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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人事制度1

发布时间:2020-03-03 08:19:2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岗位设置及岗位聘用

岗位设置时聘用制的基础。2006年,人事部先后印发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发布 [2006] 70 号)和《实施意见》(国人发布 [2006] 87 号)。

岗位是指事业单位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设置岗位应具有明确的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国家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宏观调控,分类指导分级管理。国家确定事业单位通用的岗位类别和等级,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规模以及率属关系等情况,对岗位实行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事业单位根据岗位设置的政策规定,按照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自主设置本单位的具体工作岗位。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工作指导、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一、岗位类别和等级

事业单位岗位分类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根据岗位性质、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事业单位不同类别的岗位分别划分为通用岗位等级。

(一)管理岗位

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管理岗位分为10个等级,即一至十级职员岗位。事业单位现行的部级正职、部级副职、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一到十级职员岗位。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设置事业单位各等级管理岗位的职员数量。

二、)专业技术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指专业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专业技术工作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专业技术岗位分13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 1.高级岗位分为7个等级,即一至七。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正高级的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的岗位包括五至七级。 2.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 3.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三)工勤技能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和维护技能,提升乎吾水平的要求,满足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即一至五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事业单位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四)特设岗位

特设岗位是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单位的职责发展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工作岗位,是事业单位中的非常设岗位。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二、岗位结构比例及最高等级的确定

根据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的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实行不同的岗位类别ili控制和最高等级控制。

(一) 事业单位岗位的结构比例控制标准

事业单位岗位的结构比例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确定,控制标准如下:

1.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者会公益服务的职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2.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的总量的一半以上。

3.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事业的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一半以上。

4.事业单位主体岗位职位的其他两类岗位,应该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5.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逐步扩大社会化服的覆盖面。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二) 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单位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三) 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宗合确定。

专业技术高级、终极、初级岗位之间、以及高级、终极、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根据地区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水平和行业特点、以及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水平,实行不同的结构比例控制。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为1:3:6。

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的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四) 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为25%左右,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国控制目标为5%左右。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应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

(五) 特设岗位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三、岗位设置程序及权限

(一)岗位设置程序

1.制动岗位设置方案,填写岗位设置审核表;

2.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核、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3.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不利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4.广泛听取职工对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意见;

5.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由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通过; 6.组织实施。

(二)岗位设置权限

1.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人事部报人事部核准。国务院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人事部备案。国务院直属机构中垂直管理的,其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报人事部备案,由国务院直属机构组织实施。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本地地区人事厅(局)核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地区人事厅(局)核准。

3.地(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本地(市)政府人士行政部门核准。地(市)政府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地(区)政府部门核准。

4.县(县级市、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县(县级市、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地区或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县(县级市、区)政府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县(县级市、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地区或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5.特设岗位的设置必须经过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地区或设区的市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三)岗位设置的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岗位设置方案可按程序及权限申请变更:

1.事业单位出现分立、合并,必须对本单位的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 2.根据上级或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正式文件,增减机构编制的; 3.按照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需要变更岗位设置的;

四、岗位聘用

(一)聘用原则

事业单位ipy人员,应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

事业单位应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勤工技能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聘用人员。

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和初级岗位的聘用条件应不低于国家规定的基本条件。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应符合准入控制的要求。

事业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个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确需兼任的、需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

专业技术一级岗位人员的聘用,由事业单位按照行政隶属关系逐级上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务院部门审核后报人事部商有关部门确定。

(二)岗位条件

1.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

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 遵守宪法和法律;

(2) 具有良好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3) 岗位所需要的身体条件。

2.管理岗位基本条件

(1)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四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2)三级、五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四级、六级职院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3)四级、六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五级、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4)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5)一级、二级职员岗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

(1)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现行专业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

(2)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各有关部门以及事业单位在归家规定的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基本条件基础上,根据行业指导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以及本单位的具体条件。

(4)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条件,由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按照规定,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专业技术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5)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 专业技术一级岗位的任职具有以下条件之一:(1)按照行政隶属关系,事业单位将符合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条件的人选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或国务院主管部门;(2)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或国务院主管部门对专业技术一级岗位人选进行审核后报人事部;(3)人事部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区、各部门上报的人选进行审核确定。

4.工勤技能岗位基本条件

(1)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2)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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