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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个人与家庭

发布时间:2020-03-04 00:12:0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1、国寿长久呵护意外伤害定额给付医疗保险

产品特色

小投入获得高保障:

只需很少支出,就能享受高额意外住院津贴给付。 转移风险呵护全家:

有效转移意外风险,给自己、给家人一个安心的守护。 重点风险重点保障:

针对意外风险事故,让您的投入有的放矢、重点呵护。 长久关爱高枕无忧:

最长可续保至70周岁,让您拥有轻松自由的未来生活。 购买提示 投保范围

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保险期间

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经本公司同意,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最长可续保至被保险人年满70 周岁后的第一个年生效对应日。 交费方式

保险费由投保人在投保或续保时一次交清,也可以按合同约定的分期交付方式交付。 了解详细 保险责任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诊疗,本公司按被保险人的实际住院日数与日定额给付标准的乘积给付医疗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骨折但未住院治疗的,本公司按《骨折给付日数表》所对应的日数与日定额给付标准的乘积给付医疗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同时遭受合同附表所列两项以上(含两项)骨折时,本公司只给付较高一项医疗保险金。

三、在每一保单年度内本公司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以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当被保险人治疗跨二个保单年度时,本公司给付的医疗保险金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日所在保单年度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

因下列原因导致被保险人住院诊疗或者骨折但未住院治疗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医疗保险金的贵任:

一、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二、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三、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四、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瞩,私自服用、涂用或注射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七、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八、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九、被保险人的产前产后检查、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含人工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十、被保险人的洗牙、牙齿美白、正畸、烤瓷牙、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

十一、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整容或矫形手术;

二、被保险人的视力矫正手术或变性手术;

十三、被保险人对合同生效前已遭受的意外伤害、已患未治愈疾病或已有残疾的治疗;

十四、被保险人的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五、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十六、战争、军事冲突、*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八、被保险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中国境外的诊疗。

2、国寿长久呵护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产品特色

小投入获得高保障:

只需很少支出,就能享受高额意外医疗费用报销的保障。 转移风险呵护全家:

有效转移意外风险,给自己、给家人一个安心的守护。 重点风险重点保障:

针对意外风险事故,让您的投入有的放矢、重点呵护。 区分费率经济实惠:

对是否拥有社保及公费医疗在费率上进行区分,更实惠、更合理。 购买提示 投保范围

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保险期间

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经本公司同意,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最长可续保至被保险人年满70 周岁后的第一个年生效对应日。 交费方式

保险费由投保人在投保或续保时一次交清,也可以按合同约定的分期交付方式交付。 了解详细 保险责任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疗,对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九十日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急)诊和住院医疗费用,本公司按如下规定给付医疗保险金:

一、门(急)诊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当地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的部分以及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合同约定给付比例给付门(急)诊医疗保险金,但每一保单年度内门(急)诊医疗保险金给付限额为合同约定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二十。门(急)诊医疗保险金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分别按照被保险人是否参加当地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的情况在保险单上载明。

二、住院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当地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的部分以及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合同约定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但每一保单年度内住院医疗保险金给付限额为合同约定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八十。住院医疗保险金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分别按照被保险人是否参加当地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的情况在保险单上载明。

三、当被保险人治疗跨二个保单年度时,本公司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日所在保单年度合同约定保险金额为限给付医疗保险金。

责任免除

因下列原因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医疗保险金的贵任:

一、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二、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三、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四、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瞩,私自服用、涂用或注射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七、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八、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九、被保险人的产前产后检查、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含人工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十、被保险人的洗牙、牙齿美白、正畸、烤瓷牙、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

十一、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整容或矫形手术;

二、被保险人的视力矫正手术或变性手术;

十三、被保险人对合同生效前已遭受的意外伤害、已患未治愈疾病或已有残疾的治疗;

十四、被保险人的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五、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十六、战争、军事冲突、*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八、被保险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中国境外的诊疗。

3、国寿附加长久呵护残疾意外伤害保险

产品特色

小投入获得高保障:

只需很少支出,就能享受高额意外残疾保障。 转移风险呵护全家:

有效转移意外风险,给自己、给家人一个安心的守护。 重点风险重点保障:

针对意外风险事故,让您的投入有的放矢、重点呵护。 长久关爱高枕无忧:

