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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内部巡察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17:42:5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中共****医院委员会巡察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企业政治生态,加强党内监督,规范巡察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共河北省委巡视工作实施办法》《**省国资委对监管企业开展巡察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等相关文件,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院党委实行巡察制度,建立专门机构,对各党支部和各科室领导人员进行巡察监督,实现巡察常态化。

院党委承担巡察工作主体责任。

第三条 院党委巡察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尊崇党章、依规治党,认真落实省委、省纪委、省国资委党委、集团公司党委的决策部署,围绕医院总体目标,聚焦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医院党组织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促进和保障医院改革建设、科学稳健发展。

第四条 巡察工作坚持院党委统一领导、纪委牵头组织协调、相关部室配合,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依靠群众、发扬民主。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成立医院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向院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院纪委书记担任,党委办公室、组织部、财务科、纪委(监察科)、审计科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组织实施巡察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第六条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院党委有关决策和部署;

(二)研究提出巡察工作计划和阶段性任务安排;

(三)听取巡察工作汇报;

(四)研究巡察成果的运用,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五)向院党委报告巡察工作情况;

(六)对巡察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七)研究处理巡察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其日常办事机构。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巡察办”)设在院纪委监察科,巡察办主任由纪委副书记兼监察科长担任。

第八条巡察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传达贯彻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

(二)统筹、协调、指导巡察组开展工作;

(三)承担政策研究、制度建设等工作;

(四)对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事项进行督办;

(五)对巡察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监督和管理;

(六)拟制巡察工作计划和方案;

(七)收集、汇总被巡察单位的有关情况,及时向被巡察单位下达巡察整改意见,并跟踪督导落实;

(八)办理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巡察组,承担巡察任务。巡察组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条 巡察组设组长,实行组长负责制,巡察组组长根据每次巡察任务由巡察领导小组确定并授权。根据巡察任务需要,巡察组成员可由巡察办从机关各科室抽调配备。

第十一条巡察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对被巡察单位开展巡察工作;

(二)撰写《巡察工作情况报告》;

(三)对巡察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建设性意见、建议,并按照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对被巡察单位进行意见反馈。

第十二条 巡察组成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组织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三)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秘密;

(四)熟悉党务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等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

第十三条选配巡察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标准条件,对不适合从事巡察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第三章巡察范围和内容

第十四条 巡察范围具体包括各党支部及其支部委员、各科室及其主要负责人运行情况、履职情况。

第十五条巡察组对巡察对象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党内法规,遵守党的纪律,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落实省上级和医院重大决策部署,执行医院规章制度等情况进行监督,着力发现以下问题:

(一)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落实上级和院党委有关规定,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加强作风建设等情况,着力发现是否存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四风”方面的问题;

(二)贯彻执行重大决策制度以及党组织参与重大决策情况,着力发现是否存在违反集体决策、民主决策原则和项目投资、物资采购、招投标、风险防控等方面的违纪违规问题;

(三)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和领导人员遵守廉洁自律准则和廉洁从业规定的情况,着力发现“两个责任”是否缺位,领导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是否存在权力 4

寻租、关联交易、利益输送、腐化堕落等违纪违规问题;

(四)贯彻落实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及医德医风建设情况,着力发现是否存在收受红包、回扣,私收费,与供应商私自见面等违规违纪问题;

(五)严格执行医院单项奖励管理规定,着力发现临床、医技科室或职能部门是否利用职务之便虚假套取各种奖励的问题;

(六)领导人员依法依规经营管理,加大对涉及人、才、物管理的相关科室的巡察力度,着力发现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经营管理,损害国家、单位利益,损害职工切身利益和合法权益等方面的问题;

(七)根据上级巡视、巡察组的反馈意见,审计部门、监察部门监反映的问题和院纪委掌握的信访举报线索情况,着力发现阶段性、倾向性、普遍性的突出问题;

(八)党委、纪委要求了解的其他问题。

第十六条院党委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针对被巡察单位的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或巡察整改情况,开展机动灵活的专项巡察。

第四章工作程序和方式

第十七条巡察工作坚持常规巡察和专项巡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常规巡察原则上与年度考核相结合,提高针对性,根据情况对需要巡察单位进行巡察;专项巡察主要是围绕医院出现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倾向性问题,随时组织巡察。也可以针对一个 5

