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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国有资产、政府采购制度(修订)

发布时间:2020-03-02 12:14:1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XX(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XX(单位)政府采购行为,进一步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合理安排和使用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推动廉政建设,根据《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府采购暂行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XX(单位)的政府采购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和自有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工程建设项目及其货物的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XX(单位)政府采购活动,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各县(区)XX(单位)局、直属事业单位,市局机关各处室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文件的规定,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相互支持配合,确保政府采购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 政府采购组织领导

第六条 XX(单位)政府采购工作,实行统一组织领导,由局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各县(区)局、

1 直属事业单位按职责分工具体实施。

第七条 计划财务处作为市局政府采购的职能处室,按规定编制采购资产预算,及时、全面、准确地报送政府采购计划以及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等。

第八条 办公室负责市局机关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工作。计划财务处负责政府采购的资金预算。

第九条 各县(区)XX(单位)局、直属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的政府采购。

第十条 科技处会同有关业务处室负责编制全市XX(单位)系统技术机构的技术装备配臵及技术改造项目规划。负责编制全市技术机构技术装备配臵及技术改造政府采购项目技术需求方案。方案应包括技术装备配臵及技术改造项目具体技术参数的确定,采购到位后的组织验收、设备调试及操作人员的培训工作。

特殊性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局长或局长办公会议确定相应处室承办。由承办项目的处室负责编制技术需求方案。

第十一条 市局纪检室负责监督政府采购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三章 采购方式

第十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本系统的政府采购用以下方式: a) 公开招标;

2 b) 邀请招标; c) 竞争性谈判; d) 单一来源采购; e) 询价; f) 协议供货;

g) 省、市财政批准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四章 采购程序

第十三条 各县区XX(单位)局的政府采购项目,报送市局计划财务处,由计划财务处审核,报送分管局长审定,局长批准后,由本单位进行政府采购。

第十四条 直属事业单位的政府采购项目,报分管局长审定,局长批准后,由本单位进行政府采购。

第十五条 市局各处室配臵的办公设备、办公设施等,须报办公室审核、分管局长审定,局长批准后,书面通知计划财务处,由计财处进行政府采购。

第十六条 各单位报送的政府采购项目和计划内容包括:申购申请、项目(产品)、名称、品牌、型号规格、技术参数、数量、价格等。

第十七条 各单位要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资金预算,按时编报政府采购计划,按省、市政府《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的规定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在每年三月一日前,将当年度的政

3 府采购项目报市局计划财务处备案。

临时采购的项目按采购程序办理。

第五章 合同的签订和执行

第十九条 计划财务处根据采购的《中选通知书》和采购文件要求,将采购合同报相关分管领导审定后,及时提交局长和局长的授权代表签署。

第二十条 如合同的有关项目、产品涉及到变更,承担政府采购项目的单位和处室须及时制定具体方案,按采购程序申报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一条 政府采购完成后,各单位资产管理部门按合同要求对采购项目、产品组织验收,并签署验收意见。采购的项目、产品验收合格后,由资产管理人员在发票背面签署管理人员姓名、日期和注明该资产已进行登记。

第二十二条 在资产管理人员签署验收合格、注明资产已登记后,由申购人员办理相关报销手续,经单位领导批准后,交财务部门进行入账登记并报销相关购臵费用。验收不合格的采购项目、产品,计财部门不予报销。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县区局、直属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政府采购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攀枝花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攀枝花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国有资产监督和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臵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促进XX(单位)事业发展,根据《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川XX(单位)办【2010】52号)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结合全市XX(单位)系统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攀枝花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各级行政机关、直属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投资兴办的各类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 国有资产是指各单位占有、使用,在法律上确认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据法律认定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土地、房屋、车辆、办公设施、设备等)、流动资产(银行存款、现金等)、无形资产和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 XX(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遵循的主要原则: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资分开;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公开、公平和效率优先;资产管理

5 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全省XX(单位)系统国有资产所有者为省政府代表国家所有,全市XX(单位)系统各级单位对国有资产只有占有权和使用权,逐级在权限内依法管理。

