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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出生医学证明》补办申请表

发布时间:2020-03-02 01:56:5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丽水市《出生医学证明》补办申请表

1、补办对象为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儿童;

2、2001年1月1日以后不在医院出生的,须附带接生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填写;

3、必须带上户主的户口簿备查或提供户籍证明复印件;

4、办证时带父母的身份证原件备查;

填 写 说 明

一、填写要求:

1、按表格逐项填写完整,不能缺项。

2、“接生证明”栏处要求接生人或医疗机构说明情况及盖章;在家分娩的需附接生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3、“村(居)委会意见”栏处要求村(居)委会说明情况并盖章。

4、“卫生院妇幼人员调查情况”栏处由乡卫生院妇幼人员调查后,说明情况并盖章。

5、“乡镇(街道)意见”栏处由乡镇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说明情况并盖章。

6、“户籍单位注明婴儿是否办理户籍登记”栏处,要求父母双方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注明:“XXX(父亲姓名)和XXX(母亲姓名)双方 于X年X月X日出生的小孩未在本辖区范围内落户”的字样并盖章(只盖章没有注明的无效)。

二、携带双方身份证或户口本或户籍证明(不能用驾驶证、结婚证、计划生育证

等代替)。

三、申请办理需婴儿父母至少一方亲自办理,有特殊原因,应有其父母的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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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出生医学证明》补办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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