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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iq]吉林石化公司员工奖惩管理规定1

发布时间:2020-03-03 02:01:0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员工奖惩管理规定

1 范围

本规定明确了公司对在岗员工(包括劳务工)、在公司内作业的外单位施工人员、常驻公司的外单位人员进行奖惩的管理职责、管理内容与要求。

本规定适用于吉林石化公司(同样适用于吉化集团公司和吉林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所属各单位。

2规范性引用文件

国发〔1982〕59号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3管理职责

3.1公司劳资培训处负责公司劳动纪律的检查、监督、讲评和处罚,所属各单位及公司机关均是受检单位。

3.2公司所属各单位主管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本单位劳动纪律的检查、监督、讲评和处罚,参加公司劳资培训处组织的联合检查。

3.3公司所属各单位驻其他工厂区域的车间、站等,实行双重管理的原则,所驻单位有权对驻厂的外单位人员遵章守纪情况进行检查。

4管理内容与要求

4.1实行奖惩制度,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奖励原则;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处罚原则。

4.2奖励

4.2.1对公司员工的奖励分为综合性奖励和一次性特殊奖励两种。综合性奖励分为:授予员工荣誉称号、给予员工奖金;一次性特殊奖励分为:记功、晋级、通令嘉奖。

4.2.2记功、晋级、通令嘉奖、授予荣誉称号等奖励由有关单位或部门提出,经公司有关部门报公司党政班子联席会研究决定,由总经理授予。

4.2.3员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一次性特殊奖励:

4.2.3.1在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事故发生或在抢险救援中有功的;

4.2.3.2在新建项目、技术革新、技术改造、科研攻关、发明创造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4.2.3.3在强化管理、挖潜增效、节能降耗、降低成本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4.2.3.4在控制投资管理、节约资本性支出方面做出突出贡献、提高经济效益显著的;

4.2.3.5保护公司财产、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对维护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维护社会秩序有显著功绩的;

4.2.3.6提出重大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实施,取得显著效果的;

4.2.3.7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事项。

4.2.4公司对记功、晋级、通令嘉奖和授予荣誉称号的员工,颁发证书,记入本人档案。

4.3处分

4.3.1对员工处分或罚款,按公司有关规定确认的管理权限进行。

4.3.2违反纪律,根据情节分为:

4.3.2.1轻微违纪:

4.3.2.1.1上班迟到、早退;

4.3.2.1.2考勤填写不及时、不规范;

4.3.2.1.3未经允许在工作场所接待、容留非工作关系的人员;

4.3.2.1.4在岗工作不按规定着装;

4.3.2.1.5办公室长明灯或长流水等。

4.3.2.2一般违纪:

4.3.2.2.1考勤弄虚作假;

4.3.2.2.2在岗打瞌睡;

4.3.2.2.3未经领导同意擅自换班、替班;

4.3.2.2.4交班未履行交接班手续,擅自离岗;

4.3.2.2.5未按持证上岗要求上岗操作;

4.3.2.2.6工作场所(岗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4.3.2.2.7巡检不认真,工作(操作)记录不及时;

4.3.2.2.8违规用易燃品清洗物品;

4.3.2.2.9消极怠工,没有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4.3.2.2.10旷工3个工作日以内(含3个工作日)。

4.3.2.3较严重违纪:

4.3.2.3.1工作时间脱岗、串岗、聚岗、睡岗;

4.3.2.3.2旷工超过3个工作日不足15个工作日;

4.3.2.3.3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调动和指挥;

4.3.2.3.4不按时巡检、假记录,未造成生产波动;

4.3.2.3.5带烟、火具进入禁烟区内的生产(工作)岗位;

4.3.2.3.6酒后上岗和工作场所饮酒。

4.3.2.4严重违纪:

4.3.2.4.1在禁烟区内吸烟的;

4.3.2.4.2生产造成波动,为隐瞒责任编造生产记录及数据的;

4.3.2.4.3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个工作日(含15个工作日)或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个工作日(含30个工作日)的;

4.3.2.4.4岗上打架斗殴情节严重的主要责任者;

