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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舞弊和职务侵占的制度0831(耿律师修订后)(小编推荐)

发布时间:2020-03-03 04:50:2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郑州清华园集团公司

关于管理人员舞弊及职务侵占等行为的处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经营活动,保护股东、投资人以及公司的合法权益,制裁和追究各级管理人员(含董事)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行为,促使其全面践行勤勉尽职管理义务,恪守诚信和培养高尚个人品行,防止出现舞弊及职务侵占等行为,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处罚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和外部董事)、经理以及公司的分子公司、公司控股关联公司、公司委派到非控股公司的各级管理人员。

上述公司的部门经理、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工程师、成本预算人员、会计师、审计师以及公司负有管理职责的所有员工出现舞弊及职务侵占等行为的处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各级管理人员(含董事)应当模范遵循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恪守诚信道德,对公司负有诚实、忠实义务和审慎、勤勉义务。

各级管理人员(含董事)不得徇私舞弊、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二章 本办法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第四条 本办法实施的行政处罚包括警告、记过、降级、降职或者开除。同时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经济处罚包括追缴非法所得、赔偿给公司带来的经济及名誉损失; 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可以合并适用。

第五条 对各级管理人员(含董事)的任何处分,将坚持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恰当适度、程序合规、手续完备。

第六条 依照本章规定给予处罚的行为,不影响公司按照公司其他管理制度对其实施的经济罚款和民事索赔的权利。

第七条 各级管理人员(含董事)按照本章规定接受处罚的行为,不影响公

1 司、股东等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其他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八条 依照本章规定受到处罚的员工,其行为涉及犯罪或者违反治安处罚法规定,应受到法律处罚的,公司有权向有关执法部门检举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章 警告处分

第九条 警告适用于轻微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受警告处分的期间为三十天,该三十天处分期间结束,没有其他违反本办法及公司其他管理制度的行为,即自然取消警告处分。

第十条 受警告处分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部门直接领导作出。受警告处分本人为部门领导的,由其所属的直接上级部门或领导作出。

第十一条 警告处分口头作出,由本部门领导当面告知本人,并将警告处分记录在员工考核档案中。

第十二条 对警告处分不服,本人可以当面申辩或者在三日内向作出处分的领导或者部门申辩。作出警告处分的部门或领导认为本人申辩不成立的,应当立即告知并驳回申辩,维持警告处分;认为本人的申辩成立的,应当立即作出撤销警告处分并告知本人。

维持或者撤销警告处分应当记录在案。(缺少应受警告处分的具体情形)

第四章 记过处分

第十三条 记过处分适用于明显违背本办法规定,但尚未形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受记过处分的期间为三个月。该三个月处分结束,本人受记过处分的事由得到纠正,经考评符合本岗位要求的,解除记过处分。

第十四条 受记过处分的行为,由董事会或者其专业委员会(适用于董事、独立董事)或者公司行政人力资源中心(以下称合规部门或领导)书面作出并进行通报。在作出记过处分之前,公司合规部门或者合规领导,将向本人发出《记过处分警示函》或者进行监管谈话。本人收到警示函或者接受监管谈话后五日内,可对拟处分的事由作出书面说明和申辩。

第十五条 受记过处分的各级管理人员,公司将视具体情况取消一至三个月考核奖励,并将书面记过处分决定和考评通过解除处分的决定,记录在员工忠实诚信和尽职档案中。受记过处分的董事、独立董事将由公司合规部门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并通报。

2 第十六条 记过处分适用于下列情形:

(一) 本人存在对其任职资格和资质、工作经历和业绩情形及自身以往经历有意欺瞒或做虚假陈述的;

(二) 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采取拖延等方式,严重影响其他相关工作有序开展的;

(三) 在任职期间,未尽保守公司机密的义务,导致工作中获得的重要信息及商业机密等泄漏的;

(四) 未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五) 作出决策(决定)的行为未遵循公司内控程序;

(六) 未进行必要的审查、复核、计算和询证的签字支付行为;

(七) 应当集体决策的行为,独自决策后要求其他管理人员附签的行为;

(八) 对决策行为不进行必要的跟踪检查和纠偏的行为;

(九) 对下级管理人员的决定、工作、业绩长期失察,缺乏监督和指导的行为;

(十) 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业绩长期滞后,而缺乏检查、监督、总结、纠偏并制定强化促进措施的行为;

