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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大学

发布时间:2020-03-03 18:14:2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编号

长 安 大 学

甲 方:

乙 方:

用合 同

长安大学人事处印制

甲方(用人单位)

名称

负 责 人

地址

电话

乙方(应聘人)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文化程度

民族

现住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聘 用 合 同 书

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长安大学校长委托 学院(部、处、室、馆、中心)(用人单位,以下称甲方)负责人 与 (应聘人,以下称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一、聘用类型

聘用人员均实行人事代理,有关人事代理的具体措施按照《长安大学人事代理工作暂行规定》(长大人 [2006]39号)执行。

二、聘用期限

1、甲方同意聘用乙方来甲方工作,聘用时间从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期限为

年 个月。

2、试用期(见习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期限为 个月(新参加工作本专科毕业生见习期1年,其他人员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

三、工作内容

1、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自愿受聘在 岗位,从事 工作,并履行下列岗位职责:

2、乙方承诺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目标任务,达到规定的工作标准。

四、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学校学科建设、教学、科学研究及管理工作需要和聘任岗位的职责,结合乙方应聘时的工作思路和工作目标,制定聘期内详细的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目标。

2、对乙方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3、对乙方的职务成果拥有知识产权(国家知识产权法有明确规定或另有合同约定的除外)。

4、甲方为乙方提供合同中规定的工作培训条件和保障。

5、其他: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作为甲方职工,履行本合同在政治、学术、教学、科学研究和管理等方面规定的义务,享有相应的权利。

2、享受甲方根据国家规定实行的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险和住房改革方面规定的权利。

3、享受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待遇和保障。

4、其他:

五、乙方的工作报酬及待遇

1、乙方在受聘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标准。以后随工作变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甲方与乙方协商再做调整。

2、乙方享受所聘岗位与聘任类型相对应的岗位津贴,并根据有关规定享受业绩津贴等。

3、乙方因工(公)负伤、致残及职业病的待遇,探亲和婚、丧待遇,女性工作人员生育等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乙方患病或非因工(公)负伤,其医疗费的报销标准和医疗期按国家及甲方有关规定执行。

六、工作纪律

1、甲方应严格遵守人事法规、工作纪律,努力维护乙方人事权利。

2、乙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学习和培训,提高思想觉悟和职业技能,勤奋工作、尽职尽责,保守工作秘密。

七、合同的变更、终止、解除和续签

(一)合同的变更

在下列情况下,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合同:

1、甲方进行聘任制改革,乙方在新一轮竞聘中岗位发生变化的。

2、乙方根据所从事的工作及自己贡献情况认为有关条款需要变更的。

另外,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已经修改的,可按法律规定的特定程序变更合同。

(二)合同的终止

1、本合同期限届满之日,聘用合同即行终止。

2、合同期内乙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3、合同期内乙方死亡。

4、乙方按国家规定应征入伍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合同的解除

1、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患重病或非因工(公)负伤,医疗期满后经有关机构鉴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服从另行安排工作的。

(2)不能胜任本岗位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

(3)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4)订立合同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后,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或乙方不服从另行安排工作的。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1)受聘时隐瞒或虚报情况,聘用后被发现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2)在新一轮竞聘中落聘的。 (3)未经用人单位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4)旷工或无正当理由离岗连续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个工作日的。

(5)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用人单位、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6)伪造成绩单、学历、健康证明及用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学校的。

(7)违反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8)其他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9)国家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合同:

(1)在见习期内或试用期内的。

(2)用人单位未履行聘用合同的。

(3)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4)考入普通高等院校或依法服兵役的。

乙方提出解除合同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和学校人事处,并妥善交接工作后方可离岗。

4、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合同。 (1)患病或非因工(公)负伤,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因工(公)负伤,并经劳动鉴定部门鉴定完全或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3)实行计划生育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及规定哺乳期内。

(4)患绝症、精神病及本专业职业病的。

(5)符合国家规定其他条件的。

5、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四)合同续签

因工作需要,任何一方均可以在本合同终止前30日内通知对方,经另一方同意,可续签合同。

八、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1、

2、

3、

九、违约责任

合同一经签订即发生法律效力。合同期未满,代理人员因个人原因终止或解除合同按违约处理,并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数额按年计算,每年1万元(工作不满1整年的,按未满服务期1整年计算)。凡经单位出资培训、签订其他合同的,其赔偿按学校和用人单位有关规定及所签订合同办理。

十、争议处理

如果双方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若双方无法协商,可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人事代理机构或有关仲裁机构申请调解或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十二、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人事处盖章后生效。政府人事部门人才流动管理事业组织鉴证并备案。

十三、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乙方、学校人事处各持一份。一份留鉴证单位备案。

甲方:(盖章) 乙方:(签章)

甲方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人事处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鉴证单位:(盖章) 鉴证时间:鉴证人:(签章)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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