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章程规章制度

安全生产奖励制度(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04-14 21:09:15 来源:章程规章制度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安全生产奖励制度

安全生产奖励制度(细则)

第一条 矿业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每年总结评比一次,在总结的基础上,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评选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二条 安全生产先进集体的基本条件:

1、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落实总经理负责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2、安全生产机构健全,人员措施落实,能有效地开展工作;

3、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活动,不断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能力;

4、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和防尘危害,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5、全年无责任性职工死亡和重伤事故,安全生产工作成绩显著。

第三条 安全生产先进个人条件:

1、遵守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各项操作规程,遵

守劳动纪律保障生产安全;

2、积极学习安全生产知识,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 护能力;

3、坚决反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纠正和制止违章

作业、违章指挥。

第四条

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贡献的,给予特别奖励。 第五条 发生重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对事故单位给予相对应的经济处罚,并追究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条

凡发生事故,必须按有关规定报告。如有瞒报、虚报、漏报或故意延迟不报的,除责承补报外,对事故单位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外,并追究责任者的责任。 第七条

对事故责任者视情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触及刑律者依法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事故责任单位的经济处罚:对职工个人的处罚,根据情节严重等,最高不超过个人收入的50%;对单位最高生产性奖金总额100%扣除。

第九条 由于各种意外(含人为的)因素造成人员伤亡或厂房设备损毁或正常生产、生活受到破坏的情况均为单位事故,可划分为工伤事故、设备(建筑)损毁事故、交通事故三种。

第十条

工伤事故,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

身伤害、急性中毒的事故。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在本岗位从事生产劳动过程中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2、在紧急情况下(如抢险救灾救人等),从事对本企业

或社会有益工作造成的疾病、负伤或死亡。

3、在工作岗位上或经领导批准在其他场所工作时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4.职业性疾病,以及由此而造成死亡。

5.乘坐本单位的机动车辆去开会、听报告、参加行政指派的各种劳动和乘坐本单位指定上下班接送的车辆上下班,所乘坐的车发生非本人所应负责的意外事故,造成职工负伤或死亡。

6.职工虽不在生产或工作岗位上,但由于企业设备、设施或劳动的条件不良而引起的负伤或死亡。第十一条 职工因发生事故所受的伤害分为:

1、轻伤:指负伤后需要歇工1个工作日以上,低于国标105日,但未达到重伤程度的失能伤害。

2、重伤:指符合劳动部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中所列情形之一的伤害;损失工作日总和超过国际105日的失能伤害。

3、死亡。

第十二条 发生无人员伤亡的生产事故(不含交通事故),按经济损失程度分级:

1.一般事故:经济损失不足1万元的事故;

2.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万元,不满10万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0万元,不满100万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00万元的事故。第十三条

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按照事故处理程序进行事 故处理:

1、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详细记录或拍照和绘制事故现场图。

2、立即向单位主管部门(领导)报告,事故单位即向公司安委办报告。

3、开展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公司安委办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指示有关单位进行调查,轻伤或一般事故在15天内,重伤以上事故或大事故以上在30天内向有关部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调查处理应接受工会组织的监督。

4、制定整改防范措施。

5、以事故有责任的人作出适当的处理。

6、以事故通报和事故分析会等形式教育职工。第十四条

无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

1、机动车辆驾驶员发生事故后,驾驶员和有关人员必须协助交管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参加事故处理。事故单位应及时向安委办报告,一般在24小时内报告,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应即时报告。事后,需补写\"事故经过\"的书面报告。肇事者应在两天内写出书面报告交给单位领导。肇事单位应在七天内将肇事者报告随本单位报告一并送交安委办。

2、加强员因公驾车肇事,应根据公安部门裁定的经济损失数额之10%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罚,处罚款项原则上由肇事个人到财务部缴纳。处罚的最高款额以不超过上年度公司人平生产性奖金总额(基数1.0计)为限。

3、凡未经交管部门裁决而私下协商解决赔偿的事故。如公司的经济损失超过保险公司规定免赔额的,其超出部分由肇事者自负。

4、擅自挪用车辆办私事而肇事的,按第2款规定加倍处罚;可视情给予扣发一年以内的奖金或并处行政处分。

5、凡因私事经主管领导同意借用公车而肇事的,参照第2款处理。

6、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超时限两天属瞒报),每次加扣当事人三个月以内的奖金。

7、开\"带病车\",或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或未经行政部批准驾驶公司车辆的人驾驶,每次扣两个月的奖金。第十五条 事故原因查清后,如果各有关方面对于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劳资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交由单位及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

在调查处理事故中,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者,应追究其行政责任,触及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各级单位领导或有关干部、职工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有如下行为之一造成事故的,按玩忽职守论处:

1、不执行有关规章制度、条例、规程的或自行其事的。

2、对可能造成重大伤亡的险情和隐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

3、不接受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不听合理意见,主观武断,不顾他人安危,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

4、对安全生产工作漫不经心,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

5、对安全生产不检查、不督促、不指导,放任自流的。

6、延误装、修安全防护设备或不装、修安全防护设备的。

7、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或擅离岗位或对作业漫不经心的。

8、擅动有\"危险禁动\"标志的设备、机器、开关、电闸、信号等。

9、不服指挥和劝告,进行违章作业的。

10、施工组织或单项作业组织有严重错误的。第十八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制订具体实施措施。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公司安委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公司以前制定的有关制度、规定等如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推荐第2篇:安全生产奖励制度

项目部安全生产奖罚制度本制度适用于本施工项目部,班组以及外来的分包队伍工程。

为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完善安全生产管理考核奖罚体制,将安全生产责

任制落到实处,在施工过程中,执行安全生产目标化管理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部JGJ59—9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等有关安全法律法规(标准)特制定本制度

1.经济奖励:凡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经考核成绩突出,具备下列条件之

一的班组或个人给予经济奖励。

A.在安全设施,安全技术措施等方面有创造,革新,或有重大改进及合

理化建设,并得到有关部门认可,根据贡献大小分别奖励50元―500元。

B.在施工中及时消除重大隐患,对有功人员,根据贡献大小,分别奖励

50—600元

C.对于坚持原则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为维护安全纪律作贡献的给

予奖金30—200元

2.经济罚款:凡违反安全生产规程规范,及规章制度,岗位责任制考核

不及格和发生隐患事故的施工项目责任者,除责令其按“四不放过”原则立即进行整改外,并给予责任人经济处罚,处罚定论由项目部另行决定。

3.罚款由工程项目部专款专用,不得纳入财务,用于奖励先进班组和先

进个人,以及改善各方劳动防护和宣传教育等。

4.为了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到实处,结合工程施工规范和安全措施,项目

部对属下几大施工班组制订以下奖罚制度。

(1)各班组负责人及所有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系好

帽带,如有违规的将给予当事人20元一次经济处罚。

(2)各班组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必须按规程规范施工,做好防护措施注意

隐患,危险区域不经过技术人员认定不得擅自施工操作更改,机电工要持证上岗,不得违章操作,听从现场技术人员安排管理,做到工完,料尽,场清,各样拆除要归类归堆。执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原则,如发现有违规行为经查实将给予当班负责人50----500元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由项目部另行处理。

(3)各班组在施工中和日常生活中及宿舍区要相处和谐,做到文明卫生,

不得挑拨闹事,不得打架斗欧,不准偷到工地器材,不准带易爆易燃物品进入施工区和宿舍区,不准随意明火,不得破坏公共设施,不得随意大小便,不准带小孩及穿拖鞋进入施工现场,节约用电,用水,不准乱拉乱接禁止使用(电灶,电炉,电饭锅)等电器,如有此内事件经查实将给予当事人50---1000元经济处罚,并后果自负,情节严重的由项目部另行处理或交治安部门处理。

(4)各班组在施工过程中用电要经过施工现场专职电工统一接用,不得

随意拉,开,特别是机组用电班组要有专人管理,执行三级配电五相保护原则,如检查发现有不规范行为的将给予班组负责人及当班负责人50---500元经济处罚,并后果自负,情节严重的交项部另行处理或交治安部门处理。

(5)各班组在项目施工结束后,要做到工完,料尽,场清,做到材料归

堆归类,如无辜损失材料的经查实按材料的价格给予2---10倍的经济处罚。

(6)以上制度希望各班组,认真贯彻执行,签字生效。

武警支队机关新营区工程项目部

项目经理:

班组长:

安全员:

2009.11.14

推荐第3篇:安全生产奖励制度

安全生产奖励制度

(一)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把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到实处,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在全村行政区域内所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的奖励,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安全生产单位和个人的奖励分为通报表彰、嘉奖、记功、授予荣誉称号以及给予物质奖励。

(四)安全生产奖励每年进行一次。

(五)安全生产管理权限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没有规定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确定,但上级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六)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给予嘉奖、记功、授予荣誉称号,并可给予适当物质奖励:在紧急情况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避免重大、特大安全事故发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减少损失的;在事故抢险、救灾过程中表现特别突出的;长期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成绩显著或获得国家级奖励的。

(七)村安全生产委员会成立安全生产年度评先工作小组,负责安全生产评选奖励工作。奖励的具体方案由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参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根据当年安全生产状况制定,报政府批准。

推荐第4篇:安全生产奖励制度

xxx奖励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把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到实处,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xxx市安全生产条例》、《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在片区内所有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的奖励和处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奖惩分类

安全生产单位和个人的奖励分为通报表彰、嘉奖、记功、授予荣誉称号以及给予物质奖励。对安全生产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对单位的处分分为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

三、安全生产奖励每年进行一次。

四、奖惩规定

第一条、安全生产管理权限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没有规定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确定,但上级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二条、各社区、部门及有关单位完成管委会下达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成绩突出的,由管委会给予通报表彰。

有关规定: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给予嘉奖、记功、授予荣誉称号,并可给予适当物质奖励: (一)在紧急情况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避免重大、特大安全事故发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减少损失的;

(二)在事故抢险、救灾过程中表现特别突出的;

(三)长期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成绩显著或获得国家级奖励的。 第三条

管委会安全生产委员会成立安全生产年度评先工作小组,负责安全生产评选奖励工作。

第四条

奖励经费可从以下渠道筹措:

(一)管委会财政预算安排;