支部、科室的某个方面、某个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或围绕一件事、一个人、一个项目等开展巡察。常规巡察工作时间一般掌握在15天左右,专项巡察工作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八条 巡察工作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开展巡察工作前,巡察办应向相关部室了解被巡察单位领导人员的有关情况;

(二)巡察办根据了解掌握的情况,研究确定巡察重点,制定巡察工作方案,报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三)巡察工作方案审定后,巡察办根据巡察工作内容,从相关部室抽调人员,组成巡察工作组,提前向被巡察单位下发巡察工作通知书;

(四)巡察组进驻被巡察单位后,向被巡察单位主要负责人通报开展巡察工作的计划安排和要求,说明巡察工作目的和任务;

(五)巡察期间,发现被巡察单位领导人员涉嫌违纪违规的具体问题线索,应提交给院纪委处理;对职工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可以向被巡察单位负责人提出处理建议;

(六)巡察组对巡察过程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巡察办报告;特殊情况下,可以直接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请示;

(七)巡察工作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巡察组对巡察工作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形成巡察工作报告,提出整改意见、建议,提交巡察工作领导小组;

对医院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其

他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形成专题报告,分析原因,提出建议,并报巡察办;

(八)巡察工作报告经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巡察办应及时将巡察组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整改意见下达至被巡察单位;

(九)根据实际情况,巡察办可以通过组织回访、听取汇报、实地督导等方式,督促指导被巡察单位的整改落实工作。

第十九条 巡察组的主要工作方式:

(一)听取汇报。重点听取被巡察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两个责任”落实情况,贯彻执行上级和医院重大决策部署情况,“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以及经营管理和任务目标完成情况。

(二)个别谈话。主要与被巡察单位相关人员进行个别谈话。视巡察任务需要,可与被巡察领导人员、职工代表和被巡察单位的主管领导了解相关情况;

(三)受理信访。接受反映被巡察单位领导人员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四)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

(五)调阅资料。根据巡察工作需要,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六)召开座谈会;

(七)列席会议。巡察组成员可以列席被巡察单位的党支部会议、科务会等。

(八)民主测评。根据巡察任务设计民主测评表、问卷调查表,在适当范围内对被巡察相关人员员进行民主测评和问卷调

查;

(九)走访调研。以适当方式到被巡察单位进行走访调研、暗访,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从不同侧面了解巡察对象的相关情况。

(十)专项检查。按照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意见,对职工群众反映强烈、危害职工群众利益等热点、焦点问题以及关键部门和岗位开展专项检查。巡察组在开展专项检查中,依据实际情况可提请有关部门予以协助;

(十一)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其它方式。

第二十条被巡察单位接到巡察组反馈意见后,应当在20日内,向巡察办上报整改方案,由巡察办审核、备案,报经巡察领导小组审批,被巡察单位自接到批复之日起60日内将整改落实情况报告,报送巡察办。

被巡察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一条 巡察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发现被巡察单位存在下列情况的,应当及时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第二十二条 巡察组意见反馈、整改落实等情况,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接受党员、干部和职工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巡察组要及时了解掌握被巡察单位整改落实情况,发现整改不到位的,应进行“回头看”,或再次进行巡察督导整改。

第五章纪律与责任

第二十四条 巡察组由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派出,依靠被巡察 8

单位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察单位的正常经营管理,不处理被巡察单位的具体问题,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

第二十五条巡察工作中形成的材料应妥善保管,及时归类。巡察工作结束后,巡察组将巡察过程中形成的所有材料移交巡察办统一保管和处理。

第二十六条巡察组成员应当严格遵守巡察工作纪律。巡察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的;

(二)不如实报告巡察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三)泄露巡察工作秘密的;

(四)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利用巡察工作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其他违反巡察工作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被巡察单位相关领导人员应当自觉接受巡察监督,积极配合巡察组开展工作。

党员有义务向巡察组如实反映情况。

第二十八条 被巡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察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察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

(三)指使、强令有关部门或人员干扰、阻挠巡察工作的,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五)对反映情况的干部职工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六)其他干扰巡察工作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被巡察单位的干部职工发现巡察工作人员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的,可以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或巡察办反映,也可以依照规定直接向有关部门、组织反映。

第六章巡察结果的运用

第三十条 把巡察结果作为加强改进党建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医院管理的重要参考。

第三十一条 把巡察工作结果和巡察整改情况,与被巡察单位及其成员的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绩效薪酬等挂勾。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院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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