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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10402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发布时间:2020-03-02 21:24:0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TB10402-2007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1 总 则

1.0.1 为提高铁路建设工程监理水平,规范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铁道部有关规章、规定,编制本规范。

1.0.2 监理工作是建设管理工作的延伸,监理单位代表建设单位行使所委托的安全、质量、工期、投资、环保控制等相关权力,并将工程质量作为工作重点。

1.0.3 监理单位必须与建设单位签订铁路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合同中应包括监理工作的范围、服务期、酬金,合同双方的职责和权利等。建设单位应将委托监理合同的相关授权书面通知承包单位。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之间在委托监理合同范围内的联系活动应当通过监理单位进行。

1.0.4 铁路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1.0.5监理单位应公平、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维护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其他单位的合法权益。

1.0.6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铁路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

1.0.7 铁路建设工程监理除应遵循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铁道部规章制度以及强制性标准及规范的规定。 2 术 语 2.0.1项目监理机构

监理单位派出并代表其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的现场监理机构。 2.0.2监理工程师

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并经注册的监理人员。 2.0.3总监理工程师

由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代表监理单位全面履行委托监理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监理工程师。 2.0.4副总监理工程师

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代表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其部分职责和权力的监理工程师。

2.0.5专业监理工程师

根据项目监理机构岗位职责分工和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负责实施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的监理工作,具有相应监理文件签发权的监理工程师。

- 1 项目监理机构分析、总结每月项目实施及监理工作情况的文件。 3 基本规定 3.1 监理工作依据

3.1.1 铁路建设工程监理的主要依据:

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铁道部有关规章、制度;

2 国家和铁道部有关标准、规范、规程;

3 国家和铁道部对本项目的批复文件;

4 审核合格的施工图:

5 本工程项目的委托监理合同、承包合同和材料设备供应合同。 3.2 项目监理机构

3.2.1 监理单位必须在工程施工现场设置组织机构健全、人员职责明确、岗位设置合理的项目监理机构。

3.2.2 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构成纳入委托监理合同,监理单位应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7天内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书及专业监理工程师名单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3.2.3 现场监理人员按总监理工程师(如监理工作需要,可配副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三个层次配备,并符合以下要求:

1 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应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监理员应经培训合格;

2 专业监理工程师的专业和数量应与监理工作匹配,监理人员数量应满足现场监理工作需要;

3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不少于合同约定监理人员总数的60%,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应不少于合同约定监理人员总数的20%;

4 现场监理人员年龄不得大于65岁;年龄60至65岁人员数量不得大于现场监理人员总数的20%,且身体健康能胜任现场工作。 3.2.4 监理人员配备:

新建普通单线铁路每公里0.3人~0.5人,根据监理工作内容确定;双线增加20%。

客运专线按普通双线增加20%。

增建二线工程、电气化改造工程、既有线改造工程等参照上述标准,根据实际需要配备监理人员。

独立工程以及工程简单的项目根据实际需要配备监理人员。

- 3 11 定期巡视施工现场;

12 对索赔、工程延期提出处理意见;

13 组织编制监理月报、专题报告和工作总结;

14 审核并签认承包单位的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资料;

15 审查承包单位提交的竣工申请报告,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参加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

16 组织整理项目监理资料。

3.3.3 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将下列工作委托副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人员:

1 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

2 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调配监理人员;

3 组织审核承包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开工报告、技术方案、进度计划;

4 签发工程停工/复工令、工程暂停令(紧急情况除外),签署验工计价表、工程付款凭证、工程竣工报验单,审核签署竣工结算凭证; 5 对索赔、工程延期提出处理意见;

6 签发监理月报、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和项目监理工作总结。

3.3.4 副总监理工程师配合总监理工程师工作,应按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行使总监理工程师的部分职责和权利。

3.3.5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以下职责:

1 参与编制监理规划,负责编制本专业的监理实施细则;

2 负责本专业监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3 审阅并现场核对施工图;

4 对监理员的工作进行组织、指导、检查和监督,应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监理员调整建议;

5 审查承包单位提交的涉及本专业的计划、方案、申请、变更等,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报告;

6 负责本专业的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及相关隐蔽工程验收;

