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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0-03-03 05:36:2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隆回县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

为巩固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进一步提高参合农民的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参合对象及个人缴费标准

(一) 参合对象。凡户口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居民都可以参加新农合,但必须以户为单位参加(以户籍人口为准)。已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城镇职工医保的不再参合。外出务工人员在务工所在地参加了社会(职工)医疗保险的,可以同时参合(两种保障待遇之和不得超过医疗费用总金额)。父母双方都在本县参合,其新生儿可以在出生30天内凭出生证、户口簿、父母合作医疗证申请参合。

(二) 个人缴费标准及缴费方式。2011年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国家调整个人缴费标准时,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缴费方式按《隆回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资金筹集办法》(隆政办发[2010]3号)执行。

二、住院统筹补偿标准

(一) 住院补偿起付线

1、省、市、县、乡镇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起付线依次为700元、500元、300元、100元;县(含县)以下、市(含市)以上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起付线依次为800元、1000元。

2、县中医院、县妇幼保健院住院补偿起付线为250元。

(二) 住院补偿比例

1、省、市、县、乡镇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比例依次为60%、65%、75%、85%;县(含县)以下、市(含市)以上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比例依次为55%、50%。

2、县中医院中药饮片(不含中成药)补偿比例提高5%。

(三) 住院补偿封顶线

每人每年累计补偿不超过8万元。补偿金额计算方法:实际补偿金额=[(住院总医疗费用—自负费用)—起付线]x补偿比例。

(四) 部分特殊人群、单病种住院补偿标准

1、农村五保户住院补偿标准。在县、乡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农村五保户,其基本医疗费用由新农合按规定补偿到位后,不足部分由民政部门按规定解决。

2、住院分娩补助标准。乡镇、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平产住院分娩分别定额补偿300元、550元;符合指征的剖官产定额补偿1200元;县外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的参照乡镇卫生院住院分娩补偿标准补偿;病理产科可参照疾病住院补偿标准补偿。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一律不予补偿。

3、白内障手术治疗补偿标准。白内障手术治疗不分医院级别,单眼定额补偿1500元。

4、艾滋病住院补偿标准。艾滋病患者住院治疗不分医院级别,补偿比例提高到80%。

5、重性精神病住院补偿标准。经鉴定后,在魏源医院住院的重性精神病患者,基本医疗费用补偿比例提高到90%,另由民政部门解决10%。

6、尿毒症透析治疗补偿标准。尿毒症患者血液透析治疗,每次定额补偿300元;尿毒症患者家庭病床腹膜透析液治疗,经县合管办登记、核准后,腹膜透析液费按60%的比例补偿。

7、癌症门诊化疗、放疗费可参照同级医院住院补偿标准补偿。

8、器官移植术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药费,经县合管办登记、核准后,按60%的比例补偿。

9、不育、不孕症,不分医院级别,按30%的比例补偿(必须提供准生证),限补偿1次,最多补偿5000元。

(五) 农村儿童重大疾病救治标准

1、儿童先天性病救治标准。对患先天性室间隔缺损、房间隔缺损、动脉导管未闭、肺动脉狭窄、主动脉缩窄、法洛氏四联症、完全性大动脉转位7个病种,在省定点救治医院住院实施手术治疗的14周岁以内儿童实施免费救治,具体方案根据省文件精神另行制定。

2、儿童白血病救治标准。对患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在省定点救治医院住院治疗的14周岁以内儿童实施救治,具体救治方案根据省文件另行制定。

(六) 意外伤害住院补偿标准

1、无责任方的意外伤害,经调查核实后,按疾病住院补偿标准补偿。

2、自杀、自残、酗酒、打架斗殴、违章、违法、犯罪行为等造成的损伤,一律不予补偿。

3、有责任方且责任方已承担60以上(含60%)医疗费用的意外伤害(包括工伤、交通事故),一律不予补偿。

4、责任方没有承担医疗费用或责任方承担医疗费用不足60%的意外伤害(包括工伤、交通事故的双方)和不能提供确凿证据,调查取证困难,难以认定责任方的意外伤害,不分医院级别,按25%的比例补偿,一次意外伤害最多补偿2万元。

5、责任方或保险公司已承担的医疗费用与新农合补偿金额之和不超过住院总医疗费用。

6、骨折内固定术后,手术取内固定物,补偿最多不超过1200元。

7、对骨伤科材料费用在5000元以内的全部纳入补偿,5000—10000元的部分按80%纳入补偿,超过10000元的部分不予补偿。

三、门诊统筹补偿标准

(一) 小额门诊补偿标准

小额门诊补偿不设起付线和补偿比例,每人每年最多补偿12元,可以以户为单位使用,家庭成员中的任一人可享受该户小额门诊补偿,该户小额门诊基金用完后,其他家庭成员不再享受小额门诊补偿。

