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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医学证明补办(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1-07-17 07:35:26 来源:证明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补办《出生医学证明》审批表

附件三:

补办《出生医学证明》审批表

注:

1、补办对象为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幼儿。

2、必须带上父母亲双方户口簿和身份证备查。— 11 —

3、以上内容必须真实,不能伪造,经审查核实后,属实者方可办理。

4、以上内容必须填写完整,不能留有空项,负责不能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推荐第2篇:补办《出生医学证明》工作指南

补办《出生医学证明》工作指南

一、补办《出生医学证明》需要提供的材料

(一)非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出生的新生儿签发《出生医学证明》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新生儿父母双方亲笔签字的“亲子关系声明”(附后)。

2.有效身份证件或监护人证明。

3.接产人员出具的接生证明。

4.新生儿父母双方户口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或工作所在单位出具的出生事实证明。

5.必要时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

(二)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新生儿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申请补发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申领人向出生地旗县区卫生局提出书面申请。

2.原签发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

3.原《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复印件。

4.父母双方有效身份证件、新生儿姓名。

5.户籍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的户籍证明。

6.现住区居委会或村委会证明。

7.登报声明《出生医学证明》遗失或损毁的原件。

8.对于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

的产妇姓名等相关信息不一致的,领证人需提供户口登记机关的相关证明,必要时需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

9.新生儿父母委托人领取《出生医学证明》的,在具备以上材料基础上,需要增加:新生儿父母共同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二、《出生医学证明》补办程序

《出生医学证明》申请办理人将所需材料准备齐全送交旗卫生局基妇股,由基妇股人员在每月的1-5日到市卫生局统一办理后交给申请人。

附件1

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申请表(以下信息与原始资料相同)

附件2

推荐第3篇:补办《出生医学证明》申请书

补办《出生医学证明》申请书

桂阳县妇幼保健院:

因不慎将孩子出生证明丢失,现申请补办《出生医学证明》。 出生信息:司俊翔(男),2013年2月28日在桂阳县人民医院出生,我们保证信息真实准确,如有虚假愿负法律责任,望贵院给予补办为感!

特此申请

申 请 人:

(夫妻)

2016年

推荐第4篇:补办出生医学证明旁证证明书

补办 《出生医学证明》旁证证明书

兹证明省市县乡村,婴儿,性别,民族,于年月日时分,出生于乡村,出生时该婴儿孕周,健康状况,体重克,身长公分,由接 生。

婴儿是其父亲与母亲夫妻所生,与父母系亲子关系。

以上情况若不属实,愿负法律责任。

证明人签名:住址:

身份:日期:

证明单位领导签名:职务:

联系电话:

证明单位(父母所在单位加章:

或居民委员会加章

或居住地村委会 )加章

年月日

推荐第5篇:丽水市《出生医学证明》补办申请表

丽水市《出生医学证明》补办申请表

1、补办对象为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儿童;

2、2001年1月1日以后不在医院出生的,须附带接生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填写;

3、必须带上户主的户口簿备查或提供户籍证明复印件;

4、办证时带父母的身份证原件备查;

填 写 说 明

一、填写要求:

1、按表格逐项填写完整,不能缺项。

2、“接生证明”栏处要求接生人或医疗机构说明情况及盖章;在家分娩的需附接生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3、“村(居)委会意见”栏处要求村(居)委会说明情况并盖章。

4、“卫生院妇幼人员调查情况”栏处由乡卫生院妇幼人员调查后,说明情况并盖章。

5、“乡镇(街道)意见”栏处由乡镇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说明情况并盖章。

6、“户籍单位注明婴儿是否办理户籍登记”栏处,要求父母双方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注明:“XXX(父亲姓名)和XXX(母亲姓名)双方 于X年X月X日出生的小孩未在本辖区范围内落户”的字样并盖章(只盖章没有注明的无效)。

二、携带双方身份证或户口本或户籍证明(不能用驾驶证、结婚证、计划生育证

等代替)。

三、申请办理需婴儿父母至少一方亲自办理,有特殊原因,应有其父母的委托书。

推荐第6篇:补办《出生医学证明》告知书

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告知书

尊敬的新生儿父母:

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婴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以及申报国籍、户籍取得身份证号码等所需的法定医学证明。是“人生第一证”,具有十分重要意义。真诚希望各位新生儿父母在补办《出生医学证明》前认真阅读以下内容并签字。

