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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协调员自己整理的复习题

发布时间:2020-03-04 01:01:0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第一章

第一节 劳动关系的基础

劳动关系的内涵:指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以及相关组织为实现劳动过程所构成的社会经济关系。

劳动关系还兼有实际上人身关系(如升迁)和形式上财产关系(如工资)、形式上平等关系和实际上隶属关系的特征。

目的:实现劳动过程是劳动关系的直接目的

从属性的雇佣关系是劳动关系的最主要特点。

劳动关系的结构:主要由个别劳动关系、集体劳动关系和社会劳动关系所构成。*个别劳动关系是是劳动关系系统的基础结构。

劳动者的具体表现:受雇于个人、公司或者机构,使用雇主提供的工具或者设备,在工作中根据上级的指令完成一定的生产或者经营任务,由雇主付给劳动工资。被雇佣是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最主要特点。

工会:工会是一种集体组织,其基本目标是改善会员货币和非货币的就业条件。

工会具有(维护)、(参与)、(建设)、(教育)四项社会只能。

集体谈判制度和民主参与制度是工会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量大基本机制。

雇主组织的作用:主要是集体谈判,签订集体协议,协调劳动关系;参与立法和政策制定;提供法律服务和培训服务等。

政府

政府在劳动关系中的主要角色有:立法者、设厂管理者、协调者、公共部门的雇主等。 劳动合同关系的隶属性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人格上的从属性;二是经济上的从属性;三是组织上的从属性。

劳动规章制度

劳动规章制度:是指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工具,也是国家法律在企业的延伸和具体化。原则:

1、合法原则(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2、公平原则

3、民主原则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表现形式可分为:

1、宪法(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我国法律的最主要渊源,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法律 (法律是行政、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的立法依据或基础,后者不得与法律的规定相抵触)

我国的法律体系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列和单行条列、规章组成。在具体使用时,遵循下列原则:上位优先特别优先旧法优先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SA8000主要包含童工、强迫劳动、安全卫生、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歧视、惩罚性措施、工作时间、工资报酬及管理体系等9个要素。

劳动争议仲裁:是处理劳动争议最重要的程序,也是法定的必经程序。

劳动保障监察的管辖:一般包括(地域)管辖、(级别)管辖、指定管辖、(移送)管辖 主要形式:日常巡视、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接受投诉举报、专项检查或联合执法活动。

***人力资源一词源于20世纪60年代初期,由美国著名的人力学家舒尔茨提出

劳动关系与事实劳动关系的判断

确定事实劳动关系的依据是:一是劳动行为已经发生。二是从属关系已经形成。

事实劳动关系有两种情形:无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第二是无效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指导思想:坚持以人为本,切实维护他们的经济权益、文化权益、社会权益,作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工作目标:引导劳动关系朝着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方向健康发展。

*劳动标准的概念:是指国家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利益而制定的有关劳动报酬与劳动条件的最

低标准。用人单位只能高于劳动标准向劳动者提供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

而不能低于劳动标准约定和提供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

劳动标准的种类:

1、标准工资

2、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标准

3、劳动安全与卫生标准

4、特殊劳动保护

劳动标准法的概念和性质:劳动标准法是国家规定关于最低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的法律规范

的总称。其具有如下性质:劳动标准法是公法是强行法和实体法。

***国外劳动标准法的起源:1802年英国议会通过的《学徒健康与道德法》

***国内劳动标准法的起源:1923年北洋政府颁布《暂时工厂规则》,这是旧中国第一步劳

动法。

工资

*工资的概念和基本职能: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国家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依法以货

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基本职能包括:

1、分配职能

2、保障职

3、激励只能

4、杠杆职能

工资的组成:

1、计时工资

2、计件工资

3、奖金

4、津贴和补助

5、加班加点工资

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工资分配的原则: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工资支付应当遵循诚

实信用的原则,按时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

*************工资指导线一般由工资增长(基准线)、工资增长(预警线)和工资增长的(下

线)组成。

***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如下: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休息日)=250天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每日的8小时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日工作时间最多不得超过12小时。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

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时间。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就业的比列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劳动保障监察条列》九项劳动事项:在书的65页

劳动合同制度的适用范围:

1、空间上效力

2、时间上的效力

3、对人的效力

劳动者义务:

1、完成劳动任务的义务

2、提高劳动技能的义务

3、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

4、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的义务

**非全日制用工的概念: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痛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

准),向其按月支付。

**用工单位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

费用。

**《劳动合同法》奖劳动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作为(共同雇主),在劳动者合法权益收到损

害时,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的订立原则:1合法原则

2、公平原则

3、平等原则

4、协商一致

5、诚实信用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

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无固定期合同的签订:

1、劳动者连续在用人单位工作满十年;2是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

合同制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同事,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的内容:其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任意约定条款十载法律条款之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

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满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

个月;三年以上的固定器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

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力的劳动合同也是有效的。

*****劳动合同出了全面履行的原则意外有:亲自履行、实际履行和协助履行的原则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用人单位未能按规定即使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行政部门可以令其支付,逾期

未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的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的单方解除合同全有两种界定:预告解除和即时解除

****规定裁员的法定程序:用人单位应该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如果在

(6个月)内重新赵勇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有限赵勇被裁减的人员。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仲裁的特征:其中包括实行一裁两审制度;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制度

例3:小李于2005年6月15日入职某公司,月薪人民币4000元,2007年6月15日,公司与小李又签订了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07年6月15日至2008年6月14日,2008年6月14日合同期满。公司决定不再续订劳动合同终止了与小李的劳动合同。

问题1:2008年6月14日双方劳动合同终止,公司是否向小李支付经济补偿金?如何支付?

问题2:如果2008年5月30日公司强行解除劳动合同,该公司如何支付经济补偿?

案中公司在2008年5月30日强行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小李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则2005年6月15日至2007年12月31日的工作年限(2年六个半月)公司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为3月*4000=12000元,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5月30日工作年限不满6月,公司支付违约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赔偿金标准为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即:4000*0.5个月*2倍=4000元。 从2008年1月1日起计算的

(1) 劳动部1995年8月14日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意见》第三十八条规定:劳动会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终止默写期限劳动合同的,除用人单位维持可提高劳动条件续订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读的情形外,用人单位就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案中公司与小李的劳动合同于2008年6月14日劳动合同终止,公司支付补偿金年限从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工作年限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因此公司应当向小李支付经济补偿金为2000元。(4000*0.5个月),2005年至2008年1月1日前的工作年限,公司可不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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