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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14:01:2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工伤事故管理办法

本办法解决工伤事故由谁负责、向谁负责、怎么负责等一系列问题,分层级管理,把责任安排到每位员工身上,真正实现安生生产,保证员工的生命安全。 1.适用范围

北京中科印刷有限公司全体在职职工在生产劳动工作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的确定、分类、报告程序、调查程序、调查处理、事故处理、待遇的管理。 2.引用标准 《工伤保险条例》

《北京市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处理实施办法》 《北京市企业职工因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程序》 《北京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 3.工伤范围 3.1 工伤认定范围:

3.1.1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3.1.1.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3.1.1.2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3.1.1.3 患职业病的;

3.1.1.4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3.1.1.5 在上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3.1.1.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3.1.2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3.1.2.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3.1.2.2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1.2.3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1.3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3.1.3.1 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3.1.3.2 醉酒导致伤亡的; 3.1.3.3 自残或者自杀的。 4.员工因工作伤亡事故,分为以下六类

4.1 轻伤事故:负伤休息一个工作日以上,尚未构成死亡的事故。 4.2 死亡事故:一次死亡1人以上的事故。 4.3 重大死亡事故: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

4.4 特别重大事故:一次死伤10人以上,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事故;一次造成员工和居民100人以上的急性中毒事故;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4.5 急性中毒事故:由于生产过程中存在有毒物质,在短期内大量侵入人体,使员工立即中断工作并须进行急救的中毒事故。 5.事故报告程序

发生员工因工伤亡事故后,负伤者、最先发现人或部门负责人,必须按照下列规定的程序,立即报告。

5.1 轻伤事故,负伤者或最先发现人,应立即报告班组长,或部门领导。部门领导应当在当日报告公司综合保障部,同时报告公司主管领导。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

5.2含多人事故,最先发现人应立即报告部门领导,部门领导应立即报告公司综合保障部和公司领导,公司公司综合保障部立即将事故的基本情况用电话快速向公司所在区、县安全生产有关部门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报告后如有新的情况可随时续报。 5.3 死亡事故、重大死亡事故,按重伤事故的报告程序进行,同时公司综合保障部要立即报告所在区、县安全生产监察机关。

5.4 特别重大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事故的调查程序

6.1 轻伤事故,由部门领导和工段工序部门的负责人会同安全员和受伤者所在班组的班组长组成调查小组进行事故调查。安全员按照对待因工伤亡事故“四不放过”的原则,查清事故原因,确认事故责任,对相关员工进行安全教育,提出防范措施。

6.2 重伤事故,由公司主管领导组织公司综合保障部、有关技术和管理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按照对待因工伤亡事故“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

6.3 死亡事故、重大死亡事故,由公司主管部门或公司组织调查。 6.4 事故调查组的任务。

6.4.1 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6.4.2 确定事故责任者。

6.4.3 按照《北京市违反劳动保护法规处罚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提出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6.4.4 协助发生事故的部门总结教训,制订预防事故重新发生的措施。 6.4.5 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7.事故的调查处理 7.1 现场处理。

7.1.1 发生员工因工伤亡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抢救受伤者,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扩大。

7.1.2 保护好现场,因抢救伤员或为防止事故继续扩大而必须移动的现场设备、设施时,现场负责人应组织现场人员查清现场情况,做出标志和记明数据,绘出现场示意图。 7.1.3 轻伤事故的现场恢复,由部门主管领导决定。 7.1.4 重伤事故、死亡事故恢复现场的权限,由企业所在区、县安全生产监察机关批准。重大死亡事故的清理,由市安全生产监察机关批准。 7.2 搜集证据。

7.2.1 发生伤亡事故,搜集负伤者和肇事者当天开始工作的时间、工作内容、工作量、作业程序、操作方法及精神状态,记录发生事故的部门、地点、时间,负伤者和肇事者的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序、工种、工龄、本工种工龄、技术等级。

