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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委员会选举办法(附1)

发布时间:2020-03-02 18:16:2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附1:

工会委员会选举办法

一、总则

1、为完善工会民主选举制度,加强基层工会组织建设,根据《工会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选举办法。

2、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由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

3、工会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4、选举应尊重和保障会员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扬民主,体现选举人的意志。

5、选举的筹备工作由上届工会委员会负责。

二、委员名额

工会委员会委员名额,按会员人数确定: 25人以下者,设委员1至3人; 100人以下者,设委员3至5人; 100人以上者,设委员5至7人。

三、候选人

1、候选人条件:拥护党的方针、政策,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人正派,关心集体,团结同志,热心工会工作,受到职工群众信赖,有一定工作能力和组织能力。

2、候选人的产生,由上届工会委员会根据多数职工群众的意见,参照候选人条件,提出建议名单(含主席、副主

1 席候选人名单),报本单位党支部和院工会审查同意后,再进行选举。

四、选举实施

1、选举工作由上届工会委员会主持。参加选举的人数应为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

2、根据《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选举实行差额选举(差额1名)。

3、选举设监票人1名,计票人2名,从非委员候选人中推选产生。监票人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计票人负责对选票进行统计,并公布选举结果(可否实行现场唱票,视单位情况而定)。

4、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票上候选人的名单以姓氏笔划为序排列。

5、选举人可以投赞成票、不赞成票或弃权票,投不赞成票者,可另选他人。

6、因工作原因,选举期间会员难以集中投票的,可设流动票箱,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投票工作。

7、选举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每一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废票。

8、候选人获得过半数(应参加选举的人)以上选票时,

2 得以当选。

获得过半数的候选人名额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

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可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或征得多数会员同意后可减少名额。

9、选出的工会委员会委员、主席、副主席,报院工会审批。

中国电子信息产究院工会联合会

2015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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