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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20-03-01 19:56:4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许昌市初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初中、小学学籍管理,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学校管理规范化,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和市教育局关于加强学校管理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各类初中、小学。

第三条 初中、小学学籍由市、乡、校三级共同管理。教体局负责制订全市初中、小学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全市在籍学生进行管理;及时、准确向上级和相关部门提供学籍信息;审查确定毕业生名单,发放毕业证书。

乡镇(办事处)中心学校负责及时准确统计、审查、上报本辖区初中、小学学籍信息,对本辖区学籍管理负总责。

学校是学籍管理的基本单位,各校要设立专(兼)职学籍管理员,负责学生从入学到毕业等各个环节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入学和注册

第四条 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免试入学。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新生应按时到校报到,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入学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须持有关证明及时向学校请假。

外来务工就业人员的子女或被监护人属义务教育年龄段的,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应依法主动与暂住地所属学校联系,送适龄子女或被监护人入学,保证其接受义务教育。

各初中、小学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本辖区或由教体局统筹安排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五条 学校应在新生入学一个月内,按照要求采集学生学籍信息,并按规定时间报教体局审核、备案。学籍档案包括:学生综合素质报告册、学生证、电子和纸质信息档案。学生在校期间只能有唯一的学籍号,严禁为在校生办理双重学籍或为往届生办理假学籍。

第六条 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第七条 严格控制班额。学校在接收正常入学、转学、复学的学生后,小学每班不超过45人,初中不超过50人。

第三章 转学

第八条 初中、小学学生在本辖区内不准转学。市直、市区学校之间不准转学。因家庭住址变化、户口迁移、监护人工作变动等因素确需转学的,可凭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学生在休学、受处分期间不予办理转学,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准转学。

第九条 转学手续在学期结束前2周至开学后2周内由学校统一办理,学生确因父母或监护人工作调动须转学者除外。

第十条 要求转出的学生,先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填写转学联系表,转入学校和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转出学校开具转学证明,教体局签章。转学证明一经开出该生学籍即予注销,学籍档案一并转出。

第十一条 转入学生应持户口本、转学证明、调动证明、接受学校证明、原学籍档案等材料到教体局审核,办理相关手续。

学校根据教体局审核手续,应视学生学习能力安排到适当年级就读,不得无故拒收正常转学的学生,也不得接收没有正常转学手续的学生。

转学的学生到转入学校后,属于本市学生使用原有学籍号。外地市转入按应转入年级学籍号顺延。

第四章 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十二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者,由本人向原就读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核实并报教体局审查同意后方可休学,由学校向其出具休学证明。学生患有严重传染病者,学校应责令其休学。

休学期限原则上为一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经学校批准并报请教体局同意后可继续休学。

毕业年级原则上不准休学。

第十三条 学生休学期满,凭有关证明及时申请复学。学校应根据学生及其监护人要求和学习能力,安排在相应年级就读,及时到教体局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除丧失学习能力者,不准退学。擅自退学或因学校工作失误导致学生退学,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五条 学生死亡,学校应及时报告教体局注销学籍。

第五章 毕业

第十六条 凡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经学校考核合格者,由学校负责按教体局规定的时间集体办理验印手续,由教体局负责审核备案、加盖钢印,学校发放毕业证。其他时段不受理任何验印业务。毕业证统一使用许昌市教育局指定的初中毕业证书。

第六章 奖惩

第十七条 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表现突出者,应予以奖励,发给奖品、奖状或荣誉证书,受到校级以上奖励的应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八条 学校可按照有关规定,民主、公开、公平地评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品德优秀学生”等。

第十九条 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做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不得勒令学生退学或开除学籍。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条 各初中、小学必须建立健全学籍档案和学籍管理制度,按照教体局的要求采集学生相关信息,为学生建立学籍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应永久保存。

第二十一条 新生注册信息及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学籍信息须于新学年开学一个月内,集中上报教体局审核备案。综合素质评价手册及学生证小学、初中阶段各注册一次,电子档案信息每学年统计、备案一次。

第二十二条 凡弄虚作假,乱开转学、休学证明,涂改学籍档案,为在校生建立双重学籍,为往届生办理假学籍,不按规定为学生注册办理学籍的学校和个人,教体局对其责任人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体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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