7 定期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交监理工作实施情况报告,重大问题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汇报;

8 核查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的原始凭证、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及其质量情况,对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进行见证检验或平行检验,合格时予以签认;

- 5 8 监理工作的方法和措施;

9 监理工作制度;

10 监理实施细则编制计划及要求;

11 监理设施。

3.4.5 在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需要修改监理规划时,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及时进行修改,按原程序经过批准后报建设单位。 3.5监理实施细则

3.5.1 监理实施细则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在工程开工前完成,并报建设单位核备。

3.5.2监理实施细则应详细具体,具有可操作性,其编制依据如下:

1 已批准的监理规划;

2 与专业工程相关的标准、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

3 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 3.5.3 监理实施细则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专业工程特点及其技术、质量标准;

2 监理工作范围及重点;

3 监理工作流程;

4 监理工作控制要点、目标及监控手段;

5 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

6具体旁站部位和工序。

3.5.4 在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监理实施细则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 4 工程开工前监理工作

4.0.1 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监理人员熟悉和掌握委托监理合同、工程承包合同、设计文件、有关技术标准和检验检测方法。

4.0.2监理人员应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的设计技术交底会,并由总监理工程师会签会议纪要。

4.0.3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阅、核对施工图纸,发现设计文件中有差错、漏项等问题,项目监理机构应向建设单位提出报告,并要求承包单位对施工图纸和交桩资料进行现场核对。

4.0.4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单位核对设计文件进行检查,对承包单位提出的施工图

- 7 2 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 分包单位的业绩;

4 分包工程的内容和范围;

5 分包单位的主要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上岗证。

4.0.11 项目监理机构对分包单位资质的审查,不解除承包单位应承担的责任。 4.0.12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承包合同、批准的工程进度计划,审核承包单位提交的《进场施工机械、设备报验表》(附录A中TA4表),核查进场的机械设备数量及性能,合格时予以签认。经核查合格的机械设备,未经专业监理工程师同意不得撤出现场。 4.O.13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工程承包单位的工地试验室进行核查。核查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1 试验室的资质及试验范围;

2 法定计量部门对试验设备出具的检定证明;

3 试验室管理制度;

4 试验人员资格证书;

5 本工程的试验项目及要求;

6 试验设备和环境条件能否满足拟开展试验项目要求。

4.0.14 监理工程师应参加工程开工之前召开的第一次工地例会。 5 工程质量控制

5.1 核查承包单位质量管理体系

5.1.1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承包单位的技术管理体系和质量管理体系进行核查。核查包括以下内容:

1 技术、质量管理体系的组织机构;

2 技术、质量管理制度;

3 专职质量管理人员配置及到位;

4 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上岗证。 5.2进场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控制

5.2.1项目监理机构应按以下程序和要求对进场材料进行验收:

1 对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外观、规格、型号和质量证明文件进行检查验收;进口材料和设备应有国家商检部门的商检资料;

2 审查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的鉴定证明和确认文件;

- 9 6 已施工部位是否存在质量缺陷。

对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或质量隐患,监理工程师宜采用照相、录像等手段予以记录,并向承包单位发出整改指令。

5.3.7 总监理工程师应安排监理人员对隐蔽工程的隐蔽过程、下道工序完成后难以检查的重点部位,以及工程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进行旁站监理,并填写《旁站监理记录表》(附录A中TB2表)。总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工作需要调整附录B的旁站监理工作内容。

5.3.8旁站监理人员的主要工作内容:

1 检查承包单位现场质检人员到岗、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以及施工机械、建筑材料准备情况;

2 在现场跟班检查施工过程中执行施工方案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3 核查进场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的质量检验报告等,并可在现场监督承包单位进行检验;

4 做好旁站监理记录和监理日记。 5.3.9旁站监理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 旁站监理人员应当对需要实施旁站监理的部位、工序在施工现场跟班监督,及时处理旁站监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如实准确地做好旁站监理记录;

2 旁站监理人员实施旁站监理时,发现施工单位有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标准行为的,有权责令施工单位立即整改;

3 旁站监理过程中发现施工活动已经或者可能危及施工质量的,应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报告,由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局部暂停施工指令或采取其他应急措施。