一、补证范围为 1996年1月1日以后在邳州市内出生的婴儿。

二、已领过《出生医学证明》丢失或被盗的:

1、江苏省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申请表;

2、接产医院出具分娩登记、产时记录复印件(接生人签名并加盖医院公章)及分娩登记簿原件;原出生证第三联存根复印件;

3、刊登有原《出生医学证明》遗失或被盗等相关声明的报纸;

4、婴儿父母亲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5、尚未入户的须到婴儿父母亲户籍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开具未入户证明。

以上所需材料齐全后,由原接产单位带婴儿父母一同前来办理,否则不予受理。

三、注意事项:

1、《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信息与原证信息一致,每一张都有一组唯一的编号,新生儿母亲应妥善保管,不得倒卖、转让、出借、私自涂改,以上情况一经发现公安机关将依法严惩。

2、《出生医学证明》只能补办一次,再次丢失者将不予补办。

3、《出生医学证明》补好后应及时给孩子入户,以避免再次丢失,入户后新生儿父母应妥善保管《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因为它是孩子上学、迁户口、出国等都必须提供的证件。

以上内容我已认真阅读,并承诺所有提供的信息是真实可靠的,承诺不会将《出生医学证明》转借他人非法使用,如我们提供虚假信息或非法使用《出生医学证明》,我们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法律责任。

新生儿母亲签字: 新生儿父亲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推荐第7篇:永嘉县补办出生医学证明审批表

永嘉县补办出生医学证明审批表

注意:到妇保院办证时请带接生员身份证复印件、父母亲身份证复印件、父母

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儿童户口已经登记或未登记的证明。在医院分娩的带《出生医学记录》。

收件日期:年月日收件人:

附件

1亲 子 关 系 声 明

(父亲姓名)亲生。

母亲姓名出生年月国籍民族

联系电话民族现居住地联系电话婴儿出生时间年月日时,

出生地省市县乡村

因由(接生单位或接生员)接生,与婴儿关系。 出生时状况:

1、好□

2、一般□

3、差□

以上情况若不属实,愿负法律责任。

母亲签名身份证日期年月日 父亲签名身份证日期年月日 联系电话:————————————————

(或监护人签名:与婴儿关系:

身份证号:□□□□□□□□□□□□□□□□□□日期:年月日 证明人签名:证明人与婴儿关系:日期:年月日 婴儿姓名,性别,是(母亲姓名)与

推荐第8篇:补办《出生医学证明》的程序

补办《出生医学证明》的程序

及需要提交相关材料

1、需办出生证儿童父母亲的身份证复印件。

2、需办出生证儿童父母亲户口册复印件。

3、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者需填写《亲子关系申明》书。

4、由婴儿父母写补办、换发《出生证》申请书;村委会签字并盖村委会章,谁盖章谁签字、按手印。

5、婴儿出生时的村医生的《母婴保健技术合格证书》复印件。

6、接生医疗单位(或村医生)出示出生证明。内容(婴儿父母住址、父母姓名、是否符合计划生育相关政策、出生孕周、出生体重、身长、出生年/月/日/时/分,婴儿性别,出生时健康状况等。医疗单位医生或村卫生所村医生签名、盖公章。

7、到县妇幼保健院院长办公室签字审核盖章;

8、证件提交齐全并审核通过后,到县妇幼保健院住院部找办理出生证医生开具《出生医学证明》。

双柏县妇

幼保健院

201

1年3月

推荐第9篇:补办《出生医学证明》告知书(整理)

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告知书

尊敬的新生儿父母:

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婴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以及申报国籍、户籍取得身份证号码等所需的法定医学证明。是“人生第一证”,具有十分重要意义。真诚希望各位新生儿父母在补办《出生医学证明》前认真阅读以下内容并签字。

一、补证范围为 1996年1月1日以后在邳州市内出生的婴儿。

二、医院内分娩的婴儿补证:由原接产单位专人带齐以下补证所需材料到妇幼保健所办理。

1、婴儿父母亲书面申请;

2、婴儿父母亲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3、分娩登记、产时记录复印件(接生人签名并加盖医院公章)及分娩登记簿原件。

三、已领过《出生医学证明》丢失或损毁的,除需要以上3种材料外,还需要以下材料:

1、原件第三联存根复印件;

2、刊登第三联存根声明作废的报纸;

