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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社会组织年检通知

发布时间:2020-03-02 14:41:1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石大民间发„2012‟1号

关于做好2011年度社会组织年检工作的

各相关业务主管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民政部《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有关规定,大武口区民政局将对全区社会组织进行2011年度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凡2011年6月30日以前经大武口区民政局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均要参加年度检查。

二、年检内容

(一)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情况;

(二)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情况;

(三)人员和机构变更情况;

(四)财务管理和经费收支情况;

(五)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党组织建设工作情况;

(六)各项规章制度建设情况;

(七)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复查登记情况;

三、年检所需提交的材料

(一)社会团体接受年检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社会团体年检报告书》(一式三份);

2、《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

3、2011年新增会员花名册(A4纸打印,加盖本社团印章);

4、2011年度银行对帐单或财务审计报告书(无财务报表需有业务主管单位盖章的财务状况说明);

5、2011年度工作总结及2012年度工作计划(A4纸打印,加盖本社团印章);

6、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团体专用收据使用许可证、购买证,区物价局、区财政局对许可证、购买证年审稽查情况。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受年检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书》(一式三份);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

3、2011年从业人员花名册(A4纸打印,加盖本单位印章);

4、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附会计报表,单位负责人和财务人员签名,加盖本单位印章);

5、教育类和劳动类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还需提交执业许可证副本;

6、上年度工作总结及本年度工作安排(总结要涵盖年检内容要求)。

四、年检程序步骤和时限

参检社会组织按如下程序完成年度工作报告书的填写、报送工作。

(一)社会组织自查。年检报告请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宁夏民政网(网址:http://www.daodoc.com)上自行登陆下载,并根据报告书的内容进行自查。

(二)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各社会组织于3月31日前将年检报告书及有关资料报各业主管单位进行审查,并由业务主管单位填写审查意见。

(三)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各社会组织要将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的年度检查报告书(一式三

3 份)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等资料于4月30日前报送大武口区民政局,由民政局按规定审查年检,并作出年检结论,逾期不予受理。

(四)公告。大武口区民政局将年检结论于6月底前在大武口区政府网、石嘴山市民政网予以刊登。对未按照规定参加年检的社会组织将视不同情况依法处理。

五、年检结论和审查标准

年检结论分别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2011年度遵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法规,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无违法行为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的情形,情节较轻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登记、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变更备案的;

2、应当备案的事项,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

3、擅自修改章程或者未按规定申请核准备案的;

4、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时弄虚作假的;

5、违反证书、印章管理规定的;

6、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未按期换届的;

7、未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登记的名称开展活动的;

8、违反或者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活动的;

9、在2011年度未开展业务活动的;

10、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

11、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12、向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用的;

13、违反规定收取会费或者其他收入使用会费收据的;

14、未经批准或授权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未按照审批标准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

15、违反规定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或者违反规定使用票据的;

16、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或者向举办对象收取费用的;

17、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财产的;

18、其他违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规定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的行为。

六、年检工作要求

(一)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要认真填写《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按时上报各种年检材料,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依法监督、检查。

(二)各业务主管单位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把好年检初审关,并按登记管理机关规定的时间,组织所属社会组织参加年检,对于查出的问题要及时处理。

大武口区民间组织管理局

二○一二年三月二日

主题词:社会组织 年检 通知

大武口区民间组织管理局 2011年3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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