5.3.10 隐蔽工程的检查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 承包单位首先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填写《工程报验申请表》(附录A中TA8表),在规定的时限内向项目监理机构报验;

2 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专业监理工程师到现场进行检查、核实,承包单位的质检人员应同时在现场进行配合;

3 监理工程师对检查合格的工程予以现场签认,并准许承包单位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4对检查不合格的工程,监理工程师应在《工程报验申请表》上签署检查不合格及整改意见或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由承包单位对不合格工程进行整改,自检合

- 11包单位进行整改,并对整改过程和结果进行检查验收。

5.5.2 施工过程中存在工程质量事故隐患或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下达工程暂停令,责令承包单位停工处理和整改。处理和整改完毕经专业监理工程师验收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复工报审表。总监理工程师在下达工程暂停令或签署工程复工报审表前,应向建设单位报告。

5.5.3 当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做好以下工作:

1 责令承包单位立即采取措施保护事故现场,同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2 责令承包单位尽快进行事故分析,及时报送《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单》(附录A中TA9表);

3 对与质量事故的调查,研究事故处理方案;

4 对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过程进行检查,对工程处理结果进行验收;

5 向建设单位及时提交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的质量事故报告,并将质量事故处理记录整理归档。 6 安全生产监理工作 6.1安全生产监理工作内容

6.1.1 项目监理机构应依据国家和铁道部规定的工程监理安全责任,建立安全生产监理工作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监理工作的范围、内容、程序、措施,确定安全生产专职或兼职监理人员及其职责。

6.1.2 项目监理机构应将安全生产监理工作内容编入监理规划,并纳入监理实施细则,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单独编制安全生产监理实施细则。监理实施细则应明确安全生产监理工作的方法、措施和控制要点,以及对承包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

6.1.3 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承包单位、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及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上岗证是否有效,检查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机构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督促承包单位检查各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情况。

6.1.4 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审查承包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签署审查意见。审查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1 地下管线保护措施;

2 基坑支护与降水、围堰、沉井、高陡坡土石方开挖、起重吊装、钢结构安装、爆破工程,隧道开挖,高空、水上、潜水作业等施工方案;

- 137.1施工进度计划的审核

7.1.1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核承包单位报送的施工进度计划,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批。控制工程的施工进度计划还应报建设单位审批。 7.1.2施工进度计划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1 施工进度计划是否符合承包合同中的工期要求;

2 主要工程项目是否有遗漏,总承包、分包单位分别编制各单项工程进度计划之间是否相协调;

3 施工安排是否符合施工工艺的要求;

4 施工组织是否进行优化,进度安排是否合理;

5 劳动力、材料、构配件、施工机具设备、水、电等生产要素供应计划能否保证施工进度计划的需要,供应是否均衡;

6承包单位提出的应由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条件是否合理,是否有造成建设单位违约而导致工程延期和费用索赔的可能。

7.1.3 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承包单位施工进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分析。当发现偏差时,应指令承包单位采取措施纠正。 7.2 施工进度控制方案的编制和实施

7.2.1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依据承包合同、设计文件及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编制施工进度控制方案,报总监理工程师批准。

7.2.2施工进度控制方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施工进度控制目标分解图、风险分析;

2 施工进度控制的主要工作内容;

3 监理人员对进度控制的职责分工;

4 进度控制工作流程、方法、措施。

7.2.3 在实施进度控制过程中,监理工程师的主要工作包括:

1 检查和记录实际进度完成情况;

2 绘制有关工程的形象进度图表,建立进度台账:

3 通过下达监理指令、召开工地例会、各种层次的专题协调会议,督促承包单位按期完成进度计划;

4 当发现实际进度滞后于计划进度时,总监理工程师应指令承包单位采取调整措施。

- 15 6 转包、违法分包的工程;

7 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变更设计的工程;

8 超出合同约定的工程;

9 合同约定不予验工计价的其他情况。 8.0.7 竣工结算

当承包单位按承包合同中所列工程内容全部完工、自验合格、竣工文件编制后,项目监理机构应对竣工结算资料进行初审,对验工计价数量进行全面清理。在工程项目初验合格、费用索赔处理完毕、无合同纠纷或合同纠纷已得到调解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对竣工结算资料进行审查并签认,报建设单位。