(二)其它合法经费来源。

第五条

给予嘉奖、记功的,由社区推荐,报管委会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年度评选工作小组初审后,按批程序和权限报天山区安监局决定。

处罚

一、根据各xx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消防火灾事故的次数,按照比例扣除相应的年底考核分数,若发生亡人事故,取消评先资格,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二、发生未亡人的事故

(一)按照相关规定对事故地点所属xx的年终考核工作做出量化积分评析;

(二)按照相关规定对事故地点所属xx主要领导、事故单位相关负责人进行处罚。

三、对危险源监控不力、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治不力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有关部门或单位隐瞒不报、谎报、拖延报告或者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和处理,或者未按规定组织救助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人员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事故损失扩大的,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负责安全生产事项审批的部门,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职责,致使发生重大以上安全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人员给予行政警告以上处分。

六、生产安全事故的有关经济处罚按照《xxx市安全生产条例》规定执行。

推荐第5篇:安全生产奖励制度

篇1: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

总则

1.1为加强本公司生产工作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保障公司财产和人身安全,促进公司事业的发展,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公司安全管理目标的实现,提高公司在市场经济中的经济效益和竞争能力,根据国家有关安全和劳动保护法令、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管理制度。

1.2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始终贯彻“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执行总经理负责制,各级职能部门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1.3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公司部门或个人要给予奖励,对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不健全、人员不到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资金保障不落实、安全培训不到位、安全技术措施不力、管理混乱而造成伤亡事故和重大设备事故的公司或部门以及对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遵照国家执行“问责制”的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包括经济制裁和行政处分),触及法律的交司法机关查处。

1.4对公司管理层的奖励和处罚由总经理审批,对总经理和领导层的奖励和处罚由董事会审批,董事长签批。

1.5公司对部门、工段和领导的奖励及处罚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下称安管组)审定,公司总经理签批。日常的安全生产管理奖励和处罚由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提出 ,由总经理签批。 奖励

对安全生产(现场安全文明生产)做出贡献的有以下表现之一的公司、部门或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2.1认真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本集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在改善劳动 条件或防止工伤事故和员工危害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2.2在安全技术、安全管理、劳动卫生防护方面采取措施得力,使公司安全工作取得突出成绩、获得上级主管部门表彰的人员。

2.3发现重大设备隐患并及时消除,避免事故发生的,对公司的安全生产、安全检修、设备安全运行做出贡献的。

2.4在事故处理、事故抢修(含救火)中做出突出贡献、避免事故扩大的有功人员。

2.5敢于及时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并进行批评教育取得效果达到消除隐患,并向上级反映的员工(包括操作工和管理人员)。

2.6符合以上2.1款至2.5款的人员,按200----2000元给予嘉奖。

2.7 实现年度安全文明生产管理控制目标、指标的部门、工段按照与公司签订的安全文明生产责任书中有关规定执行。

2.8 在现场安全文明生产中有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50----200元奖励。 处罚

3.1对发生人身死亡、重伤事故及损失在5万元以上设备事故,相关责任人均要受到相应的处罚;事故主要责任者要处以罚款500----5000元,另给一定的行政处分。 3.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事故责任者、视情节和后果轻重对责任者(违章者)给予处罚: 造成人员轻伤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至记过处分并处以500---1000元经济处罚。 严重未遂事故和记录事故的主要责任者待岗15天。

对在安全检查中查出的隐患或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下达的限期整改通知,无故不在规定时间内整改或已整改但结果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部门(包括外包单位),追究部门、工段、外包单位负责人责任,并处以500元或以上的经济处罚,罚款后仍需整改。3.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严重违章行为,则由部门或工段提交安全办审核,由公司办直接安排就地待岗一个月以上,并再次参加相关安全学习,经考核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 酒后上岗的生产作业人员 在高处或危险作业场所进行打架、打闹的作业人员 严重违章造成事故的责任者

无故未参加安全管理部门组织的安全培训及考试不合格就参与生产作业并发生事故的责任者 造成人员轻伤以上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不服从现场安全人员管理或在同一生产岗位现场屡次违章的操作工

未按规定落实安全防护措施或未办理安全(动火作业票)就组织动工,并造成事故的单位负责人(组长或机长)含外包单位。

3.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现场作业违章行为,按现场违章行为进行经济处罚:

同一班组内经常出现同一类型违章的,组、机长要负责任,并处以100元罚款; 在严禁烟火的场所抽烟的,每人次罚款200元;

进入生产现场穿高跟鞋、拖鞋、裙子、短裤、背心或不符合生产作业要求的着装进入生产车间的罚违反者50元;

随意移动、损坏、拆除安全设施或挪作他用的,罚违反者100元,设备员、组、机长、安全员未发现或自己发现未及时监督恢复者,罚设备员、组、机长和安全员各100元;

操作大型机械的人员在驾驶室内打毛衣、看报刊杂志、睡觉等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的,罚违反者50元;

不具备带电作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带电作业, 罚违反者100元; 没有焊工证擅自动火焊割作业的人员,每人次罚款100元; 电焊机二次线或接头铜芯裸露,未作包扎绝缘,罚违反者50元; 不按规定安全要求使用氧气、乙炔进行焊割,周围五米内有易燃易爆物;工作结束后留下火种存在事故隐患的,罚违反者和批准者各100元;

在金属容器和锅炉内检修作业,不戴安全帽和不使用低压安全电源的,罚违反者和班组长各100元;

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罚违反者100元;

没有驾驶证偷开叉车、汽车、抓车、铲车者,罚款100元,对纵容者罚款200元,或虽有证但开快车撞伤人或造成财产损失的,罚款200元,情节严重者另给行政处分; 未拉闸停电、未挂警示牌就进行设备、电气检修作业,罚违反者各100元; 未拉闸停电、派人监护就进入给料槽处理卡料,罚违反者和指挥者各50元; 不走安全通道,横跨高速运转的皮带和设备,罚违反者50元; 上班打瞌睡或擅自脱岗者,罚款50元;

使用工具器前未作常规检查,罚使用人50元;

操作链条葫芦时,禁止链条打扭使用或操作者站在葫芦下方,罚违反者50元; 吊物捆轧不牢,吊装方法不当或吊物上堆放悬挂不牢固的零星物件,罚当班起重操作人员100元;

起吊超过额定负荷的吊物无安全措施的罚指挥者审批者各100元; 没有使用或不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砂轮面不戴防护眼镜,使用钻床、车床戴手套者,各罚款50元;

不准在机械的转动、传动部分保护罩上坐、立、走,或用手触摸运转中机械的转动、传动、滑动部分及旋转中的工件,罚责任者50元;

禁止在易燃易爆区携带火种,打手机或未采取相应安全措施就动火,罚违反者50元;不关乙炔、氧气瓶阀门就下班或离开工作岗位的罚违反者50元; 故意损坏消防器材或取用消防水当施工用水,罚责任人50元; 原料堆场和生产厂区不准用明火取暖,违者罚款50元;

严禁对有压力、带电、充油的容器或未采取措施对盛过油的容器施焊,罚违反者100元; 射线作业区未设警示标志的,罚工段长和安全员各100元;

生产车间低压配电开关护盖不全,导电部分裸露存在有触电危险的,罚工段电气员和值班电工各50元;

制胶操作工使用甲醛配料时不戴防毒口罩的,罚款50元; 在粉尘严重区域工作的员工不戴口罩的,罚款50元;

边班作业的操作工不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或交接不清就下班的,罚款50元; 操作台有杂物,操作工不搞清洁卫生就下班的,罚款50元。

3.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性违章行为,对责任者进行经济处罚和责任追究: 不经过安全培训和三级安全教育就安排新员工上岗的,罚安排责任人100元; 使用民工不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就安排有危害作业的,罚使用单位负责人100元;

没有特种工种合格证或虽有证但未及时年审过期仍从事特殊工种作业的罚公司办负责人100元;

高处作业区域孔洞无牢固盖板或围栏的,罚车间责任人100元;

凌空处和坑凹处无安全防护栏,罚管理辖区域负责人和安全员各100元;

深沟、深坑四周无安全警示牌和警戒线,夜间无警示红灯的,罚管辖区负责人100元; 原料场和成品库安全通道堵塞,三天以内不处理的,罚原料场和成品库负责人200元; 原料场转运车辆违章作业造成事故的,罚原料场负责人200元;

易燃易爆区、重点防火区未配备足够消防器材或配备已过期失效的,罚消防专干和安全办主任各100元;

易燃易爆仓库间距或与明火道路距离不能满足防火规程要求的,罚安全员100元;

氧气库、乙炔库的照明未使用防爆电器具,通风不良,罚仓库管理部门负责人100元; 制胶车间或热压车间排气扇坏了不及时维修或更换的,造成车间通风不良,罚工段组长100元; 热压工段液压站漏油不按规定及时处理,罚设备员100元;

热能工段锅炉房和热磨车间高温高压设备设施10米内存放易燃易爆物质(如氧气、乙炔等),罚工段设备员100元; 高处交叉作业、拆除工程等危险作业四周无安全警戒线的,罚责任人、作业班组负责人各100元;

公司、部门、工段领导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违章指挥生产作业的,罚责任人500元;

招用未经安全资质审查或安全资质不合格的外包施工队伍的,罚签合同的部门负责人500---1000元;

默认工人违章作业、冒险作业的,罚现场负责人和班组长各100元;

主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及安全员发现作业性违章,管理性违章不予制止、纠正或不进行处罚的,罚责任管理人员、安全员各200元; 现场文明生产管理规定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行为属违反现场文明生产管理规定,对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和责任追究: 生产部门没有认真贯彻文明生产各项制度的,追究部门、工段负责人责任并给予50元处罚; 生产现场的车辆(包括单车、摩托车、叉车、抓车、铲车、小汽车)没有停放在指定区域的,属私人的给予车主50元罚款,属公司的给予当班司机50元罚款;临时用电设施不规范(乱拉导线拖放在地上,绞在金属架上或与其它线交织在一起以及露天乱装闸刀开关等),追究分管班组长责任并给予50元罚款;

