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生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确保实习生在实习单位安全、有序、圆满地完成实习计划和任务,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实习期间严格遵守学校、实习单位的有关实习生管理的规章制度。
第三条 讲文明、讲礼貌,尊敬老师,服从科室工作安排,虚心好学,遵守职业道德。
第四条 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坚持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串岗、不脱岗,工作期间不办私事。
第五条 养成良好的卫生和生活习惯,实习期间要作好自身防护,避免感染疾病。
第六条 实习期间,严禁私自外出,特殊情况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具体程序为:
1、本人写出书面请假条;
2、实习组长签字同意;
3、带教老师或实习科室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可生效。
超过三天以上必须报相应院系、学生处(科)批准,否则按私自外出处理。 请假条由实习单位临时保管备查,实习结束后一并交相应院系保管备查。
第七条 实习生私自外出发生意外,如游泳溺水、车祸、被劫、被盗、伤亡等所有事故,责任自负。实习生发生意外,实习组长(或实习同学)要及时向相应院系、学院保卫处、学生处、实习单位及有关部门报告。
第八条 实习期间,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办事,不准乱摸乱动,随意操作。如不按操作规程办事,所造成的医疗事故、机械损坏事故、人身伤残事故等,责任自负,学校及实习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九条 爱护公物,损坏公物或仪器设备者均按实习单位规定由本人赔偿,学校概不承担一切经济损失。
第十条 爱单位如爱家,不得私拿公物,否则,学校将按规定给予相应处分,并记入档案。
第十一条 不准酗酒,不准到网吧上网,不准看黄色书刊、影像,不准私自到歌舞厅、舞场跳舞,不准谈恋爱。
第十二条 实习生之间要互相关心、互相爱护、互相帮助、互相监督。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学校和实习单位。
第十三条 实习期间违反本条例者,严格按有关实习规定、学籍管理规定严肃处理。触犯法律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为了确保特殊疫期实习生安全,实习期间,严禁医学专业实习生到急重症监护室、发热门诊、传染科、呼吸科等处实习、走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