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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研究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0-03-02 05:32:2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硕士研究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研究生培养工作正常秩序,完善研究生学籍管理,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健康发展,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家教育部《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结合本所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所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硕士研究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新生应在规定的日期内,携带有关材料(如录取通知书、学历证明、身份证明等),到组织人事处办理报到手续。不能按时报到者,须事先请假并得到批准。

第四条新生报到时,材料审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并取得学籍。

第五条新生入学前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者,经医院证明短期可治愈的,或女性新生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不能按期入学的,本人在入学前一个月内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否则取消入学资格。

因病休学新生病愈后申请入学的,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健康证明,在次年新生入学前一个月内提出申请,经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入学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入学资格。因生育保留入学资格的,在上述期限内提出入学申请,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不提出申请的,取消入学资格。

(一)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的。

(二)经查实在报考过程中有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三章休学与复学

第七条研究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或因其它特殊原因确需休学者,经批准后可以休学。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限,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一年。

第八条休学期间停发助学金和其他补助,医疗费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休学期满的研究生,应在新学期开始前一个月内提出复学申请并办理复学手续。因病休学的研究生,病愈后申请复学,应附县级(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并经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第十条研究生休学期间有违法或严重违纪行为的,取消其复学资格,给予退学及其它相应处理。

第四章转换导师

第十一条研究生原则上由录取时确定的指导教师负责指导完成学业。如因特殊情况需要转换导师的,应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研究生转换导师申报审批程序如下:

1、个人提出申

请;

2、转出导师签署意见;

3、转入导师签署意见;

4、组织人事处审核;

5、所领导审批。

第五章退学和取消学籍

第十三条研究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按自动退学处理:

(一)主动提出退学申请,经劝说无效的。

(二)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不注册的。

(三)休学期满后的新学期前一个月内未提出复学申请和办理复学手续的。

(四)申请自费出国的。

第十四条研究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给予退学或开除学籍处理。

(一)从事与学生身份不符的有关活动,触犯法律、法规的。

(二)违反本所规章制度,情节严重的。

(三)研究生在学期间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经补考仍不及格的。

(四)休学一年后经审核仍不能复学的。

(五)科研能力不能满足学位论文工作要求的。

(六)经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无法继续学习的。

(七)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的。

(八)其他不宜继续培养的。

第十五条退学的研究生入学前是在职人员的,回原单位或家庭所在地,入学前为应届毕业生或待业人员,回家庭所在地。

第十六条退学或取消学籍的研究生不得申请复学。退学的研究生学习期满一年以上、完成培养计划要求且成绩合格的,发给肄业证书;学习期不满一年,发给学习证明。取消学籍或未经批准擅自离所的,不发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

第十七条研究生被退学或开除学籍,应在一周内办理完离所手续,回到原单位或家庭所在地。

第六章纪律与考勤

第十八条研究生应严格执行培养方案,积极参加本所或导师组织的活动。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者,必须向活动组织部门或活动负责人请假。

第十九条研究生应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完成课程学习,参加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严格遵守论文答辩和实践考核的规定。

第二十条研究生应遵守考勤制度,请病假需凭医院证明,请事假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

第二十一条研究生请假的审批权限:

(一)请病、事假七天以内,由导师审批。

(二)请病、事假七天以上,由研究生管理部门审批。

第二十二条研究生病假、事假请假条均须交组织人事处备案,假期结束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第二十三条本所一般不受理在读研究生因私出国。因公出国进修、留学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研究生在读期间提倡晚婚晚育。

第七章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五条本所定期对研究生德、智、体进行考核,对于品学兼优的研究生予以奖励和表扬。奖励与表扬的形式有:通报表扬、颁发奖状、荣誉证书、奖品、奖金以及授予荣誉称号等。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规定的研究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以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为六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所察看;(5)勒令退学;(6)开除学籍。

第二十七条研究生的鉴定、奖励、处分等材料归入个人档案。

第八章毕业和就业

第二十八条研究生学习年限为三年。

第二十九条研究生毕业时,导师和组织人事处要做好毕业鉴定。

第三十条研究生按规定完成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成绩合格,完成毕业(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德、智、体考核合格,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资格,经所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通过后,颁发学位证书。未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未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经答辩委员会讨论决定可补行答辩的,修改后在一年内可补行答辩一次(补行答辩期间一切费用自理)。补行答辩合格的,换发毕业证书,并按有关规定申请学位;若补行答辩仍未通过的,则不再补行答辩。

第三十二条研究生毕业、结业、肄业,应在一周内办理完离

所手续,按国家有关就业规定自主择业。一年后无用人单位接收的,其户口、档案等关系将转回原单位或家庭所在地。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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