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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15:27:3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制作工厂工伤事故管理办法

2013-08-06发布 2013-09-01实施

武汉瑞美展览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

制作工厂工伤事故管理办法

1 目的

为了规范工伤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程序,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杜绝各类工伤事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制作工厂管理人员和工厂工人。 3 职责

3.1工厂总经理是工伤事故管理的第一责任人,统筹工厂工伤管理工作。制订各种应急预案,落实整改措施,发生工伤事故后立即赶赴现场,指挥伤员救援,将伤亡损失降至最低,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事故处理,杜绝各类工伤事故。

3.2安委办是工厂工伤事故的归口管理部门,对各班组和工程主管上报的工伤事故进行核实,必要时重新组织调查及监督实施;建立健全工厂工伤事故档案,定期报告工伤管理情况。 3.3工程主管和班组长负责本辖区的安全管理工作,监督各项安全制度的落实,落实整改措施,杜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现象;第一时间报告工伤事故情况,现场立即实施救援。

3.4人事行政部负责为工厂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按规定为工伤员工办理工伤手续。 4 工伤类别

4.1记录工伤事故:是指员工受伤但伤情甚微,简单包扎处理即可,无需住院治疗的事故。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记录工伤事故: ⑴歇工3天以内

⑵发生医疗费用在800元以下。

4.2轻伤:是指造成员工肢体受伤,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失,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一般需要住院进行一般性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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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歇工在4天以上的;

⑵发生医疗费用在800元-5000元之间的。

4.3重伤:是指造成员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无死亡的事故,一般能引起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 ⑴ 歇工1个月以上;

⑵ 发生医疗费用在5000元以上的。

4.4死亡:是指员工当场受到致命伤害,经抢救无效死亡。 5 工伤事故报告和处理

5.1工伤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现场人员必须第一时间向安委办和工厂总经理报告,情况紧急的,可以直接向公司总经理报告。事故单位现场负责人应迅速实施抢救,对伤员进行应急处理,伤势严重者立即送往附近医院救治,确保工人生命安全;

5.2工厂总经理接到事故报告,应立即向公司总经理报告,并组织进行抢救。发生重伤和死亡事故的,工厂总经理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赶赴现场指挥救援。

5.3安委办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了解事故详细经过和伤员情况,组织事故单位、财务、人事等各部门进行伤员入院、社保经办、费用保障、转院治疗工作,将相应细节报告安委会,并督促事故单位提交事故报告。

5.4 发生工伤事故,事故单位应当对事故原因进行初步分析,并立即停工整改。在事故隐患未得到彻底整改之前,不得继续进行施工作业。

事故单位在事故发生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安委办提交由单位主管书面签审的工伤事故报告。 6 工伤事故调查及纠正预防

6.1发生工伤事故后,工厂总经理主持成立事故调查组,查明事故发生原因、伤害情况,分清事故性质和责任,拟定改进措施,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6.2经调查组认定为记录工伤事故或轻伤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单位在发生工伤事故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改进措施与考核意见,经工厂总经理审核同意后,在单位公告栏张贴考核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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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经调查组认定为重伤以上事故的,或是人为破坏、习惯性违章、典型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与安委办应当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严肃处理,并要求自事故发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纠正预防措施的实施情况报至安委办。安委办应当对提出的纠正预防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进,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写出事故监督通报。 7 工伤事故责任分析

根据工伤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及事故发生的原因,按照当事人在事故过程中的作用,分析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分为主要责任、直接责任、相关责任和领导责任四类。

7.1主要责任:是指在多个直接引发事故的人员中,对事故的发生、延续、发展起决定作用的人员。

7.2直接责任:是指对事故的发生、延续、发展有直接因果关系的人员。 7.3相关责任:是指对事故的发生、延续、发展有间接因果关系的人员。

7.4领导责任:是对事故的预防和事故的发生、延续、发展负有组织、教育、管理责任的单位领导和其他管理人员。 8 工伤事故责任考核

8.1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后,对工伤事故责任人必须追究其应承担的相应责任,视其情节轻重和伤害情况进行相应的处罚,对工伤事故责任者的处罚分为下述四种方式,处罚可按照下述一种或多种方式同时进行:

(1) 行政处罚,从低到高依次分为:警告、记过、降级或撤职、开除; (2) 经济处罚:一次性罚款、下浮工资; (3) 停岗学习:3天、5天、10天。

8.2 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凡因违章操作、违章指挥或其它人为责任及管理责任,造成伤亡事故的,由安委会按照下述规定予以处罚:

(1)造成记录工伤事故的,对直接责任者或主要责任者给予通报批评; (2)造成轻伤事故的,对直接责任者或主要责任者给予50-100元的罚款;

(3)造成重伤事故的,对直接责任者或主要责任者给予停岗学习3-10天,并处200-400元的罚款;对相关责任者处100-300元的罚款;对事故发生单位的领导处200-4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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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造成死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者或主要责任者作开除处理,并处1500-3000元的罚款;对相关责任者给予撤职之处分,并自死亡事故发生之日起降一级工资、期限1年;对事故发生单位的领导作降级处分,并处2000-4000元的罚款。 8.3 奖励

以自然月度为单位,对制作工厂整体安全工作进行考核。全月未发生任何安全事故,给予制作工厂1000元安全奖励,由制作工厂制订分配方案,报公司领导审批后执行。 8.4 工伤保险覆盖

制作工厂为工厂全体管理人员和工人购买工伤社会保险或商业保险,实现保险全员覆盖。制作工厂必须在入职当天将所有新进员工(包括临时工)入职登记表传递给人事行政部,人事行政部为新进员工购买工伤保险或商业保险。

新进员工发生工伤事故没有工伤保障的,制作工厂未按时提供新员工入职表,制作工厂承担责任;制作工厂提供了信息表格,人事行政部未及时购买保险的,人事行政部承担责任。 9 附则

本标准由安委办负责定期监督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告公司安全管理委员会。

工伤事故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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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工伤事故管理办法

工伤事故管理办法(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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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工伤事故管理办法

员工工伤事故管理办法

公司工伤事故管理办法

11工伤事故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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