临时技巧、维修措施脚手架搭设不规范,材料未妥善保管或及时回收的,追究架了搭设负责人(包括外包工头)责任并给予50元罚款,造成事故另行处理。

生产现场的钢丝绳、吊装用具乱丢乱放,造成生产现场摆设不整齐、不安全的,追究其使用班组负责人责任并给予50元处罚;

生产现场属物资供应部回收的油筒或其它物品不及时回收,造成环境污染或财产损失,追究物资供应部负责人责任并给予100元罚款;

生产现场消防器材放置地点不明显,没有标明维护时间或未定期检查的,追究公司消防专干责任并给予100元处罚;

生产现场没有做到文明生产“五清”或不及时把废弃物送到指定地点的,追究当班责任人责任并给予50元罚款;

生产现场的固体废弃物可回收的不回收,造成现场管理混乱的,追究生产部负责人责任并给予100元处罚;

生产工段工具房或备品库工器具、备品配件摆放不整齐,有易燃易爆物品或烟头垃圾的,办公室不整齐、不卫生的,给予管辖区责任人50元处罚;

各种仓库内物资摆设不整齐,不分类定位摆设,不清洁不卫生的,给予仓库管理员和仓库负责人各50元处罚;

油库地面漏油,不及时清理干净的,给予仓库管理员和负责人各50元处罚; 生产现场没有足够的卫生设施或无专人负责保持场地整洁的,给予该辖区管理负责人50元处罚;

现场生产工作人员没有按公司统一规定着装或不佩戴工作牌的,给予违反者50元罚款; 生产部、技术部、各工段设备员监督工作不到位的,或安全员对安全文明生产监督工作不到位的,给予责任人或安全员50元罚款。 附则

对员工的安全、文明生产奖励由部门、工段分管安全负责人申报,生产技术部(安全办)审核后统一制表,经主管生产安全的副总经理签批后发放,从公司安全文明生产奖励资金中列支。对集团各部门和各公司领导层的奖励,由人力资源中心按安全生产责任书进行考核统一制表,经集团管理者代表签批后发放。

对于各项的经济处罚,由生产部、技术部或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开具处罚通知单 送财务部、办公室备档, 由公司财务部从其当月工资中扣除。行政处罚由公司办公室统一 按规定办理。篇2:安全生产奖励办法 安全生产奖励办法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强化安全管理,严明安全责任、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目的。有效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切实维护职工的劳动安全与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健康、稳步发展,激发公司全体员工的安全生产的自觉性,特制订本制度。

一、职责

1、公司所属部门实行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负责制。

2、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全公司对安全奖惩制度的执行落实。

3、公司各部门、车间必须按照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要求,自觉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各部门具体负责本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措施的落实工作。

二、适用范围

公司所有生产人员和管理人员。各部门的负责人及其职工。

三、安全奖励与处罚

1、安全资金的来源:

(1)公司给予的安全生产方面的奖励资金。 (2)按照国家政策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按工资总额的1/100提取。 (3)公司内部各类安全罚款。

2、奖励项目和标准

安全奖励的主要项目有:年终安全责任兑现、各类安全活动奖励、月奖等三个方面,具体内容为: (1)年终安全生产责任兑现奖:公司与部门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书执行。(2)各类活动奖励:按上级部门要求和安排,结合公司开展活动的实际效果,由公司安全生产部考核奖励,按次发放。公司安全主要责任者为***元/次。

(3)月度安全奖励:月度安全奖励由公司安全生产部逐月考核,按季度发放。公司主要责任者为***元/月。

3、奖励范围

有下列表现之一的部门和个人,公司将给予奖励:

(1)认真贯彻公司的安全生产方针、规章、制度,在预防事故、安全施工过程中作出显著成绩的。

(2)消除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

(3)发生事故时,积极抢救并采取措施防止了事故扩大,使职工生命和公司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

(4)在安全生产技术方面积极采取先进技术,提出重要建议,有发明创造或科研成果,成绩显著的。

(5)坚守岗位,忠于职守,在安全生产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

4、处罚

6.4 奖励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物质奖励可发给一次性奖金、奖品或晋级,精神奖励包括记功、授予荣誉称号等。

6.5 公司及项目部应从工资总额中预留百分之一至二作为安全专用奖金(此奖金不包括月、季、年度安全考核奖金),由公司计划财务中心建帐,公司安全监察部直接控制使用。6.6 公司应建立健全电力建设“安全风险、监督制约、教育激励”三项机制;制订违章罚款和事故惩处办法。公司应实行“全员安全风险抵押金”办法,强化个人安全风险意识。 6.7 违章与事故罚款应纳入安全奖金专户,不得挪作它用。

6.8 安全施工具有一票否决权。凡发生人身死亡事故或其他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主要领导,取消当年参加有关评优、评先进活动或获得其他荣誉称号的资格。

6.9 对发生人身、机械事故或其他重大事故隐瞒不报,或歪曲、掩盖事故真相,一经查证落实,将给予单位(部门)领导和专职安全员以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并对事故加倍给予经济处罚。

四、考核

依据公司有关规定,由安全保卫办公室在每个年度末根据历次安全检查结果及整改情况,提出考核意见,报公司经理部批准,给予奖励或处罚。篇3:安全生产奖罚制度施工现场安全、文明管理制度 (之) 安 全 生 产 奖 罚 制 度

二oo六年七月安全生产奖罚制度

总则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不断增强职工的安全、文明意识,充分发挥其工作自觉性,积极性和创造性,遵章守纪。进一步规范人行为安全,减少事故隐患,提高安全综合保障能力,营造安全、文明、有序的施工环境。为适应新的形势发展需要和企业安全管理实际,特制定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奖励

凡隶属于公司的集体和个人在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方面管理工作扎实,成绩显著。可参照下列条件给予奖励500—5000元。

1、分公司、项目部被省、市、局级评为安全生产先进集体或被授 予文明工地的。

2、分公司、项目部(车间)在局、公司组织的定期检查考评中被 评定为优良等级的。

3、在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的科研、革新、改造方面有突出贡献或 提出重大合理化建议,并取得明显成效的。

4、在预防事故、消除险情或积极控制事故、及时组织抢险的有功 人员。

5、制止违章行为,及时反映重大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 有功人员。处罚

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方面,管理松懈、措施不力、隐患严惩的,对有关集体或责任人给予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项目部处罚500—5000元。

(一) 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方面:

1、凡在上级检查的安全考评中,被定为不合格工地或不文明工地 及受到通报批评的。

2、施工现场未建立安全管理网络,无安全、文明责任人、未按规 定配备现场安全员。

3、作业人员入场未进行上岗安全教育,提供不出有效记录资料。

4、特殊工种人员及机操人员未经培训,擅自安排从事作业。

5、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未履行安全技术交底手续。

6、危险作业区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强令工人冒险作业。

7、对上级发出的事故隐患整改通知单不落实,逾期不整改。

8、发生工伤及重大事故苗子,隐瞒不报,无“四不放过”记录。

9、未按规定开展安全活动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无记录资料。

(二) 现场安全设施方面

1、现场施工用电未按规定实行三级供电、二级保护,未采用标准 电箱。

2、外输架空线路安全间距不能满足施工时,未制定有效的防护方 案和措施。

3、施工临街、巷、居民区未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4、洞口、临边未采取防护措施、脚手架低于作业面。

5、拆除作业区不设警戒、无人监护。

6、电器、井架、脚手、机具未经验收通过而使用。

7、使用不合格安全防护用品。

(三) 个人行为安全方面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罚20—200元。

1、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高处悬空作业不系安全带。

2、高处作业或清理过程中乱抛物品。

3、架子工、电工、焊接工、机械操作工未经培训无证操作。

4、赤膊、穿高跟鞋、拖鞋、酒后上班。

5、翻爬脚手、井架,井架吊篮乘人上下。

6、未经批准擅自拆除、挪动安全防护设施。

7、材料堆放严重超载、垂直运输严重超载。

8、现场线路架设不规范、电器装置不齐全、不完好。

9、违章使用电炉、利用碘钨灯烤火取暖。

10、禁火区域违章动用明火或吸烟。

11、操作时木工园锯、平刨、车床、刨床、钻床带手套。

12、施工现场发现小孩(处罚监护人)。

13、工地随地大小便、随倒垃圾。

14、明火作业未办理动火手续,未配置消防器材。

15、不服从现场指挥,阻挠管理人员正常工作。附则

1、奖惩程序以公司、分公司、项目经理部三级为执行主体,凡受奖惩的集体或个人原则上由其上一级负责实施控制,按规定进行下达或收缴,签发奖惩单时经办人须签字确认。

2、公司、分公司应建立安全奖惩专项基金帐户,具体收缴、兑付 统一由财务部门提供有诳凭证,不得挪作他用。

3、严格规范执罚的时效性、严肃性,凡发出处罚通知后,七日内

必须如期到帐,逾期不缴则按每天5%加收滞纳金。超过十五日则处罚,在工程款中扣除,并给予内部通报,

4、各分公司可根据本制度精神结合自身实际制订实施细则。

5、本制度与上级有关文件不一致时,以上级文件为准。

6、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南京市第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二oo五年七月

推荐第6篇: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及时发现和整治安全生产重大隐患,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本公司安全科举报。

第三条 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范围:

(1)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

(2)职工情绪低落、思想波动较大、工作消极、身体状况较差等现象。

(3)灭火器材、劳保用品得不到及时保养、发放,违反消防、劳动保护规定等现象。

(4)机械、电气设备带病工作、各类保护装置失效的现象。

(5)原铺材料、危险品乱堆放、引起消防通道不畅通或消防器材取用不方便的现象。

(6)楼梯、作业平台等作业场所因种种原因造成操作人员作业时,安全得不到保证的现象。

(7)有关生产技术、安全操作规程存在的缺陷或不完善。

第四条受理各类安全举报,受理人应立即做好书面记 1

录并到现场勘查核实。如属已受理过的同一举报内容,应向举报人详细说明受理的时间和处理经过。对举报非安全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的,应直接告知举报人有权处理的责任部门。

第五条核实举报情况基本属实后,属一般或较大安全隐患的,由安全处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督促相关管理单位限期整改,并到期进行复查。隐患整改责任单位整改事故隐患后,应及时将整改情况书面呈报安全科。

