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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方案(范本)(版)

发布时间:2020-03-02 01:53:4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企业年金方案(范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建立企业年金的目的:为了保障和提高本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建立多支柱的养老保障体系;调动本企业职工的劳动的积极性,建立人才长效机制,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创造力,促进企业健康持续发展。

第二条建立企业年金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建立企业年金应当遵循的原则:有利于企业发展的原则;充分体现效率与兼顾公平的原则;自愿平等协商的原则;高度安全、适度收益的原则;适时调整的原则。

第二章实施范围

第四条劳动关系在本企业,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且已在本企业工作满一年的在职员工可享受本企业年金。

第五条参加企业年金职工的权利:

1、有权选择参加或不参加企业年金计划;

2、有权了解企业为其缴费的额度和规定;

3、有权向企业和企业年金管理机构查询、抄录或者复制与个人账户有关的账目以及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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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符合相关法规的条件下,有权申请领取、转移和处理其个人账户金额;

5、由于企业或企业年金管理机构违反管理规定致使职工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赔偿;

6、法律、法规规定和本方案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参加企业年金职工的义务:

1、职工需如实向企业或企业年金管理机构提供建立企业年金计划所需的信息材料;

2、如果职工与企业年金计划管理有关的信息发生变更,需及时通知企业或企业年金管理机构;

3、法律、法规规定和本方案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参加企业年金职工退出年金方案的条件:

本方案实施后,职工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方可退出本方案:

1、符合国家规定领取条件;

由职工直接向企业年金管理机构申请领取,申请时需填写相关申请书和提供领取的所需证明;

2、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关系包括因工作需要调动、员工辞职、员工被企业辞退、开除等原因离开企业;

3、职工本人提出不参加本企业年金计划。

第三章缴费办法

第八条 企业年金资金的筹集和缴费按国家与省市相关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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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年金缴费方式。企业年金费用由企业缴纳或由企业和职工共同缴纳。

2、企业年金费用提取和分配。

(1)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

(2)职工个人缴费全部进入个人账户

(3)企业缴费部分向职工个人帐户分配资金时,可根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考虑职工的岗位、贡献、工龄等相关因素,适当拉开档次,但最高不得超过全体职工平均数的5倍。

3、企业缴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允许的列支渠道列支。其中:

(1)工资总额4%以内,在经营成本中列支;

(2)其余部分在企业自有资金中列支。

今后国家相关政策出现调整时,按国家新政策规定适时作出相应调整

4、企业年金缴费的时间:当年提取的企业年金费用在次年缴纳。

第四章账户管理

第九条账户的建立与管理: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由具备企业年金帐户管理资格的机构为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开设个人账户进行管理,内容包括:

1、个人缴费进入个人账户的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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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缴费在个人账户和企业账户间的分配和记账;

3、定期进行投资运营收益在个人账户和企业账户间的分配和记账;

4、企业年金待遇支付;

5、涉及个人账户和企业账户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个人账户的转移: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企业年金个人帐户资金可以随同转移。职工升学、参军、失业期间或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企业年金制度的,则该职工的个人账户可转为保留账户,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待具备条件时予以转移。

保留账户代管期间,其企业年金管理费用与本企业在职员第十一条个人帐户的注销:企业年金个人帐户积累额按规定领取完后,可注销该账户。

第五章 基金管理

第十二条 成立年金管理委员会。管委会由企业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职工代表组成,企业负责人任管委会主任。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部(或办公室、财务部等)。

年金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根据企业年度经费预算拟定企业年金的缴交基数;(2)组织修订企业年金方案;(3)拟定企业年金计划;(4)选择受托人、签订相关协议;(5)监督企业年金运营,定期向职工报告账户信息,包括缴费额、投资收益额、资金积累额等,保证基金的安全;(6)有关企业年 —4— 工一致,但其账户管理费由职工个人另行支付。

金的其他事务。

第十三条企业年金基金由下列各项组成:

1、企业缴费;

2、职工个人缴费;

3、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的收益。

第十四条企业年金基金收益在个人账户的分配:企业年金基金,按照国家规定投资运营,投资收益按个人账户本金所占本企业基金总额的比例进行分配,并记入个人账户。

第六章待遇支付

第十五条企业年金待遇支付条件:

1、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2、退休前身故;

3、出国定居。

不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前领取。 第十六条 支付方式:企业年金待遇可由职工选择一次或定期领取,定期领取的其余额分享投资收益。

第十七条 如受益人在领取年金前身故,其个人账户的年金余额由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

第七章组织管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本方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并以书面形式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5—

第十九条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应当确定企业年金受托人,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受托人可以委托具有资格的企业年金帐户管理机构作为帐户管理人,负责管理企业年金帐户;可以委托具有资格的投资运营机构作为投资管理人,负责企业年金资金的投资运营;应当选择具有资格的商业银行或专业托管机构作为托管人,负责托管企业年金基金。

第二十条受托人应在充分考虑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前提下,遵循谨慎、分散风险和专业化管理的原则,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投资策略,定期编制相关的企业年金管理报告,并通过合同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通知企业。

第二十一条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费用:企业年金管理机构收取的管理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收费标准在企业年金管理合同中明确说明。

第二十二条职工对本方案产生歧义或发生争议时,由企业与职工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在本方案实施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企业可对本方案进行提出修改:

1、企业可以根据盈利情况,适时调整企业缴费比例,但不得突破国家规定的上限;

2、本企业半数以上职工提议进行企业年金方案的修改;

3、企业年金方案的某些条款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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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企业年金方案的修改需由企业与职工集体协商,并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重新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后,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工和企业年金管理机构。

第二十五条 企业在本方案的实施过程中,由于出现以下条件的可以中止缴费:

1、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亏损、兼并、解散、破产等情况;

2、半数以上职工反对继续实施本方案;

3、本方案被劳动保障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为无效。

第二十六条出现不可抗拒力量时,根据国家规定由企业决定企业年金是否继续缴纳。

第二十七条本方案由企业负责解释、修改。

第二十八条本方案自收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备案的复函》之日起开始实施。缴费时间追溯至。

备注:该企业年金方案仅供参考,企业可根据《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5号)中的企业年金方案指引,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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