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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歌舞协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0-03-03 19:26:0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湘西职院民族歌舞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必须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思想为指导,

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种制度。

第二条 名称,性质,宗旨。

① 本协会为湘西职院民族歌舞协会。

② 协会是湘西职院师生基于共同兴趣爱好,经学院团委社团部批准成立的严格按其章程组

成的业余校园群众性学生社团,属于学院团委社团部,接受院团委的领导,不属于任何校外团体的分支或附属机构,是学院社团文化活动的主要参与者。

③ 协会宗旨是礼仪廉耻百折不屈、以歌舞会友、互助共进;社团会以积极,健康和科学的

训练方式与组织形式,组织多种社团活动以活跃大学生歌唱体育项目,进行利益与品性的磨练与训练,提高大学生思想觉悟、增强大学生的综合素质;繁荣校园文化,弘扬正气,服务学院,加强我院学生的凝聚力;与各个社团之间团结互助,互相沟通,加强联系,共同进步。

第二章 内部机构设置

第三条 民族歌舞协会内部机构

由于协会的需要,分别设置宣传部、财务部、组织部。

第四条 协会职能的范围

① 会长全面负责协会内部各项工作,传达学院社团的工作指示和任务,形成会员及协会的

直接领导人,管理和协调协会和社团的各项工作,直接监督各项协会的工作,主持协会会议及开课训练。负责审批各部门活动计划,履行协会财政收支权力,以及协会一些重要物品和会员资料的管理。

② 副会长

a.协助会长、所有事宜。

b.代表会长主持日常训练及各部门管理工作,协助各部门完成各项任务。

c.协助会长培养干部的接任工作。

③ 助理会长

a.协助会长、副会长完成各项内务。

b.负责会员与会长的沟通。

c.负责新会员的一切管理事物,协助收取会员和会费。

d.负责协助组织部的各项组织工作。

e.会员上课考勤管理工作。

④ 宣传部

a.负责民族歌舞协会的各项活动的宣传工作,以海报、宣传板等形式进行有效的宣传。 b.负责宣传民族歌舞协会精神及协会活动。

c.对上级下达的文件,规定给予及时宣传。

⑤ 财务部

a.负责收取协会的一切费用。

b.在规定时间以前把会费交给会长,把相应的上课费用任课老师。

c.协助会长清理财务收入,按时公布财务情况。

d.参与各部门实际办公需用品的经济交易。

⑥ 组织部

a.参与策划书和组织协会各类活动。

b.做好活动前期组织安排,活动中次序和后期的会场清理工作。

c.与财务部合作,发放会员的上课所需品。

d.寻找协会提供上课和活动的场所。

e.负责教室清洁的安排。

第三章 成员

第五条 会员资格:

① 湘西职院正式在校学生。

② 民族歌舞爱好者。

③ 赞同协会成立的宗旨。

④ 完成入会手续;包括填写成员注册表及缴纳会费。

⑤ 注册登记表经会长审核签字。

第六条 协会成员有以下权利;

① 免费使用协会的所以教学器材。

② 优先参与协会所举办的各项活动。

③ 享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及选举罢免权。

④ 享有会员大会中发言权,表决权。

第七条 协会成员应尽的义务;

① 遵守本章程的规定及各项会议议案。

② 遵守上课的纪律和礼仪。

③ 按时参加每次的上课及成员大会,遵守协会纪律。

④ 爱惜协会的所有教学器材。

⑤ 按时缴纳会费。

第八条 休会成员注册登记应于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审核通过。

第九条 成员退出协会时应办理退会手续,协会取消其成员资格或个人原因,会费不给予退还。

第四章 会议

第十条 协会常规会议分为成员大会和干部大会两种。

第十一条成员大会于每学期初、未固定召开,由会长召开,各级常设干部均需参加。此外,活动需要,会长召开临时干部会议。

第五章 选举罢免

第十四条 会长候选资格如下;

① 校规中明文规定社团负责人必备条件。

② 协会正式成员。

③ 服务热忱,有领导筹划能力者。

第十五条 会长候选人产生如下:

① 德才兼备,自愿参与竞选者。

② 由上任会长推荐者。

③ 由干部两人以上联名推荐者。

④ 若无上述情况时,则投票当日自由报名。

第十六条 会长选举于每学年下学期末成员大会中,以不记名投票决定。

第六章 经费

第十七条 协会经费来源如下:

① 各成员缴纳会费。

② 赞助金及自由捐出。

③ 其它合法收入。

第十八条 协会年度总评选应于每学期终了前制成报告提议。

第十九条 协会活动经费以自筹为主,会费应全部用于社团建设及其他开支,尽量节约节俭,在资源有限的条件下充分发挥协会效能。

第七章 对外活动

第二十条 协会与其他校内外社团所举办的交流活动,联系活动,必须经过院团委审核通过。 第二十一条 协会所聘请的校外指导老师,需经会长,副会长上报校方批准。

第二十二条 协会所举办的各项活动,成员需严格听从会长,副会长,项目组领导,对于不听从领导,造成不良的后果者,由个人自负,协会保留追罚权利。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归湘西职院民族歌舞协会所有。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从公布之日起实行。

2011年9月12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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