第六条凡属情节特别严重的安全违法行为或重大、特别重大事故隐患,受理人应立即上报分管领导和主管领导。

第七条举报核实处理完毕,安全处应做好记录,并于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报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评审、审批后,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第八条受理举报时,对举报人不愿公开姓名、身份、部门以及不愿公开自己举报行为的,受理单位和人员将尊重举报人的权力给予保密。

第九条奖励标准。根据、举报情况每报告一起奖励报告人50—100元,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奖励。奖励采用现金兑现,由安全科申报,总工程师签字后报总经理批准。

第十条由公司安全科受理各类举报,举报地点设在安全科。举报电话:0996-2190935。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推荐第7篇: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加强村、社区和广大群众对安全生产的监督,有效防范重大事故,制止违反《安全生产法》的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当地政府或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第三条 居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管辖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第四条 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范围:

(一)工矿企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二)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化学危险品运输中的重大事故隐患;

(三)建设工程项目及建设施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四)道路交通、水上交通、渔业捕捞及铁路等重大事故隐患;

(五)消防及火灾重大事故隐患;

(六)学校、医院、旅游及公共娱乐场所重大事故隐患;

(七)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安全装置的重大事故隐患;

(八)无证违法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

(九)各类未按规定上报、隐瞒不报的生产安全事故;

(十)其他构成重大伤亡或财产损失危险的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第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后,应登记编号,核查处理;受理的举报事项经核实后,形成书面材料。

第七条 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按隶属关系实行分级处理。 第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对群众举报,经查实,未列入政府部门监控范围的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由受理举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举报奖励资金由县财政预算或其他资金中落实。

第九条 按照国家有关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危房行为严重程度确认标准,奖励举报人金额从300-10000元不等,具体奖励金额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镇财政部门确定。

第十条 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建立保密制度和配备相关设备,为举报人保密。

推荐第8篇: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

为全面贯彻安全生产方针、相关法律法规及两级公司有关要求,杜绝和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德宏州达程汽车大修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

一、举报内容

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破坏或伪造现场的、隐瞒不报的、不如实报告的或不积极组织抢救或造成事故进一步扩大的;

2、未遂事故发生后未及时汇报、追查和统计的;

3、不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而违章生产的;

4、员工“三违”行为;

5、由于设备存在重大缺陷或工作场所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有效治理继续生产的;

6、未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就安排上岗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无《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而上岗作业的;

7、对举报人员打击报复的;

8、其它需要举报的内容。

二 举报方式

1、公司受理举报的部门为公司安委会、安全监察局。

公司安委会; 举报电话: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电子信箱:

安全监察局; 举报电话: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电子信箱:

2、达程汽车大修有限公司受理举报的部门为大修公司办公室。大修公司办公室;

举报电话: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电子信箱:

3.直接举报:举报人可直接到安全管理办举报。

三、举报要求

1、举报内容必需真实、客观,不得虚报谎报;

2、举报时需说明举报内容、时间、地点和举报人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四、举报受理

1、安全办收到举报信息后,做好记录,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落实处理;

2、将每件举报调查处理结果反馈给举报人。

3、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给予实名举报的最先举报人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奖金可以平均分配,由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公司安委会领取奖金;对举报人无法通知的,公司安委会将通过书面公示的形式进行公告。逾期未领取者,视为放弃权力。

五、对举报人的奖罚

1、对如实举报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应的奖励

(1) 对举报“三违”人员者,经查实给予300元的奖励;

(2) 对举报的一般隐患、事故(事件)给予50~200元的奖励;属于重大隐患、事故(事件)给予500~1000元的奖励;

(3) 对举报的其他事项酌情奖励。

(4) 替举报人保密。

2、对虚假举报者,恶意诽谤个人和单位,扰乱管理秩序的,一经查出给予500元罚款。

3、对泄露举报人姓名者处1000元罚款,并全公司通报。

推荐第9篇:安全生产考核、奖励制度

辽宁盼盼新风科技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施工总承包单位(包括设备安装单位,下同)等各级管理主体和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规范、保障各级单位和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有效促进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水平,实现安全生产,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原则

(一) 安全生产奖惩以事实为依据,坚持公开、公正以及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实现鼓励先进、鞭策后进。

(二) 安全生产奖惩以工程项目内部经济奖惩为主。达到奖励标准的,由工程项目部予以奖励;违反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工程项目部予以处罚;触犯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由国家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安全生产奖励

工程项目部设立安全生产奖励基金。每月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评比,对于符合以下条款、在检查评比中成绩优良的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部给予1000元~5000元奖励。

1 / 8

(一) 在施工作业过程中,认真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现象,在评比周期内未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

(二) 积极主动排查、治理安全事故隐患,避免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

(三) 安全生产设施齐全,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合理、有效,无较大安全事故隐患,达到市级以上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标准的,或被评为市级以上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的。

(四) 在劳动保护、安全技术方面,有创新发明、技术改进或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效果显著的。

三、安全生产处罚

工程项目部设立安全生产保证金。根据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协议约定收取相应金额的安全生产保证金,并对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责任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管理性违章、行为性违章等予以处罚。

(一) 生产安全事故处罚

1) 发生人身死亡事故,每人次扣除安全生产保证金5万元;发生重伤事故,每人次扣除安全生产保证金3万元。

2 / 8

2) 发生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及以上的火灾、机械设备等事故及环境污染事件,每起扣除安全生产保证金5万元。

3) 若建设单位扣罚金额高于上述标准,按建设单位标准执行,若建设单位扣罚低于上述标准,按上述标准执行。

4) 发生人身伤亡、火灾、机械设备等事故,除扣除安全生产保证金外,相关责任单位还应承担事故相应损失。

(二) 安全生产管理违章处罚

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部在现场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100元~5000元的处罚。

1) 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明确制定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目标和措施,未建立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2) 未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落实应急救援队伍、资源、设施的;

3) 未将本工程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专项用于本工程安全投入的;

4) 未按照建设单位、监理方、工程项目部或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对施工现场出现的安全隐患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的;

3 / 8

5) 未按照国家规定为工程项目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或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未持有效证件上岗的;

6) 违反安全生产规定违章指挥的;

7) 未按照规定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的;未按照规定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

8) 未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台帐的,或台帐记录不能及时、真实、有效地反映安全生产状况的;安全管理资料严重短缺的;

9) 未按照规定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的;未及时对施工班组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或交底不能指导安全施工的;

10) 特种作业人员未持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11) 施工现场未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12) 未对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等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查、维修保养的;

13) 施工设备、设施未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或防护设施有严重缺陷的;随意拆毁安全防护措施的;

14) 特种机械设备未经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即投入使用的;未将检测报告和检测合格证报工程项目部备案的;

4 / 8

15) 未编制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并报工程项目部、监理方、建设单位审批的;

16) 未按照国家、建设单位等安全文明施工标准与要求,设置相关的安全文明施工、安全标识标牌,或擅自拆除、变动的;

17) 作业场所未按规定设置危险源告知牌的; 18) 未落实防汛、防冻、防暑、防雷等安全措施的;

19) 施工现场材料堆放混乱;建筑、生活垃圾未及时清理;未按规定在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20) 未执行危险化学品的采购、运输、储存、领用、保管、回收处理安全管理措施的;

21) 未按照国家规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

22) 未落实现场环境保护要求,环境保护措施不到位的; 23) 施工现场发生伤亡、火灾、机械等重大事故后,未及时报告工程项目部及建设单位等相关方的,未及时对伤员进行抢救的,阻挠事故调查、掩盖事实的,或未对事故善后工作妥善处理的。

(三) 现场施工作业违章处罚

5 / 8

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现场作业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100元~5000元的处罚。

1) 脚手架搭设无施工方案的,或施工方案不能指导施工的;脚手架搭设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的;

2) 基坑支护、模板工程无施工方案的,或施工方案不能指导施工的;基坑支护、模板施工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的;

3) 劳动保护用品配备不齐全或不合格的;现场作业人员未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的;楼梯口、电梯井口、预留洞口、通道口等部位无防护措施或防护措施不符合要求的;

4) 现场施工用电不符合《施工用电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的;

5) 物料提升机和外用电梯架设、使用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6) 塔吊架设、拆卸无安装拆卸方案的,或架设、拆卸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7) 起重吊装作业无施工方案的,或施工方案不能指导实际操作的;起重作业不符合要求的;

8) 操作施工机具时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

9) 交叉作业时未采取相应的隔离防护和错时施工等措施的;

6 / 8

10) 作业人员在施工现场违章作业的,如发生在禁烟区域吸烟、高处抛掷工具和材料等行为;

11) 施工现场车辆超速、超载行驶的。 (四) 其他

被建设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等查实违章而受到处罚的,若处罚金额高于上述标准,按建设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标准执行,若建设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扣罚低于上述标准,按上述标准执行。

四、奖惩实施程序

(一) 由工程项目部安全经理/安全工程师/安全员根据对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情况和出现的生产安全事故状况提出奖励和处罚意见,经项目经理批准后实施。

(二) 安全生产奖金由工程项目部在安全生产检查评比后10个工作日内向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部下发奖金和“安全生产奖励通知单”,由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部签收。

(三) 安全生产罚金由工程项目部根据本规定对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部下达“安全生产罚款通知单”,安全生产罚金在该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保证金中扣除。

7 / 8

(四) 施工总承包单位合同范围内的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后,工程项目部在对其安全生产保证金进行结算,并将剩余安全生产保证金退回施工总承包单位。若施工总承包单位被扣除的安全生产保证金超出缴纳的安全生产保证金,则在工程款中扣减。

辽宁盼盼新风科技有限公司

2011年7月1日

8 / 8

推荐第10篇:渔船安全生产奖励制度

瑞海渔﹝2011﹞ 56 号

关于印发《渔船安全生产奖励与处罚制度(暂行)》

的通知

各有关镇(街道)水产站(渔船安全管理办公室)、渔业公司(社)、局有关职能科室: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完善渔船安全生产激励与约束机制,提高渔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确保渔船安全生产稳定态势。经局研究,决定制订《渔船安全生产奖励与处罚制度(暂行)》,对渔船安全生产工作成绩优异的进行奖励,对违规或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的进行处罚。现印发给你们,请知悉遵循。