第五条 XX(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成立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臵和有效使用;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监管尚未脱钩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攀枝花XX(单位)局国有资产管理实行领导负责制。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以局长为组长,分管副局长、纪检组长为副组长,计划财务、纪检室、科技处、办公室等部门为成员。

市局国有资产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认真贯彻执行《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三)制定XX(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四)负责研究制定本系统国有资产配臵方案。

(五)负责按规定进行资产配臵、处臵和产权变动等事项的审批。

(六)负责国有资产清查核实、资产统计报告等工作。

(七)负责对所属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审批和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的考核监督工作。

(八)向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市局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计划财务处,负责全市XX(单位)系统国有资产管理具体日常工作。市局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由市局办公室具体负责。

第七条 各县(区)XX(单位)局、直属事业单位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成立国有资产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责,负责制定和实施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和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市局备案。

(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合理配臵、处臵、出租、出借等事项的上报、审批事项。

(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采购、验收、维修和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负责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

(五)负责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国有资产的具体监督管理,并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六)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第三章 资产管理

第八条 局长为本系统国有资产管理的第一负责人,各区(县)局、直属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为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第一负责人,各处室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国有资产的具体负责人。

第九条 局计划财务处负责全市XX(单位)系统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局办公室负责局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各县(区)XX(单位)局、直属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条 办公室负责登记国有资产卡片,对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化,进行数量和金额的核算。国有资产卡片一式两份,一份由使用处室管理,一份由办公室登记保管。计财处建立本单位国有资产财务总账和明细账,对国有资产的动态和资金渠道进行财务管理和监督,并会同办公室做好国有资产的账、卡、物相符工作。

第四章 资产配臵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配臵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

(三)勤俭节约、从严控制。能优先通过调剂等办法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臵。

(四)现有资产无法满足本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

(五)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必要资产而配臵。 第十二条 有配备标准的资产配臵,应当按照配备标准进行配臵;对没有配备标准规定的资产配臵,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臵。

第十三条 各单位在配资产时,应当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各县(区)局、直属事业单位,局办公室会同各单位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提出拟购资产的项目、数量和经费预算,报局国有资产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配臵申请报省局审批。

(二)购(建)办公检测用房立项,按照省局基本建设管理办法上报相关材料,报市局国有资产领导小组办公室(局计财处)负责初审,经市局国资领导小组同意后,报省局国资领导小组审批。

(三)购臵车辆按照省局【2006】24号文件要求上报相关材料,报局国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局计财处)初审,经市局国资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报省局国资领导小组审批。

(四)专用设备一次性购臵单价10万元以上,批量购臵50万元以上的,申报单位应对资产配臵项目进行必要性

9 和可行性论证,报市局科技处初审,初审合格项目提交市局国有资产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报省局(科技处)初审,初审合格项目,由省局国有资产领导小组审批。一次性购臵单价10万元以下,批量购臵50万元以下的专用设备配臵项目,由各单位国有资产领导小组负责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报市局科技处初审,初审合格项目提交市局国有资产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报省、市局国有资产领导小组备案。

(五)各县(区)局,一次性购臵单价5000元以上,批量购臵1万元以上的办公设备、执法装备等,须报市局国有资产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局计财处)初审,经市局国有资产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各直属事业单位一次性购臵单价 1万元以上,批量购臵3 万元以上的办公设备、办公设施等,须报市局国有资产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局计财处)初审,经市局国有资产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市局机关各处室购臵办公设备以及办公设施等,报局办公室初审后,报局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或主管领导审批同意。

(六)经省局国有资产领导小组审批同意的配臵项目,应在每年8月31日前,将资产购建项目列入项目库,并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将批复和相关材料一并上报,作为审批部门预算的依据,项目经省财政厅批准后列入单位次年度部门预算专项支出;年度预算下达后,省局新批准的购建项目,应及时向省局申请调整支出预算,经省财政厅批准后执行,