最长可续保至70周岁,让您拥有轻松自由的未来生活。 购买提示 投保范围

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经本公司同意,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最长可续保至被保险人年满70周岁后的第一个年生效对应日。 交费方式

保险费由投保人在投保或续保时一次交清,也可以按合同约定的分期交付方式交付。 了解详细 保险责任

在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确定的残疾程度,按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程度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金额以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体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或服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七、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乘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八、被保险人的产前产后检查、妊娠(包含宫外孕)、流产(含人工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十、战争、军事冲突、*或武装叛乱;

一、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二、主合同列明的其他责任免除事项。

4、国寿附加长久呵护意外伤害保险

产品特色 小投入获得高保障:

只需很少支出,就能享受高额意外保障。 转移风险呵护全家:

有效转移意外风险,给自己、给家人一个安心的守护。 重点风险重点保障:

针对意外风险事故,让您的投入有的放矢、重点呵护。 长久关爱高枕无忧:

最长可续保至70周岁,让您拥有轻松自由的未来生活。 购买提示 投保范围

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保险期间

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经本公司同意,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最长可续保至被保险人年满70周岁后的第一个年生效对应日。 交费方式

保险费由投保人在投保或续保时一次交清,也可以按合同约定的分期交付方式交付。 了解详细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乘以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本公司给付的保险金以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或注射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六、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七、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八、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九、被保险人的产前产后检查、妊娠(包含宫外孕)、流产(含人工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十、战争、军事冲突、*或武装叛乱;

一、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二、主合同列明的其他责任免除事项。

发生以上任何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附加合同终止。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不退还现金价值。

5、国寿神州紧急救援系列产品

产品特色

量身定制,彰显人身价值 保障全面,兼顾多种需求 紧急救援,把握危机时刻 服务承诺,责任重于泰山 购买提示 投保范围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的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费由投保人在投保或续保时一次交清。 了解详细 紧急救援:

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或患急性病的救护车费用;

到达医院之前所发生的合理施救费用;

救援机构护送转院费用; 门诊医疗: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患急性病,自该意外伤害发生或急性病发作之日起五日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门(急)诊医疗费用。 住院医疗: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患急性病,自住院之日起三十日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住院医疗费用。 意外伤害: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患急性病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身故保险金。 伤残保障: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患急性病导致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残疾保险金。 烧伤保障: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Ⅲ度烧伤的,本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烧伤保险金。

6、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产品简介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遭受非本意的,外来的,突然发生的意外事故,致使身体蒙受伤害而残疾或死亡时,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记名于保险单上的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 了解详细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一)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上所载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保险合同终止。

(二)残疾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三)烧烫伤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烫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二》)所列烧烫伤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对应的烧烫伤程度及下列约定给付烧烫伤保险金。

责任免除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

(五)被保险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者;

(八) 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九)恐怖袭击。

发生上述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对投保人按日计算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以致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从事非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三)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五)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的活动期间。

发生上述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对投保人按日计算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更多内容请查询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全文。

7、个人旅游意外伤害保险

产品简介

个人旅游意外伤害保险是针对出行的极短期意外险产品,通常保障期限在几天到十几天不等。比如随着黄金周出游热潮升温的旅游险,这种保险除了对意外事故导致的身故和残疾进行赔偿外,还包含因意外导致的医疗费用支出的赔偿,甚至被保险人死亡处理及遗体遣返费用也可以得到补偿。 了解详细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一)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残疾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因急重症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者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诊疗所支出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予以报销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在医疗保险金额范围内,扣除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将其余额按一定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四)被保险人因本条第一款原因死亡后的死亡处理及遗体遣返所实际支出的费用,保险人在丧葬保险金额范围内给付丧葬保险金。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残疾、支出医疗费用或者发生死亡处理及遗体遣返费用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拒捕;

(四)被保险人殴斗、醉酒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七)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

(八)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者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九)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十)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一)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

(十二)被保险人投保时已患有疾病,且不适合旅行的;

(十三)未经保险人同意的转院诊疗;

(十四)被保险人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

(十五)被保险人在康复医院、联合诊所、民办医院、私人诊所、家庭病床、挂床等治疗;

(十六)被保险人洗牙、沽齿、整容、矫形、验眼配镜、装配假眼、假牙、假肢或者助听器等;

(十七)被保险人乘坐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许可的交通工具;

