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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技术研究院章程

发布时间:2020-03-02 05:37:4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产业技术研究院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院定名为*******产业技术研究院。

第二条本院是适应我省产业技术创新的要求,产学研多方共投共建,集产业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研发、成果转化、企业孵化、技术服务、人才培养交流于一体,以产业化应用为目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组织。

第三条本院以科技支撑引领为动力,以提高企业和产业创新能力为核心,以市场为导向,以体制机制创新为突破口,快速形成带动我省数据安全产业发展的关键技术,为推动我省实施“企业创新主体培育、产业创新牵引升级、区域创新发展示范、产学研用协同创新”等四大创新工程,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实施多点多极支撑发展战略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本产业技术研究院建设坚持政府引导、市场导向、企业化运作、专业化管理,遵循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原则,通过建立完善治理结构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释放各创新主体和要素间人才、资本、信息、技术等活力,运用利益驱动机制,进行深度合作。探索建立健全的管理体制和长效运行机制,以实现产业技术研究院的规范管理与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四条 研究院的业务范围是:前沿及共性****技术与设备的研究开发;****领域咨询服务、对外交流合作与技术培训;****技术成果转化、市场推广及科技孵化;承担各级政府部门、企业及其它机构和社会团体的专项课题与科研项目等。

第三章理事会

第五条理事会

(一)理事会是制订研究院发展方向的决策机构。

(二)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理事两名。每届任期为两年,可以连任。

(三)理事长由研究院长担任。理事由积极推动科技管理及研究院发展的在科技管理领域有很高学术造诣的学者担任。

(四)理事会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院长或理事长认为必要时,可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理事会休会期间,由理事长会议代行职权。

(五)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与会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理事可以委派代表或委托其他理事代行权力。

(六)理事会的权利及义务:

1.拟定学科发展方向、科研规划、重点研究领域和实施计划;

2.吸纳优秀研究人才,培养学科带头人和青年学者;

3.组织相关学术论坛、学术讲座、学术报告、学术研讨等活动;

4.听取研究院的工作报告,并提出意见或建议;

(七)理事会设立秘书长一名。负责理事会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工作计划。理事会秘书处办公室设在研究院办公室。

第四章监事会

第六条监事会

(一)研究院设立监事会对研究院的运营进行监督。

(二)监事会设置主席一名,监事两名。

(三)监事会的权利及义务:

1.检查公司的业务、财务状况,查阅账簿和其它会计资料,并有权要求获得公司的业务情况;

2.对违反法律、法规或本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4.监事会主席或监事代表列席理事会会议;

5.监事不得兼任理事或其他高级管理职务;

6.负责对研究院重大事项及方案的检查、监督。

第五章院长团队

第七条院长负责制

(一)研究院实行院长负责制,设院长和副院长各一名。

(二)院长人选经征求研究院理事会各方意见后批准任命。副院长由院长提名,报研究院理事会批准任命。

(三)主要职责:

1.组建学术团队,凝聚学术资源,负责学科建设,提升学术水平和国际知名度;

2.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研究院的工作职责、相关政策、管理制度,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3.负责引进或聘任讲席教授、讲座教授、兼职教授、顾问教授等,搭建科研和管理人才梯队,负责全院科研和管理人员的人事任免和业绩考核,以及奖励或处分;

4.负责研究院科研、教育、培训、咨询等项目的管理,协调和监管院内各研究所的各项活动,落实年度工作计划;

5.协调与政府、企业及校内外研究机构的交流、合作和联系,推动国际交流与合作,拓展科研合作平台;

6.副院长协助院长完成工作,落实院长布置的任务。

7.负责完成科技厅、市科委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六章职能部门

第八条 研究院下设产权管理部、项目管理部、财务部、公共服务部、行政事业部等职能部门。

其主要职责为:

1.协助院长团队实施研究院的工作职责、相关政策、管理制度,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2.组织申报并承担科研项目,负责研究项目的管理;

3.及时总结和汇报科研进展,会同研究院办公室做好科研项目统计、归档等管理工作;

4.负责研究院各项科研、教育培训、咨询、外事等工作的组织协调、联络服务、过程监管和项目管理;

5.负责撰写具体年度工作计划、工作简报、会议纪要、年度工作总结等;

6.负责研究院的信息平台建设和网络管理;

7.负责研究院各类会议和学术活动的安排和组织工作;

8.负责研究院的日常行政、对外联络、档案、设备管理、文秘等事务;

9.负责落实院长团队布置的各项任务;

第七章终止和清算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终止并进行清算:

(一)主管部门依法决定解散;

(二)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撤消;

(三)其他原因。

第十条因前条原因终止的,应依法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清算组织应制定清算方案,清理债权、债务,编制清算期间收支报表和各种财务帐目。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批准,清算组织向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

第八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章程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二条本章程自研究院成立之日起生效。

研究院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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