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乡第十四次代表大会
选举办法(草案)
(2011年4月28日)
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和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选举办法。
二、中国共产党乡第十四届委员会、中国共产党乡纪律检查委员会由中国共产党乡第十四次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选举程序的确定等工作,由大会主席团负责。
三、大会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先分代表团进行预选,再举行大会进行等额选举。候选人按照姓氏笔划为序排列。
四、乡党委委员、乡纪委委员候选人建议名单由中共乡委员会根据中共县委提名意见提出,经大会主席团审议,提交各代表团酝酿讨论。汇总各代表团的意见后,由大会主席团研究确定乡党委委员和乡纪委委员正式候选人名单,中国共产党乡第十四次委员会委员,应选名额为7名,差额2名;中国共产党乡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应选名额5名,差额2名,提交各代表团进行差额选举。
五、乡党委委员、乡纪委委员的正式选举,实行等额选举,分两张选票,即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各—张选票,在同一票箱投票,再分别计票,一次宣布选举结果。
六、举行大会正式选举时,代表填写选票时,对所列候选人,同意的用蓝色或黑色钢笔、圆珠笔在其姓名下面的方
格内划“○”,不同意的用蓝色或黑色钢笔、圆珠笔在姓名下面的方格内划“×”;如另选他人时,请在候选人后面的空格内写上自已所要选的人的姓名,并在其姓名下面的方格内划“○”。每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有效,超过应选人数无效。选举人不能写选票的,可由本人委托非候选人按选举人的意志代写,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员代表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七、进行选举时,参加选举的代表必须超过应到会代表的五分之四,方可进行选举。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有效;收回的选票数多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正式选举时,被选举人得到的赞成票必须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的一半,始得当选。
得票过半的被选举人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如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则保留缺额,不再进行选举。
八、大会宣布选举结果时,先由总监票人向大会执行主席报告,然后大会执行主席向大会报告。公布选举结果时,按选票上候选人排列顺序报告得票数;宣布当选人名单时,按县委审批的候选人顺序排列;
九、会场设一个投票箱。投票顺序是:首先监票人投票,接着主席团成员和代表依次投票。
十、如遇特殊情况,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大会主席团根据《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决定。
十一、本选举办法由大会主席团提出,经代表大会通过
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