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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具有合理性理由

发布时间:2020-03-02 17:24:5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安乐死具有合理性的理由

主要来自叶冠志同学

赞成安乐死的大前提是,每一个过敏都有着良好的医疗保障,具有完善的缓和医疗措施,并且对相应的法律措施加以完善和规范。即在尊重中国现实的前提下提倡安乐死。

1.生存权利法理:公民有权选择死亡的方式。为让病人减少痛苦,早日脱离苦海,而且死亡也迫在眉睫,当病人有强烈意愿以死亡来解决痛苦时,应可以允许医师刻意以死亡来终止病人的生命,可避免生活质量更恶劣和破坏身体的完整性。

2.对家庭有利

病者的家庭、亲人也都是很痛苦的。因为日夜陪伴着病者,亲眼目睹病者身体和心灵上的双重痛苦,亲人自己身体上和心灵上的痛苦,并不比病者轻。比病者更为痛苦的是,还要忍受病者的伤害。因为痛苦难耐,性格脾气变得暴躁,病者常常会伤害到家人。可忍受总是有限度的,俗话说久病床前无孝子。家人忍受的时间长了,脾气性格也会变得暴躁,最终发泄出来,以暴对暴,恶性循环。久而久之,家庭关系就会崩溃,甚至走向不可想象的极端。

绝大多数家庭都会承受不了巨额的治疗费用,最后债台高筑而陷入苦难的深渊,可到头来,又往往是人财两空,最后,留给家人的是,丧失亲人和负债累累的双重痛苦。 3.以下

约翰·密尔提出了一条著名原则:“人类之所以有理有权可以个别地或集体地对其中任何分子的行动自由进行干涉, 唯一的目的只是自我防卫。”(法律理由)也就是说, 一个人只有在自己享有自由的过程中侵犯到了他人权利的情况下, 他人才有权要求停止其行为。结合安乐死这一问题来看, 当我们处置自己生命的时候, 我们没有侵犯他人的权利, 没有伤害了别人的利益,那么我们为了减少自己所受的无谓痛苦而结束自己的生命没有什么过错。

现代社会的人们认为, 衡量生命的好坏不再在于生命数量的多少, 而在于生命质量高低。我们不应该只追求于生的舒服, 而且还要死的安乐。(理由1)培根早在《新大西洋》中指出:“医生的职责是不但要治愈病人, 而且还要减轻他们的痛苦和悲伤。这样做, 不但会有利于他们的健康, 而且也可能当他需要时使他安逸地死去。”让医务人员眼睁睁看着明知无法挽救的病人每日都遭受病痛的折磨, 这就符合所谓人类尊严的伦理道德原则吗? 对病人的家属来说,在面对自己的亲人完全没有恢复可能、在已死去了的灵魂的状态下继续生存, 也明显缺乏社会意义。病人的家属不但要忍受精神上的痛苦, 并且还会背负着经济上的巨额负担。所以, 对于在目前根本就没有治愈希望的病人来讲, 让他在没有痛苦中适

- 1抢救重病患者才得到发展的。医学的发展和临床研究是有一定联系的,但这种联系并不是绝对的,很多医学上的成果是先在实验室中研究出来,然后再适用到临床的。如果为了所谓的“医学进步”,而忽视患者不愿忍受的万分痛苦的客观事实,把患者作为研究对象以期发现救命良方,这并不人道。(2)即使安乐死合法化了,并不意味着每个绝症患者都会选择或者必然选择安乐死。实行安乐死也并没有否定人们救助生命,没有否定为积极挽救生命所作出的种种努力及其成果,这些努力及其成果对于延长人的生命,提高生命的质量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同时也拓展了患者选择的范围与空间。(3)随着公民文明素质的提高,越来越多请求“安乐死”的患者愿意将遗体捐献给医疗科研单位,这无疑会为医学研究提供更多的在疾病不同发展阶段的实物标本,促进医学发展。(4)医疗科技水平确实日益进步,但是医学的进步没有阻止更为可怕的疾病出现,而且还不能从根本上解除顽疾带给患者的巨大痛苦。艾滋病肆虐多年尚未降服,非洲一些地区又出现了原因还不知晓的“埃博拉”病毒。因此,承认现有医疗水平的不足,赋予绝症患者选择安乐死的权利,不仅尊重绝症患者的个人意愿,维护其人格尊严,而且能使我们更加清醒地正视医学的局限,加强医学研究,提高疾病防治水平。(5)严肃对待安乐死,并不等于从根本上摒弃安乐死。安乐死的原则是严肃的而非轻率的,必然要有权威的、科学的会诊与确诊,必然要有严格的、受到监督的法律程序和技术程序来保证其正确实施。即使偶见个别误诊病例,也不能成为反对安乐死的理由。登山、攀崖、赛车甚至足球、排球运动,都免不了会死人,为什么不去禁止反而深受人们热爱?

实行安乐死并不是对社会责任的否认。(辩驳理由)任何权利都是以一定义务为界限的。在现代社会中,生命属于自己,也包含着他人的利益和社会责任,比如,对子女的抚育,对老人的赡养、对爱人的呵护等。任意处分自己的生命会导致人们轻视生命,甚至将其作为逃避责任的一种手段,对此,法律是绝对不能认可的。但是,一个病入膏肓、痛不欲生的安乐死适用对象,已根本无力承担原有的社会责任,甚至反而会给他人带来更大的不幸、苦难和损害,如巨大的经济负担、沉重的精神压力、疲惫的体力消耗。此时,他选择安乐死就谈不上对他人利益的侵害,更不是对社会责任的逃避,而是停止对他人利益的侵害或尽量降低给他人和社会带来的损害。“从法律上讲,请求安乐死的人,他们的生命中包含着他人的利益,即对他人的义务,要么这些义务已经履行完毕,要么义务人在客观上不可能或无力履行这些义务。”显然,这种情况下放弃生命比延续生命更有利于本人、他人和社会利益。因此,安乐死的适用对象选择安乐死没有侵犯他人的利益,也不构成对其社会责任的否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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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安乐死在中国的立法的合理性

内部合理性:私营企业党组织存在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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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具有合理性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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