3、尚未入户的需到治安大队开具未入户证明。

以上所需材料齐全后,由原接产单位带婴儿父母一同前来办理,否则不予受理。

四、注意事项:

1、《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信息与原证信息一致,每一张都有一组唯一的编号,新生儿母亲应妥善保管,不得倒卖、转让、出借、私自涂改,以上情况一经发现公安机关将依法严惩。

2、《出生医学证明》只能补办一次,再次丢失者将不予补办。

3、《出生医学证明》补好后应及时给孩子入户,以避免再次丢失,入户后新生儿父母应妥善保管《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因为它是孩子上学、迁户口、出国等都必须提供的证件。

以上内容我已认真阅读,并承诺所有提供的信息是真实可靠的,承诺不会将《出生医学证明》转借他人非法使用,如我们提供虚假信息或非法使用《出生医学证明》,我们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法律责任。

新生儿母亲签字: 新生儿父亲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医院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推荐第10篇:如何补办丢失的《出生医学证明》

如何补办丢失的《出生医学证明》

遗失、被盗或其它原因导致《出生医学证明》缺失需重新领取的,由新生儿父母向原签发机构提出补发申请,填写《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原签发机构确认情况属实后,出具新生儿分娩信息及原《出生医学证明》的存根复印件,由新生儿父母向签发机构所在地县级《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提出补发申请,由各县(市)区证件管理机构予以补发。申请补发时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

(二)原签发机构新生儿分娩信息及原《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复印件;

(三)父母居民身份证;

(四)当地报纸刊登的《出生医学证明》丢失声明;

(五)落户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该新生儿未落户证明。

未办理户籍手续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审核后补发出生证明正文、副页;已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的审核后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本。

第11篇:亲子鉴定证明可补办出生医学证明

北京市民刘先生因为孩子出生时没有办理出生证,又因为二胎罚款没上户口,如今孩子转眼要上学了,想要补办的时候,医院要求其做亲子鉴定。院方称因时间间隔较长,病历及双亲身份证等关键信息缺失,须提供孩子与父母的DNA亲子鉴定,方可予以补办。

我们注意到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人员,在办理户口登记时,需要提供出生医学证明,那么因为种种原因没有出生医学证明的人员那又该怎么办理呢?

【一】

北京市公安局人口管理总队负责人介绍,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北京市户籍人员且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二】

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的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如鉴定证明存在疑义且无法核实的,应优先采信在北京市司法局备案、具有法医物证鉴定资质的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三】

无户口人员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向父或者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登记户口。

【四】

补办出生证明需要到亲子鉴定机构进行司法亲子鉴定,需要您准备的材料如下:

1、父母双方身份证或户口本

2、需要父母子三方全部到场采样、拍照、签字、按压手印

第12篇:出生医学证明

浙江省《出生医学证明》申领须知

亲爱的孕产妇及家属:

收到本须知后,请你们填写《浙江省申领登记表》。

一、《出生医学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规定的法定医学证明。应如实填写《浙江省申领登记表》。

二、请事先商定婴儿姓名。按户口登记规定,婴儿可随父姓或随母姓。

三、在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助产机构内出生的婴儿,应在婴儿出院前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出院前,婴儿母亲携带婴儿父母双方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向签证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四、在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助产机构外出生的婴儿,其母亲在规定时间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婴儿出生地管理机构首次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五、收到《出生医学证明》后,请核对信息,如发现有错,及时向签证机构申请换发。

六、《出生医学证明》一经打印,信息不能更改。《出生医学证明》严禁涂改,一旦涂改,视为无效。

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婴儿出生后30日内,由婴儿监护人持《出生医学证明》,向婴儿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八、《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和副页请勿自行拆切,交由公安派出所处理。《出生医学证明》是证明婴儿出生地和申报户籍的有效法律材料,请妥善保管。

九、婴儿出生1年后首次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的,还应当提交未按时申请领取《出生医学证明》的情况说明和当事人的亲子鉴定证明。

第13篇:出生医学证明

《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流程

在本院接生的的新生儿,应依据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的下列证明材料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1)新生儿到妇产科办理新生儿疾病筛查采血手续。

(2)给新生儿取好名字,准备好夫妇双方有效身份证(或户口薄、军官证),并提供新生儿父母合法婚姻关系证明及准生证、计生部门出具的诚信计生证明。

(3)如出院时新生儿未取好名字以后办理的,先带新生儿到妇产科办理新生儿疾病筛查采血手续,小孩取好名字后,拿夫妇有效身份证(或户口薄、军官证),并提供新生儿父母合法婚姻关系证明及准生证、计生部门出具的诚信计生证明。