7.2.2 发生重伤事故、死亡事故和重大死亡事故,伤亡事故调查组必须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测绘、拍照或者录像,收集伤亡事故当事人和现场人员的陈述和证言,索取有关生产、设备、设计、工艺的资料和工作环境状态、个人防护措施及医疗部门对伤亡者诊断情况等的资料。 7.3 确定伤亡事故的类别和原因。

按照国家统计局、劳动部劳计字[1992]74号文规定,将事故进行种类和主要原因分析分类。(见附录2) 7.4 事故书面报告。

7.4.1 轻伤事故于事故发生48小时内将《伤亡事故登记表》报送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重伤事故于事故发生后10日内填写《企业职工因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死亡事故于事故发生后25日内填写《企业职工因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重大死亡事故,于事故发生后30日内填写《企业职工因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

7.4.2 涉及两个以上的部门的伤亡事故,由因工伤亡员工所在部门报告,涉及的相关部门也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7.4.3 发生重伤事故、死亡事故、重大死亡事故,部门必须在重伤事故发生之日5日内,死亡事故发生之日10日内将下列材料报送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A 《企业职工因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 B 被调查人员的笔录; C 事故分析记录; D 事故现场示意图; E 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8.事故处理 8.1 轻伤事故的处理,按公司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执行。

8.2 重伤事故、死亡事故、重大死亡事故的处理,按《北京市违反劳动保护法规处罚实施办法》第五条,《北京市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三条和《北京市安全生产领导责任追究规定》执行。 9.因工伤亡员工待遇

9.1 因工伤亡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9.2 因工负伤员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9.3 因工负伤员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待病情稳定后,转移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医疗机构就医。需再次住院医治的,应先到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报批。

9.4 因工负伤员工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9.5 因工负伤员工住院治疗工伤的,按照公司因公出差伙食补助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地区就医的,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石景山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同意,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公司按照员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9.6 停工留薪期

9.6.1 因工负伤员工停工留薪期是指员工发生工伤或患职业病后,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

9.6.2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在接到工伤报表后,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确诊的诊断证明,按照《北京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确定因工负伤员工停工留薪期,并以书面形式将停工留薪期的时间通知因工负伤员工所在部门及因工负伤员工本人。(见附录3) 9.6.3 停工留薪期应连续计算,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停工留薪期期满后,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工伤医疗机构认为仍需休息治疗的,因工负伤员工应在期满前3日向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等材料。经企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企业以书面形式将延长停工留薪期的时间通知因工负伤员工所在部门及因工负伤员工本人。(见附录3) 9.6.4 因工负伤员工工伤医疗期满,继续休假的不享受停工留薪期的待遇,按病假的有关规定执行。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9.6.5 生活不能自理的因工负伤员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因工负伤员工所在部门负责。

9.7 因工负伤员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伤残待遇。 9.8 因工负伤员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石景山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10.本规定在执行过程中的解释权归企业劳动鉴定委员会。 11.附则:

11.1 本办法自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执行员会。 11.2 本办法解释和修改权归公司法务部

前言: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本企业各级领导及职工、员工的安全生产责任。 本办法适用于本企业各级领导及全体职工、员工。 2.引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几项规定》 《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施方法》 3.各级安全生产责任 3.1 董事长、厂长职责

3.1.1 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机关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全权负责,是企业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3.1.2 负责建立、健全本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3.1.3 组织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3.1.4 保证本企业安全生产的有效投入;

3.1.5 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3.1.6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企业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1.7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3.2 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副厂长职责

3.2.1 受董事长、厂长委托,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负责;

3.2.2 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机关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对企业职工、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负直接责任;

3.2.3 主持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每季度组织一次会议,研究企业安全生产情况,有计划地改善劳动条件,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安全、劳动保护工作;

3.2.4 负责安全技术项目的审批,保证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合理使用,组织领导安全措施规划的制订、修改、实施,使生产区域逐步达到国家安全卫生标准要求。 3.2.5 负责对新建、扩建、改建、迁建和挖潜革新、改造的工程项目的审批,劳动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必须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3.2.6 负责组织领导厂内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对查出的重大隐患要制订整改计划,并监督整改计划的落实。

