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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府采购有关注意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3-03 05:32:2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北京市宣武区财政局文件

宣财采〔2010〕105号

关于2010年政府采购有关注意事项的通知

区属各行政事业单位、区政府采购中心:

为了更好的落实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在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前提下,不断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满足采购人在规定配置内的不同需求,兹制定如下措施,请按照执行。

一、我区已通过公开招标的有关程序确定了2010年度政府采购协议供货供应商及其所供货物,具体的协议供货中标供应商及价格表已由区政府采购中心予以公布,并发布在北京市宣武区财政局网站,网址为http://xwcz.bjcz.gov.cn.请各单位到财政局各支出管理科室办理立项手续后,与所公布的协议供货中标供应商联系,在其价格表所列范围内直接采购所需货物。

二、协议供货采购方式只适用于我区公开招标标准以下的政府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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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项目的采购,凡采购人单项或批量达到60万元的采购项目,仍需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

三、各单位必须按立项表批准的内容在我区政府采购协议供货中标供应商中及价格表范围内选择供应商及其供应货物。如确因工作需要采购上述范围以外的货物,经区财政局支出管理科室批准立项后,可采取市区政府采购资源共享的方式从北京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供应商处进行采购。具体请按北京市宣武区财政局宣财采〔2009〕169号《关于市区两级协议供货政府采购资源共享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办理。

四、我区2010年度政府采购协议供货供应商及其所供货物公开招标结果确定后,区政府采购中心应根据招标文件及评标结果报告等有关文件,与中标供应商签定框架协议,并依据框架协议的内容对协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同时,区政府采购中心应加强对中标供应商的辅导和培训,以使其更好的执行框架协议,做好各种售中和售后服务。

五、协议供货中标供应商须认真履行协议采购投标文件、框架协议以及采购合同的各项承诺,严格按照协议供货范围、规格、品种以及优惠价格向采购人提供其所需货物,严禁向采购人出售协议供货范围以外的货物或超过所承诺的优惠价格销售货物。如有违反,一经发现,财政部门将拒付拒拨所需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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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货物送达后,采购人应对供应商所供货物进行验收。验收无误后,方可在与货物同时送达的政府采购验收单上签字、盖章。验收单由供应商填制一式六份,一份留采购人作为入账凭证;一份留供应商作为货物送达凭据;一份由采购中心留作统计凭证;其余三份由采购人交区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后转各有关科室作为审核、付款凭证。

七、需由国库支付的采购资金,由采购人完成采购事项后,将采购合同副本(三份)、货物验收单(三份)交政府采购办公室后转区财政局各分管科室经审核无误后由国库支付中心办理付款事宜;需采购人用自有资金支付的采购资金,由采购人自行办理资金结算事宜后,将采购合同副本(两份)、货物验收单(三份)交政府采购办公室并转区财政局各分管科室进行存档、备案等。

八、采购人如对协议供货供应商提供的产品与服务的质量持有异议,可向区政府采购中心反映,由其根据框架协议的约定,与有关供应商进行交涉;如涉及供应商违反《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的,由区政府采购中心上报区财政部门进行处理。

九、随着我区政府采购规模的不断扩大,为了加快政府采购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规的规定,各单位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委托经北京市财政局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届时,可到我局政府采购办公室办理备案手续后,与所选择的采购代理机构接洽并办理有关委托代理采购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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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区财政局将对区属各行政事业单位协议供货采购过程中执行政府采购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如有违反,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政府采购 注意 事项 通知

北京市宣武区财政局 2010年4月28日印发 — 4 —

政府采购程序及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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