(4)若领证人不是新生儿父、母亲,还需提供新生儿父、母亲签字的委托书以及代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到保健科服务窗口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出生医学证明》补发流程

遗失、被盗或其它原因导致《出生医学证明》缺失需要重新领取的,由婴儿父母向原签发机构提出补发申请,填写补发申请表,原签发机构确认属实后,出具婴儿分娩信息及原《出生医学证明》的存根复印件,到县妇幼保健院申请补发,申请补发时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

(二)原签发机构婴儿分娩信息及原《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复印件;

(三)父母居民身份证(或户口薄、军官证),并提供婴儿父母合法婚姻关系证明及计生部门出具的诚信计生证明。

(四)在《黔东南州日报》刊登的《出生医学证明》丢失声明;

(五)落户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该婴儿未落户证明。

(六)若领证人不是婴儿父、母亲,还需提供婴儿父、母亲签字的委托书以及代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保健科服务窗口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已办理户口登记手续后遗失的,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文。

医疗机构外出生《出生医学证明》发放流程

在医疗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应依据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的下列证明材料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一)婴儿父母亲签字的“亲子关系声明”、有效身份证件(或户口薄、军官证),并提供新生儿父母合法婚姻关系证明及准生证、计生部门出具的诚信计生证明。

(二)家庭接生人员、婴儿出生时两名以上见证人出具的接生情况证明和旁证书面证明(同时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三)婴儿父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出生事实的证明或法定鉴定机构出具的DNA亲子关系鉴定书、亲子关系声明公正书。

(四)若领证人不是新生儿父、母亲,还需提供婴儿父、母亲签字的委托书以及代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保健科服务窗口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根据上述证明材料,保健科在一月内进行核实后,填写“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第14篇:出生医学证明

证明

兹证明卷洞村三社村民冉兵(身份证号码51230119721011849),胡关翟(身份证号码52401198204175944),于 2011年7月3日生育一女孩,取名冉秋霞。由于地处后山离医院太远,未能到医院分娩未办出生医学证明,现到你处补办出生医学证明,望予以办理。

特此证明

卷洞村村民委员会

2011·8·11

第15篇:出生医学证明

出生医学证明

兹有__________村,父(姓名)___________,出生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母(姓名)__________,出生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该夫妇于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在我院出生一男(女)婴,取名____________。

XXX卫生院

年月日

第16篇:出生医学证明

出生医学证明

兹有__________村,父(姓名)___________,出生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母(姓名)__________,出生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该夫妇于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在我院出生一男(女)婴,取名____________。

寄料镇卫生院

年月日

第17篇:出生医学证明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1、《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使用是一项严肃认真的工作,不能营私舞弊和弄虚作假。

2、《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使用由医院统一管理,从卫生局领取后,应做好编号、数量等方面的登记工作,若有填写错误应作废上交。

3、管理人员应凭新生儿《生育证》、《出生医学记录》及新生儿父母身份证,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并签字。

4、“出生医学专用章”应由专人员管理。

5、《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应凭接生者填写的分娩记录认真做好登记,不得有空项。

6、分管“出生医学专用章”的人员,在审核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准确无误后,再填写出生医学记录,并签名。

7、医院定期检查、监督出生医学证明的使用情况,对违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18篇:出生医学证明

出生医学证明

一、《出生医学证明》的法律效力

《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母婴保健法》规定,由依法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新生儿法定医学证明。其法律效力是;

(一)证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出生人口出生时的健康及自然状况。

(二)证明出生人口的血亲关系。

(三)作为新生儿获得国籍的医学依据。

(四)作为户籍登记机关进行出生人口登记的医学依据。

(五)作为新生儿依法获得保健服务的凭证。

(六)为其他必须以《出生医学证明》为有效证明的事项提供依据。

二、《出生医学证明》的填写与签发

(一)签发对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生的活产婴儿(活产婴儿系出生时有呼吸、心跳、脐带搏动及随意肌收缩4项生命体征之一的婴儿)。