3.2.7 负责主持厂内重伤以上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并制订防范措施。 3.2.8 负责职工,特别是特殊工种人员的安全生产和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培训工作,总结推广安全生产的典型,对有突出贡献者给予表扬和奖励。 3.2.9 负责女工的劳动保护工作。 3.3 其他副总经理、副厂长职责

3.3.1 根据领导分工原则,对各自主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 3.4 总工程师职责

3.4.1 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机关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对企业安全技术工作负责;

3.4.2 对企业的产品设计、工艺布置、工艺装备、设备设施布局的安全负责;

3.4.3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标准时,要同时提出相应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技术措施;

3.4.4 参加由于设计工艺等技术原因造成的重伤以上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并提出防范措施。

3.5 总会计师职责

3.5.1 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机关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3.5.2 依据国家规定,合理安排年度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劳动防护用品费用及职工安全教育经费等 3.6 企业中、基层领导职责

3.6.1 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执行企业的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全权负责; 3.6.2 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要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3.6.3 坚持每周组织一次安全检查,每月进行一次安全分析,对发现的不安全隐患,要及时解决;

3.6.4 定期对本部门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坚持对新工人和调换工种人员上岗前的“三级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3.6.5 有权拒绝企业违章指挥的命令,发现违章作业或紧急不安全情况,应立即予以制止,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工作;

3.6.6 组织加工制作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压力容器等危险性产品或临时作业项目,必须具有安全措施,同时进行安全教育。并经企业有关部门审批后,方可组织实施; 3.6.7 负责本部门的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3.6.8 依据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和修改本部门的二级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负责贯彻执行;

3.6.9 负责编制本部门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隐患整改计划,每年上报一次,经企业批准后实施;

3.6.10 熟悉并掌握《北京市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处理实施办法》,负责组织一般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和上报,对重大事故及时上报,并做好现场保护工作; 3.6.11 负责做好本单位女工的特殊保护工作;

3.6.12 严格执行劳动保护防护用品、保健费用、防暑饮料的发放标准。 3.6.13 企业中、基层领导(副职)职责

3.6.14 负责各自主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协助部门正职抓好本部门的安全生产。 3.7 工段长及班组长职责

3.7.1 执行企业和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制度和规程,对本工段或本班组的安全生产工作全权负责;

3.7.2 在安全和生产冲突时,确保在安全的条件下组织生产; 3.7.3 负责对新进厂人员、变换工种人员和复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3.7.4 有权拒绝违章指挥的命令,有权制止违章作业,对事故隐患应立即整改或并积极采取预防措施;

3.7.5 发生工伤事故或未遂事故时,应立即上报、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协助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改进措施;

3.7.6 负责组织本工段或本班组的日常安全检查,确保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特殊工种持证上岗、现场管理物料摆放符合安全管理要求;

3.7.7 负责组织本工段或本班组学习企业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3.8 安全员职责

3.8.1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3.8.2 负责传达企业安全例会的精神,•协助领导组织开展本部门的各项安全管理工作; 3.8.3 协助领导做好本部门工伤事故、•未遂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和事故报告工作; 3.8.4 负责组织本部门各种形式的安全检查并坚持日检制,•发现隐患要及时解决并迅速向领导汇报;

3.8.5 负责做好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及新工人入厂“三级”安全教育中的“车间级安全教育”。 3.9 员工、职工职责

3.9.1 遵守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严禁三违,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3.9.2 参加企业组织的各种安全培训教育活动,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3.9.3 开展安全自查,发现事故隐患或其它不安全因素,应立即向现场负责人或本部门负责人报告,并采取预防措施;

3.9.4 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作业,制止他人违章作业,并提出安全预防措施或安全建议,发生工伤事故要立即报告、抢救伤员、保护好现场,向调查人员如实反映情况。 4.各职能部门安全职责 4.1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职责

4.1.1 负责企业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

4.1.2 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机关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订、修改和执行本企业各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4.1.3 定期开展各项安全生产检查活动,发现重大隐患事故,及时签发《事故隐患整改通知单》,并责成有关部门从速解决;

