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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制度1

发布时间:2020-03-03 13:01:1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支持和鼓励广大员工和群众积极参与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举报重大安全隐患和隐患排查治理中的违规行为,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重大安全隐患和隐患排查治理中的违规行为向各级安监站举报。

第三条安监站负责受理举报事项,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姓、名、电话号码、举报事项等严格保密。

第二章 举报内容

第四条举报内容分为两部分,一是安监科没有发现的安全隐患,二是各单位隐患排查治理中的违规行为。主要有: (一)违反国务院《特别规定》的重大安全隐患;

(二)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作业规程》、《煤矿操作规程》三大规程的行为;

(三)违反集团公司《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有关规定行的为:

(四)违反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

(五)违反集团公司安全培训、安全投入、劳动防护等有关规定的行为;

(六)对各类安全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的行为。

第三章 举报受理

第五条举报人可以采取书信、电子邮件、电话、传真或走访等方式进行举报。并要求简要描述安全隐患和违规行为的基本事实、现状或将要产生的危害。

第六条举报人举报的事项要应当客观真实,并提供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有效通讯方式:不愿公开自己身份的,至少应留下本人的联系方式。

第七条安监科负责受理的安全隐患和违违规行为,对举报事项进行登记、核查、处理、督办、答复、统计和报告。

第八条安监科、调度室24小时受理举报事项,举报电话与联系地址如下:

举报电话(传真):7063525 电子信箱:abc7063098@sina.com 第九条其它部门接到举报事项的,由接到举报的部门或机构及时转送各级安监站核查处理。

第四章 举报核查

第十条安监科接到举报后要认真填写举报登记表,由本单位安全负责人牵头组织调查。

第十一条调查核实人员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不准扩大或缩小举报内容,被调查单位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十二条调查结束后由被调查单位负责人对调查内容认可核实后,在调查笔录上签字认可;被调查单位拒绝签字的,调查人员可记录在案。

第十三条安监科自受理举报之日起60日内对举报事项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安全办公会议研究后可以延长核查时间。

第五章 奖 励

第十四条安监科核查举报情况属实的,对举报人进行奖励,奖金的具体数额根据举报的重大安全隐患和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进行评估确定。

第十五条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只对最先受理的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未领者,视为放弃权利。

第十六条举报人有意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诽谤被举报人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制度

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制度

安全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

安全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

安全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

举报奖励制度

举报奖励制度

举报奖励制度

举报奖励制度

举报奖励制度

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制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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