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长 安 大 学
聘
甲 方:
乙 方:
用合 同
书
长安大学人事处印制
甲方(用人单位)
名称
负 责 人
地址
电话
乙方(应聘人)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文化程度
民族
现住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聘 用 合 同 书
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长安大学校长委托 学院(部、处、室、馆、中心)(用人单位,以下称甲方)负责人 与 (应聘人,以下称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一、聘用类型
聘用人员均实行人事代理,有关人事代理的具体措施按照《长安大学人事代理工作暂行规定》(长大人 [2006]39号)执行。
二、聘用期限
1、甲方同意聘用乙方来甲方工作,聘用时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期限为
年 个月。
2、试用期(见习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期限为 个月(新参加工作本专科毕业生见习期1年,其他人员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
三、工作内容
1、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自愿受聘在 岗位,从事 工作,并履行下列岗位职责:
2、乙方承诺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目标任务,达到规定的工作标准。
四、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学校学科建设、教学、科学研究及管理工作需要和聘任岗位的职责,结合乙方应聘时的工作思路和工作目标,制定聘期内详细的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目标。
2、对乙方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3、对乙方的职务成果拥有知识产权(国家知识产权法有明确规定或另有合同约定的除外)。
4、甲方为乙方提供合同中规定的工作培训条件和保障。
5、其他: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作为甲方职工,履行本合同在政治、学术、教学、科学研究和管理等方面规定的义务,享有相应的权利。
2、享受甲方根据国家规定实行的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险和住房改革方面规定的权利。
3、享受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待遇和保障。
4、其他:
五、乙方的工作报酬及待遇
1、乙方在受聘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标准。以后随工作变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甲方与乙方协商再做调整。
2、乙方享受所聘岗位与聘任类型相对应的岗位津贴,并根据有关规定享受业绩津贴等。
3、乙方因工(公)负伤、致残及职业病的待遇,探亲和婚、丧待遇,女性工作人员生育等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乙方患病或非因工(公)负伤,其医疗费的报销标准和医疗期按国家及甲方有关规定执行。
六、工作纪律
1、甲方应严格遵守人事法规、工作纪律,努力维护乙方人事权利。
2、乙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学习和培训,提高思想觉悟和职业技能,勤奋工作、尽职尽责,保守工作秘密。
七、合同的变更、终止、解除和续签
(一)合同的变更
在下列情况下,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合同:
1、甲方进行聘任制改革,乙方在新一轮竞聘中岗位发生变化的。
2、乙方根据所从事的工作及自己贡献情况认为有关条款需要变更的。
另外,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已经修改的,可按法律规定的特定程序变更合同。
(二)合同的终止
1、本合同期限届满之日,聘用合同即行终止。
2、合同期内乙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3、合同期内乙方死亡。
4、乙方按国家规定应征入伍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合同的解除
1、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患重病或非因工(公)负伤,医疗期满后经有关机构鉴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服从另行安排工作的。
(2)不能胜任本岗位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
(3)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4)订立合同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后,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或乙方不服从另行安排工作的。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1)受聘时隐瞒或虚报情况,聘用后被发现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2)在新一轮竞聘中落聘的。 (3)未经用人单位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4)旷工或无正当理由离岗连续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个工作日的。
(5)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用人单位、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6)伪造成绩单、学历、健康证明及用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学校的。
(7)违反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8)其他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9)国家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合同:
(1)在见习期内或试用期内的。
(2)用人单位未履行聘用合同的。
(3)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4)考入普通高等院校或依法服兵役的。
乙方提出解除合同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和学校人事处,并妥善交接工作后方可离岗。
4、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合同。 (1)患病或非因工(公)负伤,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因工(公)负伤,并经劳动鉴定部门鉴定完全或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3)实行计划生育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及规定哺乳期内。
(4)患绝症、精神病及本专业职业病的。
(5)符合国家规定其他条件的。
5、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四)合同续签
因工作需要,任何一方均可以在本合同终止前30日内通知对方,经另一方同意,可续签合同。
八、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1、
2、
3、
九、违约责任
合同一经签订即发生法律效力。合同期未满,代理人员因个人原因终止或解除合同按违约处理,并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数额按年计算,每年1万元(工作不满1整年的,按未满服务期1整年计算)。凡经单位出资培训、签订其他合同的,其赔偿按学校和用人单位有关规定及所签订合同办理。
十、争议处理
如果双方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若双方无法协商,可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人事代理机构或有关仲裁机构申请调解或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十二、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人事处盖章后生效。政府人事部门人才流动管理事业组织鉴证并备案。
十三、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乙方、学校人事处各持一份。一份留鉴证单位备案。
甲方:(盖章) 乙方:(签章)
甲方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人事处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鉴证单位:(盖章) 鉴证时间:鉴证人:(签章)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