二O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瑞安市渔船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暂行)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完善渔船安全生产激励与约束机制,提高渔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确保渔船安全生产稳定态势。根据《安全生产法》、《浙江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要求,特制订本制度。本制度的原则是从严管理,奖优惩劣,搞好安全生产的单位和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对忽视安全生产的,不执行渔船安全规章制度,安全管理混乱,对安全隐患漠视的单位及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停产整顿、对于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移送司法部门。

一、奖励制度:

(一)对镇(街道办事处)水产站、渔业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表现优秀,安全生产责任考核获得优秀等级的单位,在全市渔业系统内通报表彰,并予奖励。

(二)对具备以下条件的渔船,可全额享受国家的柴油补贴,正常办理渔业捕捞许可证年审;对成绩显著的,给予精神鼓励和一定的奖励。

1、业主能达到全年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全面履行渔业安全生产责任的;

2、严格遵守渔业安全生产“十条禁令”的;

3、严格遵守渔业安全生产制度的;

4、全年无违规违章(包括违反渔业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记录的;

5、全年未发生渔业安全生产事故的。

二、惩罚制度:

(一)对镇(街道办事处)水产站、渔业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疏忽、不到位。或在安全责任制考核中评定为不合格的单位,在全市渔业系统内通报批评,并取消该单位及负责人年度渔业系统评优资格。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船业主必须限期整改,整改后方可享受国家的柴油补贴;情节严重的,吊销渔船老大驾驶证书或停止办理渔业捕捞许可证年审手续。

1、业主未严格遵守渔业安全生产“十条禁令”和渔业安全生产制度的;

2、不服从渔业主管部门渔业安全生产领导的,不参加安全生产会议和培训的;

3、被渔政监督机关查处,有违反安全生产方面内容的;4、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或发生事故隐瞒不报的。

第11篇:安全生产奖励制度或细则

安全生产奖励制度或细则

第一条 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应每年总结一次,在总结的基础上,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选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二条 安全生产先进集体的基本条件:

1.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落实总经理负责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2.安全生产机构健全,人员措施落实,能有效地开展工作; 3.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活动,不断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能力;

4.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和尘毒危害,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5.连续三年以上无责任性职工死亡和重伤事故,交通事故也逐年减少,安全生产工作成绩显著。第三条 安全生产先进个人条件:

1.遵守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各项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保障生产安全;

2.积极学习安全生产知识,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坚决反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第四条 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贡献的,给予特别奖励。 第五条 发生重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含交通事故),对事故责任人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条 凡发生事故,要按有关规定报告。如有瞒报、虚报、漏报或故意延迟不报的,除责成补报外,对责任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责任者的责任,对触及刑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条 对事故责任者视情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触及刑律者依法论处。

第八条 对责任人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最高不超过3%;对职工个人的处罚,最高不超过一年的生产性奖金总额(不含应赔偿款项),可并处行政处分。

第九条 由于各种意外(含人为的)因素造成工地设备损毁或正常生产、生活受到破坏的情况均为本企业事故,可划分为工伤事故、设备(建筑)损毁事故、交通事故三种(车辆、驾驶员、交通事故等制度由行政部参照本规定另行制订,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 工伤事故,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的事故。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从事本岗位工作或执行领导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任务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2.在紧急情况下(如抢险救灾救人等),从事对企业或社会有益工作造成的疾病、负伤或死亡。

3.在工作岗位上或经领导批准在其他场所工作时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4.职业性疾病,以及由此而造成死亡。

5.乘坐本单位的机动车辆去开会、听报告、参加行政指派的各种劳动和乘坐本单位指定上下班接送的车辆上下班,所乘坐的车发生非本人所应负责的意外事故,造成职工负伤或死亡。

6.职工虽不在生产或工作岗位上,但由于企业设备、设施或劳动的条件不良而引起的负伤或死亡。第十一条 职工因发生事故所受的伤害分为:

1.轻伤:指负伤后需要歇工1个工作日以上,低于国标105日,但未达到重伤程度的失能伤害。

2.重伤:指符合劳动部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中所列情形之一的伤害;损失工作日总和超过国际105日的失能伤害。 3.死亡。

第十二条 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按照事故处理程序进行事故处理:

1.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详细记录或拍照和绘制事故现场图。2.立即向单位主管部门(领导)报告,事故单位即向公司安委办报告。

3.开展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公司安委办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指示有关单位进行调查,轻伤或一般事故在15天内,重伤以上事故或大事故以上在30天内向有关部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调查处理应接受工会组织的监督。

4.制定整改防范措施。

5.以事故有责任的人作出适当的处理。6.以事故通报和事故分析会等形式教育职工。 第十三条 无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

1.机动车辆驾驶员发生事故后,驾驶员和有关人员必须协助交管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参加事故处理。事故单位应及时向安委办报告,一般在24小时内报告,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应即时报告。事后,需补写\"事故经过\"的书面报告。肇事者应在两天内写出书面报告交给单位领导。肇事单位应在七天内将肇事者报告随本单位报告一并送交安委办。 2.加强员因公驾车肇事,应根据公安部门裁定的经济损失数额之10%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罚,处罚款项原则上由肇事个人到财务部缴纳。处罚的最高款额以不超过上年度公司人平生产性奖金总额(基数1.0计)为限。

3.凡未经交管部门裁决而私下协商解决赔偿的事故。如公司的经济损失超过保险公司规定免赔额的,其超出部分由肇事者自负。

4.擅自挪用车辆办私事而肇事的,按第2款规定加倍处罚;可视情给予扣发一年以内的奖金或并处行政处分。 5.凡因私事经主管领导同意借用公车而肇事的,参照第2款处理。

6.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超时限两天属瞒报),每次加扣当事人三个月以内的奖金。

7.开\"带病车\",或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或未经行政部批准驾驶公司车辆的人驾驶,每次扣两个月的奖金。

第十五条 事故原因查清后,如果各有关方面对于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劳资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交由单位及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 在调查处理事故中,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者,应追究其行政责任,触及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各级单位领导或有关干部、职工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有如下行为之一造成事故的,按玩忽职守论处:

1.不执行有关规章制度、条例、规程的或自行其事的。2.对可能造成重大伤亡的险情和隐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

3.不接受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不听合理意见,主观武断,不顾他人安危,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

4.对安全生产工作漫不经心,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5.对安全生产不检查、不督促、不指导,放任自流的。 6.延误装、修安全防护设备或不装、修安全防护设备的。 7.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或擅离岗位或对作业漫不经心的。 8.擅动有\"危险禁动\"标志的设备、机器、开关、电闸、信号等。

9.不服指挥和劝告,进行违章作业的。10.施工组织或单项作业组织有严重错误的。 第十八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制订具体实施措施。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公司安委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公司以前制定的有关制度、规定等如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12篇:安全生产考核及奖励制度

安全生产考核及奖励制度

为了进一步促进物业服务中心全体员工安全生产意识,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有效实施,维护公司生产经营的正常秩序,实现公司安全生产的目标管理,根据奖励先进、惩罚落后的机制,在奖励上要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在处罚上要坚持以教育为主,惩教结合的原则,依据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相关要求,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特定制本制度。

(一)、考核指标

1、主要指标

(1)年度无火灾责任事故; (2)不存在较大的消防安全隐患。 (3)无违章装修及违章作业现象。

(4)项目内部消防设施设备完好,无损坏,无锈迹、无积水、无丢失(完好率达98%) (5)不存放易燃、易爆等化学危险品,不得挪用,损坏消防设施及堵塞消防通道。 (6)95%以上员工要懂得防火,灭火的基本知识,义务消防队员懂得使用各种消防器材及初期火灾的扑救及处理。 (7)不发生生产安全死亡责任事故。

(8)不发生1人及以上生产安全重伤责任事故。 (9)不发生3人及以上生产安全轻伤责任事故。

(10)不发生直接经济损失3万元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2、辅助指标

(1)、全员安全责任落实率100% (2)、全员安全培训教育率100% (3)、安全隐患整改率100% (4)、安全设施设备、消防设施设备完好率100%

(二)、考核办法

1、考核采用量化评分的方法进行,应得分为100分,依据考核项目的完成情况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内容的具体落实情况评分。

2、考核结果分为四个等级,得分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得分80至89分为良好,得分70至79分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

3、考核时间:每月25日进行考核

(三)、考核原则与奖惩

1、考核实行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进行,并将考核的结果进行公示。

2、对评定等级为优秀的个人,给予及时奖励,并作为年终总结评选先进的重要依据。

3、对评定等级为不合格者,要求其进行纠正并视情节的轻重,给予50-200元的罚款、警告批评、对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个人,给予严重警告、通报批评,态度不端正者给予调离岗位处罚。

4、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奖惩均在当月的绩效工资中及时兑现。

第13篇:安全生产考核和奖励制度

安全生产奖惩考核细则

1.总则

1.1 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做到奖惩分明、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特制定本细则。

1.2 公司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推行安全生产三级控制目标,对在实现安全目标过程中做出成绩的部门和个人予以奖励,对发生事故的部门和责任人予以处罚。

1.3 实行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奖惩制度,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思想教育与行政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1.4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各部门。

2.表彰和奖励规定

2.1 公司每年对实现以下安全生产目标的部门予以奖励,奖励由各车间申请,报公司安全生产委员办公室审核,经部长和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2.1.1全年没有发生由于本部门责任造成的事故,全面实现本部门安全生产目标(见签订的安全责任状);

2.1.2安反措计划制定详细、组织落实好,年度完成率95%以上;

2.1.3认真组织落实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实现既定目标。

2.2 公司每年对达到以下条件的车间予以奖励,奖励由车间申请,报公司安全生产委员办公室审核,经生产部长和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2.2.1未发生由于本场负主要责任的设备异常及以上故障;

2.2.2未发生人身未遂及以上事故,没有受到违章处罚;

2.2.3认真组织“两会一活动”,学习内容能及时结合上级通报、公司有关文件精神及车间日常工作内容,台帐记录详实、规范;

2.2.4能认真执行危险因素控制卡,“两票”合格率达100%;

2.2.5在设备治理、全面提高设备安全可靠性工作中成绩突出;

