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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上下班途中受伤雇主责任如何认定

发布时间:2020-03-02 11:30:4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雇员上下班途中受伤雇主责任如何认定

即将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

(六)项规定了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应被认定为工伤的情形,这就以行政法规的形式明确了先前在司法实践中曾引发诸多争议的有关职工工伤认定的时间和地点界限的基本范围。但该条例的效力范围仅及于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包括其中的职工和雇工),亦即劳动法律关系下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对于基层人民法院处理的更多数量的雇佣合同法律关系下的“受雇工作”范围认定问题并不当然适用。也就是说,劳动法律关系下的职工,在上下班途中所受的事故伤害依法可以认定为工伤,可由用人单位按无过错赔偿责任原则承担赔偿责任;而一般雇佣法律关系下的雇员,在上下班途中所受事故伤害,能否被认定为受雇工作范围内受伤而要求雇主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目前仍无明确的法律依据,只能按照民法侵权赔偿的相关理论处理纠纷,前述条例规定最多只能予以参照。由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包含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各不相同,因此,雇员在上下班途中所受的伤害,是否认定为受雇工作范围,要视具体情况区别而论。

案例一:某甲在受某乙雇佣期间,骑自备的摩托车去某乙承包的工地工作,途中骑经一未正式投入使用的高速公路路段时发生了单方事故,某甲当场死亡。某甲的法定继承人遂起诉要求某乙承担雇主责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某甲虽然是在上班途中发生事故,但由于系自己骑摩托车上班,该行为产生的风险雇主无法控制,因此不能认定为受雇工作范围,故某乙不必为此承担雇主责任。最后某甲撤回了对某乙的起诉。

案例二:翁某受雇为沈某打工,翁某下班时乘坐沈某指派的拖拉机回家,途中发生事故受伤。现翁某起诉要求沈某作为雇主赔偿其相关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翁某乘坐沈某安排的交通工具,在下班途中受伤,应认定为在从事受雇工作时受伤,应由雇主沈某承担雇主责任。经法庭调解,最后由沈某赔偿翁某各项损失15000元。

类似的案情,同样在上下班途中,只是因为不同的上下班方式,导致了两案截然不同的处理结果,原因何在?首先,劳动合同关系中的用人单位或雇佣合同关系下的雇主对其职工或雇员所受伤害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的理论根据是:

一、用人单位或雇主的经济活动为意外灾害的来源;

二、一定程度上惟用人单位或雇主可能控制这些危险;

三、由获得利益者负担危险是公平正义的要求;

四、用人单位或雇主虽负担危险责任,但能通过商品价格、经营活动或责任保险制度予以分散。但毕竟劳动合同关系和雇佣合同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尤其是作为其权利义务主体的用人单位和雇主,在经济能力、用工规模、风险控制、负担及化解能力方面,有着明显差异。司法实践中诸如农村建筑包工头等的雇主,往往因为在技术资质、经济力量方面的欠缺,未能登记注册成为正式的用工企业,从而未受劳动法律关系调整。因此,无视用人单位和雇主的上述差别,将两者风险负担范围等同的做法并不可取。针对上下班途中职工或雇员所受伤害能否认定为受雇工作范围的问题,理应根据不同的法律关系而有所区别。属于劳动合同法律关系的,今后可按《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属于雇佣合同关系的,应在比照劳动合同法律关系中用人单位的义务的同时,适当降低雇主的风险承担义务,如此才能更好的体现民法的权利义务相一致及公平正义原则。

其次,具体到前述案例,按如下原则处理:雇员在上下班途中所受伤害不应认定为受雇工作范围,但雇员是在乘坐雇主安排的交通工具往返工作地点途中受伤的情形除外。结合两案例,区分雇员上下班途中乘坐的交通工具的提供人来认定是否在受雇工作范围,与雇主实际控制风险的程度相适应,又较劳动合同法律关系下的用人单位责任要轻,如此认定既符合情理,又有一定的法理基础,从而有利在司法实践中掌握和实施

如何理解“上下班途中”受伤的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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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上下班途中受伤雇主责任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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