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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菌药物__奖惩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3 18:46:5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第二十九条 严肃查处不规范的行为

医院按照《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和《南京江北人民医院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制度》等规定要求,加大对抗菌药物不合理使用的查处力度。对于存在抗菌药物临床不合理应用问题的医师,医院视情形依法依规予以警告、限期整改、暂停处方权、取消处方权、降级使用等处理,并报卫生行政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存在抗菌药物临床不合理应用问题的科室,医院将视情形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对问题严重的要撤销科主任行政职务,对相关医务人员作出相应处理。为了使抗菌药物得到有效地使用和管理,抗菌药物的使用和管理必须纳入各临床科室及医院质量管理和综合目标考核范畴,医务处、药学部、医院感染管理科应当每月不少于两次对全院抗菌药物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考核结果将与科室负责人的效绩、科室及个人经济利益挂钩,奖惩分明。

第三十条 有下列违反抗菌药物使用和管理规定的行为,将给予责任科室及责任人如下处罚:

一、越级使用抗菌药物的,按该抗菌药物的处方的金额数予以2倍处罚;经查实医师存有滥用抗菌药物行为的,按该抗菌药物的处方金额数给予5—10倍处罚。

二、住院病人使用抗菌药物时经查实经治医师存有不规范行为的,责任人按100元/每例次处罚。

三、使用三线药物、联合用药三种及以上抗菌药物的没有药敏检测报告,或未经科主任批准并办理报备手续的,责任人按200-500元/每例次处罚;科负责人在没有药敏监测依据的情况下批准使用三线药物的,审批者也将给予相应的处罚。

四、没有依据更换抗菌药物及病历中没有记载使用理由的,责任人按100元/每例次处罚。

五、门、急诊患者使用抗菌药物,经治医师在处方上不注明诊断或与门诊病历记载不符的,责任人按处方中抗菌药物的金额予等额处罚。

六、药师不认真审核处方,不对不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处方予以登记的,责任人按每张处方50元处罚,当月累计超过十张,累计按处方抗菌药物总

额的10%对药房负责人予以处罚。

七、经核查,对存在不合理使用抗菌药物或违规使用抗菌药物累计达三次的医师提出警告、诫勉谈话,限制其特殊使用级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三个月;恢复处方权后,仍连续出现2次以上违规行为的,取消其抗菌药物处方权一年。

八、根据各临床科室抗菌药物的使用率及病原学检测送检率标准,抗菌药物使用率每升高1个百分点,予以责任科室以50元为基数累计成倍处罚;病原学检测送检率每下降1个百分点,予以责任科室以50元为基数累计成倍处罚。

九、为了鼓励各级医护人员合理规范地使用和管理抗菌药物,医院将当月处罚金所得全部作为对抗菌药物使用和管理工作取得良好成绩的科室奖励金。抗菌药物使用率每降低1个百分点以50元为基数累计,予以责任科室1—3倍的奖励;病原学检测送检率每上升1个百分点以50元为基数累计,予以责任科室1—3倍的奖励。

第三十一条 凡在抗菌药物使用和管理中因销售商介入,导致药品使用混乱或经检测分析出现耐药性和临床应用无疗效的抗菌药物,将根据相关文件规定,予以淘汰。

第四章 监督、评价与奖惩

第十八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质量监督与评价工作由医院感染管理小组、医院药事管理小组、医院质量管理小组、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小组以及感染办、药剂科等相关职能部门共同负责完成。

第十九条: 医院抗菌药物管理小组每年对全院进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培训并测评;每月对全院各临床科室抗菌药物应用质量进行检查,量化评分分值通报院办纳入医院综合目标管理,与绩效考核挂钩;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小组每季度对全院抗菌物应用情况进行分析评价指导临床合理使用抗菌药物。

第二十条:各临床科室每月组织对科内抗菌药物应用质量进行总体自查考核,考核结果有分析、评价,找出存在问题并制定整改措施。自查考评质量纳入科室医院感染管理抗菌药物管理部分与院办对科室管理考核项目,与综合目标管理考核挂钩,每月奖惩兑现。

第二十一条: 医院抗菌药物使用率原则上应控制在30%以下。超过以上标准1个百分点以上部分,则每再超过1个百分点,扣除相关责任人10元奖金。

第二十二条:根据临床诊断严格掌握适应征,合理选药。严禁无指征滥用抗菌药物,每发现1例扣责任医师当月奖金50元。

第二十三条:行管人员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管不力,失职、渎职者,要追究各负责人与具办人的责任,扣发奖金l-12个月,并行政记过处分。给医院造成严重后果(发生重大违反《指导原则》与本实施细则的质量与安全事故与事件,或给医院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除扣发1年奖金外,根据认错态度等,给予记大过、降级等,直至开除公职处理。

第二十四条:临床常见不合理使用抗菌药物有以下现象:

1、指征不严;

2、未按分级或分线使用;

3、预防用药不合理;

4、药物剂量、疗程给药途径不合理;

5、联合用药不合理;

6、调整用药不及时、无记录或记录不全;

7、不良反应上报不及时或处理不当;

8、不参照药敏用药或能送检而不送;

9、无理由单张处方超过限量。上述不合现象每查实1例扣罚责任医师50元,以医务科、院办、药剂科、感染办、护理部等科室检查统计数据为准。

第二十四条:医务人员违反《指导原则》与本实施细则规定,侵害患者权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除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外,所增加医药费用要与责任人、责任科室挂钩(各占50%)。同一年度内发生2次或2次以上严重违规行为的,停止责任人处方权3至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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