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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

发布时间:2020-03-04 01:41:2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XX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

一、总

第一条为了促进依法治安,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督,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案件查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和、《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本局设立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案审委),负责指导、决定各项本局立案查处的行政执法工作。

第三条案审委的任务是总结行政执法查处经验,讨论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处罚案件,研究其他行政执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等。

第四条案审委审议实行集体审议制度和民主集中制,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各委员权利义务平等。

第五条案审委审议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合法、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审议的基本要求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第六条案审委是本局行政执法决定的最高决定组织,案审委的决定,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执行。

二、案审委审议事项

第七条案审委由局长担任主任委员,分管副局长担任副主任委员,局各股室和执法大队负责人担任委员。案审委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案审委日常事务。

第八条案审委审议下列行政执法案件:

(一)拟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折合人民币一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的重大违法案件(下称重大违法案件);

(二)拟对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

(三)拟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

(四)拟关闭违法生产经营单位的;

(五)拟建议公安部门对违法行为人采取行政拘留的;

(六)拟移送其他部门处理的;

(七)行政执法案件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

(二)、

(三)项情形的;

(八)行政执法案件经听证程序,但听证报告结论与原先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一致的;

(九)案审委认为需要审议的其他案件。

其他立案查处的案件,可由案审委办公室审核后,报案审委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批准

第九条 总结下列行政执法经验:

(一)总结全局性和指导性的行政执法工作经验;

(二)典型案件处理经验;

(三)差错案件分析经验。

第十条 对未列入第八条规定的行政执法案件,由局领导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作出决定。

三、审议事项的提交和审查

第十一条 提请案审委讨论的案件,需由行政执法人员或相关部门提出初步处理建议及说明理由,并附案件处理报告或书面材料,报案审委办公室审查。

第十二条 案件处理报告必须全面、客观、准确、详细反映案件事实,并附必要的证据材料。

第十三条 案审委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负责对案件承办机构提交的案件进行初审;

(二)负责在案审委审理会议召开3日前向案审委成员

报送有关的案件材料;

(三)承办案审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案审委办公室对提请案审委讨论的处理报告及相关材料的下列内容进行形式审查:

(一)是否属于本规则规定的提交案审会讨论案件的范围;

(二)提请案审委讨论的案件是否已经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批;

(三)提请讨论的案件行政执法人员的处理报告是否符合本规则第十二条的要求。 第十五条案审委办公室对案件材料进行初审后,制作审核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 对案件材料不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以及违反法定程序等问题需要退查或者补充调查的,报经批准后退回承办机构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对案件材料齐全,具备审议条件的,提交案审委进行集体审议。

案审委办公室必要时可会同有关业务部门进行初审,各业务部门应配合案审委办公室的工作。

四、案审委的议事规程

第十六条 案审委会议为非常设性会议。

第十七条 案审委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召集、主持。

案审委办公室应于案审委会议召开前两日内通知各委员;案审委会议召开,各委员应妥善安排工作,准时参加。

第十八条 案审委会议审议重大违法案件须有过半数的委员出席或审议一般违法案件的须有三人以上委员出席,才能召开。案审委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必须向主任委员或受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主任委员请假,并通知案审委办公室。

第十九条 案审委委员遇有规定应当回避时,应当主动提出,并报主任委员决定;主任委员需回避时,由案审委委员集体决定。

第二十条 原则上,行政执法人员不参加案审会,但案审委委员是案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及行政执法人员报告案件调处情况时除外,案件经过听证的,也可要求主持听证的人员报告听证情况。上述人员报告完毕后,应退出案审委,不得参加案审委就案件的审议讨论。

第二十一条 案审委会议按以下程序进行:承办人汇报案情及拟处理意见;部门负责人发表意见;案审委其他委员、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发表意见。发表意见应当作出明确的同意或是不同意的表示,并阐明理由;主持人在归纳案审委成员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审议结论。

第二十二条 案审委审议案件,主要审议下列方面:

(一)违法事实是否清楚。包括违法事实是否存在、当事人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是否属于本部门管辖、主要违法行为、情节和性质,以及案件所涉及的数据计算是否准确。

(二)证据是否充分、确凿。包括有无足够的证据、证据间是否相互印证及证据与案件

事实的关联性等。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及定性是否正确。

(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和规定手续。

第二十三条 案审委委员对审议的案件独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案审委的决定必须有全体案审委委员半数以上的表决权同意方能通过。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并记录在案。

第二十五条案审委对案件经审议,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二)经调查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构成违法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须由安监部门处罚的,由安监部门作出处理决定,依法予以处罚;

(四)违法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由案件承办机构补证;

(五)违法案件依法不属于安监部门管辖的,填写《案件移送书》,移送有关部门;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案审委办公室根据案审委集体审议形成的审议意见,通知案件行政执法部门。案审委审议记录由案审委办公室负责保存。

第二十七条符合行政处罚条件的案件,案件行政执法部门应根据案审委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转入处罚告知程序。

第二十八条案件行政执法部门在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或者听证活动结束后3日内,将有关情况及笔录报送案审委办公室,案审委办公室将上述情况报送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必要时可以再次召集案审委进行审议。

第二十九条对决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案件行政执法部门制作《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附《行政处罚决定书》(草案)、《案件调查报告》、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材料或《听证会报告书》,报单位负责人审批后,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三十条案件的初审工作,案审委办公室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案审委审理的案件一般应在一个月内审结。对案情复杂的案件,经局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审理时间。

第三十一条本规则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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