8.0.8 项目监理机构应按下列程序对竣工结算进行审查、签认:

1 专业监理工程师依据施工图(包括批准的变更设计文件)、合同工程量清单、承包合同约定的计价原则审核承包单位报送的竣工结算报表;

2 总监理工程师依据施工图(包括批准的变更设计文件)、合同工程量清单承包合同约定的计价原则审定竣工结算报表,签认竣工结算文件和最终的工程价款支付证书报建设单位。

9 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监理工作

9.0.1 总监理工程师审查承包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审查环保、水保运行体系、保护目标、保护措施,发生环保、水保事故的应急机制,环保、水保责任制度及事故报告制度等。如不达标,总监理工程师不得批准开工。 9.0.2 施工阶段环保、水保监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1 审查承包单位现场环保、水保相关制度的建立,人员设置,环保、水保措施及应急预案是否满足相关规定;

2 检查承包单位落实设计文件中的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措施;

3 对施工场所进行巡检,掌握环保、水保措施的落实情况;

4 对承包单位违反设计文件中环保、水保要求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发出整改通知书,督促承包单位进行整改,并对整改的结果复查。 10 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 10.1 工程暂停及复工

10.1.1 在发生下列情况时,总监理工程师可签发《工程暂停令》(附录A中TB3表);

1 建设单位要求暂停施工,且工程需要暂停施工时;

- 17 1 索赔事件已造成承包单位的直接经济损失;

2 索赔事件是由于非承包单位的责任发生的;

3 承包单位已按照承包合同规定的条件、期限和程序提出《索赔申请表》(附录A中TC3表),并附有索赔凭证材料。

10.3.2 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费用索赔,项目监理机构应按下列程序处理:

1 总监理工程师初步审查费用索赔报告,符合第l0.3.1条所规定的条件时予以受理;

2 总监理工程师指定专业监理工程师收集与索赔有关的资料;

3 总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审查,并在初步确定索赔数额后,上报建设单位核定。

10.3.3 当承包单位的费用索赔要求与工程延期要求相关联时,总监理工程师应综合考虑费用索赔与工程延期问题,做出费用索赔和工程延期的建议,签署《索赔审批表》(附录A中TB5表),报建设单位批准。

10.3.4 由于承包单位的原因造成建设单位的经济损失时,建设单位向承包单位提出费用索赔时,总监理工程师在审查索赔报告后,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单位,详细说明建设单位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

10.3.5建设单位向承包单位提出费用索赔后,项目监理机构应与承包单位进行协商,确定建设单位从承包单位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期,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给建设单位做出索赔答复。 10.4 工程延期及工期延误的处理

10.4.1 项目监理机构只有在承包单位提出工程延期要求,收到《工程延期报审表》(附录A中TAl3表)后,且符合承包合同的规定条件时才予以受理。

10.4.2 当影响工期的事件具有持续性时,承包单位应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阶段性工期延期报告。总监理工程师审查阶段性工期延期报告并与建设单位协商后,作出工程临时延期批准。

10.4.3 当承包单位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工程最终延期(工期索赔)申请报告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复查工程延期的全部情况并与建设单位协商后,作出工程最终延期批准。 10.4.4 项目监理机构审查和批准工程临时延期或工程最终延期的程序与费用索赔的处理程序相同。

10.4.5 项目监理机构在审查工程延期时,应依下列情况确定批准工程延期时间:

- 19 2 专业监理工程师参与对本专业工程的检验或检查,总监理工程师应参加有关验收工作。

3 项目监理机构应提交本标段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

4 总监理工程师应参与对竣工验收交接中重要问题的讨论。对存在的问题和处理意见,项目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包单位及时提出整改措施。

12 工地会议 12.1第一次工地例会

12.1.1 在工程正式开工之前的适当时间,由建设单位主持,承包单位、项目监理机构、设计单位参加,召开第一次工地例会。与会人员应在《会议签到表》(附录A中TC4表)上签名。

