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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前教育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16:31:5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学前教育暂行管理办法

(草拟)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赛罕区学前教育的规范管理,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全面发展学前教育实施意见》和《呼和浩特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 》等法律法规,结合赛罕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准入管理

第二条 赛罕区教育局负责审批设立和撤销辖区内学前教育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学前教育机构颁发办学许可证。社会力量举办的学前教育机构,在取得办学许可证后,还应到同级民政部门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第三条 申请设立学前教育机构,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及审批申请表;

(二)举办者和拟任管理人员证明材料;

(三)拟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章程和规章制度;

(四)教职员工的名单及相关资格证明、健康合格证;

(五)园舍场地证明;

(六)办园资金证明;

(七)卫生部门出具的《卫生许可证》;

(八)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审核意见书、建设行政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合格证明。

举办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还应当提交民政部门的名称核准证明。

联合举办学前教育机构还应当提交联办协议书。

区教育局每年对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进行一次年度审查,达不到条件的进行限期整改,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条件的予以停办或取缔。

第四条 学前教育机构必须有独立的场所,园址设立在安全区域内,园舍及设施配备执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必须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

第五条 学前教育机构的名称要体现所在的行政区域,做到简洁明白,

通俗易懂,与办园实际相符,避免产生误导。

第六条 学前教育机构要严格控制班额,每班幼儿人数:小班25人,中班30人,大班35人,寄宿制幼儿教育机构每班人数酌减。

第三章保教管理

第七条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开展学前教育应以《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为指导,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诸方面全面发展教育,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为幼儿的一生发展打好基础。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和学习特点,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坚持保育与教育并重、寓教于乐的原则,科学合理安排幼儿一日生活。

第八条 学前教育课程设置和教育内容要符合《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的要求,注重幼儿的健康教育和品德教育,注重对幼儿情感、态度、习惯和能力的培养。在课程内容设置上不片面迎合社会上的不合理需求,不提前教授小学的知识内容,不举办或变相举办收费性的兴趣班等。

第九条 学前教育教学用书从列入自治区教育厅编制公布的《学前教育教学用书目录》中选用。园本课程所用教材要经教育行政部门核准。不得购买途径不正规和劣质、盗版幼儿用书。严禁使用小学一年级教材。

第十条 禁止学前教育机构以课题、实验研究为名,开展各种形式的违反幼教法规精神、违背幼儿教育规律和幼儿年龄特点的特长班和实验研究活动,严禁学前教育机构进行有损幼儿身心健康的比赛、演出、训练等活动,不得组织幼儿参加与保育教育无关的社会上各类商业性活动。

第十一条 在儿童正常作息时间内,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安排教师带班。实习人员和保育员不得独自带班。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安排两名以上保教人员带领儿童进行户外活动,其中至少有一名教师。

第十二条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为儿童提供能满足活动需要的玩具、图书和活动材料。

第四章人员管理

第十三条 学前教育机构要严格执行教职员工的资格准入制度,配足配

齐保教人员。

学前教育各类人员的任职资格要求:

幼儿园园长(副园长)应有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幼儿教育专业毕业,有3年以上幼儿教育教学经验,并持有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学前教育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教师应持有幼儿师范学校(含职业中学幼儿教育专业)毕业证书、学前教育教师专业合格证书及教师资格证。

保育员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受过岗前培训,具有一定的保育知识。 保健员应具有中专或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受过专业培训,取得卫生部门的资格认可。

保安员应身体健康、素质较高、能胜任学前教育安全保卫工作。学前教育机构要为保安人员配备制服、警用器械等。

其他教职工应持卫生部门颁发的健康合格证上岗工作。

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应与教职工签订聘用合同,并落实相关社会保险。

第十四条 学前教育机构要加强教师的培养和培训,不断提高教师的专

业素质和教育实践能力。

民办学前教育要加强师资管理,坚持不培训不上岗、无资格不上岗的制度,形成结构合理、素质较高、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

第十五条 学前教育机构要建立健全教研制度,立足于学前教育的教育

实践开展园本教研活动。

第五章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学前教育机构要高度重视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建立健全房屋、设备、消防、交通、食品等安全防护体系等检查制度,防止发生各种意外伤害制度。严禁使用有毒有害的生活设施、用具、教具、玩具。

幼儿园园舍、桌凳、玩具、饮水、设施必须安全可靠,有食堂和住宿的幼儿园必须加强食品、营养管理、餐具、用具要严格消毒、餐饮要保质保量,杜绝食物中毒现象;住宿的床及床上用品必须安全、卫生。

第十七条 学前教育机构要严格执行卫生部和教育部《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举办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教职员工进行健康检查。慢性传染病、精神病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宜从事学前教育工作的疾病患者,不得在学前教育机构工作。

第十八条学前教育机构要做好幼儿的防疫和保健工作。根据接收儿童的数量按规定设置专兼职卫生保健人员,建立晨检记录、因病缺勤病因追查与登记、传染病疫情报告等制度。

第十九条 学前教育机构用于接送幼儿的校车,应当报送赛罕区教育行政部门及所在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学前教育机构聘用的校车驾驶

员,应当报赛罕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驾驶员资质进行核实。

第二十条 学前教育机构要加强幼儿自我安全防护教育。要采取随机教

育、讲述安全小故事、情景模拟、安全演练等适当方法有效开展幼儿自我保护、自我救助的教育活动,努力提高幼儿自我安全防护能力。

第二十一条 为保障幼儿在园安全,学前教育机构不能擅自接受社会机构在园内挂牌办学。

第六章 收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学前教育机构应严格执行呼发改费[2005]64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经过审批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

学前教育的收费应根据国家的相关政策随时调整。

学前教育机构要将收费项目和标准向家长公示。

第二十三条 学前教育机构不得以搞科研、开设特色课程和兴趣班为由向家长收取实验费、特色费、兴趣费等,或要求家长购买相应的学具和教材。

第二十四条 学前教育机构不得开办学前班,或以学前班名义收取费用。 第二十五条 幼儿的餐费要单独建账,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和克扣,每月要向家长公布伙食账目。

第七章 奖惩

第二十六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赛罕区教育局和其他有关部门给予以奖励:

(一)改善学前教育办园条件成绩显著的;

(二)保育、教育工作成绩显著的;

(三)学前教育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造成损害、损失的,依法追究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虐待、歧视、侮辱、恐吓、体罚和变相体罚学龄前儿童的;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做教具、玩具的;

(三)违反安全规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四)对传染性疾病防患不力,造成大面积疾病传播的;

(五)克扣、挪用学龄前儿童伙食费的;

(六)违反有关规定收费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赛罕区辖区内从事学前教育及其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学前教育,是指对0—6岁儿童实施的教育。本办法所称学前教育机构,是指对0—6岁儿童实施教育的机构,包括幼儿园和0—3岁儿童早期教育机构。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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