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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章程1

发布时间:2020-03-03 00:05:3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南宁市老兵房产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行为,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

第二条公司名称:南宁市老兵房产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公司住所:南宁市壮锦大道23号绿城印象2号楼C座0101房

第三条公司由以下股东共同投资组建: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第四条公司依法在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公司经营期限为10年。(以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五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

第七条 公司的宗旨:公司的宗旨和主要任务是通过合理有效地利用股东投入到公司的资产,使其人民代表大会创造出最佳经济效益,目的是发展经济,为国家提供税利,为股东奉献投资效益。

第二章经营范围

第八条 经营范围:物业管理、信息咨询、室内外装饰装修、房屋租赁、水电工程安装与维修、建材、五金交电、日用百货、绿化、家政服务。

(以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三章注册资本及出资方式

第九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伍拾万元。

1 

第十条公司各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为:

(一)×××以现金出资,为人民币15万元,占30%。

(二)×××以现金出资,为人民币20万元,占40%。

(三)×××以现金出资,为人民币15万元,占30%。

第十一条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应由法定的评估机构对其进行评估,并由股东会确认其出资额价值,并依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在公司注册后1个月内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同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

第十二条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出资额所占比例享有股权和分取红利;

(二)参加股东会并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三)有选举和被选举执行董事、监事权利;

(四)有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议报告,监督公司经营的权利;

(五)有依法律和本章程规定转让股权和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以及公司新增资本的权利;

(六)有依法分得公司解散清算后剩余财产的权利;

(七)有参与修改章程的权利。

第十三条 股东负有下列义务:

(一)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二)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

(三)公司办理工商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规定。

第十四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

第十五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执行董事的报酬;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六条股东会的议事规则如:

(一)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须全体股东同意通过。

(二)股东会会议一年召开一次。当公司出现重大问题时,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三)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须全体股东同意通过。

(四)股东会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五)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出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七条公司设执行董事,由股东会议选举产生,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基本设置;

(九)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公司设经理,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应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十九条公司设监事一名,由股东会决定选派。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五章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由股东会选举任期三年。

第二十一条 法定代表应在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履行义务,代表公司参加民事活动,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全面负责,接受本公司和有关机关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或加盖公司公章的文件均代表公司的法律文书。

第六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二十三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不需要股东会表决同意,但应告知。

第二十四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的条件:

(一)必须要有半数以上(出资额)的股东同意;

(二)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若不购买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三)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第七章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经审查验证、并在制成后十五日内,报送公司全体股东。

第二十七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当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二十八条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条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二十九条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出资比例分配。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对公司的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九章公司的解散和清算办法

第三十条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解散:

(一)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和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五)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解散的。

第三十一条公司依照前条第

(一)、

(二)项规定解散的,应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人选由股东确定;依照前条第

(四)、

(五)项规定解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有

5 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三十二条清算组应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清算,对公司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算,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制定清算方案,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第三十三条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并造具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和各种财务帐册,经注册会计师或执业审计师验证,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确认后,向原工商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经核准后,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如有与《公司法》相抵触的,以《公司法》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全体股东签字、盖章确认。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登记注册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修改时,应提交章程修正案或章程修订本,经股东签名,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由全体股东于南宁市签订。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共签订贰份,一份报送登记机关,一分留本公司存案。

全体股东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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