12.1.2 第一次工地例会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建设单位宣布总监理工程师、承包单位项目经理及有关事项;

2 总监理工程师介绍项目监理机构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及其职责、权力,监理规划和工作程序,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3 承包单位项目经理介绍项目管理机构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及其职责、权力,各项施工准备工作的进展情况;

4 建设单位介绍建设单位的机构设置、主要人员、职责范围,征地拆迁等外部条件的落实情况;

5 与会各方商定召开工地例会的时间、议程及参加人员。 12.1.3 第一次工地例会形成的会议纪要应由与会各方会签。 12.2 工地例会

12.2.1 工地例会应按商定的时间定期召开,并形成会议纪要。当建设单位、承包单位或项目监理机构中任何一方认为有必要或出现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时,应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处理。

12.2.2 工地例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授权的专业监理工程师主持召开。 12.2.3 工地例会应包括下列会议内容:

1 研究施工过程中质量、进度、投资、安全、环保、水保及合同方面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制定措施,寻求解决办法;

2 互相通报近期工作重点和安排,以便各方协调配合;

- 21 3 工程质量、安全情况;

4 变更设计;

5 质量、安全事故;

6 监理工作;

7 监理人员名单;

8 存在问题及建议;

9 下月工作重点。 13.4 监理工作总结

13.4.1 工程完工后,项目监理机构应在总监理工程师主持下编制项目监理工作总结,报送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

13.4.2 项目监理工作总结应包含以下内容:

工程概况,项目监理机构组成,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环保、水保的控制和合同管理的执行情况,工程质量评估,施工中存在问题的处理,监理工作的经验和教训,有关建议,工程照片及录像等。 13.5 监理资料分类

13.5.1 报送建设单位的资料应包括:

1 监理规划;

2 监理工作总结(专题、阶段和竣工总结报告);

3 质量、安全事故处理资料;

4 竣工报验单及验收记录;

5 竣工结算审批表;

6 年、季验工计价汇总表;

7 监理月报;

8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13.5.2 发送承包单位的资料应包括:

1 施工组织设计及单项施工方案审批资料;

2 开工申请报告及批复;

3 检验批、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4 监理工程师检查签认记录;

5 变更设计、洽商费用审批资料;

- 23TA11 年 季度验工计价表 TA12 监理工程师通知回复单 TA13 工程延期报审表 TA14 工程竣工初验报审表 TB类表(监理单位用表) TB1 监理工程师通知单 TB2 旁站监理纪录表 TB3 工程暂停令 TB4 工程复工令 TB5 索赔审批表 TC类表(各方通用表) TC1 监理工作联系单 TC2 变更设计提议单 TC3 索赔申请表 TC4 会议签到表

附录B 铁路工程旁站监理部位 B.0.1 土石方及路基工程

路基:地基土换填、排水砂井、粉喷桩、CFG桩、塑料排水板的主要施工过程;过渡段填筑;重力式挡墙基坑地基承载力试验。 B.0.2 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工程

1 混凝土工程:重要结构、重要部位混凝土灌筑。

2 预应力混凝土工程:施加预应力过程。

3 特殊情况下的混凝土工程:水下混凝土灌筑、。高强混凝土配制。 B.0.3 桥涵工桥

1 基础工程:扩大基础开挖、基底处理,钻孔桩水下混凝土的灌筑,打入桩施工工艺试验。

2 墩台工程:墩台身混凝土浇筑。

3 梁部工程:现场预制梁的混凝土浇筑及预应力施加。 B.0.4 隧道工程

1 围岩类别判定,初期支护。

- 25B.0.11 既有线龙口拨接

本规范用词说明

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对于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在执行中区别对待。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条文说明

本条文说明系对重点条文的编制依据、存在的问题以及在执行中应注意的事项等予以说明。为了减少篇幅,只列条文号,未抄录原条文。

1.0.1 铁路建设工程监理于1990年开始试行,l995年全面推行。十几年来,在理论研究和工作实践上都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为规范监理行为,提高监理工作水平,充分发挥监理作用,提高铁路工程建设投资效益,制定本规范。