2.2.6安全基础工作扎实,在各项安全检查及整改活动中成绩显著,受到公司及上级领导好评;

2.3 公司对以下个人给予特殊贡献奖励,奖励额度为500----5000元

2.3.1避免了群伤事故者;

2.3.2避免了人身重伤以上事故者;

2.3.3避免了重大火灾事故者;

2.3.4避免了主要发配电设备损坏事故者;

2.3.5避免了误操作事故发生;

2.3.6避免了一般事故发生;

2.3.7避免了一类障碍发生;

2.3.8避免了事态扩大或减少事故损失;

2.3.9认真巡检,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或缺陷。

安全特殊贡献奖由个人所在车间提出申请,报公司安全生产委员办公室审核,经生产部长和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2.4反违章奖励

2.4.1对及时制止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的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人员,奖励100-500元。

2.2.2各级人员在任何时间,凡是主动对生产场所和与工作有关的作业场所内违章情况进行检举、制止的人员,奖励100-500元。

3.处罚规定

3.1原则:

公司对安全生产实行责任追究制度。按照《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上级公司相关安全考核对发生事故的责任者可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3.2 对事故的处罚规定:

3.2.1凡发生一般事故以上事故的,根据事故调查组报告,以及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触犯法律的由政府主管部门依照法律程序执行。

3.2.2发生一般事故的,根据事故调查组报告,以及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经公司安全委员会按事故责任划分,对事故部门、各级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触犯法律的由政府主管部门依照法律程序执行。

3.2.2.1发生一般人身死亡事故的对事故部门、各级有关责任人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1) 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并处以3000-5000元罚款;

(2) 事故部门的主要领导给予降职或撤职处分处以2000-5000元罚款;

(3) 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待岗6个月,并给以1000-3000元罚款;

(4) 对事故部门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依据事故责任大小,给予警告处分、行政记过,并给以500-1000元罚款;

(5) 对事故责任部门给予人均500元罚款。

(6)安全生产部负有管理责任的领导、专工相关人员,依据事故责任大小,罚款500-1000元。

3.2.2 .2发生生产一般人身重伤事故,对事故部门、各级有关责任者的处罚

(1) 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记大过处分,待岗6个月,并给以1000-3000元罚款;

(2) 事故部门的主要领导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给以1000-200元罚款;

(3) 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待岗3个月并给以500-2000元罚款;

(4) 对事故部门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依据事故责任大小,给予通报批评,并给以500-1000元罚款;

(5) 对责任单位部门给以人均300元罚款。

(6)安全生产部负有管理责任的领导、相关专工人员,依据事故责任大小,罚款500-1000元。

3.2.2.3 发生一般设备事故,对事故部门、各级有关责任者的处罚

(1) 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以1000-2000元罚款;

(2) 事故部门的主要领导给以500-1000元罚款;

(3) 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以300-800元罚款;

(4) 对事故单位给以2000元罚款。

(5)安全生产部负有管理责任的领导、相关专工人员,依据事故责任大小,罚款300-800元。

3.3 对障碍、异常处罚的规定:

3.3.1 发生一类障碍,对责任者的处罚

(1) 主要责任者给以500-1000元罚款;

(2) 风电场主要领导罚款300-800元;

(3) 其它次要责任者罚款200-500元;

(4) 对责任部门罚款500元。

(5)安全生产部负有管理责任的领导、相关专工人员,依据事故责任大小,罚款200-500元。

3.3.2 发生二类障碍,对责任者的处罚

(1)主要责任者考核300-500元;

(2)部门主要领导罚款100-300元

(3)其它次要责任者罚款100-200元;

(4)对责任单位罚款300元。

(5)安全生产部负有管理责任的领导、专工相关人员,依据事故责任大小,罚款100-200元。

3.3.3发生异常对车间考核200元/次。

3.3.4对重复故障(一类障碍、二类障碍、异常)的考核

一年内第二次发生的按上述规定再增加30%-50%的罚款,2月内连续发生或同一设备连续第二次发生,不管原因是否一致,执行加倍处罚。

3.3.5 对上述故障的责任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以进行安全教育学习3天,每天书面向安全生产部汇报学习体会及反思,并公布, 履行保证手续后,返回原岗位工作.

3.4 发生人身轻伤或严重人身未遂,对各部门及各级有关责任者处罚依照一类障碍进行处罚。

3.5 习惯性违章的处罚

3.5.1现场发生人员习惯性违章的给予50元罚款;

3.5.2 凡第二次违章的人员给予200元罚款,进行安全教育学习3天, 每天书面向安全生产部汇报学习体会及反思,并公布, 履行保证手续后,返回原岗位工作.

3.5.3当月连续发生3人次以上违章现象,部门安全第一责任者及安全员对本部门安全工作进行反省并公布,并给以500元罚款。

3.6 凡未严格按照公司下达的有关规章制度、规程、规定进行操作,均定性为误操作。对责任者的处罚如下:

3.6.1误操作造成一类障碍的,除按照一般设备事故进行处罚外,责任人接受5天的安全教育。

3.6.2误操作造成二类障碍事故,除按照一类障碍进行处罚外,责任人接受3天的安全教育。

3.6.3因误操作造成异常发生,除按照二类障碍进行处罚外,责任人接受2天的安全教育。

3.6.4未严格按照公司下达的有关规章制度、规程、规定进行操作,虽未造成后果但实际情节严重者,给予责任人100元处罚。

3.7 原因不明事件的处理

对于故障原因暂未查明的事件,对责任部门及部门负责人按规定进行处罚,待查明原因后根据情况重新处罚;

3.8 其它处罚

3.8.1 应执行两票而未执行或与工作内容不符,每发现一例,考核责任人100元。

3.8.2 发生设备故障及人身不安全现象后,不及时向分管领导和有关责任部门汇报或故意隐瞒事故,按故障定性加倍处罚并给予责任部门负责人同样处罚,造成后果的追究部门负责人责任。

3.8.3 违反下列情况中的任何一种,根据情况给予50-100元处罚。具体如下:

(1) 两票抽检每发现一张错票,对两票上所有相关人员及安全员进行处罚;

(2) 月度计划、隐患治理、缺陷处理、安全通报限期整改及领导安排的其它工作,无故不能按期完成者;

(3) 对应执行而未执行危险因素控制卡或执行不认真者;

(4) 未按规定按时进行可靠性数据、日报表等数据统计的;

(5) 未能按时上报事故、障碍、异常原始表报者,每推迟一天进行按上述考核;

(6)各类人员无故不按时参加安全日活动、安全分析会、安全会议。

(7)禁烟区吸烟者,在禁烟区发现烟头,每发现一例考核部门100元,考核部门负责人和安全员100元。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

4.1 设备、系统发生不安全情况时,责任部门或责任人能积极主动,协调配合,缩短处理时间,及时恢复设备、系统运行或备用的。

4.2 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4.3 在事故调查中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能客观全面反映事故真相,使事故调查顺利进行的。

5.奖惩特别说明

5.1 对同时违反“车间安全生产十条禁令”者原有基础加倍处罚

5.2 外来人员,在生产现场发生不安全情况时,对工程所属部门按上述有关规定进行对应处罚;对施工单位依据所签订的经济合同条款处罚。

5.3对发生的其他不安全情况,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处罚决定。

5.4 本细则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各车间安全生产部成员及时发聩给安委办,安委办根据实际情况每年修订一次。

5.5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奖惩考核细则同时废止。

第14篇: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完成)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强化监督,严厉打击事故瞒报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切实保障我所职工生命财产安全,构建平安和谐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所决定实行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举报范围

在本单位内存在下列行为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举报:

(一)生产安全事故;

(二)重大隐患、差错;

(三)重大安全违法行为。

二、举报办法

举报人可以采用当面、电话、书面等形式向市安全管理员或我所主要领导进行举报,举报内容应详实具体,并提供有效线索或证据。

举报人应当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以举报为名,干扰正常工作的,依法追究责任。

三、举报受理和查处 举报电话:2562665,本单位对举报人的举报进行登记、处置、答复、督办、统计和报告制度。

根据举报人的举报内容,予以受理和查处。对举报的生产安全事故,由安全生产管理员调查核实,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举报的重大事故隐患及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管理权限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交办,对举报结果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四、举报奖励

对举报的生产安全事故、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经调查核实,情况属实且有关部门尚未知情立案的,举报人可获得奖励。

1、举报重大隐患、差错,重大安全违法行为,对举报人奖励500元至5000元;

2、举报各类漏报、瞒报死亡事故的,对举报人奖励1000元至10000元。

五、举报人的保护

举报受理工作人员应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严格保密,对泄露举报者相关信息的,一律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实行回避制度,凡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与举报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受举报单位不得以非正当理由辞退、开除本单位举报人或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

第15篇:安全生产考核与奖励制度

第八条 安全生产考核与奖励制度

一、制定依据

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国务院493号令)、《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省政府216号令)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职工遵纪守法的积极性和自觉性,结合行业特点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制定目的

为了确保公司安全生产,强化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全面提升企业员工素质,夯实安全生产工作基础,认真落实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建立有效的考核和奖励机制,做到奖惩分明。

三、适用范围及对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科室以及各工种所有从业人员。

四、实施主体及其职责分工

公司各科室负责人对本部门人员根据下属员工岗位及其职责进行考核,副总经理负责对科室负责人进行考核,初步考核结果报行政办汇总后报公司总经理审核,日常考核工作由副总经理负责。

五、安全生产考核的基本要求

(一)、公司各部门和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安全工作职责,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行业规章、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切实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严肃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排查整改事故隐患,及时表彰奖励安全生产先进,推进企业安生产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的建立。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考核评比制度,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各部门各从业人员工作职责与公司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工作挂钩,本安全奖惩制度与公司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内容互相补充。

(四)、每年度公司将根据上级下达的目标任务并结合自身实际,及时将安全生产目标计划层层分解,分别落实到各部门、人头、车头,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严格定期考核,确保奖惩兑现。

六、安全生产考核的具体方法和内容

(一)、安全考核入围条件

安全生产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公司所有从业人员,在年度内发生以下情况的,一律取消其评比表彰资格:

1、员工发生因工死亡或重伤责任事故的。

2、因员工本人引发重大火灾、爆炸责任事故的。

3、发生因源头安全管理造成有人员死亡或重伤3人以上的。

4、发生中毒事件,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5、参评人责任车台运输安全三项考核指标其中任何一项超标的。

6、参评人发生有人员死亡或重伤3人以上责任交通事故的。

7、有严重违反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

公司所属部门以及部门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取消该部门及其负责人当年度安全生产先进的评比表彰资格:

1、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3人以上轻伤的场内事故,或损失10000元以上的火灾事故的。

2、发生一次死亡2人以上的责任行车事故,或当年发生两次以上死亡1人、负同等以上责任的。

3、年度行车安全指标超过目标计划的。

4、因违法生产、违规经营、违章操作或违章指挥受到告诫的。

5、因发生有较大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或部门管理工作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因安全管理不到位等原因被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理的。

6、履行安全工作职责不到位,或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的法规制度不力,对所属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被通报批评、告诫、处罚等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的。

7、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存在其他严重问题的。

(二)、安全考核奖励条件

公司每年应提取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经费,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给予表彰奖励:

1、举报反映公司管理范围内的事故线索、事故隐患、违法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并有利于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的。

2、安全生产建议或意见合理可行,在一定程度上能推动或改进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并被公司采纳的。

3、其他在安全生产方面应予以表彰奖励的。

(三)、安全生产先进个人评选及奖励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优秀个人,纳入年度先进评比范畴,按规定程序给予推荐和上报:

1、认真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工作方针,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的法规制度和劳动纪律,严格执行作业技术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在认真搞好本职工作的同时自觉履行安全工作职责,无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2、自觉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和各类竞赛活动,学习培训考核成绩优异,充分起到模范带头作用的。

3、爱护车辆、机具设备和安全设施,坚持车辆“三检制”,勤保养、勤检查,主动发现并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未发生交通事故和机械事故的。

4、服从管理,配合检查,自觉落实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配合单位抓好事故预防和防范,且防范工作落实到位、扎实有效。

5、敢于坚持原则,能及时制止并自觉抵制违法违规行为,积极向公司举报反映安全生产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针对性的提出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和意见,协助公司抓好安全生产。

6、工作出色,成效显著,成本消耗低,工作质量高,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无任何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无其他不良记录。

7、、对于及时举报反映事故线索、事故隐患或违规经营、违章操作、违章指挥行为,或及时制止违法违规行为,或在事故中积极抢救伤员和国家、集体财产,采取措施降低损失等对防止事故或减少事故损失的,经查证属实,根据线索价值或挽回的损失大小,公司将给予一定的现金的奖励。

(四)、违章违纪惩处条款

1、公司各行管部门和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及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的,按照一下规定进行惩处:

(1)、年度安全工作目标考评未达标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处以500—1000元惩处。

(2)、全年安全指标实际考核,死亡指标或其他指标两项以上超过控制计划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处以500—1000元惩处。 (3)、未认真坚持安全学习教育培训制度,教育培训走过场或对缺席人员处罚不斗硬,导致教育培训面达不到要求,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部门安全生产风气不良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500—1000元惩处。

(4)、未认真及时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安全生产监控、监管力度不够,造成车辆、驾驶员管理失控,对存在的问题或隐患失察,或不及时整改事故隐患或者整改力度不够,导致事故隐患长期存在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1000—3000元惩处。

(5)、对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不及时研究处理,或者处理力度不够,致使事故频繁发生,违章违规现象较为严重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500—1000元惩处。 (6)、安全管理人员职责不落实或者安全管理基础薄弱,管理制度不健全,档案资料杂乱无章,基础记录混乱缺失,迟报漏报资料现象严重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200—500元惩处。

(7)、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制度不力,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措施不到位,导致生产安全秩序混乱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500—1000元惩处。

(8)、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或者接报事故后救援不及时,指挥失误造成事故损害、损失程度加大,或对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管理和领导责任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处以2000—5000元惩处。

(9)、以上惩处规定中,涉及到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人的,对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并按部门惩处金额的10%进行惩处。

2、生产作业人员。生产作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业规章、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无故不参加公司和行业管理部门组织的安全学习、教育培训,或因故缺席但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补课学习的,责令离岗学习,并处以每次200元惩处。驾驶员、押运员未参加年度安全培训,或一年内累计三次缺席安全学习的,取消在公司的驾驶或押运资格。 (2)、从业人员必须服从调度员安排调车,对不服从调度员安排的第一次惩处500元,第二次惩处1000元,第三次违反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处理,此外因拖延装货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则由从业人员全额赔偿公司。

(3)、从业人员在职期间一律不准私下用车,或利用公车办私事以及私自将公车交由非公司人员驾驶的,一经发现,一律按严重违反公司制度处理,给予解除聘用关系并承担造成的相应损失。 (4)、严禁超速驾驶。高速公路白天最高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小时,夜间最高时速不得超过白天时速的80%。一般公路所有车辆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所有车辆不得超过60公里/小时。公司将对GPS监控违章车辆进行相应的惩处,GPS监控数据当月累计超速次数达到1—5次的车辆,公司将对当班驾驶员及押运员进行专项教育培训学习1天,同时进行现金惩处100元/次,当月累计超速次数达到5次以上的车辆,公司将对当班驾驶员及押运员进行停运学习3天,并处以200元/次现金惩处。 GPS监控超速违法记录超过规定时速不足5%的,按以上规定标准处理,超过规定时速5%以上10%以下的,停运学习时间和现金惩处翻倍处理,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20%以下的,停运学习时间和现金惩处按3倍处理,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的,按每次2000元进行惩处,并停运学习7天,对超速违法行为更加恶劣的,不服从公司管理的,公司将直接辞退该驾驶员及押运员。

(5)、经公司GPS监控人员提示,拒不改正的超速行为,按每次500元进行惩处,一律停车学习7天。

(6)、出现交通违章记录,一次扣6分的驾驶员必须停车到公司安全科学习3天,并扣发2500元的安全奖。一次性扣满12分的驾驶员予以解除劳动关系并取消全年5000元的安全奖。

(7)、不准开赌气车、英雄车、疲劳车。防止疲劳驾驶,驾驶员连续驾驶车辆4小时必须停车休息,休息时间不得少于20分钟,未按规定的处以500元/次惩处,驾驶员在行车途中休息,必须选择安全可靠的地方停车休息,以免车辆财物被盗,重载车停靠时一定要选择坚实的路基停靠,以免发生倾斜和侧翻,未按规定者全额承担一切经济损失,并处以500元/次惩处。

(8)、严禁酒后驾车,对酒后驾车的,一次惩处2000元,因酒后驾车造成事故的,由当事驾驶员赔偿一切经济损失并解除劳动关系。 (9)、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穿拖鞋、高跟鞋或赤脚驾车,以及在驾车时打手机、戴耳塞听音乐、饮食、闲谈,或在驾车过程中站立、取物、擦拭车窗玻璃、向车外抛掷物品等与驾驶无关的事影响行车安全的,处以500元/次惩处,并停车学习1天,经公司监控人员提示拒不改正的,现金惩处和停车学习翻倍处理。

(10)、不按规定维修、保养、检测车辆,或不按规定实行“三检制”,或驾驶不符合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车辆上路的,责令整改,并视情节轻重处以500—1000元惩处,情节特别严重或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加重惩处,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11)、拆卸、改装、遮挡、堵塞GPS车载监控设备,或以断电、泼水、安装开关等形式干扰GPS监控系统正常运行的,处以1000元惩处,视情节轻重解除劳动合同。

(12)、运输车辆驾驶员未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或警示标志,危险品运输车辆,未配备危险品运输牌、证、灯者,处以200元惩处。 (13)、危化品运输过程中,不按规定配备押运员和超范围经营,对相关责任人处以500元惩处。

(14)、阻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法,拒绝接受公司安全监督检查,拒不整改存在的事故隐患,拒不接受国家行政机关或公司给予的违法违规处罚的,处以2000元惩处,责令离岗学习,情节特别严重或经教育仍不改正的,解除劳动合同。

(15)、违章指挥,强令、致使、纵容他人违规操作、特殊工种无证上岗、违法生产,或不坚持原则,违章操作,违规办理有关业务,提供虚假证明、文字材料,或玩忽职守,执行制度不斗硬,落实措施不到位,因工作失误或失误造成一定损失或影响的,处2000元惩处,责令离岗学习,情节特别严重的,作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处理。 (16)、因违规经营、违章操作、违法生产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或公私财物损失的,责任人应依法予以赔偿。因特殊原因由公司先行垫付赔偿的,公司有权就垫付部分向责任人进行追偿。

(17)、在公司办公楼或停车场内无理取闹,打砸办公设施设备,处以1000元/次惩处,并承担经济损失。

(18)、凡违法违规行为被上级政府、管理机关监察到,并进行通报给公司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研究从重、从严处理,停车学习和现金惩处按以上规定顶格翻倍处理。

(19)、违反规章制度情节特别严重的,态度极其恶劣的,公司将上报公安机关或行业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20)、违反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责令停业学习从而影响生产的,学习期间不发工资,并承担公司由此造成的损失。

(五)、事故惩处条款

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公司将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和《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调查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并对分管责任人、直接管理责任人(含驾驶员、押运员)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1、造成一般责任事故的,除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处罚外,对直接责任人(驾驶员)处以1000元违约金。

2、造成较大责任事故的,除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公司的处罚外,公司对直接责任人(驾驶员)处以2000元违约金。

3、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除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公司的处罚外,公司对直接责任人(驾驶员)处以5000元违约金。

4、造成特大责任事故的,除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公司的处罚外,公司对直接责任人(驾驶员)处以10000元违约金。

5、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或者故意破坏、伪造事故现场的,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驾驶员)处以5000元违约金。肇事后逃逸,导致加大事故伤亡或损失程度,或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给予直接责任人(驾驶员)辞退、开除或取消驾驶资格,并提请有关部门吊销直接责任人员(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证或上岗资格证。强迫、指使他人隐瞒谎报事故、肇事逃逸或导致加重事故伤亡或损失程度的,解除劳动合同。

(六)、事故责任人赔偿条款

公司从业人员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除按规定进行惩处外,还必须按照下列规定对事故损失进行赔偿:

1、公司内场发生火灾、污染、危化品泄漏、踩踏责任事故或其他类型责任事故,造成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下的,由肇事责任人全额承担事故损失;超过1万元的部分由公司和肇事责任人共同承担,其中肇事责任人承担的比例为40%。

2、发生交通事故,除对直接责任人追偿损失外,还应按5%-10%直接经济损失处违约金。

七、需要明确的其他内容

(一)、有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本制度未作出规定的,按照公司有关管理制度的规定处理。

(二)、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和作业规程,应予以告诫的,依照《安全生产告诫制度》的有关规定给予告诫。

(三)、安全生产考核奖惩由相应部门负责调查处理,并上报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审批执行。其中安全生产目标的分解考核、安全生产先进评比表彰、合理化建议的评审奖励由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违规经营、服务质量投诉、火灾、堵门、罢市等过激行为、扰乱生产办公秩序的调查处理由综合办公室负责,道路交通、车辆机械事故、机具设备质量事故、场内安全事故和其他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由安全科负责,职工工伤事故的认定、等级评定由办公室负责。

八、奖惩档案管理

建立完善驾驶员劣迹档案和“黑名单”制度。驾驶员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和生产安全事故的,除扣除安全保证金外,应及时记入劣迹档案和“黑名单”,取消驾驶资格,并不得再次驾驶公司车辆。

九、附则

(一)、本制度由泸州市叁陆运业有限公司制定,解释权归泸州市叁陆运业有限公司所有。

(二)、本制度自2015年8月1日起执行。

第16篇:安全奖励制度

安全奖励制度

1、总则

1.1本工程安全管理工作除对各类违章,各类事故坚持重罚外,对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集体)先进个给予重奖。

1.2远洋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鸿金工贸有限公司综合办公楼工程项目部成立安全奖励考评小组,由项目经理任组长,副经理,技术负责,安全员、质量员为组员,负责安全奖励考评事宜。

1.3安全奖励根据一季度各项安全检查结果为依据,结合平日巡查记实,评比的分数,参照工程量完成情况,确定奖励数额。

2、奖项设置及标准

2.1特殊贡献奖

2.1.1特殊贡献奖应由施工单位提出申报材料,项目经理、安全员等签字,确认报安全奖励小组讨论,由安全奖励小组组长批准。

2.1.2特殊贡献奖奖励范围

2.1.3对工程建设安全工作做出特殊贡献者,对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安全管理,安全设施的改进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得到推广和应用,取得成效的有功人员;

2.1.4在施工现场发现重大机械、设备、火灾、危机人身安全的隐患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事故或抑制事故蔓延, 积极参加抢险降低事故损失的有功人员。

2.1.5对重大施工方案,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找出问题并能提出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方案的工程技术人员及其他人员。176

2.1.6安全特殊贡献奖奖励额度一般控制在500元—2000元之间。

2.2安全先进单位奖

2.2.1根据月季考评分数,全年得分情况由项目部安全员推荐,项目部考评小组讨论通过,一个施工班组。

2.2.2奖励数额为:施工班组3000元/年

2.3先进个人奖

2.3.1每年12月份按施工单位职工人数1%的比例进行评选 ,递交事迹材料,经所在单位领导,安全部门签字,由安全奖励小组审批。奖励额度为1000元/年

2.4安全管理奖

2.4.1安全管理奖是根据考核施工单位安全管理整体情况而设的奖项。

2.4.2奖励办法

2.4.2.1由项目部组织的安全大检查中,受到通报表扬的班组一次奖励1000元。

2.4.2.2由远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组织的安全检查中受到检查组总结会上口头表扬的班组一次奖励2000元。

2.4.2.3此项奖励执行中要谨慎,要综合考察受奖单位的一贯表现。

2.5月份考评奖

2.5..1此项奖励是本项目部从备用金中施工班组预留的安全保

证金中划出一部分作为安全奖励基金,奖此基金与施工产值挂钩的奖励形式。操作办法是把一定数额的奖励基金除以全年产值量(以万元为一个单位)等于每完成1万元产值应得的安全奖励,再把每完成1万元产值应得的安全奖励额乘以当月完成的产值就得出应给的奖励数额。但必须在本月施工过程中无人员违章,无事故,无惊险事件,可全额受奖,否则将按规定扣除部分甚至全额扣除。

第17篇:安全奖励制度

青海五彩矿业有限公司

安全隐患报告奖励制度(试行)

目的:规定安全隐患的分类、报告和奖励方法

范围:全体员工

一、安全隐患分类

一类:人的不安全行为,包括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情绪低落、思想波动,以及不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和其它忽视安全的行为等。

二类:物的不安全状态,包括没有安全防护装置或防护不当,设备、设施、工具存在缺陷,个体防护用品用具缺少或有缺陷等。

三类:环境的不安全状态,包括照明光线不良、通风不良、作业场所狭窄、作业场地杂乱、安全通道堵塞、物料存储存在安全隐患等。

四类:管理上存在的缺陷,包括各类安全规章制度、管理规定、管理方式方法的缺陷或不完善等。

五类:其它工艺、设备、消防、职业健康等存在的安全隐患。

二、报告程序

1、发现隐患逐级上报,即员工报车间,车间报安全环境管理处。

2、上一级接到下一级事故隐患报告,在24小时内必须作出书面整改指示,或作出解释,如超出时间或解释理由不充分,报告人可越级上报。

3、报告形成书面文字后,应逐级上交至安全环境管理处备案待查。

三、报告形式

1、口头报告:报告人报告后由车间或公司安全员记录。

2、书面报告:报告人要把隐患地点、隐患内容、报告人姓名、报告时间等写清楚。

四、奖励

1、报告隐患的数量和隐患的危害程度可作为工资提升和年终评比先进的依据。

2、发现1类安全隐患,奖励报告人20--30元/项;发现2 --3类安全隐患,奖励报告人5--15元/项;发现4类事故隐患,奖励报告人10--20元/项。

3、发现第五类安全隐患的,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奖励。

4、对发现的隐患,在报告时提出合理化防范措施或建议的,可追加奖励10元。

5、奖励采用现金兑现,由职能部门申报,主管领导签字生效。

五、其它

1、车间(部门)对员工上报的安全隐患,不整改和上报的,对责任人依据《安全生产处罚规定》及《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中的相关规定予以经济处罚和责任追究。

2、发现了事故隐患,因车间(部门)不及时整改,报告人也没继续上报的,造成的事故损失由车间(部门)承担,同时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报告人不承担责任。

3、对报告人特别是越级上报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或有此嫌疑的,一经查实报总经理处理。

六、本制度由安全环境管理处负责解释。

七、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18篇:安全奖励制度

全达运输公司安全奖励制度

一,公司所属驾驶员从到公司驾车之日起准确地记录驾驶员安全行车里程、违章、肇事及表彰、奖励等情况,作为参加各项评比的有效依据和奖励制度 ;

二,在安全行车一月的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积极服从公司统一调度和各项工作安排,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安全行车无责任事故的驾驶员,给安全综合奖励。

三,任何发生交通安全责任事故的驾驶员,按公司有关规定处理。

四,驾驶员应爱惜车辆,及时维修和保养,随时保持车容整洁和车辆安全性能完好。

五, 私自动用公司车辆并交给他人驾驶的,按公司驾驶员管理细则处罚,造成事故的,其一切经济损失和责任由驾驶员本人负责。

六,对动用公司车辆私运货物和盗卖公司油料和货物的,按公司相关规定处理。

七,驾驶员在行车途中发生一般交通事故,不报告公安交警部门及公司处理的,其一切后果由驾驶员本人负责处理,牵涉到公司派人处理的,其事故赔偿不涉及驾驶员的公司不追究,若涉及驾驶员负有责任和经济赔偿按公司相关规定处理。

八,驾驶员在行车中因违反规章制度或无故携带相关证件,被交通管理管门查获的违章罚款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驾驶员本人负责。

注:每月安全奖励:50元

第19篇:清洁生产奖励制度

山东成武泰丰水泥有限公司

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激励制度

奖励:

(1) 对提出有明显经济效益(年节省10万元以上或增加产值25万元以上)、或有明显环境效益(减少废物10%以上)清洁生产方案,经清洁生产领导小组研究方案的可行性,方案可行的给予员工优秀提案奖,每个方案奖金设定在300元---500元的范围。

(2) 对于按时按质完成清洁生产方案和清洁生产任务的人员给予300元的奖励。

(3) 对于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本部门节约或减少费用超过25万元的部门,主管将给予500元---1000元的奖励,部门集体将给予3000元---5000元的奖励。 惩罚:

(1) 不执行清洁生产方案实施计划的人员,给予通报处分,并处于50元/次的处罚。

(2) 对于有意损害生产设备、仪表、仪器,影响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正常开展,除按价赔偿造成的损失外,并处100元的罚款。

统计和执行:

(1) 各车间和部门每个月底将奖励及处罚名单呈报行政部。

(2) 由行政部负责核对事实,报清洁生产领导小组讨论批准。

(3) 所有奖励及处罚款项次月发放。

本制度从2012年3月10日起生效!

山东成武泰丰水泥有限公司2012年3月9日

第20篇:电站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

电站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

为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和群众监督作用,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预防我站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生产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危险状态物的、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二、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难以排除的隐患。

三、举报形式

举报可采用书信、电话和当面举报等方式,也可以委托他人举报,提倡署名举报(电站安全生产领导举报电话:,手机:)。

四、奖励标准及办法:

1、按照国家有关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严重程度确认标准,奖励举报人金额从50~1000元不等,具体奖励金额由电站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确定。

2、同一内容如有多人举报的,则只奖励第一位举报人,根据举报时间确定。

五、举报人举报的情况应具体明确,包括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安全生产事故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名称、地点、行为时间和行为人等。

六、对举报人举报的每一起事件,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将认真地组织核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防止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同时有关举报资料绝对保密。

七、对情况属实的举报,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将及时回复举报人,并按规定给予奖励,同时按财务管理制度完善相关手续;对诬告和怀有恶意的不实举报,将作严肃查处。

八、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不及时核查举报事项,督促相关责任人采取措施进行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九、本奖励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执行,并由电站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安全生产奖励制度
《安全生产奖励制度.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