4.1.4 组织落实企业《安全生产教育管理办法》,做好各种安全宣传、教育及专、兼职安全员的业务学习和培训工作;

4.1.5 研究分析企业职工因工伤亡事故、职业病和职业中毒发生、发展规律,预测、预防事故发生,提出防范措施;

4.1.6 组织并参加工伤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并做好事故统计、报告工作,协助有关部门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

4.1.7 参与审查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等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业卫生设备设施的设计及工程验收工作;督促有关部门执行“三同时”制度;

4.1.8 制订和掌握劳保用品、保健食品、防暑降温用品的发放标准,督促各部门加强管理,合理使用各种安全经费;

4.1.9 负责组织开展企业安全生产竞赛、评比活动,建立健全各种安全管理档案,推广应用现代安全管理方法;

4.1.10 贯彻执行企业《特种作业审批规定》、《特种设备管理规定》,责成有关部门落实执行;

4.1.11 负责女工劳动保护工作;

4.1.12 在调度生产时,发现有重大不安全隐患时,应立即制止,并组织有关人员及时消除,做到安全生产,均衡生产;

4.1.13 在组织临时性生产任务、危险性作业时,必须有安全生产保障措施;

4.1.14 负责企业文明生产定置管理和现场改造工作、物件堆放,要符合企业的安全要求,确保物料间距合理,道路畅通; 4.1.15 负责临时用电线路安全管理和审批,对使用到期的临时用电线路,督促有关部门限期队拆除临时线。

4.1.16 严格执行厂《职业危害防治管理规定》,定期对有毒有害、接触粉尘、特种作业、高温、高空作业人员进行体检,并做好防治工作。

4.1.17 负责全厂防暑药品的采购和发放工作,并对其药品质量负责。 4.1.18 部门主管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安全工作负责。 4.2 企业办公室

4.2.1 收到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要及时转主管厂长、经理,批示后交有关部门贯彻执行; 4.2.2 起草总经理、厂长职代会工作报告时,要把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内容列入职代会工作报告中;

4.2.3 起草公司、工厂年度工作总结时,同时总结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

4.2.4 董事会、厂务会,讨论企业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时,做好记录,及时传达下发; 4.2.5 部门主管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安全工作负责。 4.3 综合管理部

4.3.1 在组织编制年、季、月度综合计划时,将安全管理指标作为企业主要指标与生产经济指标,同时下达并统计考核;

4.3.2 负责将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办法纳入企业管理制度中,并颁布下发、实施考核; 4.3.3 部门主管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安全工作负责。 4.4 设备后勤部

4.4.1 按照设备安全要求,定期进行状态监察,确保设备处于完好状态。

4.4.2 设备更新精、大、稀设备大中修须符合安全和工业卫生技术要求。设备大修或改装时,必须配齐安全附件、防护装置和信号装置,确保齐全、有效。

4.4.3 对特种设备和危险性设备的管理、选购须符合劳动安全卫生国家标准或部颁标准的要求。在审查企业技术改造规划时,必须考虑安全卫生设施和防尘防毒项目。 4.4.4 节假日加班安排检修设备和危险作业检修项目计划时,应包括安全装置的检查内容以及预防措施。

4.4.5 参加由于设备缺陷而造成的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并从设备上提出防范措施。 4.4.6 参与基建技改设备项目的规划,增添、扩建、专用机床制造方案审核,将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列为重要内容。

4.4.7 企业自行设计、制造的设备须符合安全技术、劳动卫生法规和标准,并有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鉴定签署意见。 4.5 采购部

4.5.1 编制年、季、月物资供应计划时,须同时编制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所需的物资计划。负责采购、供应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所需的物资。