1.0.3 建设单位选定监理单位后,双方必须签订书面委托监理合同,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安全、投资、进度、环保水保等进行全面控制与管理,并赋予相应权力。为了明确委托监理合同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保证监理单位能独立、公正地做好监理工作,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之间在委托监理合同范围内的联系活动应当通过监理单位进行。 1.0.4 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是指由具有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总监,代表监理单位全面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对履行委托监理合同负有全面责任。总监理工程师在项目监理机构中应做到责、权、利相统一,既负有全面责任,也应享有相应的权力和利益。

1.0.5 监理单位代表建设单位在施工阶段对工程建设过程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

- 27和可操作性,在监理规划中应有明确的工作目标,具体的方法、措施、程序和制度。 3.4.4 监理规划应包括本条款所列的内容,当工程项目较为特殊时,也可增加其他必要的内容。

3.5.1 监理实施细则应分专业编制,体现该工程项目在各专业技术、管理和目标控制方面的具体要求,以达到规范监理工作的目的。对于规模较小、技术简单的项目,可在监理规划中制定具体的目标和措施,不必另行编写监理实施细则。

4.0.1~4.0.3 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监理人员熟悉合同文件、设计文件和相关标准,对施工图纸和交桩资料进行现场核对是监理预先控制的一项重要工作,其目的是熟悉图纸,了解工程特点、工程关键部位的施工方法、质量要求,以便督促承包单位按设计文件施工。项目监理机构如发现图纸中存在施工困难、影响工程质量及图纸错误等问题时,应通过建设单位向设计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项目监理人员参加设计技术交底会,应了解的内容是: (1) 设计主导思想、主要技术条件、设计原则等;

(2) 对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要求,对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要求以及施工中应注意事项等;

(3) 设计单位关于有关单位对设计文件提出意见的答复。 4.0.6 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1) 承包单位必须完成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和自审后报送项目监理机构审查。 (2) 总监理工程师应在约定的时间内,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批。需要承包单位修改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书面意见,退回承包单位修改后重新报审。

(3) 已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由项目监理机构报送建设单位。

(4) 承包单位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如需对其内容作较大变更,应在实施前将变更内容书面报送项目监理机构重新审查。

(5) 对规模大、结构复杂或属于新结构、特种结构的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应在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后,报送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查。必要时与建设单位协商,组织有关专家会审。

4.0.8 经专业监理工程师现场检查,具备并工条件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开工报审表,并报送建设单位审批或备案。

4.0.9~4.0.ll 工程是否允许分包,应在承包合同中明确约定。承包单位应对分包工

- 295.3.13 当项目监理机构或质检部门抽检结果与承包单位自检结果出现较大差异,或建筑基础发生位移、变形、出现裂纹时,在 报请建设单位同意后,可要求承包单位进行钻芯取样或无损检测,承包单位必须密切配合。

5.4.2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组织承包单位专职质检员进行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资料进行审核和现场验收,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总监理工程师可组织监理人员参加建设单位对单 位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对验收资料进行审核和现场验收,符合 要求后总监理工程师予以签认。

5.5.l 承包单位对工程质量缺陷的修补,经监理工程师核验后方可进行。对于需要加固补强的工程质量缺陷,还应经原设计单位审核。

5.5.2 对于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工程质量事故隐患或工程质量事故,监理工程师应立即要求承包单位采取纠正措施;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暂停令,责令承包单位整改。 5.5.3 当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时,应按照国家和铁道部的规定进行报告和处理。本条规定了工程质量事故的一般处理程序。

6.1.4 专业监理工程师在审查承包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时,应结合项目工程特点,有针对性地进行审查。

6.1.8 营业线改造及营业线增建二线的施工系指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设备使用和行车安全的各种施工。营业线施工必须把确保行车安全放在首位,对影响行车和施工安全的每个环节都必须强化管理,除严格执行国家、铁道部的有关规定外,还必须遵守施工地段所在的铁路局关于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

7.1.1 施工进度计划必须满足承包合同和建设单位编制的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当施工进度计划为施工组织设计的组成部分时,可不单独审批。编制和实施施工进度计划是承包单位的责任和义务。因此,监理工程师对施工进度计划审核或批准,并不解除承包单位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责任和义务。

