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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0-03-01 19:50:4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乡镇卫生院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工作 实 施 方 案

2011年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三年五项重点改革任务的攻坚之年。切实抓好乡镇卫生院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是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保障卫生院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的基础,必须强化责任,落实已有的各项政策措施,切实建立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运行新机制。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工作通知》(鄂政办发„2011‟61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坚持核定编制、总量控制、动态调整、定编定岗不定人,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原则,加快推进卫生院人事分配制度改革。通过改革,在全县卫生院全面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建立竞争上岗、全员聘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和科学公平、体现绩效的考核分配机制,激发卫生院和医务人员积极性、创造性,明显提高卫生院的运行效率。

二、改革范围

此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范围为全县21家政府办乡镇卫生院,两农场暂缓实施。

三、工作任务

实行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主要目的是解决乡镇卫生院人才结构不合理、监督管理不到位、分配制度不完善、机制不活、人浮于事等问题。从解决人的问题入手,以全员聘用制和分配机制改革为手段,创新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进一步提高乡镇卫生院的服务能力,满足人民群众的医疗卫生保健需求。

(一)人事制度改革

1、核定编制。根据湖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加强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管理的意见》(鄂编发„2009‟26号)的规定,按区域人口和服务职能,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实行总量控制,全县乡镇的人员编制总数原则上按服务人口的1.0‰核定。

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为财政补助事业编制,编制内卫生技术人员和工勤聘用人员所需经费由县财政按规定审核确定。

乡镇卫生院现有编制数大于应核定编制的,应在其他乡镇卫生院或医疗卫生单位范围内予以调配,使其符合应核定的编制数。 全县乡镇卫生院的人员编制总数由县编办和卫生局共同确定,并经市编办报省编办备案。 完成时限:2011年6月15日前。

2、选聘院长。按照公平、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由县卫生局会同县人社、监察等部门,采取考试或考核的方式做好乡镇卫生院院长选聘工作,签订聘用合同,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具体选聘办法由县卫生局按上级政策确定。 对最终人选进行任前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 完成时限:2011年6月30日前。

3、清理清退临时人员。按照《关于深化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县(市、区)乡镇卫生院人事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鄂政办发„2010‟34号)文件规定,卫生院临时人员(含合同到期未续聘人员)必须先期清退。具体由卫生院呈报,县卫生局会同县人社局确定并负责督导落实。 完成时限:2011年8月底前。

4、核定岗位。按照《湖北省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鄂人„2008‟23号)和《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相关配套办法的通知》(鄂人事岗„2009‟1号),针对卫生院岗位特点和实际需要,各乡镇卫生院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合理设置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岗位三类岗位,岗位设置要坚持因事设岗、精简高效的原则。要明确岗位责任、任职条件、聘用期限,做到职责明确,权限清晰,条件合理。 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总数原则上按服务人口的1.0‰核定。卫生技术人员编制比例不得低于编制总数的90%,公共卫生人员不低于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20%,临床医师与护士、医技、药剂人员岗位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科学设置,并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工勤人员按乡镇卫生院编制总数10%的比例核定。 科室负责人实行竞争上岗,由院长聘任。 各乡镇卫生院依据核定的编制和职责任务,拟制本单位岗位设置方案,于2011年7月25日前报县卫生局医改办。设岗方案由县卫生局审核、县人社局核准后,批复至各乡镇卫生院,并予以公示。

完成时限:2011年7月底前。

5、竞聘上岗。按照公开招聘、择优录用、双向选择、平等自愿、按劳分配、绩效优先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单位和职工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是明确竞聘对象范围。一是经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办理手续的正式在编在册人员,二是经人事、劳动部门或经县卫生局同意,与乡镇卫生院签订正式聘用(劳动)合同的在岗聘用人员(公益岗位人员),三是实行“三支一扶”计划在乡镇卫生院工作的支医人员。

应参加全员聘用的拒聘人员作辞职处理。与单位签订停薪留职合同或未签订合同属两不找的停留人员一律回原单位参与竞聘,不愿回来的,按规定予以辞退。

二是填写竞岗申请书。卫生院参加竞聘上岗的人员必须按要求填写《竞聘上岗申请书》。

三是审定竞聘人员。竞聘对象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凡不具备执业(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进入卫生专业技术岗位。由卫生局按照竞聘对象范围要求,对乡镇卫生院上报的竞聘人员进行逐一甄别、初审后,由县人社局审核确认,在本乡镇卫生院内公示。审核确认结果分别报县人社局、卫生局备案,并向符合竞聘资格的人员出具竞聘资格审定确认意见书,竞聘人员据此参加竞聘上岗。

四是组织竞聘上岗。县卫生局根据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采取考试、考核的方式,统一组织卫生院专业技术人员竞聘上岗。县监察部门要全程监督。

五是上岗人员公示。对公示举报核实的取消其上岗资格;公示无异议的由县人社局会同卫生局、监察部门审核确认,由人社局办理认定等手续,并报市人社局、卫生局等部门备案。

六是统筹调剂。卫生局可视情况组织首次竞聘后未聘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全系统的二次竞聘,在辖区内首次竞聘后有空缺岗位的卫生院调剂安排。

七是签订聘用合同。卫生院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以书面形式订立聘用合同,每个聘期一般为三年。聘用合同内容包括合同期限、岗位及职责要求、岗位纪律、岗位工作条件、工资待遇、合同变更和终止条件、违反合同的责任等。实行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定期考核、优胜劣汰、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聘用制度。