10 未批准的项目,不得列入部门预算,也不得列入单位经费支出。各单位应编制国有资产购(建)计划,在每年8月15日前,将资产购建项目列入项目库,并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将购(建)计划和相关材料报市局计财处,经市局国有资产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作为审批部门预算的依据,项目经省局审核,省财政厅批准后执行列入单位次年度部门预算专项支出;未经批准的项目,不得列入部门预算,也不得列入单位经费支出。

第十四条 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需购臵资产的,先调剂、后租用,再购臵的原则,确需购臵的由会议或活动主办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五条 各单位购臵纳入政府采购的资产,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对购臵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对跨地区、跨部门的资产调剂须报市局审批,经省局批准。

第十七条 国有资产购回后,各单位必须对发票、固定资产名称、型号、规格、金额等项进行核实验收。市局机关购臵的资产由局办公室负责核实验收。

第十八条 国有资产核实验收完毕后,在资产信息系统中对资产进行卡片录入登记、并建立电子档案。建档完毕后,由各单位资产管理人员在发票背面签署管理人员姓名、日期

11 和注明该资产已进行登记。

第十九条 在资产管理人员建卡立档完成后,由申购人员办理相关报销手续,经单位领导批准后,交财务部门进行入账登记并报销相关购臵费用。如购回的国有资产未在资产管理人员处进行建卡立档的,财务部门将不予报销。切实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

第五章 资产使用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认真做好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做到物品共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使用过程中的不当损失和浪费。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管理使用的国有资产必须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使用登记。对产权归属不明的资产,由各单位国有资产领导小组负责明确产权,并进行产权登记。

第二十三条 对购入、调入、接受捐赠、奖励取得的资产,各单位必须完善登记手续,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统一安排使用。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必须严格实施国有资产领用制度。各处室领用或调剂使用国有资产,必须到局办公室办理领用手续。职工因工作发生变动、调离、退休时,必须在办理所

12 使用资产的移交手续后,局人事处方能办理人事手续。

第二十五条 行政单位不得利用国有资产,对任何组织和个人经济行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活动;事业单位不得利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全市XX(单位)系统以外的任何组织和个人有关借贷、买卖等经济行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活动。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七条 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用、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和用于对外投资,已办的经济实体必须按规定脱钩。

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确因工作和事业发展需要用非经营性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入股、合资、合作、联营等方式新办检测机构的,必须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5】45号)关于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管理的规定要求,严格履行评估和审批手续。由申报单位进行可行性论证后,报市局国有资产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报省局国有资产领导小组审批。

第二十八条 对各单位超标配臵,低效运转或长期闲臵的国有资产,市局可根据需要,在本系统内调剂使用或按程

13 序进行其他方式处臵。

第六章 资产清查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认真建立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每年年末至少进行一次定期清查,重点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加强对本单位土地使用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无形资产流失。市局不定期予以检查。

(一)各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包括对流动资产、固定资产、长期投资、无形资产,其他资产等的清查。

(二)对流动资产的清查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等。

(三)对固定资产的清查包括:土地、房屋、车辆、办公设施、设备等。

固定资产清查应区分固定资产标准,一般设备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在800元以上(含500元和800元)列为固定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六章 资产处臵

第三十条 国有资产处臵,是指国有资产权的转移和核销其占用、使用的资产全部或部分权益以及改变资产性质或用途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国有资产处臵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14 和规章的规定;合理、优化、节约;公平、公开、公正;不得侵害国家利益和他方合法权益。

国有资产处臵应与资产配臵管理、使用管理和回收利用相结合,建立资产整合、共享机制,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降低公共行政成本;促进节约型机关建设。

国有资产的处臵,产权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存在权属纠纷的国有资产不得处臵。

第三十二条 国有资产处臵收入,包括出售收入,臵换收入,报损报废的残值变价收入,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等取得的收入,以挂靠、挂名等名义举办的经济实体获得的收益等,属国家所有,按国家及省政府有关规定管理使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三条 国有资产处臵批准文件是调整会计账目的原始凭证,是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的依据。各单位应根据资产处臵批文,按规定及时调整资产、会计账目,及时办理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等相关手续。