7.1.2 应由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条件包括投资、施工图纸、施工场地、采供物资等。 7.1.3 当施工进度严重偏离计划时,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总监理工程师邀请有关单位洽商协调,必要时与建设单位商定采取进一步措施。 7.2.1~7.2.2 施工进度控制方案是监理工程师进行进度控制的手段。进度控制目标应按专业、工点进行分解;当一个项目由多个单位施工时,还应按承包单位进行分解。进度控制的方法包括进度检查周期、数据采集方式、进度报表格式、统计分析方法等。进度控制的措施包括组织措施、技术措施、经济措施及合同措施等。

- 31表外,还应报送针对导致停工原因而进行的整改工作报告等有关材料。

10.1.6 总监理工程师在签发工程暂停令之后,应尽快按承包合同的约定处理因工期暂停引起的工期、费用等有关问题。

10.2.~10.2.2 项目监理机构应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处理变更设计,不应超越所授权限,应协助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签订工程变更设计的补充协议。

发生变更设计,无论提议单位是谁,均应经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承包单位和建设单位的代表共同签认,并通过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变更指令后,承包单位方可进行施工。同时,承包单位应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编制变更设计预算书,报送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并签认后,经建设单位批准,方可进入工程计量和工程款支付程序。《变更设计管理办法》是指《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铁建设[2005]146号),若有修订或增废,以现行为准。

10.3.1 索赔理由应同时满足本条所规定的三个条件才能成立。

10.3.2 在本条第3款规定审查和初步确定索赔批准额时,项目监理机构要审查以下三个方面:

(1) 索赔事件发生的合同责任。

(2) 由于索赔事件的发生,施工成本及其他费用的变化和分析。

(3) 索赔事件发生后,承包单位是否采取了减少损失的措施。承包单位报送的索赔额中是否包含了让索赔事件任意发展而造成的损失额。

项目监理机构在确定索赔批准额时,可采用实际费用法。索赔批准额等于承包单位为了某项索赔事件所支付的合理实际开支减去承包合同中的计划开支,再加上应得的管理费和利润。

总监理工程师在签署费用审批表时,应提出索赔审查报告。索赔审查报告可包括以下内容:

(1) 正文:受理索赔的日期、工作概况、确认的索赔理由及合同依据,经过调查、讨论、协商确定的计算方法及由此而得出的索赔批准额和结论。

(2) 附件:总监理工程师对该索赔的评价,承包单位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证据和资料。

10.3.3 费用索赔与工期索赔有时会相互关联。在这种情况下,建设单位一般不愿给予工程延期批准,或只给予部分工程延期批准,此时的费用索赔批准不仅要考虑费用补偿,还应给予赶工补偿。所以总监理工程师要综合做出费用索赔和工程延期的建议,报建设

- 33 本表用于承包单位报审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施工过程中,如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发生改变,项目监理机构要求将变更的方案报送时,也采用此表。 (3) TA2表

①本表用于工程项目开工或停工后恢复施工。如整个项目一次开工,只填报一次;如工程项目中涉及较多的单位工程,且开工时间不同,则每个单位工程开工都应填报一次。此时,将表头上的“复工”两字划掉。

②因各种原因工程暂停,承包单位准备恢复施工,工程复工报审时,将表头的“开工”两字划掉。

③表中证明文件,是指证明已具备开工或复工条件的相关资料。 (4)TA8表

本表用于工程质量检查验收的申报。

①用于隐蔽工程检查和验收时,当承包单位完成自检,填报此表提请监理工程师确认。在填报此表时,应附有相应工序和部位的工程质量检查证。

②用于分项、分部、单位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报审时,应附有相关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要求的资料及规定用表。

③本表可以一次报验多个检查验收项目,前提是报验的各项目已经完成并经自检合格。

(5) TAl4表

表中附件是指可用于证明工程已按合同约定完成并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资料。 (6) TBl表

在监理工作,项目监理机构按委托监理合同授予的权限,对承包单位所发出的指令、提出的要求均应采用此表。监理工程师在现场发出的指令及要求,也因采用此要求, 也因采用此表以确认。

(7) TCl表

与监理有关的各方进行工作联系的通用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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