(十八)战争、军事冲突、暴动或者武装叛乱;

(十九)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二十)恐怖袭击。

保险期间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保险人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后所签发的保险单中约定的起保日零时起至期满日二十四时止。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更多内容请查询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旅游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全文。

8、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

产品简介

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是指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飞机、火车(含地铁、轻轨)、汽车(含电车、有轨电车)、船舶等四类交通工具时,因遭受非本意的,外来的,突然发生的意外事故,致使身体蒙受伤害而残疾或死亡时,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该产品可以按照不同的交通工具类型分别设定保险金额,与普通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相比,具有保险费率低的特点。 了解详细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飞机、火车(含地铁、轻轨)、汽车(含电车、有轨电车)、船舶等四类交通工具时,在交通工具内因交通事故导致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上所载的相应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交通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相应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三)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乘坐同一类别交通工具所负的给付上述各项保险金的责任,以该类别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类交通工具的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乘坐该类别交通工具的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残疾、身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

(五)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 或辐射;

(八)恐怖袭击。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以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因从事非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三)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发生上述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对投保人按日计算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保险金额

飞机、火车(含地铁、轻轨)、汽车(含电车、有轨电车)、船舶四类交通工具各自对应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最多以一年为限。

更多内容请查询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全文。

9、手术安全意外伤害保险

产品简介

手术安全意外伤害保险所承保的风险:一是因手术意外导致被保险人在手术过程中身故;二是被保险人在手术实施后,因该手术意外致高度残疾;三是突发性手术医疗事故。该保险按接受手术治疗的被保险人年龄、手术费用和保险金额的不同收取保险费。保险责任起讫期是自被保险人进入手术室开始,至手术结束离开室之时止。 了解详细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首次接受保险单载明的手术过程中,因手术意外或手术医疗事故而致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一)因手术意外导致被保险人在手术过程中身故,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保险合同终止。

(二) 被保险人在手术实施后180日内,因该手术意外而导致高度残疾,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保险金额的90%给付保险金,本保险合同终止。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属于高度残疾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保险金额的90%给付保险金,本保险合同终止。

(三)发生手术医疗事故,保险人按照《手术医疗事故保险金分级给付表》给付保险金,本保险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发生手术医疗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输血感染;

(四)被保险人及其家属原因延误诊疗;

(五)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被保险人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

(六)非本次手术治疗范围的投保前已患病症;

(七)门诊手术;

(八)被保险人在非手术医院另行求医;

(九)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十)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十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

(十二)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十三)地震、雷击、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

(十四)火灾、爆炸;

(十五)恐怖袭击。

发生上述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对投保人按日计算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分为5万元和10万元两档,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为30天,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责任起讫期自被保险人进入手术室开始,至手术结束离开手术室之时止。

更多内容请查询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手术安全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全文。

10、国内航空旅客行李保险

产品简介

本保险的保险标的为在国内航空运输中旅客所托运的行李。在本保险合同期限内,因飞机遭受碰撞、倾覆、坠落、失踪,在危难中发生卸载以及遭受恶劣气候或其他危难事故时发生抛弃行为;因受震动、碰撞、挤压而造成行李的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行李遭受雨淋;行李遭受盗窃、丢失等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了解详细

保险标的

1、在国内航空运输中,旅客所托运的行李均可为保险标的。

2、下列物品不在本保险标的范围内:危险物品、货币、有价证券、票证、邮票、纪念币、金银制品、首饰、珠宝、钻石、玉器、古书、古玩、字画、艺术品、文件、帐册、技术资料、图表、动物、植物等其他不易或无法鉴定价值的物品。

保险责任

1、因飞机遭受碰撞、倾覆、坠落、失踪(在三个月以上),在危难中发生卸载以及遭受恶劣气候或其他危难事故时发生抛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2、因受震动、碰撞、挤压而造成行李的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

3、行李遭受雨淋;

4、由于非包装不善原因的包装破裂所致的行李散失;

5、行李遭受盗窃;

6、行李丢失。

除外责任

本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1、行李内物品的自然损耗、本身的缺陷和自然特性;

2、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行李内物品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

3、因包装不善导致的行李散失或损毁;

4、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

5、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责任起讫

保险责任自保险行李经承运人收讫并签发保险单时起,至被保险人离开本次运输工具并从承运人处领取到或应当领取到行李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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