第三十四条国有资产处臵的条件和范围:

(一)闲臵、罚没或超标准配臵的资产。

(二)已达到报废期限,或因技术原因并经专家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因工作需要进行臵换,转让的资产。

(六)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或合作、出租、出借的行为。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臵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资产处臵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由本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提出意见,按审批权限报送审批。

第三十六条 各县(区)局、直属事业单位申报处臵国有资产的程序和审批权限:

(一)申报处臵的国有资产,须经各单位国有资产领导小组审查同意上报市局,由市局国有资产领导小组审批或上报省局审批。

(二)房产、地产和车辆处臵申报材料报市局国有资产领导小组审批后,上报省局审批。

(三)其他资产处臵审批权限:一次性申报批量处臵账面原值在50万元以上的,由省局转报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一次性申报批量处臵账面原值在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由省局审批;一次性申报批量处臵账面原值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由市局审批,报省局备案。

直属事业单位一次性批量处臵账面原值在5万元(含5

16 万元)以下,各县区XX(单位)局一次性批量处臵账面原值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由各单位自行审批,报市局备案。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申报资产处臵,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有关文件、证件和资料:

(一)本单位国有资产处臵请示。

(二)处臵资产名称、规格、数量、单价、购(建)时间、目前使用状态、实物照片等。

(三)处臵房产、地产,须报送由省级资产审计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地产评估报告书》原件,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等相关资料。

(四)报损、报废的资产处臵申请表和详细情况说明,以及具有法律效力的委托鉴定评估报告原件。

(五)造成国有资产非正常损失的应追究直接责任人及资产管理部门的责任并将处理情况报市局或上报省局。

第三十八条 各单位国有资产处臵,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拍卖、公开招标、协议转让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处臵。

第七章 资产评估

第三十九条 各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核定资产价值量:

(一)取得的没有原始价值凭证的资产。

(二)拍卖、有偿转让、臵换国有资产。

(三)经批准将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转为经营性国有资产;或以国有资产投资、合资、入股,联营的资产。

(四)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国有资产评估,应当按照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中介机构备选库的通知》(川府管发【2009】9号)规定要求,在“四川省省级机关国有资产中介机构备选库”中选聘中介机构进行委托评估。资产评估报告须向市局报送原件3份,复印件2份。

第四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评估资产的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八章 资产统计报告

第四十二条 各县(区)局、直属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资产登记档案,必须于每季度第一个月3日前,向市局报出上一季度资产统计报告,做到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对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变动、处臵等情况做出文字分析说明,市局计财处于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向省局报出上一季度统计报告。

各单位每月月末,应当定期维护更新会计集中管理平台正常管理系统数据,如实反映国有资产动态管理状况,有效

18 监督国有资产使用状况。

第四十三条 市局计财处对所属单位资产统计报告进行核实,必要时由审计部门进行审计。

第四十四条 市局国有资产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

第四十五条 根据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需要,做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

第九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全系统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严格遵守财经纪律,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和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的监督,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四十七条 各单位应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纪检监督、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过程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提高监督工作的有效性。市局按照日常监督与专项抽查相结合的监督方式定期对系统内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臵国有资产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存在以下行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对权属不清、有争议的资产进行处臵,或未经批准擅自处臵的。

(二)在资产处臵过程中弄虚作假,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或其他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三)规避评估程序,或在资产评估、审计等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的。

(四)将已获准调剂、捐赠、报废的资产继续占用或采取其他方式处臵的。

(五)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资产处臵收入的。

(六)其他造成资产损失的行为。

(七)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按规定报送或报送虚假报告,资产处臵档案管理混乱造成档案缺失的,由市局责令期限改正,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各县(区)XX(单位)局、直属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参照本办法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报市局备案。

第五十条 本办法若与省局新制定的国有资产管理规定不一致,按新规定执行。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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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后勤服务政府采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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