(十一) 一年内受到三次(含三次)以上警告处分的。

第十七条 受到记过处分的各级管理人员(含董事),由其直接负责任的因故意或者过失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按照本条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的限额原则上不超过实际损失的百分之五十,但公司保留追究其全部损失的权利。

第五章 降级处分

第十八条 降级处分适用于严重违背诚信、忠实、勤勉尽职义务的各级管理人员(含董事)和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员工,其行为尚未造成严重损害。受到降级处分的期间为六个月。降级期间结束,经过本人申请,公司行政人力资源中心将对本人进行严格考评,经考评符合降级前岗位任职要求且该岗位存在空缺的,可恢复降级前的岗位或者另调整其他同级别岗位;经考评仍不符合降级前岗位任职资格的,将维持降级后的岗位或者另行安排岗位。

第十九条 受降级处分的行为,由公司行政人力资源中心书面作出并进行通

3 报。在作出降级处分之前,公司行政人力资源中心的领导或者合规领导,将向本人发出《降级处分警示函》或者进行监管谈话。本人收到警示函或者接受监管谈话后五日内,可对拟处分的事由作出书面说明和申辩。

第二十条 受降级处分的各级管理人员(含董事),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降级后对应的岗位确定考核奖励薪酬,并取消降级后三至六个月岗位考核奖励。受降级处分的书面决定和降级处分结束的决定,将记录在员工忠实诚信和尽职档案中。

第二十一条 降级处分适用于各级管理人员(含董事)下列行为:

(一)严重背离诚信忠实义务,本人存在对其任职资格和资质、工作经历和业绩情形及自身以往经历有意欺瞒或做虚假陈述的,将公司商业机密、重要信息或资料等复制留存或者传递任何第三人的,经合规部门、审计委员会、人力资源部考察认为可以降级使用的;

(二)严重违背诚信忠实义务,工作中存在隐瞒、欺骗和欺诈行为、对其他各级管理人员采取打击报复行为、经济活动与公司存在利益冲突且拒绝纠正的行为;

(三)严重违背各级管理人员(含董事)禁止行为,擅自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的情形;

(四)严重违背各级管理人员(含董事)审慎管理义务,存在对本人或者下级管理人员的过失、过错、失职采取粉饰太平、推诿、隐瞒的方式掩盖,或者拒绝配合公司的检查、监督的行为;

(五)严重违背勤勉尽职义务,存在需要自己亲自处理的事务,授权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代为处理,导致该项工作严重滞后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一年内累计受到二次(含二次)以上记过处分的。

第二十二条 受到降级处分的各级管理人员(含董事),由其直接负责任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造成损失的,本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按照本条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的限额不超过实际损失的百分之五十,但公司保留追究其全部损失的权利。

第六章 降职处分

第二十三条 降职处分适用于严重违背诚信、忠实、勤勉尽职义务的各级管

4 理人员(含董事)和负有管理责任的员工,其行为已经造成严重损害。受到降职处分的期间为十二个月。降职期间结束后,经过本人申请,合规部门或者合规领导可对其受处分期间的业绩进行严格综合考评。经过考评符合降职前职位任职要求、且该职位存在空缺的,可恢复降职前的管理职位或者调整其他同级别管理岗位;经综合考评不符合降职前岗位任职资格的,将维持降级后的岗位(职位)或者另行安排岗位(职位)。

第二十四条 受降职处分的行为,由公司行政人力资源中心书面作出并进行通报。在作出降职处分之前,公司合规部门或者合规领导,将向本人发出《降职处分警示函》或者进行监管谈话。本人收到警示函或者接受监管谈话后五日内,可对拟处分的事由作出书面说明和申辩。

第二十五条 受降职处分的各级管理人员(含董事),在降职期间,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降职后对应的岗位确定考核奖励薪酬,并取消降职后三至六个月岗位考核奖励。受降职处分的书面决定和降职处分结束决定,将记录在员工忠实诚信和尽职档案或者各级管理人员诚信档案中。

第二十六条 降职处分适用以下行为和事实:

(一)违背诚信忠实义务,存在利用职务之便接受他人给予的贿赂、好处费、回扣、宴请、其他消费,超出职权范围的幅度或者以明示、暗示方式向与公司发生经济往来的个人或者组织索取贿赂等好处费的;

(二)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或不遵守公司相关规定,导致公司承担损失在人民币2万元以上的;

