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山县乡(镇)村卫生室负责人聘用协议
甲方:乡(镇)卫生院院长
乙方:村卫生室乡村医生
为推进和落实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甲方决定聘用乙方方为村卫生室负责人,聘用期一年,为明确双方的义务和权利,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1.乙方在甲方的领导下,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甲方下达的基本医疗,公共卫生合作医疗等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
2.乙方严格按照执业范围开展诊疗活动,并于乡镇卫生院建立双向转诊制度,不准超出技术水平和设备条件截留和诊治危 急重患者。
3.甲方在做好对乙方各项工作指导的同时,并做好政策性补尝机制的落实。
4.依法女在村卫生室享有下列权利:
(1)有接受培训,考试,外出学习的权利。
(2)对村卫生室管理持有不同的意见时有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的权力
(3)乙方在职业活动中应得到相应的工作报酬。
(4)乙方负责对村卫生室的日常管理和对相关村室人员的领导。
5.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甲方有权利报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解聘:
(1)不服从领导,不遵守村卫生室规章制度。
(2) 聘用期间私自兽售药,非法开展诊疗活动和有私收费现象。
(3)违反职业道德或医疗技术操作规程造成严重后果的。
(4)无正当理由1个月不参加村卫生室工作的。
6.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存一份,乡镇卫生院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2014年4月15日
《聘用协议 文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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