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科技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
(2009-2010年)
一 总则
(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自治区《关于贯彻执行<规定>的实施办法》,为加强科技厅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由各处室、各直属单位主要领导与厅党组书记签订责任书,明确各处室、各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
(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战略方针,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加强反腐倡廉建设。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以下简称《工作规划》)、自治区党委贯彻落实中央《工作规划》的《实施意见》和《科技厅贯彻落实<工作规划>的实施办法》。着力解决党员干部在党性党风党纪方面存在的问题,进一步转变作风,为我区科技事业的发展提供坚强保证。
(三)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加强党性修养,大力树立和弘扬良好作风。第一,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做改造主观世界的模范。领导干部必须把改造主观世界作为终生的课题、长期的任务、不懈的追求。第二,牢固树立宗旨意识,做立党为 1
公、执政为民的模范。领导干部一定要牢固树立宗旨意识,坚持以人为本,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第三,切实增强责任感,做树立和坚持正确事业观、工作观、政绩观的模范。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实现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我们必须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高度负责地承担和履行自己的职责。第四,自觉维护团结统一,做和衷共济的模范。要识大体、顾大局,用高尚的人格增进团结,用坚强的党性保证团结,用共同的事业维护团结。 第五,狠抓工作落实,做求真务实的模范。要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的精神,坚持察实情、讲实话,鼓实劲、出实招,办实事、求实效。第六,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做遵纪守法的模范。要充分认识纪律松弛的严重危害,自觉地加强纪律修养,严格遵守和维护党的各项纪律。
(四)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进一步抓好反腐倡廉工作体制机制创新。厅党组书记对全厅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厅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要抓住正确行使权力这个关健,建立健全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坚决维护制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纳入党组总体工作,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领导,把党风廉政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和业务工作紧密结合,定期检查了解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目标的执行情况,听取汇报,指导工作,帮助分管单位和基层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问题,督促基层领导在日常工作中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议事日程,抓紧抓 2
实抓好。
二 各处室、各直属单位责任内容
(六)各处室、各直属单位的领导班子对本处室、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的正职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七)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应当按照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以及科技厅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安排,分析本处室、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结合实际,制定工作计划,提出党风廉政建设阶段性目标要求,并认真组织实施。
(八)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应当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发挥党组织对所属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作用,把党风廉政建设贯穿到业务工作、职业道德建设之中,做到统筹安排,相互促进。
(九)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应当根据业务工作特点制定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廉政措施和职业道德规范,建立健全业务工作规章制度,严格工作纪律和办事程序,实行政务公开,强化对权力运行过程的监督制约,防止滥用权力。
(十)各处室、各直属单位负责检查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纠正不正之风和处理违纪违规问题;针对出现的问题,及时向厅党组提出建议,采取有效的办法加以解决。
(十一)各处室、各直属单位按管理权限对本处室、本单位发生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十二)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对属于业务工作范围的实名信访举报和上级有关部门转来的信访举报,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是否受理的情况书面告知信访举报人或上级有关部门。受理的信访举报一般应当在三个月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书面向举报人或上级有关部门反馈。
(十三)各处室、各直属单位领导干部要模范遵守党纪国法,认真落实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切实做到“五个严禁”,自觉接受组织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三 责任考核
(十四)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应当将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述职报告、年度工作总结和工作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经常进行对照检查,及时纠正存在问题。
(十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工作实行分级负责,逐级实施的原则。厅党组组织对各处室、各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考核。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履行职责和当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为检查内容。
考核工作应当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民主生活会等结合进行,必要时也可以组织专门考核。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并列入年度总结或工作报告,报厅
党组。
(十六)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专门考核,应当在厅党组统一领导下,由纪检组负责组织实施。与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及其他工作相结合的考核,由厅人教处组织实施。
(十七)建立领导干部廉政档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把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和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年度及任期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四 责任追究
(十八)实施责任追究,应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办理,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对本处室、本单位或领导干部发生的违法违纪或违反《规定》的行为长期失察或知情不采取措施解决、或发现后不及时报告处理、或干预阻挠问题处理的,要追究该处室、单位或领导干部的责任。已经向上级报告,因上级未采取措施及时处理而导致问题发生的,则责任到哪一级就追究到哪一级。
(十九)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按照自治区纪委《关于贯彻执行<规定>的实施办法》的规定处理。
1.领导干部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种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本处室、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严重违法违纪问题发现后不报告不处理;或者对本处室、本单位发生的严重违法违纪案件,瞒案不报、压案不办、拖案不结
和干扰办案的;或者对本处室、本单位存在的问题不认真解决,致使矛盾激化,造成集体上访、聚众闹事或者其他重大事件,严重影响工作和社会正常秩序的,或者在发生重大事件时不及时解决,造成严重后果的。
2.领导干部因疏于管理,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的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3.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党组织的决定,或者独断专行,个人或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给工作造成较大损失的;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经教育不改,严重影响班子团结,或者拒不执行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决定的;弄虚作假、虚报浮夸、欺骗组织的。
4.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将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安排到领导岗位或其他重要岗位,以及有其他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的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5.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规,弄虚作假的。
6.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检查或者违纪违法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7.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 8.“跑官要官”的。
9.放任、纵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领导干部职权和职务影响经商办企业或从事中介活动谋取非法利益的。 10.参加赌博的。
11.借婚丧嫁娶之机收钱敛财的。
(二十)其它违反本责任书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自治区纪委《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的规定追究领导班子主要领导人或者直接领导者责任。
(二十一)违反本责任书的规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本责任书一式二份,厅党组、责任单位各一份。
自治区科技厅党组(盖章)
责任单位(盖章)
责任人(签名)
责任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