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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20-03-01 16:00:1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根据国家教委和省教委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我院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一、入学和注册

1、学院的新生,均应按照国家的规定进行录取。凡经学院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学院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凭有关单位证明,向学院请假,但不得超过两周。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经政治、文化、健康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的,或群众揭发是徇私舞弊、不正当上学的,经调查属实,取销其学籍,退回原单位、原地区,情节恶劣者,报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2、在新生健康复查中,如有的新生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经指定医疗单位诊断,在短期内可以治愈的,由学院批准,可回家或原单位疗养,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疗养期间,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下学年开学前经县以上医院和学校健康复查确已痊愈的,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如仍不合格者,即取消入学资格。

3、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到校者,必须按规定手续请假,否则以旷课论处。

二、成绩考核

1、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载入成绩册,归入本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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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综合素质的考核:包括学业和操行两个方面,学业方面按照教学计划的规定,考核学生的学习成绩;操行方面对学生的政治觉悟、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和劳动中的表现进行考核评定。

3、学生学业成绩的考核:主要采取考试、考查的办法。进行考试、考查的目的是了解学生学习和运用所学知识的情况,督促学生复习功课,巩固所学的知识,便于研究和改进教学工作。根据考试、考查结果评定学业成绩,作为学生升降级的依据。

4、学生的考试、考查成绩采取百分制:考查成绩也按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评定:实践课成绩单列。学生的考试、考查成绩均列入学生档案。

5、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时,必须经教务处批准并参加缓考;对无故不参加考试或考试作弊的学生,除本门课程的成绩按不及格处理外,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6、评定考试课程的成绩,应以期末考试的成绩为主,也可适当结合平时成绩;考查课程的成绩,应根据学生平时完成作业情况及课堂提问和平时测验的结果评定。平时测验次数不宜过多,一般应在三次—五次为宜。

7、凡考试、考查不及格或请假缺考而需要补(缓)考的学生,均应在学院规定的日期内补(缓)考,因不及格而补考的,其补考的成绩要注明“补考”字样。

8、因患某些疾病或有生理缺陷的学生,经学院医务所证明和教务处批准,可减少体育课考核项目或免考,但应参加体育教师指定的 37 活动。

9、实习(教学实习、上岗实习)和结合专业的生产劳动应进行成绩考核,由指导教师根据学生在实习和生产劳动中所掌握的知识和技能,以及实习单位指导人员的意见评定成绩。其成绩视作一门课成绩对待。

10、学生操行评定一学期进行一次,由班主任征求有关教师的意见,写出评语,评定成绩。毕业时进行全面鉴定。学生的操行成绩不及格者,不予升级(或不予毕业)。

三、升留级及毕业(详见考试、升留级和毕业制度)。

四、休、复学和退学

1、凡因病或因其他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者;凡请假缺课累计超过三分之一(含理论教学、实习和生产劳动时间),跟原班继续学习确有困难者,经院长批准,可准予休学或令其休学,并发给休学证明。

2、学生休学,以一学年为期。休学以两次为限(二年制的学生,休学以一次为限)期满仍不能复学坚持正常学习的,应作退学处理。

3、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修养,回家往返路费由本人负责。病休期间的医疗费由本人自理。家庭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学院可酌情补助。

4、学生休学期满后,应于学年或学期前一个月向学院申请复学,经学院审查批准后,原则上随原专业下一个年级学习。因病休学的学生,在复学时,必须由县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学院复 38 查,能坚持正常学习,才可复学。

5、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经院长批准,可准予退学或令其退学,发给退学证明,将其情节通知有关单位和家长,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1)经医疗单位诊断,确实患有精神病、癫痫病、传染病等疾病者;

(2)连续留级二次不宜继续学习者; (3)学生自愿要求退学劝阻无效者;

(4)经补考后,各学年考试、考查成绩累计四科不及格者; (5)休学期满,不办复学手续者;

五、转学和转专业

1、本院学生无特殊情况,一般不得转学。

2、学生无正当理由不得转换专业。对于个别学生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医疗单位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继续学习的,允许其转入其他专业学习。转专业必须经院领导批准,报上级备案。

六、奖励和处分

1、学校对德、智、体诸方面有优秀表现的学生,应予表扬和奖励或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团员”“优秀学生干部”等称号。凡给予奖励的学生,其有关资料应放入学生档案。

2、对违反纪律和学院规定的学生,应耐心批评教育,帮助他们改正错误,对极少数确实犯有严重或较大错误,而又屡教不改的学生,可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 39 处分。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经教育不改的,应令其退学。凡给处分的学生,其处分决定放入学生档案。

3、下列情形之一者,学院可酌情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纪律处分: (1)旷课、旷考、考试作弊、抄袭作业或实验报告等违反学习纪律者;

(2)无故不参加劳动,违反劳动纪律者;

(3)打架斗殴或对待教师、同学、学校工作人员态度蛮横者; (4)品行恶劣、道德败坏者;

(5)弄虚作假、欺骗学院领导及教师、同学,造成极坏影响者; (6)在校园内(外)赌博、抽烟、酿酒闹事者; (7)无故损坏学院仪器、设备、图书、家具者; (8)破坏公物,偷窃国家、集体或个人财物者;

(9)在校园外行为恶劣,扰乱公共秩序、有损学校声誉者; (10)违反国家政策法令,触犯国家刑律的犯罪分子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者。

(11)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

4、学院开除学生和勒令学生退学,须经院务会议讨论通过,报省教委批准,并报主管业务部门备案。学院应在学校内正式公布,并将其情节通知有关单位和家长。

5、凡勒令退学或开除的学生,应送回原地区,勒令退学的学生发给学历证明,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学历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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