4.3.2.4.5对员工实施恐吓、暴力,或指使他人对员工实施恐吓、暴力的;

4.3.2.4.6无理取闹、聚众闹事、聚众上访、脱岗上访,经劝阻无效影响正常工作、生产、经营秩序的。

5检查与考核

5.1轻微违纪每人次扣罚100元;年内累计2次,另扣罚100元;年内累计3次,另扣罚奖金1个月;年内累计4次,另扣罚奖金2个月;年内累计5次,按严重违纪处理。

5.2一般违纪每人次扣罚200元;年内累计2次,另扣罚奖金1个月;年内累计三次,另扣罚奖金2个月;年内累计四次,按严重违纪处理。

5.3较严重违纪每人次扣罚500元;年内累计二次,另扣罚奖金2个月;年内累计三次,按严重违纪处理。

5.4年内员工轻微违纪与一般违纪均有,累计二次,另扣罚奖金1个月;累计三次,另扣罚奖金2个月;累计四次,按严重违纪处理。

5.5年内员工有较严重违纪,另有轻微违纪或一般违纪,累计二次,另扣罚奖金2个月;累计三次,另扣罚奖金3个月;累计四次,按严重违纪处理。

5.6公司及所属各单位查出员工违纪,除按以上规定处罚违纪员工外,另处罚所在班组班

长和值班长,班组人数在9人(含9人)以上,班组每出现1起违纪,扣罚班长(100*9/班组人数)元,扣罚值班长(50*9/班组人数)元;班组人数在9人以下,每出现1起违纪,扣罚班长100元,扣罚值班长50元。

5.7严重违纪、被劳动教养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予以开除(解除劳动合同)。

5.8对旷工的处理,除按上述规定执行外,同时执行公司有关薪酬管理规定。

5.9对违反纪律的员工给予罚款或减发工资的同时,视违纪情节给予下列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解除劳动合同)。

5.9.1工作中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者,视情节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并扣罚奖金1至3个月。

5.9.2工作不负责任,未严格履行职责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根据损失程度给予行政处分的同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下的,扣罚奖金3个月;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至30万元的,扣罚奖金6个月;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至50万元的,扣罚奖金12个月;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直接责任者予以开除(解除劳动合同),相关的管理责任者在给予行政处分的同时,按照经济损失大小,扣罚奖金(留用察看除外)。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9.3故意损害、破坏、偷盗(包括监守自盗)公司财产,对公司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元以下的,视情节处理;直接经济损失在500元以上的,予以开除(解除劳动合同)。

5.9.4对滥用职权、打击报复、对应受处分员工进行包庇者,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5.9.5对有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违纪行为的党员、干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9.6对于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等其他违纪行为的员工,可参照以上有关条款给予处罚,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5.10对于受治安罚款处罚的员工,按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扣罚奖金1至2个月。

5.11员工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给公司造成影响和损失的,按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相应条款处理,并视情节给予扣罚奖金2至6个月。

5.12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员工,按《吉林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5.13外单位在公司各厂区内施工及工作的人员,不服从管理或情节严重的,根据有关管理规定和合同约定清除出厂,并由相关部门按照合同约定向外单位出具处罚通知单,并从经济往来款中扣缴相应款项。

5.14受处分的员工,情节严重的可同时延迟工资滚动晋档。

5.15对员工进行经济处罚,罚款从当月奖金、工资中扣罚,每月扣罚工资金额一般不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且保证被扣罚人员当月工资不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不足扣罚部分次月继续执行。

5.16员工受到行政处分,以书面通知违纪员工本人,并将处分材料记入个人档案。

5.17受处分的单位或员工认为处分不当时,有权逐级申诉,由公司相关部门或上级劳动仲裁部门调解裁定。坚持有错必纠的原则,但在未做出改变原处分决定之前仍按原处分执行。

5.18公司所属单位员工遵守纪律情况,由各单位负责检查,各单位要按照本规定的要求,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处罚标准。

5.19本规定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5.20各单位人事部门要统一建立员工违纪档案,每月5日将上月检查情况上报公司劳资培训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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