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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20-03-02 21:22:0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2010—2011学年度同德校区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一)入学

1、义务教育的法定入学年龄为七周岁,以当年九月一日为准。盲、聋、弱智和其他残疾儿童的入学年龄可适当放宽。因缓学、休学、中途辍学或其他特殊情况而延长在校学习年限,均视为义务教育年限。但年满十八周岁后,不再延长义务教育年限。

2、义务教育新生入学,实行就近入学原则。小学新生入学,实行就近划片安排入学。小学毕业生应相对就近安排进入初中学习,初中服务范围可按对口小学确定,也可按毕业生所在社区确定。

3、向服务范围内当年应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发出《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

义务教育学校不得拒绝其服务范围内的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

《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由学校统一印制、统一管理、统一发放,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需经学校盖章后方能生效。

4、新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持《入学通知书》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疾病或其他原因不能按时入学的适龄儿童、少年,可以办理缓学证书;丧失学习能力的适龄儿童、少年可办理免学证书。对无故不按期入学的要根据《义务教育法》由当地人民政府对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入学。

适龄儿童、少年需要缓学、免学的,由其父母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因身体原因申请缓学、免学的,应当附具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证明。

缓学期为一年。缓学期满仍不能入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学申请。

在校学生在新学期开始时,亦应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到校。因故不能按期到校者,必须向学校请假,否则视为旷课。

5、区人民政府应动员和组织适龄有学习能力的盲、聋、弱智儿童少年和其他残疾儿童少年进入特殊学校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

6、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对新生资格进行复查,如发现仿造证件者,报区教育行政部门查处。新生入学四周内学校应编制新生名册,建立学生档案。小学、初中学籍实行学号管理,下发市教育局统一编制学号,其学籍档案由学校管理。新生建立档案后,始取得正式学籍。

(二)转学

借读

1、有下列情况之一,在原学校就读有困难者,应予转学。

(1)父母工作调动,经有关单位证明者;

(2)家庭迁居,持有公安部门户口迁移证明者;

(3)部队转业干部子女随转,持有部队转业干部安置部门的证明者;

(4)其他有正常理由,经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核准者。

2、学生转学审批手续。义务教育段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由区教育行政部门按就近入学的原则,安排接收学校,对于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任何学校不得予以限制;非义务段取得学籍的学生原则上不允许转学。转学必须严格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由转学学生的父母或监护人向转入的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经审查同意后,安排接收学校;由接收学校签发《接收证》,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盖章;

(2)凭《接收证》到转出学校签发《转学证》,转出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盖章,并办理学生档案材料移交手续;

(3)接收学校持《转学证》、户口、学生手册和学生学籍档案材料到转入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入籍手续;

凡未经转入学校同意,转出学校开具转学证明造成学生失学的,由转出学校承担就学责任。

3、对转学理由不充分者,要退回转出学校,不得使学生失学。任何学校不得擅自接收转学手续不健全的申请转学生。凡双重学籍,无学号学籍,未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验印的学籍均为无效学籍。

4、转学一般集中于新学期开学前后两周内办理。对于中途转学,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严格控制。确需中途转学者,也要积极给予办理。

5、学校应从严控制接收借读学生。如确需借读的,可持相关证明,向暂住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借读,并比照正常程序办理借读手续。

借读生由原学校出具学年考核成绩证明,借读学校编入相应年级借读。借读生离开借读学校时,由借读学校发给借读证明,注明学习成绩、在校表现、借读年限,交原学校存入学生档案。

借读生原则上回户籍所在地学校或原学校参加毕业升学考试,由考试学校发给学历证明。外省、外市有籍借读生(特指非攀枝花市服务范围的外来人口子女长期在汉借读,并取得攀枝花市正式学籍的)若回原籍考试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办理在汉借考。

中心城区跨区、跨片、跨系统入学的学生不属借读生范围。各校均不得以借读生的名义招收学籍不在本校的附读生。

凡未经转出学校同意,转入学校接收学生附读(试读)或借读,造成学生辍学,由接收学校承担就学责任。

跨省、市转学或借读,必须经区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市教育局备案。

6、新生未取得正式学籍之前,一律不准转学、借读。任何学校均不能接收非正常的转学、借读生插班就读。

7、转学情况,义务段由学校报区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审查,非义务段由区教育局报市教育局基教处审查。

(三)休学

复学

1、学生患有严重疾病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病假达三个月以上者,可申请休学。

2、学生休学,需由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填写休学证明单,并附市级以上医院的病历、医生诊断证明、化验单、药费单,九年义务段的学生报区教育局基教科审批,非义务段报市教育局基教处审批后方可休学。休学自批准之日算起,期限为一年。如休学期满仍不能入学者,应重新提出休学申请,延长休学时间,但最多不超过两学年。

3、学生休学期满经医院证明,可以复学者,可向学校申请复学,报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复学。复学后可以升入高一年级就读,也可以仍读原年级。

4、学生休学、复学要在学生档案中如实记载,学生学号不变。

5、学生中途到国外或港澳地区学习,且向学校提出申请,并经区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可视休学对待,如需学业成绩和就学年级证明,学校应如实出具。学生在一年内可以申请回原校继续就读,超过一年不归者注销其学籍。

(四)辍学

退学

1、义务教育阶段要严格执行在校学生流失报告制度,学校应随时将流失情况上报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区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每年3月底前、9月底前将流失情况上报市教育局备案。

2、辍学学生返校就读,学校要予以接收,并在辍学前的年级作插班处理。若返校后跟不上原年级就读者,经区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其学籍按休学生的学籍进行处理。

3、未学满义务教育规定年限的适龄学生不得无顾退学。对无顾退学者,学校应督促其复学;经督促仍不入学者,报请区人民政府责令其父母或监护人及时送学生复学。

4、学生因患有严重疾病或其他原因丧失学习能力(附具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证明),且休学超过两年;年龄超过17周岁者;由学生父母或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报区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予以退学。

5、学生退学时,修业期在一学年以上(含一学年)者,由区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发给肄业证书,注明修业年限;修业期不满一学年者,发给退学证明。

(五)升级

跳级

1、学生在每学年中上课时数达到国家规定上课总时数者,直接升入高一年级继续学习。

2、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特别优秀,经本人申请,学校考核,成绩达到高一年级中等以上水平,报经区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予以跳级。学生初中毕业时视为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跳级一般在每学期入学时办理。

3、义务教育阶段,取消学生留级制度。

(六)毕业

1、学生修业期满,考试成绩达到毕业标准,思想品德考核合格,体育达到合格标准,允许毕业。不合格者不予以结业。

2、因各种特殊情况丧失学习能力,不得不中止学习的,经有关部门批准,作为肄业处理。

3、送工读学校学习的毕业生,由保留学籍的原学校按学生的实际成绩,颁发毕业证书或义务教育完成证书。

4、毕业证书、结业证书、义务教育完成证书等均由省教育厅统一制定,学校签发,义务教育阶段毕业证由区教育局验印,与九年义务教育完成证书同时使用方为有效。普通高中毕业证书除学校盖章外,经市教育局验印,方为有效。

5、学生毕业证书遗失,只出具毕业证明书,不补发毕业证原件(仅只证明一次)。由遗失者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毕业学校校长审核后,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由区教育局出具证明,普通高中由市教育局核对后,补发证件证明。严禁学校出据假文凭或假证明。一旦查出,市教育局将在全市通报批评并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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