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大学机电汽车工程学院奖学金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全面成才,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为了奖励优秀学生,凡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在学业成绩、文体活动、社会工作以及其他方面表现突出者,依据本条例给予奖励。
第三条奖励仅适用于具有本校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奖学金项目及经费来源
第四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校长奖学金、新生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学习进步奖、社会奖学金(通用奖学金)
第五条学校对奖学金获得者颁发奖金和证书,记入本人档案。
第六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校长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社会奖学金不可互相兼得;新生奖学金、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学习进步奖可以与其他奖学金兼得;
第七条奖励项目经费来源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和山东省政府出资;校长奖学金、新生奖学金、国家级省级获奖奖励由学校出资;社会奖学金由设立方出资。优秀学生奖学金、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学习进步奖由学院(系)从学生专项经费列支。
第三章申请条件与奖励标准
第八条奖学金的申请条件、奖励标准及评审程序
(一)国家奖学金
1、申请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未受任何处分;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学习成绩优异,所修课程无不及格现象,学年学习成绩专业排名前10%,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突出,综合测评成绩专业排名前10%。
(2)对于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成绩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详情见附录1)。
2、奖励标准
国家奖学金每人每年8000元。
3、评审程序
评选方法: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学生个人提出申请,学院评审小组审核并组织答辩,确定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在学院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
学生处;
(二)省政府奖学金
1、申请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未受任何处分;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学习成绩优异,所修课程无不及格现象,学年学习成绩专业排名前2%,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综合测评成绩专业排名前5%。
2、奖励标准
省政府奖学金每人每年6000元。
3、评审程序
评选方法: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学生个人提出申请,学院评审小组审核并组织答辩,确定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在学院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处;
(三)国家励志奖学金
1、申请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未受任何处分;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学习成绩优异,所修课程无不及格现象,学年学习成绩专业排名前30%;生活简朴,自立自强,经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奖励标准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人每年5000元。
3、评审程序
名额分配方法:每个班先分配的一个名额,必须是学习成绩第一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经过2010-2011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不包括已获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的学生)。学院再按照专业学习成绩排名确定剩余名额。符合上述条件的学生个人填写申请表,学院评审小组组织审核,确定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在学院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处;
(四)校长奖学金
1、申请条件
在某一方面有突出成绩,对国家、社会、学校做出特殊贡献者。由校长直接提名。
2、奖励标准
名额不限,每人3000元。
(五)通用奖学金
1、申请条件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改革开放;热爱所学专业,学习目的明确,学习勤奋,严谨踏实,勇于进取,成绩优异;诚实守信,遵纪守法,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热爱劳动;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健康,达到《国家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综合测评成绩在同年级专业排名前25%。
2、奖励标准
通用奖学金每人每年2000元.
3、评审程序
名额分配方法:每个班先分配的一个名额,必须是班级综合测评成绩第一名(不包括已获国家、省政府和励志奖学金、校长奖学金的学生)。学院再按照综合
测评成绩排名确定剩余名额。符合上述条件的学生个人填写申请表,学院评审小组组织审核,确定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在学院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处;
(六)优秀学生奖学金
1、申请条件
热爱所学专业,善于学习和吸收新知识,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学年学习成绩专业排名前25%。
2、奖励标准
年级人数的13%,每人1000元。
3、评审程序
名额分配方法:除去已获其他奖项的同学,按照专业综合测评排名,学院评审小组组织审核,确定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在学院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处;
(七)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
1、申请条件
积极承担社会工作,热心为同学服务,工作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创新意识,工作成绩优异,为学校、学院和班级工作做出突出贡献;能正确处理好学习与工作的关系,学风严谨,学年学习成绩班级排名前1/2。
2、奖励标准
年级人数的3%,每人500元。
3、评审程序
名额分配方法:每个班级一个名额,社团按照人数比例分配剩余名额,学院评审小组组织审核,确定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在学院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处;
(八)学习进步奖
1、申请条件
学年学习成绩班级排名比上一学年提高10名及以上。
2、奖励标准
名额不限,每人200元。
(九)新生奖学金
申请条件及奖励标准
高考成绩位于全省前10名者,免交四年学费;获全国高中数学、物理学、化学、生物学、信息学竞赛前三名或高考成绩位于全省前100名者,每人奖励3000元;高考成绩位于全省101-300名之间者,每人奖励2000元。
注:在学院公示期内,如学生个人对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有异议,可向学院提出书面(信函、邮件等形式)申诉,学院将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如果学生个人对答复仍有异议的,可在接到答复的2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申诉,学校应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此处理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
附录1《对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2)的补充》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
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