(二)填写要求

1、接生人员填写,记录婴儿出生状态,根据,接生人员或指定专人填写《出生医学证明》。

2、《出生医学证明》必须用钢笔或碳素笔填写,做到项目齐全、字迹清楚、内容准确,不得勾画涂改。由计算机打印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必须由接生人员本人及婴儿母亲签字。

3、新生儿姓名根据新生儿父母申报姓名填写,用字必须正规。

4、性别、健康状况及出生地点分类,应根据新生儿出生时的实际情况予以确认,分别在有关文字上或□内划“√”;健康状况可结合Apgar评分判定,出生地按新生儿出生时所在地填写。

5、新生儿父母姓名、身份证编号必须依据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身份证件填写;无居民身份证的现役军人或外籍人,在身份证栏目□内填写其他有效证件号码,如军官证、士兵证、外籍护照,按实际数码顺序填在□内,尾数后□内标“●”。

6、父母为台、港、澳居民,已获得外国国籍的填相应国籍,未获外国国籍的填“中国”籍,其后标(台)或(港)、(澳)。

7、在综合医院和其他医院出生的,在医院后□内划“√”;在妇产专科医院、妇幼保健院和乡(镇)卫生院出生的,在妇幼保健院□内划“√”家庭接生的,在家庭后□内划“√”;其他地点出生系指在车、船、飞机上出生等情况,填写时需注明,并在其后□内划“√”。

(三)签发要求

1、《出生医学证明》由新生儿出生所在的医疗保健机构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后签发。

2、在医疗保健机构外分娩的婴儿,由县级以上的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出具此类《出生医学证明》。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在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时,应要求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下列证明材料:(1)、由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亲子关系证明”,(2)、该婴儿与其父母(监护人)亲子关系的旁证。旁证为家庭接生员出具的接生情况证明(同时附家庭接生员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或婴儿父母或监护人任何一方户籍所在的居民(村民)委员会或单位出具的证明,或亲子鉴定证明。这些证明材料应由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的机构保存。

3、家庭接生的新生儿,由接生地所在的乡(镇)卫生院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后签发。

4、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向户籍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户籍登记机关保存《出生医学证明》副页作为户籍登记的原始凭证,《出生医学证明》正本交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保存。《出生医学证明》副页必须由户籍登记机关拆切,私自拆切视证明无效。

三、《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发

(一)依据卫生部、公安部卫基妇发〔2001〕45号文的有关规定,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边远贫困地区自1996年3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

(二)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公民,一律不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如出国等需出生证明时,以“出生公证书”为合法有效文件。

(三)《出生医学证明》因遗失、被盗等丧失原始凭证的情况要求补发的,在取得原签发单位有关出生医学记录证明材料后,向所在地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补发。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申请后,经核实,情况属实的给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并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补发办法如下:

1.未办理户籍登记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

2.已办理户籍登记手续后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

四、关于无效《出生医学证明》

(一)填写《出生医学证明》要求内容准确、字迹清楚、严禁涂改。有下列情形的,视为无效:

1、《出生医学证明》手写时未用钢笔或碳素笔的;

2、《出生医学证明》被涂改的、填写字迹不清的、有关项目填写不实的;

3、私自拆切《出生医学证明》副页的;

4、《出生医学证明》未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的;

5、《出生医学证明》为非法印制的。

(二)无效《出生医学证明》的换发

1、因签发单位的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签发单位应及时换发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

2、因当事人的责任而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可向原签发单位申请换发。

3、无效《出生医学证明》自换发之日起作废,有签发单位存档保留并做好登记。

五、《出生医学证明》的真伪鉴别方法

《出生医学证明》内芯板面的设计特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示意图上有一多层环形空洞,位于板面中央印有“中国妇幼卫生”标志,以标志和环型空洞为中心向外辐射多条曲线和直线。

《出生医学证明》的真伪鉴别方法见下表:

第19篇:出生医学证明

《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制度

1、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机构要为本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首次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2、签发机构依据《出生医学证明》(表4)首次签发登记表,要求规范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并做好首次签发登记工作(表5)。

3、《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包括分娩信息、新生儿姓名及其父母相关信息分别由接生人员、领证人填写并签字确认。所有项目要字迹清楚,若出现涂改,相应内容须由接生人员或领证人签字确认。

4、签发机构凭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结婚证,盖章人员在盖章前需对《出生医学证明》的信息进行核对,准确无误后方可加盖印章,做好首次签发登记。

