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财经大学国际经贸学院学生会 学生会干部管理条例
为加强学生会制度的建设,科学地对人员进行任免、监督、管理、以及培养、激励,以便有效的开展各项工作,特制定此干部管理条例。
第一条:学生会干部包括主席团(正、副主席)、秘书处、各部长和委员;学生会主席主持学生会日常工作、各部长主持各自部门的日常工作,对主席团负责,定期召开部长会议,进行工作交流和协商。
第二条:学生会对每个成员建立考核档案,每学期鉴定一次。对工作上进、有成绩的人员,将进行适当奖励;对工作拖沓、屡教不改的人员将给予相应处分
。
第三条:学生会干部要努力做到:
1.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信念和正直高尚的道德品质,模范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2.具有严谨求实的治学态度,不断提高学习成绩;
3.具有踏实勤奋的工作作风,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
4.谦虚谨慎,团结同学,积极参加院系和班级活动。
第四条:学生会干部要有等级意识,一级管一级,级级推进,责任到人。
干部任免
第一条:学生会各委员应自觉遵守学生会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条:一般不允许学生会干部学期中离岗,如有特殊情况要求辞职者,必须向主席团提交辞职报告,经主席团及学生会指导老师批准后方可卸任。否则,以开除论处。
第三条:会内人员跨部门流动,须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向主席团提交书面报告,经主席团及学生会指导老师批准后方可执行。
处分措施与安排
第一条:处分分部内批评、会内通报批评及开除。部内批评由部长在部内会议上以口头形式提出;会内通报批评通过各部会议通报全会;开除者将报送学院相关部门:
1.部内批评(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
1)部内会议无故缺席一次或迟到两次;
2)工作消极、对安排的工作有意推卸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一次;
3)违反学生会各项制度中任意一项一次
2.会内通报批评(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
1)学生会例会无故缺席一次,部内会议无故缺席两次或迟到三次;
2)工作消极,对安排的工作有意推卸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两次;
3)违反学生会各项制度中任意一项两次
3.开除(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
1)学生会例会无故缺席两次,部内会议无故缺席三次;
2)工作消极、对安排的工作有意推卸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三次;
3)违反校纪校规,被学校做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4)严重破坏学生会声誉,并造成一定影响者;
第二条:考核实行层层负责制:主席团由学生会指导老师负责监督;秘书处及各部长考核由主席团负责;各委员考核由秘书处和各部长负责。
第三条:学生会每学年综合委员的个人鉴定,按照工作成绩分别评定个人“校优秀学生会干部”、“优秀学生会干部”等称号,并在升、免职上给予反映。
第四条:本制度解释权南京财经大学国际经贸学院学生会主席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