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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分制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20-03-03 16:26:4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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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分制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1、学生每学期应按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内容修读必修课和选修课,同时也可根据个人能力情况,按《学分制实施细则》中的有关要求,根据个人爱好修读选修课,并通过考试取得学分。原则上所修选修课不得超过两门。

2、没有取得学分的课程准许重修,重修考试及格仍可取得学分。选修课经考核没有取得学分,也可以通过选修其它课程补足学分。

3、学生取得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准予毕业。提前修满学分的学生可以提前毕业或加修第二专业。三年制学生可在2-5年时间内毕业,五年制学生可在4-7年时间内毕业。

4、实行学分制的学生不实行留级制。缺课达四分之一以上(含四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考试。

5、为了给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和社会创业的机会,当修够教学计划中规定的50%以上学分后,在每学期末可提出休学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可休学。休学一次时间为1-2个学期,休学期满一个月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可复学。

6、参加国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相应课程进修成绩合格的同学,可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教务处提出免修申请,经审核批准后该生可免修其课程,并给予相应的学分。证明材料由教务处存档备案。

7、在允许修业年限内取得学分与毕业学分相差10学分及以内的学生作结业处理。学校为结业生保留两年补考资格,两年内学生可申请回校补考所缺学分的课程,也可在学校重修这些课程。取得毕业学分后,学生可持结业证明换发毕业证书。

8、因故没有参加实习或毕业设计,或经实习、毕业设计考核成绩不及格的同学,按结业处理。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在适当时间由教务科安排重修一次。经考核成绩合格后可持结业证明换发毕业证书。

9、军训、公益劳动课程考核不合格者不能取得学分。经本人申请,学校同意可安排重修一次,经考核再不合格者,按肄业处理。

10、其它有关规定仍按学院的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本暂行规定的解释权在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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