理审批程序:(一)工会财务部门对本级经费形成的呆账进行清理,列出呆账事项。(二)呆账事项的责任人将呆账形成过程、原因、鉴定意见、法律文书、证明材料、说明材料、函证材料等,以书面形式提交工会财务部审核。(三)工会财务部门将呆账事项汇总,报本级工会主席办公会议研究确定。(四)本级工会主席办公会议作出处理决定前,征求同级经审会同意。必要时可由经审办公室安排审计。(五)工会财务部门依据主席办公会议决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章 票据管理

16 第四十二条 按照全国总工会财务部关于印发《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财字[2010]119号)和财政部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凡是建立工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并由区总工会直管的基层工会,方能领取《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和《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第四十四条 区总工会财务部建立《票据领取登记簿》,基层在领用收据时,要按规定履行签字手续后,方可领取。

第四十五条

各基层工会要对领取的票据,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第四十六条 收据要按有关规定填写,不得随意涂改、挖补、撕毁,如发生丢失现象的,立即向区总工会财务部报告,财务部门按照财政部和全国总工会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章 经费监督

第四十七条 各级工会预算、决算向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汇报并接受其审查。同时,工会经费的使用接受国家的监督。

第四十八条 各级工会财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下级工会的预算执行。

第四十九条 各级工会未按规定程序报批预算,擅自决定重大开支项目的,区总工会不予批准,并责令其做出检查

17 和调整有关账账目,甚至予以通报。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及预算管理原则,造成损失浪费的,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追究其工会法人和经办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 会计工作交接

第五十条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 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第五十一条 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第五十二条 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一)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二)尚未登记的帐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三)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四)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磁带 等)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第五十三条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

18 第五十四条 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一)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帐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帐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

(二)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三)银行存款帐户余额要与银行对帐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 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帐户余额要与总帐有关帐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帐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者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

(四)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第五十五条 会计岗位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第五十六条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注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在移交注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与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19 第五十七条 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 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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