5、若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还需提供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以及领证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6、对于未提供新生儿父亲信息的,新生儿母亲需要提供书面申请,签发机构可在《出生医学证明》上父亲信息的相应栏处填写"/"。

7、对于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产妇姓名等相关信息不一致的,领证人需提供户口登记机关的相关证明,必须时需要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

8、由于急产等特殊情况,在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不需要为其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出具此类《出生医学证明》。

《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登记制度

1、严格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

2、使用国家统一的《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登记表、严格发放程序。

3、《出生医学证明》须用钢笔(蓝黑墨水)、碳素笔、打印,应做到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签名正规、严禁涂改,否则被视为无效证件。

4、医疗机构外出生的婴儿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管理机构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签发。

5、特殊情形如单亲其父母信息不完整填写,有父母其中一方写出书面情况说明,并签字,在存根上注明有关情况,并将书面情况与存根一起保存。

6、国有公民收养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不予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户籍登记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有关要求办理。

7、《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后,如无错,一律不得换发,如婴儿父母(监护人)需更换婴儿姓名,应在申报了户口后,由户籍管理部门办理。

8、如确因签发单位或当事人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可向原签发单位申请换发,换发后原证收回作废,专册登记,存档保留。

9、对报废《出生医学证明》登记,原件年底集中上报妇幼保健站,备案后集中销毁。

10、《出生医学证明》遗失、损毁,可以申请补发,补发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1996年1月1日前出生的公民,一律不予补发,如出国等需要《出生医学证明》以公证部门出具“出生公证书”作为合法有效证件。

11、《出生医学证明》存根、登记、相关证明文件,永久保存。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新生儿出生时间、地点、出生时的健康状况,血亲关系以及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的式样、内容、制证工艺、防伪专用检测板和专用章的式样由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制定。《出生医学证明》的基本联次分三联,第一联为正本,申领人保存;第二联为副页,由户籍机关作为登记凭证存档;第三联为存根,由签发机构存档,单独永久保存。

1、《出生医学证明》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受委托机构、卫生监督及相关专家组成检查小组,采取按卫计委、公安部的相关规定对行政区域内《出生医学证明》的工作进行有效监督管理,定期进行检查考核评估,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给予指导纠正。

2、公民在申领证件、换发、不领《出生医学证明》时,应当贯彻以人为本、方便群众、科学管理的原则,及时办理。

3、做好《出生医学证明》年度统计工作,按要求填报《出生医学证明》使用情况统计表。

4、管理机构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委托履行职责,设专职(兼职)人员,做好《出生医学证明》事务性管理工作。签发机构指定专人(兼职)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申领及领发工作。

5、签发机构建立健全《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及签发的各项制度,必须落实由专人(兼职)分别管理《出生医学证明》和印章的要求,严格签发流程,落实相关人员职责,规范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的相关工作。

6、做好空白《出生医学证明》申领、入库、出库、保管。申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逐级上报计划和申领,证件入库时,至少有2名证件管理人员在场验收,确认无损坏、无误后入库,发现损坏、编号有误或遗失,查找原因上报一级管理机构。

7、《出生医学证明》废证的管理,加强废证管理,严格制度废证率,年度废证率不得超过1%,超过1%的应予以整改。管理和签发机构做好废证登记工作,按废证产生原因分类统计上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程序集中销毁。

8、各级管理和签发机构开展宣传和培训工作,《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签发、信息统计等相关人员加强岗位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开展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业务水平。

第20篇:出生医学证明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一、入库登记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应建立《出生医学证明》入库登记,实施台帐管理。做到专人管理,专室保管。在证件运到接收时,须有2名以上证件管理人员在场清点证件数量后,将证件的起直编码与数量登记入册,并由接收人和验收人分别签字。

二、领发登记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与签发机构在证件领发时,将每次领发《出生医学证明》的日期、单位、证号登记入册,并由领证人签字、发证人签字备查。

三、首次签发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实行计算机打印,应在新生儿出生后及时出具《《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作为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原始凭据同,同时在发放记录本登记备查。填写《《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时,需提供新生儿父母人效身份证件原件;表中的分娩信息和新生儿姓名及其父母相关信息分别 由接生人员和领证人填写,所有项目要字迹清楚;若出现涂改,相应内容须由接生人员或领证人确认。