(三)超越职权或者未明确声明其行为不代表公司或者采取使第三人误认为是与公司交易的默认行为,导致公司承担责任及其他被合理推理认为违背诚信忠实义务的行为;

(四)违背各级管理人员(含董事)禁止行为义务,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或者索取他人贿赂;

(五)在受降级处分期间,存在严重违背本办法应受处分的其他行为,或者一年内连续两次受到降级处分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受到降职处分的各级管理人员(含董事),由其直接负责任的因故意或者过失行为造成损失的,本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按照本条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的限额不超过实际损失的百分之五十,但公司保留追究其全部损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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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开除处分

第二十八条开除处分适用于违背本办法规定的特别行为,或者情节特别严重或者给公司造成经济和声誉严重损害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受开除处分的行为,由公司合规部门书面作出并进行通报。在作出开除处分之前,公司合规部门或者合规领导,将向本人发出《开除处分警示函》或者进行监管谈话。本人收到警示函或者接受监管谈话五日内,可对拟处分的事由和决定作出书面说明和申辩。

第三十条受开除处分的各级管理人员存在收受贿赂、索贿、收取好处费、商业回扣、礼品等财物的行为,本人必须将钱物上交公司。

第三十一条 各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开除并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一)以欺骗、胁迫等有违诚信忠实的方法获得高级管理职位,经考评认为不符合任职条件的;

(二)利用职务之便或者滥用职权,收受贿赂、回扣、佣金、好处费,情节严重的行为或者存在索贿情节的;

(三)在工程招标活动中,违背公平、公开和竞争的原则,采取暗箱操纵、隐瞒封锁信息、滥用特权、刁难和故意曲解等方式,故意排挤有竞争力的承包商、供应商、设计人、代理人、咨询人参与投标的行为;

(四)作出决定(或者决策)行为受到他人的指示、影响或者收受了他人的佣金、回扣或者给予的好处费,且该行为明显违背公平原则,产生严重不利于公司的后果;

(五)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

(六)在职期间,泄露公司的商业机密,情节严重的行为;

(七)身兼数职或者存在自营经济活动,对完成本职工作产生严重冲突,或者虽未造成严重影响经公司提出,拒绝改正的;

(八)因违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治安管理处罚的;

(九)受记过、降职、降级处分的各级管理人员,经考评不能胜任现任工作岗位(职位),拒绝接受公司给予的其他适当安排的;

(十)捏造事实,对公司领导或者其他管理人员进行人身攻击和人格攻击,或者对他人采取暴力行为,经说服教育(包括行政处分),没有悔过表现或者拒

6 绝接受教育的;

(十一)对其他负有管理责任的领导或者员工的批评、建议、举报、监督、管理等合法行为,采取打击报复等行为,情节严重,经说服教育拒不改正的。

(十二)一年内受到两次降职处分或者受到两次降级处分,经过考核不能满足现任工作需要或者拒绝改正的;

第三十二条 受到开除处分的各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本人收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在公司行政人力资源中心监督下,移交其持有公司财、物和法律文件、电脑、员工手册以及其他数据文件,办理相关离职手续。因其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公司将依法追究其经济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按照本章规定开除处分的,按照规定给予一个月工资外,公司将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解除劳动合同不存在另行安排工作的情形)

第三十四条 本人对开除处分决定有异议,可以向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或者其他合规部门提出,也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申请仲裁或者直接提起诉讼。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合规部门和合规领导包括董事会及其专业委员会、公司行政人力资源中心、各分子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或者行政人事部门以及受委托的领导。 (此条规定不太清楚不理解所表示的内容,合规部应是一个部门)

第三十六条 对公司董事、独立董事、各级管理人员的处罚和制裁,按照公司章程由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业委员会或者其委托其所在部门及分子公司实施;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以前的行为,按照行为发生时公司有效的规章制度执行,公司有权依法追究其赔偿责任。各级管理人员(含董事)存在本办法规定的舞弊和职务侵占等的行为,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处罚程度的,可以按照公司的其他行政管理制度实施处罚或者给予教育,超出本办法规定的处罚程度的或给公司造成重大财产及声誉损失的,公司有根据具体情况将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

第三十八条 各级管理人员(含董事)和公司员工,在与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或者接受聘任时,应当详细阅读该处罚办法,并申明接受本办法规定的处罚。

7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运营监控中心。经公司董办讨论通过,并报董事会备案,经公示后生效。

( 全文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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