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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江门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意见

发布时间:2020-03-01 19:12:4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广东江门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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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江门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

江人社发〔2013〕706号

为了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促进江门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和《广东省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条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和妥善安置、合理使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的原则。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完成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任务。军队转业干部应当服从组织安排,按时报到。

二、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条件

(一)军队转业干部原籍是江门市或从江门市入伍(入伍时常住户口在江门市,但不含大专院校外市生源入伍)的,一般由其原籍或入伍时所在地的市、区安置。

(二)军队转业干部的配偶随军前或结婚时的常住户口在江门市的,可到配偶随军前或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三)配偶已随军到江门市的军队转业干部,可到配偶随军到当地且取得当地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四)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军队转业干部,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在江门市有常住户口的,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的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军队转业干部的父母户口在江门市的,可到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五)军队转业干部的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军人,且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满10年,父母原籍、入伍地或离退休安置地在江门市的,军队转业干部可选择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离退休安置地安置。

边远艰苦地区是指国办发〔2001〕14号文确定的边远

一、

二、

三、四类地区和国发〔1989〕14号文规定的

一、二类岛屿范围。

(六)配偶、父母或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在江门市的军队转业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1、自主择业的;

2、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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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战时获得三等功,平时获得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4、因战因公致残的。

(七)夫妇同是军队转业干部且同时转业的,可以到任何一方的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市、区安置,也可以到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一方所在市、区安置;一方转业,留队一方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转业一方可以到留队一方所在市、区安置。

(八)配偶不符合随军条件,但在江门市工作,且有江门市常住户口的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1、配偶已被聘任为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

2、配偶系国家承认的硕士以上学位获得者;

3、配偶系处级以上管理人员。

(九)在江门军分区机关任正团级职务满3年,表现优秀,配偶常住户口在广东省内的军队转业干部,根据地方工作需要和职位空缺情况,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江门军分区党委推荐和江门市委批准,可以到江门市安置。

(十)不符合上述接收条件,自行办理配偶、子女等亲属户口迁入本市的,不予接收。

(十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接收:

1、未列入安置计划的;

2、担任团职以下职务,年龄超过50周岁的;

3、提升领导职务不满1年的;

4、二等甲级以上残废的;

5、患有严重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6、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者留党察看期未满的;

7、受刑事处罚的;

8、根据有关政策,不符合转业安置条件的。

三、符合上述接收条件,在我市下属各市安置的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照顾到市区(含蓬江、江海、新会)安置:

(一)任正团级(含技术八级)职务且任现职满3年的;担任正团级职务未满3年的,可下套副团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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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担任副团级(含技术九级)职务且任现职满3年,并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5年以上的;担任副团级职务未满3年的,可下套正营级条件。

(三)担任正营级(含技术十级)职务满3年,军龄满20年,并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5年以上的。

(四)在部队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虽符合上述条件,但在部队任现职期间受过党纪、军纪处分(不含因责任事故负有领导责任而受行政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的)和犯有政治性错误的,不予照顾在江门市区安置。转业干部本人在江门市区购买住房(不含购买部队建房),不作为在江门市区照顾安置条件。

四、市直单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方案的审批

由市委组织部或市军转办拟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方案,经审批下达各单位后,各单位应无条件接收,按规定时间和干部任免权限上报安排意见。

(一)达到相应安置条件(至移交材料当年3月31日计算,任职满3年的军队领导干部)的正团职以上干部由市委组织部拟定安置方案,报市委审批。

(二)未达到相应安置条件的正团职干部和达到相应安置条件的副团职干部由市军转办拟定安置方案,报市委组织部审核。

(三)未达到相应安置条件的副团职干部和营职以下干部由市军转办制定安置方案。

五、达到相应安置条件的正团职干部一般安排副处级领导职务,当年接收正团职干部人数较多、领导职数空缺少时,可安排副处级非领导职务;达到相应安置条件的副团职干部一般安排正科级领导职务,因无职位空缺,确有困难不能安排正科级领导职务的,可安排正科级非领导职务,如本人同意,也可以安排副科级领导职务。

六、营职以下干部的安置,实行进机关考试、考核安置办法(免考者除外),具体的考试考核安置办法,按照广东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广东省军转干部考试安置办法》(粤军转组〔2012〕3号)和《关于修改〈广东省军转干部考试安置办法〉部分条款内容的通知》(粤军转组〔2013〕1号)实施。总成绩为笔试得分和考核得分之和,总成绩公布后,根据参加考试考核军转干部报考职位的人数,按总成绩由高到低依次录取,满额为止。未被录取的,由军转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实行指令性分配安置。

七、非军队转业干部本人愿意,不能安排军队转业干部到企业工作。

八、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达有接收军队转业干部计划的省垂直管理单位,应及时与市军转办联系,共同商定下达各市、区的计划,完成好接收任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未下达安置计划的省垂直管理单位,要积极主动地按市军转办下达的计划,接收安置好军队转业干部。各接收单位要坚决执行市军转办下达的安置计划,不能以专业不对口、年龄偏大、职务偏高等理由拒绝接收军队转业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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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政法系统接收安置营职以下军队转业干部,采用双向选择的办法进行,由市军转办统一审查资格条件、组织考试,选派符合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到公安、检察、法院、司法、国安等部门工作。

十、军队转业干部报到后,各接收单位应尽快按规定给军队转业干部套改工资。各项补贴按套改工资的执行时间执行。

十一、军队转业干部的随调配偶随同军队转业干部列入计划安置范围,各接收单位应合理安排。随调配偶按干部、职工不同身份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拟订安置方案并办理相关手续。

十二、各级政府应加强对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对拒绝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未完成安置任务的部门和单位,组织、人社、编制等部门可暂缓办理其人员调动、录用和编制审批事宜。

十三、本《意见》由中共江门市委组织部、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从2013年9月1日起执行。2006年6月26日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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