(二) 大额门诊补偿标准

单次疾病门诊基本医疗费用超过100元的,超过部分按40%的比例补偿,每人每年限补偿1次,最多补偿200元。大额门诊只能按单次疾病补偿,不能按年度累计补偿。

(三) 特殊门诊补偿标准

1、补偿比例:特殊门诊医疗费用按60%的比例补偿,每人每年最多补偿1200元。特殊门诊按年度累计一次性结算补偿。

2、补偿病种:恶性肿瘤(癌症),白血病,尿毒症,肝硬化晚期,脑溢血、脑血栓形成、脑梗塞及其严重后遗症,各种器质性心脏病(合并心衰,心功能Ⅲ级),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糖尿病,类风湿性关节炎(活动期),癫痫,精神分裂症。

其他确需长期治疗的特殊严重疾病,经县合管办核准,可参照特殊门诊补偿标准执行。

(四) 狂犬疫苗接种补偿标准 在预防保健机构、定点村卫生室接种狂犬疫苗的,定额补偿100元,纳入大额门诊补偿范围。在县疾控中心注射狂犬病免疫血清的,纳入特殊门诊补偿范围,最多补偿500元。

(五) 将糖尿病、高血压等慢性病管理和65岁以上老人健康体检纳入补偿范围,具体方案另行制定。

四、住院、转院审批和住院补偿结算程序

(一) 住院、转院审批程序

1、参合农民可以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但必须持患者本人合作医疗证、户口簿、身份证办理住院、转院审批手续。不按规定程序办理住院转院审批手续的不予补偿。

2、在乡镇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由乡镇专职审核员审批;在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由县合管办审批。转县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由县合管办或乡镇专职审核员审批。一般疾病应在住(转)的当天输审批手续,危重急症病人可先住(转)院,3天内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不予办理。

3、外出人员在外地非定点医院住院的,必须在3天内向县合管办电话报告患者姓名、住址、病情医疗机构及联系电话等,经核实批准后方可享受补偿,不报告登记或未经核实批准的不予补偿。

(二) 住院、补偿结算程序

1、补偿结算时限。在县内和开通即时结报的省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应在出院的当天到就诊定点医疗机构新农合窗口结算补偿;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特殊情况(急诊转院、死亡)可以10天内补办结算补偿手续;在未开通即时结报的省、市定点医疗机构、外地非定点医院住院的,出院后1个月内到县合管办结算补偿。逾期将自动取消,不予补偿。

2、补偿申报资料。参合农民申请补偿结算时,必须提供以下原始资料:患者本人合作医疗证、户口簿、身份证、疾病诊断证明、住院发票、费用清单、出院小结(实行“一卡通”后还需提供农户储蓄结算账号)。意外伤害患者还须提供能够证明其意外伤害原因、责任方及医疗费用分担的相关材料。保险公司、外地社会(职工)医保已结算补偿的,须提供结算单和其他符合财会制度的有效复印件。

3、补偿申请办理人。新农合补偿由患者本人亲自申请办理,患者本人不能亲自申请办理的,由其配偶、父母、子女代办,没有配偶、父母、子女的,由其兄弟、姐妹代办,没有兄弟、姐妹的,由村(居)委会负责人代办。由代理人代办的的,须由患者出具书面委托书,并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及村(居)委会出具的代理人与患者关系的证明材料(与串者同一户品簿的代办人不须提供患者委托书和与患者关系证明材料)。

五、门诊统筹补偿程序及规定

(一)门诊统筹补偿程序

1、小额门诊、大额门诊补偿程序。小额门诊、大额门诊实行“即付即补”的补偿模式。参合农民在县、乡镇定点医疗机构、定点村卫生室就诊的,在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村卫生室结算补偿,参合农民签字认可。

2、特殊门诊补偿程序。特殊门诊患者凭诊疗资料原件向乡镇专职审核员申请登记,乡镇专职审核员初审,汇总上报县合管办复核后再结算补偿;特殊情况可以在结算住院补偿时同时办理。

3、外出人员在外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可以回户籍所在地乡镇专职审核员处按规定申报结算补偿。

(二)门诊就诊及补偿申报资料

1、参合农民凭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户口簿就诊和申报门诊补偿。

2、申报大额门诊、特殊门诊补偿须提交疾病诊断证明、门诊病历、电脑打印的发票及清单、化验单、检查报告单等资料原件。

(三)门诊统筹补偿有关规定

1、小额门诊、大额门诊、特殊门诊分别在定点村卫生室、乡镇、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分级实施。

2、门诊统筹基金只能用于支付门诊基本医疗费用,不得返还基金。

3、小额门诊、大额门诊补偿只能由患者本人办理,其他人不得代办。

4、参合农民可以同时享受住院补偿和门诊补偿。

六、新农合补偿范围

新农合补偿病种、诊疗项目、药品范围按《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限制补偿的诊疗项目范围》、《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2010版)》执行,省规定需严格控制纳入裣的特殊诊疗项目、特殊药品由县合管办根据基金运行情况确定。

七、违规行为处理

新农合工作中的违规行为按《隆回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违规行为处理规定》(隆政办发[2009]4号)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八、本方案从2011年3月1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方案有抵触的,以本方案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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