签发人员凭新生儿父母有效证件原件及《《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做好签发登记,《出生医学证明》正本由新生儿父母亲领取,副员由户口登记机关拆切、保管,存根由妇产科拆切,若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还需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以及领证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对于未提供新生儿父亲信息的,新生儿母亲须提供书面声明(单亲书面声明)。在《出生医学证明》上父亲信息的相应栏目处填写“/”;对于新生儿母亲有效证件身份证件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产妇姓名等相关信息不一致的,领证人需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

由于急产等特殊情况,在助产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不需要妇幼保健机构为其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在亲生儿出生后一个月内,亲生儿父母可持下列材料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按户籍管理规定办理出生申报:

1、亲生儿父母双方的书面申请、有效身份证件;

2、亲生儿出生时两名以上见证人的书面证明;

3、亲生儿父母双方户口所在地村(居)委员会或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出生事实证明或亲子鉴定证明。

四、换发制度

换发是指原签发机构为因当事人或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亲生儿更换《出生医学证明》

1、由户口登记机关提供相关证明不能进行登记而需要变更亲生儿姓名的。

2、当事人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

因签发机构的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签发机构应及时换发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因当事人的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申领人可向原签发机构所在地辖区妇幼保健院机构书面申请换发。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完整情况予以相应换发,换发后原证件由换发机构归档保存,做好编号和换发原因登记,并由领证人、发证人签字。

五、补发制度

补发是指原签发机构所在地区(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为因遗失、被盗等情况造成《出生医学证明》丧失的亲生儿补办《出生医学证 明》。

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由签发机构所在地辖区妇幼保健机构统一办理,亲生儿父母或监护人持有效身份证件、书面申请、原签发单位出具的相应分娩记录和原《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复印件,亲生儿父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是否登记户口的证明等材料,向签发单位所在地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提出补发申请;经确认情况属实,将丢失证件编号等信息在当地新闻媒体声明作废一个月后,可予以补发(已申报出生登记的只补发正员,副页由补发单位保存)。

补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内容须一原证信息一致,并加盖《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补发后及时将相关信息登记,并由领证人、发证人签字。

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使用于1996年3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对于1996年3月1日前出生的公民,如需出生证明,以出生公证书为合法有效证件。

六、废证登记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废证是指在运输、存储过程中毁损、遗失的空白《出生医学证明》或因打印、填写错误未签发的证件,各签发机构要加强废证的管理,认真登记废证编号和作废原因,严格控制废证率,对于废证率超过1%的应予以整改。

对运输、发放等工作出现的废证,管理和签发机构应在《出生医学证明》三联上标识作废,并将《出生医学证明》编号和作废原因登记、存档,做好相关信息登记,每年度产生的废证于次年1月5日前上交县妇幼保健院并逐级上交至市妇幼保健院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报省证件办集中销毁。

七、专人管理负责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入库、领发、签发、换发、补发、网络管理工作等工作实行专人管理,由马艳华明确职责。

八、印章管理制度

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应严格按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和式样统一刻制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及补发专用章,留样后发放给签发单位,并将印章式样抄送本级公安部门户籍登记部门和市级机构备案。

签发机构名称或印章发生损毁、被盗等情况应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申请刻制新印章签发机构撤并或被取消签发管理资格的,辖区证件管理部门应及时将专用章、存根及其他相关材料收回并妥善保存。

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应由专人管理,证章分开,严格使用手续,严禁滥用印章。

九、证件丢失和假证报告制度

各地发生证件丢失事件时,管理和签到发机构要及时查找原因,必要时需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保护现场。做好调查取证,在一个月内将数理、编码等相关情况书面报告区(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将丢失《出生医学证明》的数理编码、丢失原因、处理结果等以书面形式逐级上报管理机构和行政部门。

签发地区(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真伪鉴定工作。发现可疑伪、假《出生医学证明》,应及时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证件管理机构进行鉴定,明确真伪。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户口登记机关等相关单位需要进行真伪鉴定的信函后应积极配合进行核查、鉴定,并及时将结果给予书面反馈。

十、统计报告制度

签发单位每季度上报《《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使用情况季报表》至辖区妇幼保健机构,区(市)级妇幼保健机构汇总后于下一季度5日之前上报市妇幼保健院办公室。

十一、档案信息管理制度

签发机构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将《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及其相关资料按首次签发、换发、补发等分类进行归档,永久保存。

管理和签发机构要做好亲生儿相关个人信息的保密工作,除工作需要外,未经当事人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泄漏。

出生医学证明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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