今后卫生院岗位空缺需补充工作人员,必须在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和年度招聘计划内,面向社会公开招聘,采取公开信息、资格审查、考试考核、竞争择优等规范程序组织实施。新进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制。 完成时限:2011年8月20日前。

6、安置分流人员。按照“尊重历史、锁定现状、严控入口、逐步消化”的原则,在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岗位设置和人员竞聘上岗工作,重在建立规范的人员聘用制度和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后,按核定的编制数和岗位设置方案锁定现有人员规模。除急需紧缺的专业技术人员通过公开招聘引进外,原则上超编超岗单位人员只出不进,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自行消化,争取3年内逐步过渡到规定的编制岗位数额内。

具体安置分流方法、渠道由县卫生局按照上级文件要求确定。

(二)分配制度改革

建立科学公平、体现绩效的“双考核、双挂钩”考核分配机制,卫生局考核乡镇卫生院,考核结果与财政补助挂钩;卫生院对工作人员考核,考核结果与工作人员个人收入挂钩。

1、核定任务。由卫生局会同人社、财政部门,根据乡镇卫生院的功能定位,核定其承担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任务。 一是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根据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人口数量核定;

二是基本医疗服务任务根据前三年医疗服务平均人次数、收入情况,并综合考虑影响医疗服务任务的特殊因素核定; 三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特殊情况增加的任务,另行核定。

2、完善绩效考核办法。

一是卫生局会同人社、财政等部门,依据鄂卫发„2010‟11号文件要求,结合当地实际,以服务质量、服务数量、劳动纪律和群众满意度为核心,制定具体考核实施办法,进一步细化量化乡镇卫生院的考核评价标准,明确绩效考核的具体方式方法以及考核结果的运用。

二是卫生局组织对乡镇卫生院进行绩效考核,人社局、财政局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核。

三是各乡镇卫生院根据卫生局制定的考核办法,同步制定机构内部绩效考核和分配方案,经职工大会通过后报卫生局、人社局备案。基础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基础性绩效工资由县人社局、县财政局按照岗位层次分别确定标准。主要体现经济发展水平(占25%)、物价水平(占25%)、岗位职责(占25%)和社会公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占25%)四方面因素。考核结果与职工收入挂钩,建立按劳分配、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内部考核分配激励机制。

3、实施绩效工资。

一是制定上报绩效工资实施办法。县卫生局根据《关于印发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人社发„2010‟22号),制定本县乡镇卫生院绩效工资实施方案,经人社局、财政局审定,报县委、县政府同意后,上报市人社局、财政局、卫生局审批。7月31日前完成。

二是核定绩效工资总量。县绩效工资实施方案经市审批同意后,县人社局、财政局要在考核的基础上将绩效工资总量核定给县卫生局。

三是兑现绩效工资。①县卫生局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综合考虑对卫生院的考核结果以及单位类别、人员结构、岗位设置、事业发展、经费来源等因素,核定卫生院绩效工资总量和具体分配方案。②根据全县乡镇卫生院绩效工资实施方案,制定本乡镇绩效工资实施方案,并报卫生局审批同意。③乡镇卫生院结合工作人员绩效考核结果,核定职工个人绩效工资。 完成时限:2011年8月31日前。

四、实施步骤

(一)宣传动员和成立机构(2011年6月15日—6月20日) 通过会议等形式召开乡镇卫生院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动员大会,学习传达全国、省、市关于乡镇卫生院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相关政策文件,统一思想认识,动员乡镇卫生院干部职工积极参与改革。成立乡镇卫生院人事分配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组建专班。

(二)制定方案(2010年6月20日—6月31日)

各卫生院结合实际制订上报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经乡镇卫生院人事分配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组织实施。各卫生院在核定的编制限额内科学合理的设置岗位,并明确各岗位职责,根据岗位任职要求、工作能力、理论水平等综合因素确定岗位任职条件,岗位设置方案报市编办、人事局、卫生局联合审定批复后实施。

(三)方案实施(2010年6月15日—8月31日) 各卫生院依据省《关于深化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县(市、区)乡镇卫生院人事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文件精神,采取竞争上岗,实行双向选择、择优聘用、合理分流的办法,按照本方案中的时间节点,有序落实,积极稳妥地搞好此次改革。

(四)总结自查。2011年12月中旬,在继续做好分流人员思想政治工作的同时,集中搞好本次人事制度改革的总结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乡镇卫生院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工作,关系到广大医疗卫生人员的切身利益,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医疗卫生服务要求,也关系到我县农村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县政府重要负责人是基层医疗机构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第一责任人,对相关改革工作负总责。

(二)建立包保责任制。县政府对基层卫生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实行包干责任制,按照“一人一院(中心)”的要求,对每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安排一名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包干负责,参与具体改革方案制定,检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和补偿机制落实,推进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监督绩效工资兑现,宣传改革政策,定期上报改革情况。

(三)严肃工作纪律。这次乡镇卫生院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是关系到广大医务者切身利益的一件大事,各卫生院要站在讲政治、讲纪律的高度,认真组织好人事制度改革中人员安置与分流工作,及时研究和解决改革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在运作过程中,要发扬民主、实事求是、走群众路线,不徇私情、不搞任人唯亲,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强化督办检查。县包保责任人要深入基层,开展督导检查,强化改革各环节的监督指导工作,切实担负起包点保障责任。

(五)建立通报制度。县卫生局对改革进展情况每月统计上报市卫生局,由市卫生局汇总报省卫生厅。县医改办会同县人社局、卫生局按时间节点向全县通报各卫生院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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