4.5.2 严格执行厂《职工防护用品管理规定》,负责劳保用品的计划编制、采购、发放、保管工作,并对防护用品的质量负责。

4.5.3 严格执行仓库管理制度,确保原材料合理摆放,确保仓库及人身安全。做好防火防汛工作。

4.5.4 主管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责。 4.6 动能能源部

4.6.1 负责全厂动力运行部门的安全管理,认真执行有关变配电、锅炉、压力容器等安全规程,确保动力设备正常运行。

4.6.2 负责全厂电网接地和防雷接地的检查测试,做好记录。

4.6.3 进行危险作业,须严格执行《危险作业审批制度》中的有关规定。

4.6.4 负责制定各种动能设备的操作规程,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做好记录,建立隐患整改资料档案。

4.6.5 负责全厂通讯设施和工业管网的安全管理。

4.6.6 节假日加班检修动能设施,须有领导带班,对加班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有安全防范措施。

4.6.7 参加由于动能设备缺陷而造成的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并提出防范措施。 4.6.8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的设计,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境和工业卫生的要求,并按规定办理“三同时”审批手续。 4.6.9 对全厂环境保护、尘毒治理的设备设施统一管理。

4.6.10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仪器卫生法》,做好食品卫生工作,防止食物中毒。 4.6.11 定期会同区卫生防疫部门对食堂进行食品卫生测定,发现问题立即采取措施。 4.6.12 做好食品机械维护保养,严格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 4.6.13 主管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责。 4.7 财务部

4.7.1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在企业年度更新改造资金中提取足够的费用用于安全技术措施。

4.7.2 按规定标准发放保健费和防暑降温饮料费。 4.7.3 监督、检查安措费用的合理使用。

4.7.4 部门主管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责。 4.8 人力资源部

4.8.1 在编制年度教育计划时,将安全工业卫生教育内容列入教育计划。职工技术培训和岗位培训时,应有安全教育内容。

4.8.2 会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对技校学生和来厂实习、代培、劳动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4.8.3 新入厂和变更工种人员上岗前须通知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进行“三级安全教育”,未经教育不准上岗工作。

4.8.4 严格劳动纪律,对因违反劳动纪律影响安全生产者,有权提出处理意见。

4.8.5 根据体检情况,对不适应高温、高空危险工程和有毒有害作业的职工,以及孕期女工应合理安排工作。

4.8.6 根据定员,合理配备劳动力,确保特殊工种和危险作业人员的安全。 4.8.7 主管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责。 4.9 武装保卫部

4.9.1 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消防条例,配合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做好安全生产。 4.9.2 负责制订本厂消防制度和工作规划,并督促各部门认真实施。 4.9.3 加强对厂义务消防队的领导,经常组织开展业务学习和技术训练。 4.9.4 负责全厂消防器材的消防设施的管理,并组织定期检查和更换,确保完好。 4.9.5 定期组织对防火重点部位及易燃易爆作业部位的安全检查,发现火险和不安全隐患,立即组织督促整改,并配合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落实安全措施。

4.9.6 发生火灾应立即组织扑救。对因火灾引起的工伤事故,应配合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组织调查、分析和处理。

4.9.7 负责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对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安全管理。

4.9.8 贯彻执行厂《危险作业审批制度》,负责易燃易爆作业、禁火区域动火申请及剧毒作业的审批,并落实安全措施。

4.9.9 贯彻执行上级有关防汛工作的指示,落实防汛器材和组织网络,做好厂区和社会责任区的汛期安全工作。

4.9.10 严格武器库的管理,确保仓库的绝对安全。 4.9.11 负责民兵训练的安全保卫工作,确保训练安全。 4.9.12 负责人防工事的防汛和安全工作。

4.9.13 主管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责。 4.10 工会

4.10.1 监督、检查行政部门,认真贯彻国家的劳动保护法规、法令和本厂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

4.10.2 维护职工在安全方面的合法权益。 4.10.3 参与重大伤亡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4.10.4 认真落实《女工保护法》,积极做好女工保护工作。 4.10.5 把安全生产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劳动竞赛。 4.10.6 主管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责。

工伤事故管理办法

工伤事故管理办法

工伤事故管理办法

职工工伤事故管理办法

工伤事故管理办法(修改)

工伤事故管理办法.docx1

职工工伤事故管理办法

员工工伤事故管理办法

公司工伤事故管理办法

11工伤事故管理办法

工伤事故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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